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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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人

第六章行政人
第六章行政人
• (二)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法律
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公务;接受群众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保守 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从事与职务相 悖的活动;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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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公务员是否有坚 决服从上级命令的义务?即如果上级命令违 法,下级公务员能否不服从?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此也意见不一,主要 有三种观点:肯定说认为,上级的命令不 管违法(包括犯罪,下同)与否,下级都必须 执行,否定论者却主张,上级命令如果违 法,下级公务员当然不执行,因为公务员 应以法律规范为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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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国家公职关系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
灭。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 有下述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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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务员
• 一、公务员的法定内涵 • 指依法定的方式和法定的程序任用并行使
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但 不包括政府中从事工勤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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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 (一)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主要表现在:非因法定事 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 或者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 力;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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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遇上级紧急命令违法,公务员应立即执 行,同时在尽可能快的时间里向上级提出 异议,以便上级及时发现并纠正,由此引 起的行政责任除公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引 起的外均由命令者承受; 6.为事后行政责任的准确划分,上级发 布命令一般命令应以书面形式下发,除紧 急情况和简单命令外,下级应及时对命令 内容进行记录。

《国际服务贸易》第六章 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ppt课件

《国际服务贸易》第六章 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ppt课件

❖ 一、自然人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的作用
❖ 1、就业增长效应 ❖ 2、工资福利提升效应 ❖ 3、国际收支效应 ❖ 4、人员回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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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中国家对自然人流动自由化的主张
❖ 1、把握自然人流动规律和准则,建立规范的业 务运作体系;
❖ 2、新一轮谈判应当从水平承诺转向具体部门的 细节约束上;
❖ 输出的劳务人员占国际劳务市场的份额微乎其 微,甚至远不及一些和中国发展程度相同甚至 更低的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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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特点
❖ 1、对外劳务合作总量保持稳步增长,但仍与我国 人口资源总量不相称,并且创汇能力也远低于其 他一些发展中国家。
❖ 2、普通劳务依然是外派劳务大军的主力,但在少 数省份已有改观。
❖ 自然人流动的经济影响因部门和经济活动不同 而有很大的差别。
❖ 三种不同状况:唯一可行模式、几种可能模式 之一、可补充或便捷其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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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05年对自然人流动联合要价,将 其分为4类:
❖ (1)独立服务提供者; ❖ (2)合同服务提供者; ❖ (3)公司内流动人员; ❖ (4)商务访问人员。
逃出1.8万多人,到1979年上半年,仅1至5月
间,同样的数字便达到11.9万多人(次)和2.9万
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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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于我国国家政策的改善以及 劳务输出途径的增加,我国偷渡海外人 数逐年下降。
❖ 同时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稳定 繁荣,也让中国成为了近年来海外偷渡 客的“香馍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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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6年,“文革”结束,中国源自民从极端的政 治高压中解脱出来。❖ 沿海一带老百姓们通过境外的亲朋好友接触了

自然人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自然人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自然人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加严格管理自然人行为,加强社会管理,制定自然人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第三条自然人五级分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不同的人身自由和权益。

第四条特级自然人是指对国家与社会具有特殊贡献和重要影响的自然人,享有最高的人身自由和权益。

第五条一级自然人是指对国家与社会有重要贡献,并且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自然人,享有较高的人身自由和权益。

第六条二级自然人是指对国家与社会有一定贡献,并且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自然人,享有相对较高的人身自由和权益。

第七条三级自然人是指普通自然人,享有一般的人身自由和权益。

第八条四级自然人是指对国家与社会有不良影响或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享有较低的人身自由和权益。

第二章特级自然人的认定和权益第九条特级自然人的认定由中央人事部门负责,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成就、科技创新成果、文化艺术成就等。

第十条特级自然人享有以下权益:1.全国范围内免费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2.全国范围内免费住宿。

3.参与国家决策过程,享有决策权。

4.享有特殊医疗服务。

第三章一级自然人的认定和权益第十一条一级自然人的认定由省级人事部门负责,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贡献、社会影响力、公共事务参与等。

第十二条一级自然人享有以下权益:1.全国范围内免费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2.全国范围内免费住宿。

3.参与地方决策过程,享有决策权。

第四章二级自然人的认定和权益第十三条二级自然人的认定由市级人事部门负责,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贡献、社会影响力、公共事务参与等。

第十四条二级自然人享有以下权益:1.全市范围内免费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2.全市范围内免费住宿。

3.参与基层决策过程,享有决策权。

第五章三级自然人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五条三级自然人享有以下权益:1.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2.在规定范围内获得住宿优惠。

3.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基本人身权益。

第十六条三级自然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的业务操作 《纳税实务》PPT课件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的业务操作  《纳税实务》PPT课件

任务二
01
个人所得税税款
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性收入-费用扣除标准 (1)免税规定:包括奖金、补贴津贴、“三险一金”、外籍个人 免税及其他免税规定 (2)费用扣除标准: 基本扣除标准:3500元/月( 2011年9月1日起) 附加扣除费用:1300元/月( 2011年9月1日起) 附加扣除费用的适用条件(五类)
⑤税率:基本税率为20%,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相当三级超额累进
⑥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适用税率 或=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⑦若为纳税人代为负担税额时: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适用税率 或=(不含税收入-速算扣除数)×(1-20%) ÷[1-税率×(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例税率20%,但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税率 为10%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速算扣除表 (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级数
含 税 级 距/月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1500元部分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 000元的部分
③相关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获奖所得免税规定 其他。
④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①征税范围.个体工商户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应分别适用各应税项目征税
②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成本、费用和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和营业外支出

第六章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第六章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第六章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本章重点:1、公民、人民、国籍的含义及相互关系。

2、国籍的取得方式及我国国籍法的规定。

3、人权的含义及与公民权的关系,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规定的发展。

4、基本权利、基本义务的含义及其分类。

5、平等权的含义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6、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经济、文化、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其含义。

7、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具体内容及其含义。

8、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行使原则。

9、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公民与国籍(一)公民的含义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

该定义表明:(1)公民概念以国籍为形式要件。

要成为某一国家公民,首先要取得这个国家的国籍。

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成为了该国家的公民。

(2)一个人成为某国的公民,他与这个国家就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就可以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是公民概念的实质内容。

(3)公民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取得法律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主体。

宪法学上,公民主要是与国家相对而言的宪法主体。

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

在古希腊的法律上,曾经出现过“公民”一词,但当时的公民是指在法律上享有特权,能参与城邦公共生活的人,主要包括奴隶主和自由民,不包括奴隶和外来人。

在整个中世纪,公民也是指享受特权的少数人。

公民普遍适用于国家每一个成员,作为一种平等身份的标志,是从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资产阶级国家开始的。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口号,要求彻底否定封建特权制度,以国籍确定公民的资格,将公民的范围扩展至一国所有的成员,并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这一新的公民观在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人权宣言》)以及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得到确认,随后为资产阶级立法所接受,被规定在宪法和一系列其他法律之中。

《国际私法》第六章属人法

《国际私法》第六章属人法

(二)同一制
也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 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 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同一制与分割制的比较:
同一制:快捷。但涉及不动产的判决很难到物之所在地国家得 到承认与执行。
分割制:保护不动产。操作麻烦。
(三)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冲突 公约【扩大遗嘱方式有效的认定途径】
二、自然人属人法发展
首先表现为国籍或住所的选择; 巴托鲁斯时期,自然人属人法表现为自然人住所
地法;国际法发展时期,自然人属人法被选择为 自然人本国法; 现代,居所或惯常居所、经常居所被引入自然人 属人法连结点。
(一)自然人国籍
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是大陆法系国家属人法的连结点,通常表现
婚姻家庭领域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 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如:夫妻财产关系
2. 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扶养(民法通则)
3. 保护弱势个体利益原则
如:亲子关系、收养、监护、扶养等。
4. 有利于法律关系成立原则
如:离婚、亲子关系、收养等。
1、扶养——《民法通则》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 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34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 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本章重点和考点:
1、中国关于结婚、离婚、扶养、监护的法律适用规则; 2、法定继承的同一制与分割制; 3、1988年海牙《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4、中国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 5、概括《中国法律适用法》中的有利于保护原则。
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6章 犯罪主体

第6章  犯罪主体

• 2.单位犯罪的特征 • (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并 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机关、团体。(适格的主体) • 这里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 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 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
•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 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身份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是针对该犯 罪的单独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而 言的,对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教唆犯、 帮助犯不需要具有此种身份,可以成立共 犯。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 一、单位犯罪概念和特征 • 1.概念 • 根据刑法第30条,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 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 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 罪。
•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 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处罚。
• 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第六章(一)概述:本章主要讲述了关于自然人的某些法律因素的冲突。

主要有:国籍冲突住所冲突,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冲突。

国际私法的要旨:各国法律某项规定有差异,这种差异就叫冲突国际私法在于选择某一国法律作为裁判依据。

第一节概述: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不仅具有公法意义,还有私法意义。

私法上的意义更重要的体现为司法管辖权及选择何国法律(法律适用)。

一国籍概念及意义A 概念:自然人属于某一国的公民或者国民的法律资格。

B 意义(1)公法意义:国民承担效忠国家义务的依据;国家对其实现外交保护的依据。

(2)私法意义:判断民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依据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准据法选择的依据二国籍冲突及解决办法A 冲突类型:积极冲突—两个及两个以上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国籍的判定只能依照国家国籍法,属于国家主权范围之事,象征自然人的政治身份。

B 冲突解决办法:积极冲突:(1)外国国籍与内国国籍并存—内国国籍优先(2)同时两个外国国籍----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住所地或者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国籍优先;最密切联系国籍优先消极冲突:住所地所在国法律为本国法;或者居住地法律为本国法;法院地国法律为本国法。

简言之:无国籍的自然人确定其本国法以住所居住地法院地来代替国籍。

说明:消除国籍冲突,确定国籍的唯一性,目的在于确定司法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选用其本国法,就必须确定其国籍)。

铭记:国际私法核心问题:在于选择某国法律作为裁判依据。

三中国关于国籍冲突的规定无国籍---定居国或主所国多个国籍---住所所在地或者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第二节概述:本节主要讲述了自然人住所的冲突,由于住所涉及国际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及准据法的选择,对于国际法律关系纠纷解决特别重要。

故需要消除其冲突,确定自然人唯一的住所,用于解决纠纷。

本节主要内容:住所概念,地位住所冲突产生原因住所的识别住所冲突的解决。

一住所的概念:主客观定义:主观上有设定家的概念,客观上有居住事实。

客观定义:在某地有一定居住事实。

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电子教案)

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电子教案)

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电子教案)第一章:自然人概述1.1 自然人的概念解释自然人的定义,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形式。

强调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人类个体。

1.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介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即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解释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通常为出生和死亡。

1.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阐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各类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要求,例如年龄、智力状况等。

第二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2.1 概述自然人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解释自然人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强调自然人民事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转让性。

2.2 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介绍自然人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解释自然人财产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方式,例如合同、继承等。

2.3 自然人人身权利阐述自然人人身权利的概念和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强调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侵害。

第三章:自然人的民事责任3.1 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解释自然人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因违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强调自然人民事责任的自主性和赔偿性。

3.2 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介绍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等。

解释各要件的含义和作用,以及证明责任的分配。

3.3 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阐述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强调自然人民事责任的履行和期限,以及强制执行的方式。

第四章: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行为4.1 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解释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依法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强调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4.2 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介绍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等。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参考书目具体章节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参考书目具体章节

2011年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参考书目及大纲具体章节国际法▲802法学综合我校提供法学综合课考试大纲。

法理学部分:《法理学导论》徐永康主编、顾亚璐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二、四、六、九、十四、十五、十六章。

第二章法律作用和法律价值第一节法律作用的分类第二节正确认识法律作用第三节法律价值第四章法系的一般理论第一节法系与法律文明第二节西方两大法系第三节法系与法律文化第六章依法治国理论第一节法治的含义第二节法治国家的基石第三节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要素第四节法治的生成与实现第九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概述第二节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第三节法律规则的种类第十四章法的效力第十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六章法律关系法律史部分:《中国法制史》王立民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二章第一、二、三节,第七章第二、三、四节,第十三章第一、二、三节;《外国法制史》(第四版)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三章、第十章。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第二节礼与刑及其适用第三节民事法律第四节经济法律第五节司法制度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第二节隋初法制指导思想第三节唐朝立法概况第四节唐朝刑事法律第十三章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外国法制史::第三章古希腊法第十章美国法第一节美国法的形成及发展第二节宪法第三节行政法第四节民商法第五节经济与社会立法第六节刑法第七节司法制度第八节美国法的历史地位宪法学部分:《宪法学》童之伟殷啸虎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四章。

第四章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第一节人格尊严第二节人身自由第三节居住自由第四节迁徙自由第五节隐私权第六节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第七节信息自由刑法学部分:《刑法学》刘宪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十章第二节、第四节,第十一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十二章第二节、第五节,第十三章第二节,第十六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十七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二十四章第二节、第四节,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第二十八章第二节、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2023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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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自然人教学内容: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国籍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一、自然人的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一)国籍概念法国学派则把国籍看作是个人与国家的一种契约(contract)关系,国家与个人双方都负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可像契约一样,随时解除这种关系。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看,李浩培教授关于国籍的概念更明白确切,他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自然人国籍子国际私法上的意义首先,表现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其次,它是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国籍又是国家对于在外国的侨民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回到祖国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我们知道,原告随被告这是诉讼法中的一条公认的管辖权原则。

可是,在涉外民事争议中,要求一律按照这一原则有时又不大可能或不大合理。

因此,欧洲的有些国家常常允许自己的侨民回到本国起诉。

(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类型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由于国籍的确定原则上属于国内法问题,而各国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采取的制度不同,经常出现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或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前者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国际公法上采用国籍唯一原则以消除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现象;国际私法解决国籍冲突的目的主要是确定当事人的属人法,它一般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分别解决。

思考与讨论:同样是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目的有何不同?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所适用的“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是否也是解决国际私法上国籍冲突的“一个出发点”?在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旨在消除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现象;而在国际私法上解决国籍冲突,其目的仅在于确定应适用的当事人的本国法。

(一)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1、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

2、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有三种做法:第一,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第二,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第三,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二)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关于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

(如居所亦不能确定,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有的国家则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国国籍。

)(三)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1、积极冲突的解决: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中国不承认中国人双重国籍)2、消极冲突的解决:《意见》第181条仅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补充:三、有关国籍的多边公约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简称《国籍法公约》)和《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议定书》、1933年《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1963年《关于减少多重国籍情况并在多重国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欧洲)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以及1961年《关于减少无国籍的联合国公约》等第二节自然人的住所冲突一、住所的概念(一) 住所的概念住所(domicile)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从各国的立法与学说来看,一般都认为住所包含主客观两个构成因素,即: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如居住年限、家庭关系、财产所在地以及职业、社会和经济关系的联系等)二是在一定的地方有设立其“家”(home)的意思。

虽然在一般意义上,住所有两个共同的标准,即客观标准(居住的事实)和主观标准(久住的意思),但住所的法律标准还是各国的。

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中均以法院地国的住所标准认定当事人的住所。

英美两国内部法律不统一,一直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故对住所的研究比较细致详尽。

它们的判例对住所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任何人必须有一住所;第二,一个人同时不能有两个住所;第三,住所一经取得,则永远存在,不得废弃,除非已取得了新的选择住所;第四,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才享有设立选择住所的能力。

(二)住所的种类1.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是指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的住所,故又称“生来住所”。

在英国法上,自然人的原始住所是指出生时父之住所所在地;出生时父已死或非婚生子女,则以生母的住所为原始住所;如系弃婴,则以发现地为其原始住所。

在未取得选择住所以前,原始住所始终存在,并不得因当事人的意思而放弃,即令当事人早已离开该地,但只要没有事实证明他已在另一国设立一个永久之家的意思和事实,属人法便仍然是原始住所地法。

正因为如此,英国法上,一个原始住所可以传给几代人,哪怕其中没有一个人曾在该原始住所所在的国家居住过任何一段时间。

在这一点上,它似乎与中国的“籍贯”相像,不过中国的“籍贯”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2.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也称为“意定住所”,是指自然人因自主选择而取得的住所。

在英国法上,选择住所成立的要素有三条:一是有独立性的人才能选择住所,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过去,还包括已婚妇女)不能选择住所;二是对于新取得的住所有居住的事实,但不问居住的时间长短;三是对新取得的住所有永久居住的意思。

自然人在取得了选择住所后,原始住所即自动终止;但一旦失去或放弃选择原始住所则又自动恢复。

因此,《戚希尔和诺思国际私法》一书指出,就英国的国际私法来说,原始住所甚至比国籍这个因素更为稳定。

3.法定住所(statutory domicile):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的住所。

在英国法上,法定住所又称“从属住所”(domicile of dependency),是指不具独立行为能力的人(dependent person,多指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失常的人)和已婚妇女以及军人的住所。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住所应是父的住所,父亡则以父亡时的住所为住所,并不随其母或监护人的住所而变动。

但英美判例则认为未成年人的住所,既属“从属住所”,完全依赖于该人在法律上依靠着谁,因而是可以变动的,如在父死亡后应为其母的住所。

对于已婚妇女,现在已多允许她们有设定选择住所的行为能力。

美国关于住所的制度基本上与英国类似,但有两点区别:一是美国不承认原始住所因选择住所的放弃而自动恢复的制度;二是虽也强调住所取得的意思条件,但并不太注重永久居住的意思。

二、住所在国际私法中地位自然人的住所长久以来一直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重要的连结因素和管辖根据。

它被认为是一种为特定目的而使某人附属于特定地点所采用的“法律工具”(legal tool)。

早在法则区别说时代,巴托鲁斯就认为,关于人的法则应该适用在“施行这个法律的国家内有原籍或者有住所的那些人的法律上身份”。

从而确立了当事人属人法问题上的住所地法主义。

直到今天,英美法系国家决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家庭关系以及家庭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仍然以住所地法为主。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度中,虽然由于受到孟西尼思想的影响,许多国家以国籍国的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但同样有许多冲突规范以住所为连结因素。

因此,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住所制度都是该国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在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住所制度也同样具有重要地位。

自然人的住所不仅是确定涉外的侵权、继承、收养、监护等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重要连结因素,也是确立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他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管辖权和属人法的确定起着重要的作用.三、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区别住所属于私法上的概念,在理论上讲自然人可自由地更换自己的住所。

国籍则是个公法上的概念,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国籍。

居所是指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设定居所的条件没有住所严格,不要求居民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即可。

而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又称“习惯居所”,意味着“必须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

❑联系:都是指引准据法的连接点,同时很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在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国籍存在冲突时,以住所为指引准据法的替代连结因素,而在适用住所地法的场合,如果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没有住所的则转而适用其居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

居所、惯常居所等相比住所更接近事实。

认定居所、惯常居所等时,通常不评价“久住的意思”,因此,较为容易认定。

❑居所、惯常居所等日益独立地成为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而不再如过去那样仅仅作为在特殊情形下替代住所的因素。

我国法律中出现的“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与惯常居所内涵基本一致。

四、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一)各国有关住所的法律规定的不同。

例如: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某人是否在某国取得住所,主要看他是否在某地建立了生活根据地或业务中心。

而英国则强调任何人于出生时即取得“原始住所”,且此原始住所在该人未于其他地方取得“选择住所”时始终存在,而该人在放弃其选择住所时又立即恢复其原始住所。

选择住所取得的要件,主要在当事人是否有于某地久住亦即安一个惟一的永久的家(sole permanent home)的意思,至于是否得长时间居住于此非所要求,即使此人仅在此居住几天甚至一天,便足够了。

美国也有原始住所与选择住所的制度,其确定选择住所也需要同时具备在该地实际出现以及于该地建立一个永久的家的意愿,但学说认为,在该地出现并不一定是指在该地居住。

(二)事实认定的不同如一弃婴发现于甲乙两国交界处,两国均可认为该弃婴的住所在(或不在)自己国内。

住所冲突产生的原因,一方面主要是由于各国有关住所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另一方面,由于事实认定的不同也可能导致住所的法律冲突。

五、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大多数学者的主张及法院的实践是采用法院地法说,即主张依照法院的住所概念去认定当事人的住所究竟在何处。

六、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一)积极冲突的解决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他们取得的先后;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二)消极冲突的解决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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