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服务标准(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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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促进文化馆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制订本标准。
本次编制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文化馆的服务职能和功能,改善文化馆的服务条件,发挥文化馆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和效能,提高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水平,体现文化馆为社会文化提供公益性服务、提升国民文化素质的重要价值。
本标准是文化馆服务条件、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基本要求,是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文化馆服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资源、服务能效、服务宣传、服务监督与反馈、服务安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县(市、区)和县级以上文化馆、群众艺术馆。青年宫、少年宫、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群众文化机构以及社会力量办的群众文化活动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文化馆 Cultural center
县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设立的,以组织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社会文化教育培训和基层群众文化辅导为主要职能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广大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
3.2
群众文化 Mass culture
群众在闲暇时间,以自身为活动主体,以文化艺术为主要内容,以满足自身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目的的文化活动,是一种自我参与、自我开发的社会性文化。
3.3
文化馆服务 Service of Cultural Center
通过各类资源和自身专业能力,为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组织群众文化活动、普及文化艺术知识、辅导基层文化骨干、开展社会文化教育培训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
3.4
服务资源 Service resources
文化馆开展服务所需要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要素,主要包括硬件资源、人力资源、文献资源、品牌资源和经费资源。
3.5
服务绩效 Service performance
文化馆投入的各项资源在满足公众基本文化需求中所能体现的效率和效果。
3.6
服务人口 Service population
文化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3.7
群众文化活动 Mass cultural activities
人们在职业外为满足自身精神文化生活需要而采取的文化行为,是群众文化功能、价值的载体。
3.8
群众文化辅导 Mass cultural counseling
辅导者根据辅导对象的文化艺术需求,以提高辅导对象的审美能力,传授文化艺术技能和知识为目的,选择合适的媒介,并运用有效的辅助手段,对辅导对象所进行传授和指导的活动。
3.9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各民族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3.10
免费开放 Service for free
为实现其工作职能,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馆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实行免费开放,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
4 总则
4.1 文化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馆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履行其职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改进服务质量,促进文化馆事业及其服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2 文化馆的服务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宗旨,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为公众提供就近、便捷、可选择、健康向上的群众文化产品和服务。
4.3 文化馆的服务对象包括所有公众。应注意开展少年儿童的文化艺术活动,并努力满足残疾人、老年人、进城务工者、农村和边远地区公众的文化艺术需求。
4.4 文化馆的服务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标准。
5 服务条件
5.1 设施设备
5.1.1 馆舍要求
5.1.1.1 文化馆选址宜以“方便使用、安全环保”为原则,选择在人口集聚、位置适中、交通便捷、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环境及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方。
5.1.1.2 文化馆馆舍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比例确定,可参照《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和《文化馆建设标准》执行。
5.1.2 建筑功能布局
5.1.2.1 文化馆的功能用房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比例可参照《文化馆建设标准》执行。
5.1.2.2 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动静分区明确、空间构成紧凑、日照通风良好。
5.1.2.3 文化馆内外应当设立无障碍设施,室外有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并确保畅通。
5.1.2.4 群众文化活动用房使用面积比例不低于76%。
5.1.3 引导标识
5.1.3.1 范围区域标识
文化馆应在主体建筑外设立明显的导向标识,在各楼层、各活动厅室应设有醒目的标识,标示清晰。
文化馆入口处应有区域划分标识,如群众文化活动区域、群众文化厅室分布图、业务区域、办公区域等。
5.1.3.2 专用设施设备标识
文化馆的专用设施设备应设在醒目位置,并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5.1.3.3 无障碍标识
文化馆应设有无障碍设施的专用标识。
5.1.4 服务设备
5.1.4.1 必备设备
5.1.4.1.1 网络和数字化服务设备
文化馆应配备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以及信息网络传输和宽带接入。
5.1.4.1.2 演出设备
文化馆应配备灯光、音响设备。
5.1.4.1.3 展览设备
文化馆应有展览室(厅)和宣传廊,应配备布展设备系统,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艺术展品挂置、展示灯光等设备。
5.1.4.1.4 培训设备
文化馆应配备多媒体投影演示、视听播放、课桌椅等视听、电教设备等培训设备。
5.1.4.2 其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