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借款合同(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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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抵押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房产证抵押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房产证抵押个人借款合同范本《房产证抵押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日期)
鉴于甲方因(借款用途)需要资金,乙方允许向甲方出借(借款金额)人民币,并要求甲方提供房产证作为抵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甲方承诺将提供的房产证作为本次借款的抵押担保,如浮现逾期还款等情况,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二、借款金额为(借款金额)人民币,借款期限为(借款期限)个月,利率为(利率)%。

三、甲方应按约定时间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逾期还款按日计收罚息。

四、双方应保守本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密性,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暂时中止履行,并尽快商议解决方案。

六、本合同终止条件为甲方偿清全部借款本息。

七、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即将清偿借款本息,并追究法律责任。

八、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裁决。

九、其他附加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字日期)。

孙建伟、李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建伟、李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建伟、李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21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当事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当事人-个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代理律师/律所】朱锦锦、徐靖松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锦锦、徐靖松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锦锦、徐靖松【代理律所】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建伟【被告】李宝泽;欧阳中华【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建伟与李宝泽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建伟与李宝泽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中,李宝泽与孙建伟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

孙建伟主张,李宝泽未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通过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李宝泽之妻石玉花将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项于合同签订的当日2017年9月27日付至欧阳中华的账户,欧阳中华向李宝泽出具证明,凭证已被孙建伟收取。

2017年9月26日孙建伟的配偶李秋兰与欧阳中华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系李秋兰以欧阳中华的名义在安信卓越投资100万元。

孙建伟与李秋兰协商同意以孙建伟名下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孙建伟对所借款项交付给欧阳中华是明知的,应当视为孙建伟收到了李宝泽的借款,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已生效。

常欣海、马春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常欣海、马春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常欣海、马春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冀11民终19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天杲贾志英刘畅【审理法官】张天杲贾志英刘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常欣海;马春爱;杨家宁;赵永芬【当事人】常欣海马春爱杨家宁赵永芬【当事人-个人】常欣海马春爱杨家宁赵永芬【代理律师/律所】米亚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米亚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米亚宾【代理律所】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常欣海;马春爱【被告】杨家宁;赵永芬【本院观点】常欣海、马春爱主张杨家宁提供的出借资金并非自有资金,系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认定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应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常欣海共计偿还杨家宁利息84500元利息偿还至2019年9月28日。

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常欣海、马春爱主张杨家宁提供的出借资金并非自有资金,系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本院认为,认定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应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

常欣海、马春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家宁出借资金时其名下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情形,故一审认定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并无不当。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5【案件字号】(2021)湘13民终17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赞辉王晶晶袁米娜【审理法官】童赞辉王晶晶袁米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健;刘伟【当事人】刘健刘伟【当事人-个人】刘健刘伟【代理律师/律所】李泓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泓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泓轩【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健【被告】刘伟【本院观点】案涉借款涉及诈骗案件,目前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刘伟是否涉嫌对刘健实施诈骗犯罪尚无定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管辖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撤诉中止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刘健提交的手写记录书写人不详,且记录上无任何人签名,真实性存疑,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调取的刘健被诈骗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中,刘伟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刘健于2019年1月2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新源里派出所报案称被诈骗205万元,其中包括向刘伟所借的75万元,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9年1月29日决定对刘健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目前尚未侦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借款涉及诈骗案件,目前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刘伟是否涉嫌对刘健实施诈骗犯罪尚无定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19-在贷款期间,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范文word版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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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在贷款期间,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篇一:借款合同 (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借款人地址借款人证件证件号码借款人通信地址借款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出借人(乙方)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公司地址邮政编码:保证人名称(丙方)保证人地址保证人证件证件号码保证人通信地址保证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鉴于甲方向乙方借款,丙方提供连带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和丙方陈述与保证1.1 甲方和丙方具备签订本合同所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实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1.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和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3 甲方和丙方承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信息。

甲方和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向出借人披露所有外债,负债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虚假陈述,甲方及保借款人名称(甲方)证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直至刑事上的诈骗责任。

第二条借款金额、期限及用途2.1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该借款用于偿还甲方股东深圳市公司在光大银行的借款,在该笔借款中甲方作为保证人以土地作为抵押提供担保。

款项到还款账户视为甲方共同收取。

2.2借款期限为天:自年月日至20 年月日止。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特别提示: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第三条借款利息及付息3.1借款总利息为:大写:小写:3.2甲方付息采用:的方式3.3 当借款日期不足一个月或不为整月时,按半个月计息(即15天内按15 天计息,超过15天不满整月按一个月计息)。

刘子健、李笑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子健、李笑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子健、李笑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0【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39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鹏壮庞茜张力【审理法官】赵鹏壮庞茜张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子健;李笑聪【当事人】刘子健李笑聪【当事人-个人】刘子健李笑聪【代理律师/律所】高娜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齐燕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娜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齐燕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娜齐燕【代理律所】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子健【被告】李笑聪【本院观点】2020年1月18日张文旭在保定市莲池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认可刘子健是其找的出借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经张文旭介绍签订了《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张文旭为出借款项的代收人,李笑聪实际收到借款是26.6万元,并且李笑聪并将其房屋做了抵押。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月18日张文旭在保定市莲池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认可刘子健是其找的出借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经张文旭介绍签订了《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张文旭为出借款项的代收人,李笑聪实际收到借款是26.6万元,并且李笑聪并将其房屋做了抵押。

一审法院认为张文旭有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非法占有上诉人、被上诉人财产的行为,被上诉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文旭涉嫌违法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陈云、杨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云、杨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云、杨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1【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07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嘉璘汤琼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某;杨丽娟;宋淑瑾【当事人】陈某某杨丽娟宋淑瑾【当事人-个人】陈某某杨丽娟宋淑瑾【代理律师/律所】李发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发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发嘉【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宋淑瑾【被告】杨丽娟【本院观点】关于陈某某上诉主张杨丽娟为职业放贷人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无权处分撤销代理善意取得共同共有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逾期举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异议查封折价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陈某某上诉主张杨丽娟为职业放贷人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陈某某主张杨丽娟为职业放贷人其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根据陈某某提供的证据及杨丽娟自认除本案外另有2笔对外出借款,不足以证明杨丽娟以经营性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以及杨丽娟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的特点,且杨丽娟与宋淑瑾约定的月息1.6%借款利率未明显高于市场利率,亦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利率上限,不符合职业放贷人的一般特征。

张雪云、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雪云、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雪云、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96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文兵【审理法官】李文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雪云;刘红霞【当事人】张雪云刘红霞【当事人-个人】张雪云刘红霞【代理律师/律所】王灵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陈奇苗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灵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陈奇苗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灵陈奇苗【代理律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雪云【被告】刘红霞【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本案中,刘红霞认可在出借涉案款项的当日晚上,张雪云通过其合伙人向刘红霞转账10000元,刘红霞称该10000元系出借款项当月的利息。

但利息是依据利率标准和资金占用期间所计算的借款人应支付出借人的法定孳息,刘红霞在出借当日即要求张雪云支付利息,既违背了上述计算利息的基本要素,也明显与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相悖,故,本院对张雪云关于向刘红霞借款当日支付的10000元应视为刘红霞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陈文聪与张芹、张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文聪与张芹、张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文聪与张芹、张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8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文聪;张芹;张蓉【当事人】陈文聪张芹张蓉【当事人-个人】陈文聪张芹张蓉【代理律师/律所】陈利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景雨馨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利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景雨馨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利景雨馨【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文聪【被告】张芹;张蓉【本院观点】陈文聪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张芹、张蓉、毛某某、徐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一审认定陈文聪系职业放贷人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诉讼请求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文聪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张芹、张蓉、毛某某、徐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一审认定陈文聪系职业放贷人并无不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虽规定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但该条款同时规定通过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初步确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数量的限制,故陈文聪关于其仅有1件诉讼案件不属于职业放贷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陈文聪与张芹、张蓉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效,张芹、张蓉应当返还借款,同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精编范文】抵押借款合同范本(2019律师整理版)-推荐word版 (2页)

【精编范文】抵押借款合同范本(2019律师整理版)-推荐word版 (2页)

【精编范文】抵押借款合同范本(2019律师整理版)-推荐word版==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抵押借款合同范本(2019律师整理版)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

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 ___________ 元人民币(¥ ___________ )。

2、借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 xxxx年xx月xx日止。

3、甲方以位于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

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三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5、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

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

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向海口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俞蓓与吕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俞蓓与吕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俞蓓与吕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96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俞蓓;赵颖麟;吕萍【当事人】俞蓓赵颖麟吕萍【当事人-个人】俞蓓赵颖麟吕萍【代理律师/律所】郭楠楠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康贺林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楠楠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康贺林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楠楠康贺林【代理律所】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俞蓓【被告】赵颖麟;吕萍【本院观点】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诉讼请求开庭审理驳回起诉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二审期间,俞蓓提交李国峰与何宇航的证人证言。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中,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及本案案情等,加之案涉房产等与北京德源盛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关,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俞蓓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对俞蓓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8:07:12【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冯进喜、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进喜、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进喜、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98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秀华张国顺史亚宁【审理法官】王秀华张国顺史亚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进喜;李丽【当事人】冯进喜李丽【当事人-个人】冯进喜李丽【代理律师/律所】冉令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崔垚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杜鹏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冉令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崔垚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杜鹏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冉令涛崔垚杜鹏【代理律所】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冯进喜【被告】李丽【本院观点】根据一审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双方陈述,李丽向冯进喜提供款项共计150万元,冯进喜已向李丽支付款项共计176万元。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实际履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另,一审法院查明部分“当天,李丽打款50000元至冯进喜本人建设银行账户”,书写有误,应为冯进喜于2020年1月23日向李丽银行账户转款50000元。

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审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双方陈述,李丽向冯进喜提供款项共计150万元,冯进喜已向李丽支付款项共计176万元。

双方对上述款项支付时间、数额等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上诉人上诉请求,其认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所收到款项应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以此为基础折抵欠付借款本息;而被上诉人李丽作为原审原告,一审诉讼请求中则主张双方系合作经营关系,应按约定支付所欠款项。

因此,上诉人冯进喜与被上诉人李丽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为双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李某与张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张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张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19)苏07民终33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怀友忻越袁辉【审理法官】陈怀友忻越袁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秀荣;张美霞;杨善标;夏冉【当事人】李秀荣张美霞杨善标夏冉【当事人-个人】李秀荣张美霞杨善标夏冉【代理律师/律所】张涛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涛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涛【代理律所】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秀荣【被告】张美霞;杨善标;夏冉【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015年2月16日,李秀荣向被上诉人出具50万元借条一张,杨善标银行转账40万元到李秀荣的银行卡上,杨善标称扣除的10万元就是其所写的“还款收条两张"中标注②的已付100000元。

上诉人李秀荣未能提交下方标注①的条子,其应自行承担对已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事实查而不明,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李某2010至2013年涉案款项己经还清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是错误的。

1.2015年2月16日借条上的50万元系被上诉人作为名义借款人以房产抵押为上诉人李某在灌云县民丰银行所贷款项,由上诉人李某偿还的。

借条系在银行放贷当天李某出具的,实际上李某当时只收到被上诉人贷款转账40万元,另10万元己作为还款本息由被上诉人直接扣除留存;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供的民丰银行账户自认银行放贷当天转给李某40万元,另提10万元现金则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不合借贷常规,李某一审已陈述仅收40万元转账。

绳友辉与张爱东、张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绳友辉与张爱东、张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绳友辉与张爱东、张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内07民终10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豫元阿润包红卫【审理法官】李豫元阿润包红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绳友辉;张爱东;张晓锋【当事人】绳友辉张爱东张晓锋【当事人-个人】绳友辉张爱东张晓锋【代理律师/律所】陈泽华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泽华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泽华【代理律所】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绳友辉【被告】张爱东;张晓锋【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绳友辉应否对涉案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实现担保物权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绳友辉应否对涉案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涉案《借款合同》的签订系张爱东与张晓锋、绳友辉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的问题,张爱东作为债权人提交了《借款合同》《现金收条》佐证,并陈述借款形成过程、本人经济能力、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等事实,结合张晓锋未对借款事实提出抗辩,本院认定借款事实已经发生,对绳友辉提出的涉案借款未实际交付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借款合同》第二、三、五条的约定可以看出,张晓锋向张爱东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17日起40天,绳友辉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健康办天和方舟3号楼10号门市为涉案《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房产证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房产证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房产证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产证抵押借款合同范本如下:甲方(出借人):(出借人名称)证件类型:(出借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借人证件号码)乙方(借款人):(借款人名称)证件类型:(借款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借款人证件号码)丙方(见证人):(见证人名称)证件类型:(见证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见证人证件号码)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乙方愿意用其名下的房产证进行抵押担保,丙方担任见证人,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金额及利率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小写)。

2. 借款期限为(多少个月/年),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3. 利率为(年利率%),计算基准为(按月/按年)计提。

二、抵押物及债权1. 乙方将名下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证作为本次借款的抵押物。

2. 乙方将借款金额及利息作为债务,对抵押物享有债权。

三、还款方式1. 乙方应在(具体还款日期)前将借款本息一次性还清。

2.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还款,乙方应提前(延期天数)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3. 乙方逾期还款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利率%)给甲方。

四、保证和承诺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抵押物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

2. 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不会以任何理由拖欠或逾期还款。

3. 如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盖章):见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房产证抵押借款合同范本,甲、乙、丙三方均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以上约定。

陈佳慧与谷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佳慧与谷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佳慧与谷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4【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60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承松龚勇超霍思宇【审理法官】孙承松龚勇超霍思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佳慧;谷丽梅【当事人】陈佳慧谷丽梅【当事人-个人】陈佳慧谷丽梅【代理律师/律所】张瞭望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杨树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伟鸣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瞭望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杨树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伟鸣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瞭望杨树英刘伟鸣【代理律所】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佳慧【被告】谷丽梅【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2020年7月6日朱传艺向陈佳慧的100万转款是否为谷丽梅向陈佳慧的出借款项。

首先,陈佳慧和朱传艺之间并未签订借款协议,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其次,一审中朱传艺到庭表示上述100万元不是其出借给陈佳慧的,系朱传艺代谷丽梅支付的出借款项;最后,谷丽梅与朱传艺签订的《共同出借协议》系其二人之间内部约定,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权责关键词】催告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2020年7月6日朱传艺向陈佳慧的100万转款是否为谷丽梅向陈佳慧的出借款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罗秀花、罗爱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秀花、罗爱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秀花、罗爱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0【案件字号】(2020)桂10民终19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亮何双安白凤艳【审理法官】刘亮何双安白凤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秀花;罗爱春;黄子强【当事人】罗秀花罗爱春黄子强【当事人-个人】罗秀花罗爱春黄子强【代理律师/律所】覃玉洁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覃玉洁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覃玉洁【代理律所】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秀花【被告】罗爱春;黄子强【本院观点】罗秀花主张罗爱春归还其412510元系支付其他借款的利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罗秀花主张罗爱春归还其412510元系支付其他借款的利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

因无法律上的依据,故不予支持罗秀花诉讼代理人覃玉洁提出的该412510元系罗爱春归还其借罗秀花2229865元借款的利息,但罗爱春在罗秀花就该笔借款起诉罗爱春等人的案件中未主张抵扣应视为其放弃自己权利的主张。

罗秀花提供的手机短信并没有载明罗爱春认可本案借款尚未偿还,罗秀花主张罗爱春通过手机短信确认本案借款45万元尚未偿还,不予支持。

罗爱春给罗秀花转账备注房贷也不能证明罗爱春未偿还本案借款45万元。

罗秀花主张房屋评估费3000元,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仅为一份“送货单",证据不充分,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房子抵押借款》载明借款人为罗爱春,借款也是打入罗爱春的银行账户。

罗秀花主张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房产抵账全文协定书

房产抵账全文协定书

房产抵账全文协定书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乙方和丙方之间存在一笔金额为____元的债务,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____)用于抵账,并与乙方、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房产概况1.1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用于抵账,该房产位于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街道____号,房产证号:____,房屋面积:____平方米。

1.2 甲方应保证该房产的权利清晰、无任何抵押、查封等法律瑕疵,确保乙方、丙方能够顺利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二、抵账金额及支付方式2.1 甲方同意以该房产抵扣债务金额为____元,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丙方名下。

2.2 甲方应在过户完成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丙方支付剩余债务金额,支付方式为____(现金、转账等)。

三、房产过户及税费3.1 甲方应承担该房产过户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3.2 甲方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丙方提供齐全的过户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丙方完成过户手续。

四、房产交付及占有使用4.1 甲方应在过户完成后,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丙方,并办理物业、水电等各项移交手续。

4.2 乙方、丙方自交付之日起,享有该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五、其他约定5.1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2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上为房产抵账全文协定书的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请注意,本协定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的协议为准。

房产抵账合同书(标准版)

房产抵账合同书(标准版)

房产抵账合同书(标准版)
合同参与方
甲方:(借款方姓名/公司名称)
乙方:(抵账方姓名/公司名称)
合同背景
甲方需要向乙方借款,为保证借款的安全性和还款的可行性,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合同条款
1.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具体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借款本金。

2.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具体利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按
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

3. 还款方式
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还款:
- 还款期限为(具体期限),分为(具体期数)期,每期应还款金额为(具体金额)。

- 还款日期为每月的(具体日期),甲方应在每期还款日之前将应还款金额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4. 抵账安排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以确保借款的安全性。

具体抵押物信息如下:
- 房产地址:(具体地址)
- 房产所有权证号:(具体证号)
- 房产面积:(具体面积)
5. 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金额和日期进行还款,甲方应支付逾期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为(具体计算方式)。

6.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7. 合同变更和解除
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本合同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和解除。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抵账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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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权人(贷款人):(甲方)
身份证:
电话:
地址:
抵押人(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
电话: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以其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甲方抵押借款事宜,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规定,自愿签订如下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一、抵押物:
1、乙方因为资金周转需要自愿将坐落于(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甲方申请抵押借款。

2、用以抵押借款的抵押物包含房产所有的不可拆除的水、电、气等全部设备、设施和全部装修、装潢。

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和物,附加物,孳息及代位物。

二、抵押物评估价值:
抵押物议定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1
三、抵押借款金额、期限、费利率
1、根据乙方的实际申请,经甲方审核确定,向乙方发放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由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4小时内以现金、支票或转账的方式予以支付。

2、借款期限:甲乙双方确定,借款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月。

乙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3、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所担保债务本息偿清为止。

4、费利率: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利率为2%每月,乙方逾期还款时,除补交逾期天数的利息外,还需按央行规定的罚息标准(0.05%)交纳罚息。

四、抵押担保范围
甲乙双方确定,抵押担保范围是: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发生的费用。

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拍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五、抵押担保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抵押权不因乙方的任何变化而受影响。

乙方是自然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赠人),不受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的影响。

六、提前还款、续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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