年度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调查表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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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年度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调查表

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调查表填表说明

1. 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证号、采矿权人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区面积:按采矿许可证有关内容相应填写。

2.生产规模:按照《关于调整部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8号)划分为大、中、小型。

3. 矿山中心位置坐标:应填写矿山所在的中心位置经纬度坐标,单位为度分秒。

4. 矿山生产状态:按矿山目前的状态选择,生产矿山要填写建矿时间,关闭矿山要填写关闭时间。

5. 保证金建立时间:填写该矿山建立保证金的准确时间。

6. 矿山企业保证金帐户金额:指截至填表之日矿山企业的保证金帐户资金数额,单位为万元。

7. 本年度采出矿石量:指本年度内矿山所开采出的矿石量,单位为万吨。

8. 累计已采出的矿石量:指自矿山生产之日起至填表之日共采出的矿石总量,单位为万吨。

9. 采矿活动累计占用损毁土地面积:指自矿山生产之日起至填表之日采矿活动占用和损毁的土地面积总和减去恢复治理的土地面积,其中单独填报地面塌陷损毁土地面积和固体废弃物堆放占用或损毁土地面积,单位为公顷。

10.固体废弃物累计积存量:指自矿山生产之日起至填表之日矿山所积存的固体废弃物总量,单位为万吨。其中单独填报废石(土)累计积存量、煤矸石累计积存量和尾矿累计积存量。

11.本年度矿坑排水量:指本年度内采矿活动所排出的矿坑水量,单位为万吨。

12.累计已排出的矿坑水量:指自矿山生产之日起至填表之日共排出的矿坑水总量,单位为万吨。

13.矿坑排水点最低水位埋深:指自地表至最低矿坑排水点的深度,单位为米。

14.累计矿区地下水位下降区面积:指自矿山生产之日起至填表之日采矿活动造成矿区地下水水位下降的区域面积,单位为公顷。

15.本年度矿山地质灾害情况:指本年度受采矿活动影响而发生的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灾害情况,每种灾害分别统计:

[1]发生次数:指本年度该类地质灾害发生的次数;

[2]直接经济损失:指本年度该类地质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单位为万元;

[3]死亡人数:指本年度该类地质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

[4]影响面积:指本年度受该类地质灾害影响的面积,单位为公顷;

[5]岩土方量:指本年度内发生该类地质灾害的土石方量,单位为万方。

1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本年度投入指本年度内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企业自筹资金总数,单位为万元;累计投入指自矿山生产之日起至填表之日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企业自筹资金总数,单位为万元。应治理恢复的面积指自矿山生产之日起至填表之日矿区应治理恢复的面积;本年度已治理恢复的面积指本年度内矿区已得到治理恢复的面积;累计已治理恢复的面积指自矿山生产之日起至填表之日矿区已治理恢复的全部面积总和,单位为公顷。

17.填表单位:应填写完整的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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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矿山地质环境数据统计表

填表说明:

1.本表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州、盟)或县(区、市、旗)为统计单元进行数据统计;

2.生产矿山数量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截至填表之日还在生产的矿山数量总和,关闭矿山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截至填表之日被关闭或已闭坑的矿山数量总和;

3.累计已治理恢复的矿山数和本年度已治理恢复的矿山数分别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截至填表之日和本年度内,通过矿坑封闭、矸石利用、尾矿坝绿化、塌陷区治理、矿坑治理、边坡治理等方法,使矿区地质环境得以恢复或重建的矿山数量;

4.累计已治理恢复的面积和本年度已治理恢复的面积分别指本行政区域内截至填表之日和本年度内矿区已得到治理恢复的面积,包括矿区土地复垦的面积、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面积、矿区地形地貌景观修复面积和矿区地下含水层修复面积的总和;

5.投入治理资金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累计投入治理资金指截至填表之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各类资金的总和,本年度投入治理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企业自筹和其它资金;

6.累计矿山占用与损毁土地面积和本年度矿山占用与损毁土地面积分别指本行政区域内截至填表之日和本年度内采矿活动占用和损毁的土地面积总和减去已治理恢复的土地面积;

7.矿山固体废弃物累计积存量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截至填表之日采矿活动所积存的废(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总量;

8.矿区地下水位下降区面积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截至填表之日采矿活动导致的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的区域面积的总和;

9.本年度矿坑排水量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本年度排出的矿坑水总量;

10.本年度矿山地质灾害情况主要指本行政区域内本年度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发生次数、直接经济损失和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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