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环境空气达标区判定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4月19日北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环保、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教育、旅游、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商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空气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即达到国家质量二级标准是指空气污染指数小于等于100,如果空气污染指数小于等于50,说明空气质量为优。
空气污染指数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时,说明空气质量为良好。
具体如何判断,下面就给出空气质量的评定标准。
我国空气质量采用了空气污染指数进行评价。
空气污染指数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各项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来确定污染指数的分级及相应的污染物浓度值。
我国目前采用的空气污染指数(API)分为五个等级:API值小于等于50,说明空气质量为优,相当于国家空气质量一级标准,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
API值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表明空气质量良好,相当于达到国家质量二级标准;
API值大于100且小于等于200,表明空气质量为轻度污染,相当于国家空气质量三级标准;
API值大于200表明空气质量差,称之为中度污染,为国家空气质量四级标准;
API大于300表明空气质量极差,已严重污染。
根据我国空气污染特点和污染防治重点,目前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项目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总悬浮颗粒
物。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和监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将调整增加其它污染项目,以便更为客观地反映污染状况。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后两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北政办[2014]84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21【实施日期】201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后两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4〕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后两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5月21日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后两年实施方案《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印发。
为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通过科学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对《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进度要求,合理组织《规划》实施,从而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任务得到落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改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持续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强化污染减排对结构调整的倒逼作用。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制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计划,进一步加大对淀粉、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全面完成“十二五”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
建立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与新建项目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实施“等量淘汰(置换)”或“减量淘汰(置换)”。
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完善、落实相关经济政策,促进落后产能退出。
推动绿色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新增量,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广应用高效绿色适用技术,推进绿色采购、绿色贸易,促进绿色消费。
空气等级划分标准
空气等级划分标准
空气质量等级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
1. 按照空气污染指数(API)进行划分:
API在0~50之间,为国家空气质量日均值一级标准,空气质量为优,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
API在51~100之间,为国家空气质量日均值二级标准,空气质量良好,符合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空气质量的要求。
API在101~200之间,为三级标准,空气质量为轻度污染。
若长期接触本级空气,易感人群病状会轻度加剧,健康人群出现刺激症状。
符合特定工业区的空气质量要求。
API在201~300之间,为四级标准,空气质量为中度污染。
接触本级空气一定时间后,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症状显著加剧,运动耐受力降低,健康人群中普遍出现症状。
API大于300,为五级标准,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
健康人运动耐受力降低,有明显症状并出现某些疾病。
2.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林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衡量某个区域的空气质量达到几级标准主要就是看这个地方空气中各种污染物如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的浓度达到几级标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原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北政办[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0〕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2010年减排计划的分解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好减排计划的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10年3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落实2010年度减排计划的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
二、2010年减排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月进度报告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大减排督查的力度,对减排计划项目进行重点督办、定期督办,每月3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上月本县、区减排计划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
三、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县、区列入减排实施方案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布。
对领导不力、完不成减排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按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对于其他责任人员,按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对在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北海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2010年是实现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决战年。
为确保实现我市2010年度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4号)的要求,编制本工作实施方案。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北政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的通知北政发〔2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桂环发〔2015〕29号),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桂环发〔2015〕29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147号)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简政放权,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服务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调整方案。
二、调整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分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区)四级。
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能放尽放原则。
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着眼于增强基层发展活力、动力和能力,凡能下放到县、区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区级,扩大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权限。
(二)结合实际,合理下放原则。
结合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人员、水平、装备等实际情况,对于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难度较大的项目,其环评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环境保护目标要求
评价主要参考《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北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设定评价的指标体系,具体指标详见表。
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环境类别
环境要素
影响项目
现状
(2015年)
近期(2025年)
远期(2035年)
环境保护目标
自然环境
地表水环境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100
100
100
1、保证水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2、保护饮用水源;
3、水环境持续改善。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
100%
100%
100%
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不超过自治区、北海市下达的目标值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94
95
100
地下水环境
保证声环境功能达标。
交通干线环境噪声平均值dB(A)
≤70(昼)
≤55(夜)
≤70(昼)
≤55(夜)
≤70(昼)
≤55(夜)
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00
满足区域固体废物安全处置要求。
污泥有效处理率(%)
100
危险废物处置率(%)
100
生态环境
集聚区绿地覆盖率(%)
7
15
15
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宜居城市的舒适性。
地下水水质
Ⅲ类水质
保证水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标准,保护饮用水源
大气环境
SO2、NOx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不超过自治区、北海市下达的目标值
保证空气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区域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Principle and technical methods forregionalizing ambient air quality functionHJ 14-1996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0区划分判定标准
20区划分判定标准摘要:一、20 区划分概述1.20 区的概念2.20 区的划分依据二、20 区的判定标准1.空气质量指数2.首要污染物3.空气质量级别4.空气质量状况三、20 区划分的重要性1.对环境保护的意义2.对公众健康的意义3.对政策制定的意义四、应对20 区污染的措施1.政府部门的角色2.企业责任的落实3.公众参与和环保意识的提高正文:在我国,20 区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等于200 的区域,这类区域的空气质量状况较差,对公众健康产生较大影响。
为了有效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政府部门制定了20 区的划分判定标准。
本文将对这些标准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提高公众对空气污染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首先,20 区的划分依据主要是空气质量指数。
空气质量指数是衡量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综合指标,其数值越大,说明空气污染越严重。
当某区域的空气质量指数达到200 及以上时,该区域就被划分为20 区。
其次,根据空气质量首要污染物来判断20 区。
空气质量首要污染物是指在空气污染过程中,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最大的污染物。
目前,我国规定的首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
当某区域的空气质量首要污染物浓度过高时,该区域可能被划分为20 区。
此外,根据空气质量级别和空气质量状况来划分20 区。
空气质量级别分为六级,从一级到六级,分别表示空气质量从优良到严重污染。
当某区域的空气质量级别达到四级及以上,或者空气质量状况为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时,该区域将被划分为20 区。
20 区的划分对于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以及政策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对20 区的划分,可以更好地监测和管理空气污染,从而保护环境。
其次,20 区的划分有助于公众了解空气质量状况,提高防护意识,降低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
最后,20 区的划分可以为政府部门制定针对性的环保政策提供依据。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6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27日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任务,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北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含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下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监察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各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环境空气预警预报标准
环境空气预警预报标准
环境空气预警预报标准是指根据空气质量指数AQI等因素,对城市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采取相应的健康保护措施。
环境空气预警预报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空气质量指数AQI与健康影响级别
根据AQI数值,将空气质量分为六个级别,每个级别对应一种健康影响,包括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
针对不同级别的空气质量,要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提醒公众采取措施。
2. 预警等级划分
根据空气质量的变化情况和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程度,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预警表示空气质量轻度污染,需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二级预警表示空气质量中度污染,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防护措施;三级预警则表示空气质量已达到重度或严重污染水平,公众应采取更加紧急的措施。
3. 预警发布标准
预警发布的标准必须明确,包括预警发布的时间、区域范围、预警等级、预警内容等。
预警发布的内容应简明易懂、准确明确,方便公众理解和实施。
4. 预警解除标准
当空气质量达到一定程度后,预警应及时解除。
解除标准应包括空气质量指标、空气质量持续时间等要素。
环境空气预警预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提高公众对空气污染的认知和关注程度,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北海市银海区大气环境质量整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北海市银海区大气环境质量整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函〔2014〕362号)精神,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北办发﹝2016﹞77号)、《北海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为切实改善我区PM10浓度升高问题,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PM10浓度大幅削减,确保完成自治区PM10浓度控制在59微克/立方米以下的2016年度计划目标,力争将PM10浓度控制在57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2017年PM10浓度控制在56微克/立方米、PM2.5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现状与问题分析(一)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北海市在市环保局、工业园区、海滩公园、牛尾岭水库等4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安装了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已具备PM10、PM2.5等6项指标的自动监测和实时发布能力。
监测结果显示,北海市2016年1-11月优良天数共322天(优178天、良144天),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6.1%,比去年同期增加8天(2015年1-11月优良天数共314天),优于2015年同期。
(二)2016年大气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1)根据《北海市2015-2017年燃煤小锅炉整治方案》要求,我区已改造1台燃煤小锅炉,完成了2016年锅炉改造任务。
(2)区内所有加油站均已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工程。
(3)成功争取自治区环保厅专项资金购进两台洒水除尘车并投入使用。
(三)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我区正处于城市建设高峰期,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车撒漏监管、治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近郊与广大农村地区焚烧垃圾现象加大了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日益加重。
三、工作任务(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水、气、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1年-2030年)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水、气、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1年-203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4.11
•【字号】北政办〔2024〕19号
•【施行日期】2024.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水、气、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1年-203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水、气、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1年-203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word版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目录展开编辑本段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标准名称;-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编辑本段定义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编辑本段分类和标准分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编辑本段标准的实施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的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给出环境空气达标区评价内容
给出环境空气达标区评价内容一、引言环境空气质量是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对于空气质量的提升有着迫切的需求。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政府的大力治理,一些地区的空气质量逐渐达到了标准,形成了环境空气达标区。
本文将围绕环境空气达标区的评价进行探讨。
二、环境空气达标区评价指标1. PM2.5浓度:PM2.5是空气中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是空气污染的主要成分之一。
环境空气达标区的PM2.5浓度应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人们呼吸到的空气质量良好。
2. 空气质量指数(AQI):空气质量指数是根据一定的空气污染物浓度,综合计算出来的一个数值,用于表征空气质量的好坏。
环境空气达标区的AQI应该在优良等级范围内,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3. 二氧化硫(SO2)浓度:二氧化硫是燃煤和工业生产中常见的污染物之一,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环境空气达标区的SO2浓度应低于国家规定的限值,保证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浓度不超过安全范围。
4. 一氧化碳(CO)浓度: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无刺激性气体,但其对人体的健康危害极大。
环境空气达标区的CO浓度应低于国家规定的限值,保证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安全范围。
5. 臭氧(O3)浓度:臭氧是一种有毒气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
环境空气达标区的O3浓度应低于国家规定的限值,保证空气中臭氧的浓度不超过安全范围。
三、环境空气达标区评价方法1. 监测数据分析:通过对环境空气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可以评估环境空气的质量情况。
监测数据包括PM2.5浓度、AQI、SO2浓度、CO浓度和O3浓度等指标,通过对这些指标的分析,可以判断环境空气是否达标。
2. 专家评估:请空气质量领域的专家对环境空气达标区进行评估,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3. 公众满意度调查:通过对居民的调查问卷,了解公众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满意度和感知情况。
公众满意度调查可以从居民的角度评价环境空气的状况,为评价环境空气达标区提供参考依据。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力度,深入持久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充分发挥各辖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地整治我市的“五乱”现象,根据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督查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城乡清洁工程综合执法巡查队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进行督查,以市区为重点,适当向县(区)、乡镇延伸。
二、督查工作要求(一)对全市各卫生责任(区)实行不间断巡回督查,对“五乱”(摊点乱摆、垃圾乱扔、车辆乱停、广告乱贴、工地乱象)及违法建设等违反城市管理法规和制度现象的处理工作进行督查;(二)在督查中遇特殊情况,可直接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及时消除“五乱”现象;(三)跟踪落实自治区督导组、市委、市政府和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清洁办)交办的工作事项,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责任追究办法(一)对已下发整改通知的,辖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在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由市清洁办进行警告并继续下发整改通知,督促其继续整改和作出书面检查。
(二)再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仍然不彻底的进行新闻曝光,由市清洁办提出实施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对各经营门店和个体经营者,违反经营场所“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和城市管理制度,出现“五乱”现象的,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其中,符合停业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标准的,依法停业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
北海城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及考核办法
北海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强日常监管与考核,推动市容环境卫生常态化管理,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的城市环境,打造北海滨海旅游城市和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广西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及考核办法,作为检查和考核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及考核办法适用于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等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本标准及考核办法所称的环境卫生作业是指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交通护栏清洗、公厕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垃圾中转站管护等;城市道路作业范围是指城市建成区的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空地和道路以外建筑物退红线区域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是指广场、公园、景点、停车场、公共绿地、休闲旅游沙滩及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等活动场所。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整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具体由作业单位按本标准实施,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第二章清扫保洁等级划分第六条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一、二、三级共三个等级,标准如下:(一)一级清扫保洁道路。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道及其所在地路段;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党政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路段。
(二)二级清扫保洁道路。
1.城市主、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5.设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北政办[2014]133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08【实施日期】2014.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北政办〔2014〕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8日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北海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3〕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北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6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依照国家十部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水资源〔2014〕6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含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下同);(二)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审计局、统计局等市直政府职能部门。
其中县区人民政府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两种方式进行考核,市直政府组成部门只进行年度考核。
二、考核组织(一)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绩效办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二)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绩效办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对市直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考核,其中对市水利局的考核工作由市绩效办单独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称考核办)设在市水利局,负责考核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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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分析
本次评价引用北海市政府公布的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加以分析。
2、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定及现状评价
根据《2018年度北海市环境状况公报》(大气数据监测点位为新市环保局、海滩公园、北海工业园、牛尾岭水库),2018年北海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要求。
因此,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达标区。
表区域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表
3、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基本污染物质量达标情况
根据本项目评价范围以及所在区域监测站的分布情况,本项目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开发布的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要求,项目所在区域达标判定,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评价基准年环境质量公告或环境质量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
本项目采用评价范围内的新市环保局监测点位监测数据,监测点位基本情况见下表。
表3.7-2 北海市监测站点位基本信息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对各基本污染物标进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评价标准
本项目位于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SO 2、NO 2、PM 10、PM 2.5、CO 、O 3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要求,本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采用的标准限值详见表。
表 环境空气评价标准
(2)评价方法
对采用多个长期监测点位数据进行现状评价的,取各污染物相同时刻各监测点位的浓度平均值,作为评价范围内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网格点环境质量现状浓度,计算方法见下公式:
式中:C 现状(x ,y ,t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网格点(x ,y )在t 时刻环境质量现状浓度,µg/m 3;
C 现状(j ,t )——第j 个监测点位在t 时刻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包括短期浓度和长期浓度),µg/m 3;
n ——长期监测点位数。
百分位数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中的统计方法对各污染物的年评价指标进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污染物浓度序列的第p百分位数计算方法如下:
①将污染物浓度序列按数值从小到大排序,排序后的浓度序列为化,i= 1,2,--n}。
②计算第p百分位数m,的序数k,序数k按式(A.3)计算
k=1+(n-1)*p%
( A.3)
式中:
k——p%位置对应的序数。
n——污染物浓度序列中的浓度值数量。
③第p百分位数m,按式(A.4)计算:
m p=X(s)+(X(s+1)-X(s))*(k-s)(A.4) 式中:
s——k的整数部分,当k为整数时s与k相等。
(3)监测结果及评价
本次基本污染物现状监测结果见表。
表基本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由表可知,SO2、NO2年平均及24小时平均第98百分位数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PM10年平均及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CO 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PM2.5年平均及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