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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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47号)及《江苏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41号)精神,现将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一)国家级出口基地。

商务部认定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产品、轻工、纺织品、医药、专业化工、新型材料等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国家船舶出口基地等国家级基地。

(二)省级出口基地。

我省认定的各类出口基地。

(三)省重点支持、服务全省的公共服务机构。

二、支持内容专项资金支持为上述基地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外贸公共平台建设,具体包括:(一)产品设计中心。

为基地内出口企业提供款式、造型等产品和外观设计的公共服务。

(二)公共试验检测平台。

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系统可靠的试验检测服务、出具有公信力的试验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服务的分析测试中心。

(三)公共技术研发平台。

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协作等服务,增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四)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

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为基地内企业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苏办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苏办发[2007]15号2007年4月10日)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盐城、镇江、宿迁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各县 (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省委组织部:1.从省级机关、苏南5市、省属高校、企事业单位选派50名中青年干部到苏北有关市挂职。

2.为苏北地区20个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共63089个远程教育终端接受站点提供建设经费补助。

建设20个农村党员干部科技素质培训基地,免费为2万名农村党员经纪人开展职业资格培训。

帮助苏北地区城市街道和乡镇建设20家党员服务中心。

3.重点帮助553个无村部村建设好村部,研究其它无村部村村部建设办法。

4.实行“菜单式”帮扶,由苏北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人才和科技需求,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具体的支持措施。

实施支持宿迁市的百名专家兴百企和百名教授育百才“双百”工程,帮助该市从省内高层次人才中选聘30名骨干企业技术和发展顾问、30名中青年人才指导老师。

省委宣传部:1.组织新闻媒体对涉及苏北发展的战略部署和主要活动,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的成功经验,苏北发展的重大成就等进行报道。

组织开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大型主题新闻报道,重点推出“社会主义新农村苏北行”系列报道。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促进江苏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基金设立和管理1.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其他形式的扶持措施。

2. 基金的管理由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室隶属于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来源。

三、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1.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以下方面:资金资助:通过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其经营发展。

技术支持:通过组织企业技术培训、引进技术、开展技术研究等方式,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市场拓展:通过开展市场调研、组织展览交流、推广品牌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扩大市场份额。

创业孵化:通过设立孵化基地、提供创业培训、个性化指导等方式,支持初创企业的健康成长。

2.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向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申请相关支持。

管理办公室将依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四、基金管理的原则和措施1. 公平原则:基金的使用应公平、公正,不得歧视各类中小企业。

2. 风险防范原则:基金管理应注意风险防范,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效益原则:基金的使用应注重效益,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4. 透明原则: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 管理办法:管理办公室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规范基金的使用流程和审批程序,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

五、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构: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其下属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评估机构: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

3. 监督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苏民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4〕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2014年9月22日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本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或者从业人员,为维护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有效投资动力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江苏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支持外经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推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商务改革和发展的项目资金。

在不违反财政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将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符合全省外经贸改革开放需要和宏观经济政策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及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市、县财政与商务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三)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省商务厅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商务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二)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业务管理规定;(三)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项目申报、项目库建设、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 促进外经贸稳定增长.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外经贸发展和协调增长。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办文资[2014]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支持内容1.继续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等六大方向。

2.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

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鼓励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3。

扩大实体书店扶持试点范围。

决定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陕西、云南等12个省市纳入试点范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市可推荐不超过5家实体书店。

中央财政将对试点省市符合条件的优秀实体书店给予奖励,用于帮助其购置软硬件设备、支付房租、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等。

4.实施环保印刷设备升级改造工程。

重点支持企业购置更新环保印刷设备,扩大高端环保印刷生产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绿色环保原辅材料研发及推广。

5。

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

6.推动电影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

7.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

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

2020-2022年“江苏精品”区域品牌建设实施成效与现状

2020-2022年“江苏精品”区域品牌建设实施成效与现状

标准实践2020-2022年“江苏精品”区域品牌建设实施成效与现状■ 朱 南* 吴海梅 王飞轩 林东翔 仝大伟 顾建华〔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摘 要:2020-2022年,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江苏精品”区域品牌建设,扩大品牌影响力。

“江苏精品”在品牌培育力度、标准工作机制、认证评价要求、品牌宣传等方面不断探索区域品牌认证新模式。

本文分析了三年来“江苏精品”品牌建设政策与实施成效,阐述了作为江苏精品国际认证联盟秘书处单位在开展“江苏精品”认证工作中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区域品牌,江苏精品,认证,标准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17.022Implementation Effects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Regional Brand Construction of “Jiangsu Premium Brand Certifi cation” from 2020 to 2022Zhu Nan * Wu Hai-mei Wang Fei-xuan Lin Dong-xiangTong Da-wei Gu Jian-hua(Nanjing Institute of Product Quality Inspection, Nanjing Institute of Quality Development and Advanced TechnologyApplication )Abstract:From 2020 to 2022, Jiangsu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continued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Jiangsu Premium Brand Certifi cation” and expand its brand infl uence. The “Jiangsu Premium Brand Certifi cation” explores new models of regional brand certifi cation in terms of brand cultivation efforts, standard working mechanisms, certifi cation and evaluation requirements, brand promotion, etc.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olicies and implementation results of the “Jiangsu Premium Brand Certifi cation” construction in the past three years, and elaborates on the thinking and suggestions of the secretariats of the Jiangsu Premium International Certifi cation Alliance when carrying out the “Jiangsu Premium Brand Certifi cation”.Keywords: regional brand, Jiangsu premium brand, certifi cation, standards基金项目:本文受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项目(项目编号:kj2021010)资助。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苏财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16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会同原省文化厅和原省旅游局分别设有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江苏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四大类。

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以上四大类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一合并为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联合制订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年6月30日附件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和旅游发展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遴选、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江苏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技术研发,进一步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加快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等有关要求,在对原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整合的基础上,省财政设立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研发资金,是指专门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适用本办法。

省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创新与示范应用等。

第四条省重点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等。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第七条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咨询(论证)、项目审定等程序。

(一)指南发布。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会省财政厅后发布。

(二)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一)2024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一)2024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江苏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目标是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投资。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资本引入、企业自筹资金等。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审批、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产业升级等方面的投资。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透明、高效。

第八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申请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后方可获得资金支持。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项目的计划和要求,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第十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资金运作。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基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运作规程和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基金的运作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申请须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经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获得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申请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明确投资项目的目标和计划,降低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的要求,严禁违规操作和挪用资金。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48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48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强化和规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通过预算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专款。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工业专项资金,第三产业专项资金,放心副食品专项资金,市政公用专项补贴资金,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外向型专项资金,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再就业解困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原则:(一)“公共财政”原则。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体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导向职能,确保重点,加快退出竞争性、经营性领域,实现向公共支出的平稳转向。

(二)“统筹安排”原则。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1日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56号)明确提出,实施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

为做好工程组织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1.坚持顶天立地。

品牌专业(本专科)既要在全国同类专业中具有领先地位,在世界同领域中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又要能够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提质增效。

2.坚持特色发展。

依据学校办学定位,重点建设具有行业优势、学科特色的专业,打造一批办学声誉卓著、社会广泛认可的品牌专业,加快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步伐。

3.坚持分类建设。

按照部委重点高校、省属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等类型,分类评议,择优遴选,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对多样化人才的需求。

4.坚持示范引领。

引导高校完善专业建设机制,带动其他相关专业建设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教学中心地位,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1.打造一批全国领先、具有国际影响的品牌专业。

按照“突出优势、强化特色、创新机制、打造品牌”的要求,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建设200个左右在全国同层次同类专业中具有领先优势、高标准通过国际专业认证、在世界同领域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本专科品牌专业。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加快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加快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加快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苏中小服[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加快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中小服[2007]13号)各市中小企业局:为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结合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实际,省局制定了《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贯彻。

附件: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二○○七年三月二日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快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的作用,不断优化服务资源配置,增强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培育服务市场,加快形成适应我省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主导,政策引导。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要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通过必要的扶持、规范和引导,实现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

二是依法建设,公平竞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平等进入,公平待遇;通过公平竞争,不断提高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整合社会服务资源,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和积极性;坚持公益性服务与商业性服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品牌建设,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售后服务等部门。

第三条奖励资金来源于公司年度预算,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第四条奖励范围:1. 品牌宣传:针对品牌形象提升、市场占有率提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员工或团队;2. 产品研发:针对创新产品研发、技术突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员工或团队;3. 售后服务:针对客户满意度提升、售后服务质量提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员工或团队;4. 媒体报道:针对公司在媒体上的正面报道,对公司品牌形象产生积极影响的员工或团队。

第五条奖励标准:1. 品牌宣传:(1)品牌知名度提升:根据品牌知名度提升程度,给予500-2000元奖励;(2)市场占有率提高:根据市场占有率提高幅度,给予1000-5000元奖励;2. 产品研发:(1)创新产品研发:根据产品创新程度,给予1000-5000元奖励;(2)技术突破:根据技术突破程度,给予1000-5000元奖励;3. 售后服务:(1)客户满意度提升:根据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给予500-2000元奖励;(2)售后服务质量提高:根据售后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给予500-2000元奖励;4. 媒体报道:(1)正面报道:根据报道篇幅、影响力等因素,给予500-2000元奖励。

第三章奖励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奖励申请:1. 员工或团队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向所在部门提出奖励申请;2. 部门负责人对奖励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提交至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奖励审批:1. 人力资源部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奖励金额;2. 人力资源部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者,并将奖励金额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四章奖励发放第八条奖励发放:1. 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批结果,将奖励资金发放至获奖员工或团队;2. 奖励资金发放方式:现金、转账、购物卡等,由获奖员工或团队自行选择。

品牌奖励资金管理方案

品牌奖励资金管理方案

品牌奖励资金管理方案简介品牌奖励资金是企业对于其品牌形象做出的扶持措施,通常与销售业绩挂钩,旨在提高经销商和渠道商对企业品牌的认识和推广力度,以提升品牌美誉度和市场份额。

该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成为企业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本文将就该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资金来源品牌奖励资金通常来源于企业的市场推广费用中,或者单独列为品牌营销费用。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市场细分的不同,资金规模也会有所不同。

企业应当设立或明确管理员工的品牌奖励资金,建立资金池。

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方案需要围绕品牌奖励资金的目的、时间节点、跟踪程序和流程规范等多方面进行考虑和制定,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价值,同时保证资金使用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管理人员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或专门团队来管理品牌奖励资金,其职责包括资金申请审批、使用计划的审核、资金支出的跟踪、报表制作以及监督资金的使用效果等多方面内容。

同时,需要严格管理资金账户和凭证,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性。

资金申请资金的申请需要根据企业的政策和流程进行,一般由经销商或渠道商提出,通过企业的申请途径进行审批和批准。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清晰的资金使用计划、市场推广准备工作和预期销售目标等,并明确和细化支出目录和限额。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申请需求,制定细致的资金申请套餐。

资金使用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的政策和流程进行,确保资金流程透明和公正。

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营销、促销活动、广告宣传、推广材料制作等方面,需明确企业的资金使用限制和授权机制。

同时需要建立资金跟踪和监控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资金审核资金的审核应当安排独立的审核流程和审核人员,确保申请人的真实性和申请的合规性。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支出凭证和报表的审核、销售目标的追踪以及现场考察等。

审核人员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审慎的判断和决策能力,确保审核的客观公正。

资金报表资金报表是资金使用效果的重要展现形式,应当建立完善的报表制作和使用规范。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确定第三章服务推进第四章要素保障第五章风险防范第六章附则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省重大项目服务推进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转方式、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高质量发展导向,投资规模较大,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

省重大项目包括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

实施项目为续建项目和计划当年新开工项目;储备项目为需持续推进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产业发展。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项目。

(二)科技创新。

促进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项目。

(三)民生保障。

促进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改善民生补齐短板的项目。

(四)生态环保。

促进水、大气、土壤等持续改善的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及碳减排等项目。

(五)基础设施。

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现代化基础设施项目。

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省外经外贸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着力解决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有关外贸金融等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51号)精神,特制定《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二)符合我省外经外贸发展政策;(三)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企业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资金申报相关业务的政策指导、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初审意见;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第一节进出口信用保险第四条扶持范围(一)出口信用保险,包括一般贸易出口、农产品出口、新兴市场出口、软件出口及高新技术类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二)进口信用保险,对全省企业进口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先进技术设备、资源类产品投保进口信用保险;(三)“走出去”投资保险,对全省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承接境外总承包、一包工程项目投保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和买方违约保险业务。

第五条扶持条件(一)在江苏省内注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二)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投保,并取得保费正式发票的企业。

(三)申报期间保费总额在3万元以上人民币的企业。

第六条扶持标准(一)一般贸易出口方面1、省属外贸企业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2、对省内企业出口新兴市场(除欧盟、北美、日本、港澳、台湾地区、中国保税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3、对省内企业农产品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

江苏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支持外经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推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商务改革和发展的项目资金。

在不违反财政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将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符合全省外经贸改革开放需要和宏观经济政策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及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市、县财政与商务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三)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省商务厅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商务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二)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业务管理规定;(三)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项目申报、项目库建设、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促进外经贸稳定增长。

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外经贸发展和协调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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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企〔2006〕114号
江苏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切实提高我省企业和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加强对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组织和激励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活动。

第三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项目: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1、企业自主品牌的建设和推广
支持内容:境外商标、专利注册,自主品牌产品设计、研发,收购境内外知名品牌的转让费、公证费。

2、名牌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境内外品牌展、参加国际知名展会。

支持内容:展位费、公共布展费。

3、开拓市场进行的广告宣传、市场推广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广告发布费。

4、建立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
支持内容:设立境外营销机构的初期开办费、安装维修服务网点开办费。

5、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进行的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支持内容:律师费。

6、开展国际市场(国家或地区)准入要求的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产品认证检验检测费。

7、对获得商务部认定的出口名牌的企业进行奖励
8、对获得商务部“中国畅销品牌”的企业进行奖励
9、企业进行自主品牌创建的其他活动。

(二)公共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品牌建设活动
1、组织品牌企业在国内外市场集中展示、宣传自主品牌支持内容:场租费、公共布展费、境内外广告发布费用等公共费用。

2、在境内外统一宣传和推广江苏品牌整体形象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用、策划费用、境内外媒体发布费用、广告费用。

3、为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借鉴国内外品牌发展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考察、研讨活动
支持内容:课题费、会务费、差旅费、专家费。

4、其他有利于推动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
以上项目已获政府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公共项目中已向企业收费的金额应予扣除。

第四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一)企业项目申请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1、在江苏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企业产品或服务品牌为企业自主品牌并依法注册;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4、依法经营、纳税,无不良记录;
5、企业品牌注册三年以上,品牌产品销售收入连续三年有一定幅度增长;
6、农业、商贸等内贸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其他内贸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在5亿元以上;
7、出口企业上年度海关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二)公共项目申请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含经贸、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五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及比例
企业项目扶持比例不超过50%,单个使用方向支持上限20万元,一户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公共项目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
符合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一式三份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厅。

第七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主品牌相关证书复印件;
4、相关活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
5、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第三条中公共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品牌活动计划书或委托书;
3、相关活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项目上报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于项目实施结束后,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主管财政、商务部门报告;
第十条各省辖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于次年6月30日以前,对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厅。

第十一条各项目单位收到品牌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及时入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凡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江苏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备注:单位性质请按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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