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簧软床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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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15.2—2010 ----------------------------------------------------------------------------------------------------------------------

弹簧软床垫

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弹簧软床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弹簧软床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弹簧软床垫:以弹簧及软质衬垫物为内芯材料,表面罩有织物面料或软席等其他材料制成的卧具。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弹簧软床垫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弹簧软床垫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5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QB1952.2-2004《软体家具弹簧软床垫》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原则上每个企业抽取一种型号规格的产品,所抽样品应为同一生产批次的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样方法:在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一年内生产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基数:原则上是企业该型号规格同批次产品的的实际总数,且应至少2件。

抽样数量:抽取2件,1件作检验用,另1件封存在企业以备异议时复检。

6.3样品处置

需要时抽取样品应有适宜的包装,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和受检企业的公章以及双方签字的封条。运输、存储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撞击,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弹簧软床垫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8.1检验结果的评定:根据QB1952.2-2004《软体家具弹簧软床垫》规定,产品的检验结果可以分为优等品(A级品)、一等品(B级品)、合格品(C级品)和不合格品

8.1.1优等品(A级品)的评定条件:

a.本规范表3中A类项目和B类项目的基本项目:全部合格;

b.本规范表3中A类项目和B类项目的一般项目:全部合格;

c.本规范表3中A类项目:全部合格,B类项目的分级项目:耐久性项目必须是A级。

8.1.2一等品(B级品)的评定条件:

a.本规范表3中A类项目和B类项目的基本项目:全部合格;

b.本规范表3中A类项目:全部合格,B类项目的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应超过2项;

c.本规范表3中A类项目:全部合格,B类项目的分级项目:耐久性项目必须是B级以上(含B级)。

8.1.3合格品(C级品)的评定条件:

a.本规范表3中A类项目和B类项目的基本项目:全部合格;

b.本规范表3中A类项目:全部合格,B类项目的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应超过3项;

c.本规范表3中A类项目:全部合格,B类项目的分级项目:耐久性项目必须是C级以上(含C级)。

8.1.4不合格品的评定条件:

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8.2本次监督抽查的判定原则:

根据第8.1的检验结果评定原则,产品的等级不低于产品明示的等级时,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没有明示的,按合格品考核。否则本次监督抽查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甲醛释放限量由于测试的时效性不进行复检。

10 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余争荣)、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廖桂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张淑艳)、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朱宇宏)。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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