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
X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X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和X省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管理规定,规范X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明确X师范大学实验室科研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X师范大学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X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是X师范大学产学研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及其所有的固定工作人员、非固定工作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学生、进修人员及访问学者。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X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精神,X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是X师范大学独立的的科研机构,实行学校统一管理。
第六条X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和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指导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二)与各省重点实验室签订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协调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宏观管理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使用。
(三)组织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定期评估,公布考核与评估结果。
第三章运行机制第五条重点实验室人员岗位。
(一)按照学校人事制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设一定数量的专职编制。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定期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
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条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
北京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师范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对于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创建学校高水平研究基地,提高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具有重点意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并在人员、经费和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
独立性是指重点实验室在行政管理上是独立的,即能够自主安排重点实验室内部的所有事务,有独立的人员聘任权和经费审批使用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重点实验室经费单独立账,独立核算,所依托的院、系、所不得干涉。
相对性是指重点实验室与所依托的院、系、所保持密切的联系,公共事务归重点实验室所在院、系、所统一管理。
实体性是指重点实验室有固定研究人员、独立的实验室和办公用房,可以以重点实验室名义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 国家对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 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 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国科办基[2011]20号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正文:----------------------------------------------------------------------------------------------------------------------------------------------------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国科办基〔2011〕20号)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部署,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安排,根据《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国科发基〔2010〕571号)的要求,我部于2010年底开展了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工作。
目前,评审工作已经结束。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认真研究,原则同意“杂交水稻”等49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名单见附件1)。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为保证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和质量,我部将组织对这些实验室进行建设计划可行性论证。
请各实验室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请各实验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做好支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建设目标、制定建设方案、落实建设经费。
通过该计划的实施,实验室应凝炼科学发展目标、明确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组织科研队伍、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完善和提升实验研究平台、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促进北京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高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引导高校积极参与北京市"二四八"创新工程,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中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努力发展成为北京市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中心,学术交流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具有较高学术、实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示范基地,面向北京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部门、生产部门和国内外开放。
为加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建设立项(一)立项范围凡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单位均可申请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已是国家级、部级重点实验室不参加)。
(二)立项条件1、主要研究领域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关系北京市经济发展全局和结合"二四八"工程的相关研究上研究近、中期目标明确并具有前瞻性;属学校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在北京地区范围内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注重在科学前沿进行探索和积累,鼓励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
2、实验室应具备一定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良性循环的机制,实验室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3、培养研究生优势与特色明显,具有接受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学术访问、深造和业务交流的条件。
4、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应属北京市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主要研究内容处于学科的发展前沿,研究成果在国内或北京市处领先地位,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参与竞争的经验和能力。
5、实验室应具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的学科带头人,有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和层次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发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2008年8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从1984年开始组织实施,近年得到了快速发展,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220个,固定人员1万余人,仪器设备总值80多亿元。
在统筹部署、适度新建、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等创新制度的推动下,国家重点实验室已经成为我国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在科学前沿探索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问题方面均做出了突出贡献。
原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已执行六年,得到了科技界的广泛认同,对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指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不断提高其运行和管理的整体水平。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国家从2008年起设立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从开放运行、自主选题研究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三方面,加大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的力度。
设立专项经费有利于营造宽容失败、摒弃浮躁、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标志着国家重点实验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专项经费的设立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在总结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组织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代表的意见,修订工作历时近一年。
新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第一,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第二,针对专项经费的支持范畴,明确了自主研究课题、访问学者制度、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研制等内容的程序、要求和办法;第三,提出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发展要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的原则,并提出相应措施;第四,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增加年度计划和总结、对部分实验室抽查等内容,建立运行管理中的“预警机制”;第五,进一步强化对学术委员会的要求,确保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第六,进一步强化依托单位职责,明确依托单位应优先支持实验室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室工作条例
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一、 总则1.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我校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2.实验室建设,要从近期和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3.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社会服务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二、 基本任务1.每个实验室必须能承担一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2.科研实验室或教学科研兼顾的实验室,应有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能力。
3.实验室有面向全校开放的义务,有条件时,可向社会开放。
三、 组织领导1.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组织领导。
2.在相关职能部门设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3.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专家组,论证大中型仪器购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监督实验室的运行状况。
四、 人员及职责1.每个实验室设主任一名,其主要职责是:(a) 领导和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b) 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规划。
(c) 制定负责实验室的规章制度。
(d) 严格执行并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e) 拟定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维修计划。
(f) 抓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g) 安排实验技术人员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2.每一个实验室必须有高级实验师或实验师,他们的主要职责是:(a) 建立建设实验室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指导书。
(b) 负责新的教学实验的教学设计方案和专业设计方案,并负责实施。
(c) 能组织和指导高水平的装置的研制和改造。
(d) 承担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e) 能主讲2门或2门以上实验教学课程,并能具体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实验工作。
(f) 对于高级实验师,应能消化、吸收和使用引进的大型仪器设备,并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3.依据实验室的规模和性质,每个实验室应有1-3名实验技术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a) 管理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做到物、帐和卡三者完全相符。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科技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4-18【生效日期】202x-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0.25•【文号】教技函〔2019〕76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教技函〔2019〕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9年10月25日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的能力,引领和支撑“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高校牵头建设,经费投入大、工程建设难度高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作为项目法人或共建单位、教育部作为主管部门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大设施)。
第四条大设施建设坚持学校主体、精心设计、协同组织、严格管理的原则。
建设管理流程包括开展项目预研、提出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开工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阶段。
第五条大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内容、性能指标、建设投资和建设周期等进行建设。
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的科研管理与运行
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的科研管理与运行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重点实验室在推动科学研究、培养创新人才以及提升国家创新竞争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的科研管理与运行,以促进实验室的高效运转和科研成果的产出。
二、科研管理1. 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涵盖各类前沿技术与创新成果,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实验室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明确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归属,并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请专利保护。
同时,加强对外部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养,确保实验室的创新成果不被侵犯。
2. 项目管理科研项目是实验室的核心活动。
实验室管理者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流程,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项目管理包括制定清晰的项目目标与计划,合理调配项目资源,持续监控项目进展,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此外,实验室还应加强项目评估与机制,对项目成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为下一阶段的科研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三、科研运行1. 研究生培养作为高水平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应注重研究生的培养。
实验室应建立科研导师制度,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与资源,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并提供培训机会加强其科研能力的培养。
同时,还应加强对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提升其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 设备与资源管理重点实验室通常拥有一系列的高端仪器设备和宝贵的科研资源。
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合理利用,实验室管理者需要建立设备管理流程,包括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使用规范和预约制度等。
同时,为了提高资源利用率,实验室还可以通过建立共享平台和资源共享机制,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和资源支持。
3. 团队建设科研实验室的领导者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建设能力。
建设高效团队需要优化人才结构,科学制定团队目标和激励机制,建立良好的内部沟通和协作机制。
此外,还应注重团队的职业发展与培训,提供广阔的晋升空间和培养机会,吸引更多的高水平研究人员加入到实验室中。
结语重点实验室的科研管理与运行方案对于实验室的发展和成果产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
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国家教育部于2010年制定的,旨在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文件。
1.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要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战略目标,具备独特的科学研究方向、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风排气、噪声控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实验室管理等。
2.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要遵循科学、正当、有效的原则,准确识别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实行分层次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人力支持,保证实验室的运行安全、有效性和经济性。
3.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管理要求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设备、设施、仪器等进行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4.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要求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和实验教学的效果。
5.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管理要求要建立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的科研管理规定,确保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高效性、可持续性。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教育部关于2010年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的通知-教技函[2010]98号
教育部关于2010年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2010年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的通知(教技函[2010]9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后卫生部,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为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展,加快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结合当前科学发展方向以及国家重大需求,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思想及原则,在调研摸底、发布指南、组织申报和立项评审的基础上,经研究,我部决定批准山东大学“粒子物理与粒子辐照”等26个实验室为2010年度立项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单见附件)。
希望各高等学校按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建设措施与投入、加强机制建设和规范管理,为实验室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努力把实验室建设成为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的基地,同时要结合学校资源优势和自身特点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办法》要求,立项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2年。
请各校接此通知后,组织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明确实验室建设期间的目标与任务,制定相应的建设措施,落实配套支撑条件,并尽快确定实验室建设计划论证时间,原则上2011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计划论证,启动建设。
附件:1.2010年度立项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单2.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1:2010年度立项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序号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1粒子物理与粒子辐照山东大学2表生地球化学南京大学3地球系统数值模拟清华大学4农作物生物灾害综合治理南京农业大学5地下水资源与环境吉林大学6重载铁路工程结构中南大学7热流科学与工程西安交通大学8机构理论与装备设计9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北京邮电大学10慢性肾脏病防治北京大学11智能化递药复旦大学12中医养生学北京中医药大学13青少年健康评价与运动干预华东师范大学14青少年网络心理与行为华中师范大学15区域能源系统优化华北电力大学16信息物理社会可信服务计算重庆大学17辅助生殖北京大学18生殖遗传19生殖内分泌山东大学20糖化学与生物技术江南大学21环境与儿童健康上海交通大学22组合生物合成与新药发现武汉大学23仿生机器人与系统北京理工大学24仿生智能界面科学与技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5纳智能材料器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6肿瘤靶向治疗和抗体药物解放军军医进修学院附件2: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实验室名称:所属领域:学科分类: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填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零一零年制内容提纲一、实验室基本信息实验室中英文名称,领域和学科,研究类别(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建设承担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建设地点。
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实验中心建设与管理条例
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实验中心建设与管理条例(讨论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教学质量,加强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提高我校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水平与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教学实验中心由学校进行建设的教学实体,隶属于学校或挂靠在一级学科或一级学科以上单位管理。
以开展基础实验教学、学科基础实验教学、专业实验教学及对学生进行科研创新能力训练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教学实验中心必须积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应面向经济、科技及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与时俱进,不断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根据条件与人才培养的需求,还可开展一定的科学研究、生产实践与社会服务。
第四条 学校将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对教学实验中心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统筹使用。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 教学实验中心必须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
由实验中心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完善实验教学资料、实验教材、配置实验仪器设备与实验材料,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教学实验中心应积极结合实验教学任务,开展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以吸收、转化科研新成果,不断更新、改革实验内容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技术,逐步提高设计型、综合型、探究型实验项目的比例,逐步扩大实验教学的开放度,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发展学生的创新意识,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以及严谨认真求实的科学态度。
第七条 实验中心应在开展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对本科生开放,鼓励并指导他们参与科学研究活动或从事综合性、设计性与探究性实验。
第八条 在完成计划教学任务基础上,结合教学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发挥其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九条 通过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开设跨院系实验课程,开展培训工作等,充分发挥各一级学科实验中心在全校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中的辐射作用。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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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北京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实验室建设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条例》,学校将以“实验教学中心”的模式,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和实验教学条件建设,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与加大资源共享力度。
建设的基本要求如下:一、实验教学中心的性质与管理体制我校实验教学中心为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实体,隶属于学校,可挂靠院(系)管理,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进行建设,不得归属系(指学院下属的系)或教研室管理。
教务处负责组织实验教学中心的规划、建设,发布实验教学任务、编制核定及运行过程的宏观管理与核定运行经费。
教学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实验教学中心的排选课,保卫部门负责安全方面的宏观管理,院系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教师队伍建设、业务指导与教学质量控制。
实验教学中心的建立应由学院申报,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及批准。
建成后要经过学校组织的实验教学专家参考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教备[1995]33号)及标准表进行合格评估,对通过北京市合格评估的实验教学中心要进行复评。
三、实验教学中心的任务及要求以学校教学计划内的公共课程实验教学、学科基础实验教学、专业课实验教学及对学生进行科研创新能力训练、毕业论文以及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为首要任务。
实验教学中心在完成上述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开展科学研究,以及在学校的规范管理下承担社会服务。
有关任务的要求如下: 1.承担全校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环节与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本科生科研训练与毕业论文等)。
一般不应少于4万人人· 时/学年,在初建阶段,计划内实验教学任务的总量原则上应不低于2万人·时/学年。
2.承担实验教学研究任务。
根据高校实验教学改革发展的趋势和学校的培养目标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方面的实践性研究课题,实验教学内容的更新,实验教材建设、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实验教学评价的改革等多层次全方位的实验教学研究。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00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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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认定。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八条教育部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
第九条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
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依托学科应为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并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南。
(五)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研究机构,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按规定格式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高等学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向高等学校批复立项结果,并抄送其主管部门。
根据立项批复,高等学校组织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
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
鼓励部门、地方、企业参与共建。
建设应严格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经自查后向主管部门和教育部报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
实验室建设验收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经教育部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十四条地方、行业的重点研究机构建设发展成为开放运行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后,可以同时保留其原有的地方、行业重点研究机构名称,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可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实验室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
实验室主任应是高等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高等学校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委员由高等学校聘任。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人员不超过1/3。
鼓励聘请外籍专家。
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实验室的学术委员。
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应是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除承担高等学校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
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30人。
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实验室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十九条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
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
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五章考核评估与调整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教育部可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抽取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
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
开放运行满3年的实验室应当参加定期评估。
第三十条教育部负责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一条定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定期评估工作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教育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
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学),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
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三十四条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