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期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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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社会、人口等国情的巨大变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制度已显现出与现实国情以及人民民主本质的不和谐。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期制度需要改革和创新,只有适应不断变化的中国国情,与时俱进,彰显民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永葆生机。
关键词:全国人大代表,会期制度,改革和创新
目录
前言 (1)
一、全国人大会期制度和国外议会会期制度的比较错误!未定义书签。(一)我国全国人大的会期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国外议会会期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全国人大会期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全国人大会期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错误!未定义书签。结束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期制度的
改革和创新
前言
会期制度是关于立法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开会的间隔及每次开会的时间的制度。这种制度通常由宪法或者(和)法律加以规定,会期时间自立法机关集会之日起,至其闭会之日止。立法机关多以开会为存在和活动的基本形式,因此实行固定的会期制度,是立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定期开展活动的重要制度保障。会期制度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立法机关在每个立法年度的集会间隔;二是立法机关在一个立法年度集会的时间长短。
立法机关在每个立法年度里集会多少次、总计集会多少时间,与人数、任务和地位存在一定比例关系,也与传统、习惯、资源等有某种关联。一般来讲,立法机关的人数多,立法议事的任务重,立法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突显,立法资源充足,则其集会的时间通常比较长;或者这四个因素中的三个、两个甚至一个因素存在,有时也能决定或导致其采取较长时间集会的做法。立法过程既然是一种集体民主的议事活动,是充分发扬民主、表达和汇集民意的过程,就必须有相应的时间予以保证。
如果会期时间过短,立法者没有足够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来不及认真仔细地研究、分析和讨论法案,匆匆付诸表决,或者通过或者否定,往往会导致草率立法。草率立法不仅影响立法质量,而且从实质上表明立法机关无关紧要(立法权弱化),其结果很可能使立法机关充当橡皮图章的角色。同样,如果立法机关集会时间过长,也存有弊端。立法机关集会时间过长,一是牺牲了立法民主中的效率,容易导致讨而不论,议而不决,长期拖延,使立法机关成为“清谈馆”;二是浪费财力,无端公共支出,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三是造成公文旅行、敷衍塞责、渎职滥权,滋生立法的官僚主义。
所以我们全国人大的会期不能太短也不能太短,要合情合理合法。全国人大的会期制度,这不仅仅是个形式问题,而是民主的实质问题。要真正按照我们国
在地发挥作用,而不是走形式。
一、全国人大会期制度和国外议会会期制度的比较
会议之于人民代表机关,既是其存在的标志,也是其活动的方式。会议制度,特别是会期制度是否合理、高效,直接反映着一个国家代议制民主制度实施的状况,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的实际权力和地位。会期制度是指一国人民代表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或议会)在一定时期内开会的间隔时间和每次开会的持
续时间的制度 ,即会期次数与会期天数。
(一)我国全国人大的会期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召开会议的时间是否确定;二是每次会议举行的时间长短。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健全的过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但没有规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间。从1954年到1964年,全国人大开会在1月、2月、3月、4月、6月、7月、9月、11月、12月的都有。1959年之后,全国人大会议往往延期召开。起草1982年宪法时,对是否固定全国人大开会的日期就成为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1982
年12月通过的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未对全国人大会期作出规定。新宪法通过后,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会议的时间逐步提前。从1985年到1988年都是在当年的3月份开始举行的。1989年制定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根据代表的意见和这几年的实际情况,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全国人大会议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召集,否则就是违法;而且在第一季度举行的时间要逐步提前。这个“规则”实施以来,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都是按规定在第一季度举行的,并且逐步提前,多次安排在3月5日举行,有的还安排在3月1
日举行。这表明,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会议的时间已经做到制度化。
会期制度的另一方面,是每次会议召开的时间长短。我国全国人大每次开会的时间最长的26天(一届四次会议和二届三次会议,短的只有5天(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一般为15天左右。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职权。举行会议是它行使职权的一个基本前提,不开会就无法行使职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并未宣布取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不让它举行会议,实际上等于被取消了,仅仅保留了一个名义。这说明,会期制度是关系到人大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问题。健全会期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二)国外议会的会期制度
目前,世界上共有三种类型的人民代表机关会期次数。其一为全年集会一次 , 据各国议会联盟对81个国家的统计,集会一次的有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希腊、爱尔兰、日本等39个国家,如日本宪法规定“国会的常会每年召集一次”。其二为全年集会两次, 集会两次的有法国、西班牙、摩纳哥等27个国家,如法国宪法规定,“议会全年依法召开两次会议”。其三为全年集会三次或三次以上 ,
集会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有印度、马来西亚、瑞士、意大利、卢森堡等15个国家,如保加利亚宪法规定“每年至少召集三次会议”。我国 1989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我国属于第一种会期次数类型。从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的历次会议都集中在春节后的三月举行,意在承前启后,总结去年,规划当年。
目前世界各国人民代表机关的会期天数也多少不一,最多长达125天,最少仅有1天。据各国议会联盟对48个国家统计,一年会期中开会天数依次为:最多的达125天以上,有6个国家;100—124天的9个国家;75—99天的7个国家;50—74天的8个国家;25—49天的15个国家,最少的在25天以下,有3个国家。对这项统计做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一年会期中开会在100天以上的国家有15个,开会在50—99天的国家有15个,开会在25—49天的国家有15个,而开会在24天以下的只有3个国家。在中国,全国人大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的会期天数。从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到现在,会期天数相差不多。最长的为 26天 ,最短的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为5天。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为了提高效率、倡导节约,全国人大会期天数已控制为10天。造成这个局面是因为我国与外国的情况不同:一是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人,远远超出任何国家议员的人数,全国人大会议不宜开得过长;二是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由人大常委会承担,这一特点区别于任何国家的议会体制,我国全国人大目前的会期是基本符合需要的。
二、全国人大会期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一个国家人民代表机关的会期次数与会期天数应取决于以下因素:(1)国家的大小。一个国家幅员越是辽阔、人口越是众多,国家事务也必然越加繁杂。这就要求该国人民代表机关应规定更多的会期次数与更长的会期天数,以便去经常、及时地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从而最大化地发挥人民代表机关的应有职能,最高效地保障国家机器的平稳运行;(2)国家结构形式。即一个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是国家权力分散、开放的联邦制,还是国家权力集中、统一的单一制。一般而言,联邦制国家由于联邦成员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因而联邦的人民代表机关的会期次数比较少、会期天数比较短,如澳大利亚、加拿大;而单一制国家由于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因而其人民代表机关的会期次数比较多、会期天数比较长,如法国、意大利。通过以上分析与比较,不难看出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存在着次数过少、会期天数过短的问题。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必然“国大事多”。这就要求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常、及时、高效地行使国家权力,而这很难通过全年只集会一次、每次只持续十几天的会期制度来实现。目前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近3000人,每年集会一次,每次会期平均17天左右,而现在基本上为10天。以会期为13天为例来计算,按照每天开会8小时工作时间计,一次会期共有6240分钟,近3000名代表每人拥有约2.1分钟。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