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资料新之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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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
20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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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57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 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 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 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 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 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 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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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
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经济活 动中享受与中国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事实上,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城 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属先进技术企业、 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 减免、物资进出口,经营自主权、资金 利润汇兑等方面,享有比中国国有企业 更为优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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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的保护
(一)外国宪法的规定 在发展中国家的宪法中,一般针对
征收财产或外国投资问题作出原则性规 定,即规定“征收外国投资必须以公共 利益为目的,通过法律或法定程序,并 提供公平、适当和充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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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宪法的规定
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 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我国《外资企业法》第五条规定作了相 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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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兑的 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1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 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 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 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 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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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 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 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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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
(1)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 (2)有些国家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待遇的具
体内容。 (3)有些国家规定给与外商的国民待遇以
互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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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的 保证
稳定性保证是指东道国政府向外国投资 者保证不改变其外资法律制度,或者保证将 来其外资法律制度的改变对原有的投资项目 不发生效力。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中, 还进一步规定了稳定性保证的从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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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法制
本章概述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重 点介绍发展中国家作为资本输入国,在保护、鼓励 和管制外国投资方面的基本法制,并涉及其正在发 展中的对外投资法制。
第一节 发展中国家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制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制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制
关于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支付问题,则 主要涉及补偿数额、支付期限、补偿的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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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兑汇的 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国际投资活动中十分 关心投资原本和利润能否兑换并汇出。 禁兑险是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承保的政治风险之一。 (1)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律保证 外国投资原本和利润可以自由汇出。 (2)另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律保 证外国投资利润的汇出自由。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 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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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投资法的保护
(一)外国有关Hale Waihona Puke Baidu律的规定 (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 (三)外国投资法保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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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1.关于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的规定 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兑汇的规定 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 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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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 的规定
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是保护国际投资 问题的核心。
关于征收和国有化的问题,多数发展中 国家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征收或 国有化外国投资;征收或国有化必须依据法 定程序,并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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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1.关于国有化、征收及其补偿的规定 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兑的规定 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 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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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有化、征收及其补偿的 规定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条第 三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 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 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 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制
课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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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展中国家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制
发展中国家保护外国投资的态度, 主要是通过有关外国投资法律和政策声 明来表明。本节介绍发展中国家保护外 国投资法制的三种形式及其主要内容。
一、宪法的保护 二、外国投资法的保护 三、专项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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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天津财经大学
2019/4/30
张川华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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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学的主要内容体系
导论 第一章 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 第二章 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 第三章 国际投资形式的法律与实务 第四章 国际投资的双边法制 第五章 国际投资的多边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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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 的保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其所得税税率比 本法施行前有所提高或者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征、 免征优惠待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减少的,在批准 的经营期限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 关规定执行;没有经营期限的,在国务院规定的 期间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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