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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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

新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2011-07-29发布,2012-06-01实施目次前言2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和定义 34作业要求 45安全组织措施 56安全技术措施 97电气设备运行 118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安全措施139 带电作业 1410 发电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 1611 在六氟化硫(SF6)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1712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1713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1714 电气试验工作 1815 电力电缆工作1916 其他安全要求19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格式2011附录B(资料性附录)电气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24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气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26附录D(资料性附录)电气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27附录E(资料性附录)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28附录F(规范性附录)标示牌式样 33附录G(规范性附录)电气倒闸操作票格式 34前言本标准的第5章和7.3.4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高压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T/TC22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竟成、蔡崇积、刘亨铭、张雷、陆懋德、戴克铭、王尚顺、胡翔、聂宇本、林勇刚、何沿锟、赵亚维、李智勇、卢建明、葛乃成。

22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单位和电气工作人员在电力工作场所中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新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新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和电力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气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相关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相关场所;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

其他电力企业和用电单位也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20—1994 电工术语高压开关设备(IEC60050(IEV):1994,NEQ)GB/T 2900.50—2008 电工术语发电、输电及配电通用术语(IEC60050-601-1985,MOD)3.术语和定义GB/T2900.20――1994.GB/T 2900.50――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 260860――20113.1发电厂[站] electricl generating station由建筑物、能量转换设备和全部必要的辅助设备组成的生产电能的的工厂。

[GB/T 290.50—2008,定义2.3中的601-03-01]3.2 变电站[电力系统的] substation(of power station)电力系统的一部分,它集中在一个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输电或配电线路的终端,开关及控制设备、建筑物和变压器。

通常包括电力系统安全和控制所需的设施(例如保护装置)。

注:根据含有变电站的系统的性质,可在变电站这个词前加上一个前缀来界定。

例如:(一个输电系统的)输电变电站、配电变电站、500kv变电站、10kv变电站。

[GB/T2900.50—2008, 定义2.3中的601-03-02]3.3电力线路electric line在系统两点间用于配电的导线、绝缘材料和附件组成的设施。

GB26860-2019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word

GB26860-2019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word
GB/T 9465-2008 高空作业车
GB/T 18857-2008 配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
GB 50060-2008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3
GB/T 2900.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断路器
能关合、承载、开断运行回路正常电流、也能在规定时间内关合、承载及开断规定的过载电流(包括短路电流)的开关设备,也称开关。
操作票填写
操作票由操作人员填用,其格式参见附录A。
操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票面统一;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手工或电子签名,然后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检修人员操作时由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名。
电压等级
kV
安全距离
m
10及以下
0.70
20、35
1.00
66、110
1.50
220
3.00
330
4.00
500
5.00
750
7.20a
1000
8.70
±50及以下
1.50
±500
6.00
±660
8.40
±800
9.30
注1:表中未列电压等级按高一档电压等级安全距离。
注2:13.8kV执行10kV的安全距离。
e)阀冷却、阀厅消防和空调系统的投退、方式变化等操作。
f)直流输电控制系统对断路器进行的锁定操作。
操作基本条件
具有与现场一次设备和实际运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统模拟图(包括各种电子接线图)。
操作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命名、编号、设备相色等。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1 范围**
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以及在电力工作场 工作人员的基本电气安全要求
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
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 ;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 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 相关场所 ;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 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 。
除5.7.2条情况外,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 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员 的许可指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6 安全技术措施
一般要求: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有停电、验电、装设接地 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等保证安全 的技术措施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由运行人 员或有操作资格的人员执行 工作中所使用的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满足附录E的要 求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 应按 下列条件进行: a) 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b) 收回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 和标示 牌,恢复常设遮栏; c) 应在工作负责人和运行人员全面检查无误后,由运行人员进 行加压试验。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5.7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5.4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工作负责人 (监护人):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 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工作前向工作班全体成员告知危险点,督促、监 护工作班成员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2018年修编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2018年修编版

(修编版)2018—10—26发布2018—11—01实施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目录前言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总体要求 (3)5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7)5.1电气设备的运行值班工作 (7)5.2高压设备的巡视 (9)5.3电气操作 (10)5.4高压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分类和相关规定 (15)6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5)6.1工作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5)6.2工作票制度 (16)6.3工作许可制度 (21)6.4工作监护制度 (21)6.5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23)7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24)7.1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的技术措施 (24)7.2停电 (25)7.3验电、装设接地线 (26)7.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29)8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安全措施 (30)9发电机、高压电动机和变压器的检修、维护工作 (31)9.1发电机、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31)9.2变压器的检修、维护工作 (34)10在GIS、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35)10.1GIS、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及工作环境的基本要求 (35)10.2GIS、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巡视、检修等工作的基本要求 (36)10.3六氟化硫气体管理、操作基本要求 (37)11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低压电动机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39)12在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40)12.1在二次系统上工作填用工作票的规定 (40)12.2在二次系统上工作填用安全措施票的规定 (41)12.3二次系统工作前的准备 (42)12.4二次系统工作中的安全规定 (43)13电气试验 (45)13.1高压试验 (45)13.2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47)13.3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48)13.4使用绝缘电阻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48)14电力电缆工作 (49)14.1电缆工作基本要求 (49)14.2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50)14.3电力电缆试验安全措施 (51)15其他安全措施 (52)附录A (资料性附录)紧急救护技术规范 (54)附录B(规范性附录)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73)附录C(规范性附录)登高安全工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77)附录D(资料性附录)电气操作票格式 (78)附录E(资料性附录)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79)附录F(资料性附录)电气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82)附录G(资料性附录)作业安全风险控制卡格式 (84)附录H(资料性附录)检修设备试运行申请单格式 (86)附录I(资料性附录)检修设备试运行后恢复工作申请单 (87)附录J(资料性附录)标示牌式样 (88)附录K(资料性附录)电气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格式 (90)前言《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国家电投安环〔2016〕399号,以下简称2016版电气安规)于2016年10月份实施,在加强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管理,规范各类人员的作业行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2018年修编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2018年修编版

(修编版)2018—10—26发布2018—11—01实施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目录前言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总体要求 (3)5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7)5.1电气设备的运行值班工作 (7)5.2高压设备的巡视 (9)5.3电气操作 (10)5.4高压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分类和相关规定 (15)6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5)6.1工作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5)6.2工作票制度 (16)6.3工作许可制度 (21)6.4工作监护制度 (21)6.5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23)7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24)7.1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的技术措施 (24)7.2停电 (25)7.3验电、装设接地线 (26)7.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29)8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安全措施 (30)9发电机、高压电动机和变压器的检修、维护工作 (31)9.1发电机、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31)9.2变压器的检修、维护工作 (34)10在GIS、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35)10.1GIS、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及工作环境的基本要求 (35)10.2GIS、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巡视、检修等工作的基本要求 (36)10.3六氟化硫气体管理、操作基本要求 (37)11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低压电动机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39)12在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40)12.1在二次系统上工作填用工作票的规定 (40)12.2在二次系统上工作填用安全措施票的规定 (41)12.3二次系统工作前的准备 (42)12.4二次系统工作中的安全规定 (43)13电气试验 (45)13.1高压试验 (45)13.2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47)13.3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48)13.4使用绝缘电阻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48)14电力电缆工作 (49)14.1电缆工作基本要求 (49)14.2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50)14.3电力电缆试验安全措施 (51)15其他安全措施 (52)附录A (资料性附录)紧急救护技术规范 (54)附录B(规范性附录)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73)附录C(规范性附录)登高安全工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77)附录D(资料性附录)电气操作票格式 (78)附录E(资料性附录)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79)附录F(资料性附录)电气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82)附录G(资料性附录)作业安全风险控制卡格式 (84)附录H(资料性附录)检修设备试运行申请单格式 (86)附录I(资料性附录)检修设备试运行后恢复工作申请单 (87)附录J(资料性附录)标示牌式样 (88)附录K(资料性附录)电气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格式 (90)前言《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国家电投安环〔2016〕399号,以下简称2016版电气安规)于2016年10月份实施,在加强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管理,规范各类人员的作业行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1 总则1.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1.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教育和培训1.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

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l.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条文说明)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条文说明)
12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编制说明
• 为适应现阶段电力安全的要求,本标准明确了“具有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 及其相关场所”的范围。 • c)本标准适应电力体制安全管理的现时格局。标准没有将 传统的电力安全监管方式固化,在纳入现代安全管理相关 内容的同时,也不排斥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以促进电力 安全监管的发展和进步。如:在传统方式—工作票制度中, 补充了“电气带电作业工作票”、“紧急抢修单”。 • d)本标准满足现场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引入了近年的电力 安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交流750kV、1000kV、直流 ±50kV至±800kV的作业安全距离以及计算机程序操作等 内容,适应了现场安全工作的 需要。
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 唐集团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编制说明
• 1.3主要编制过程 • 本标准的编制过程经历了申报立项、任务下达后因电力特 高压交直流工程启动,标准应满足生产要求重新开展电力 安全技术论证,具备条件后再次启动的4年周期。2010年 重新启动后,召开标准编制工作组正式会议6次,送审稿专 家评审会1次,由初稿到报批稿总计22稿(包括电子交流 版)。
22
4 作业要求
4.1.3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电气设备 及其系统。 4.2 作业现场 4.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和安 全工器具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安全 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确认合格、齐备。
23
4 作业要求
【说明】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作业现场。 生产条件应指安全生产条件,它贯穿于电力生产的全过 程,对于保证电力生产的安全起着关键的作用。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主要包 括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标准,生产设备、工具的安全 标准,生产工艺的安全标准,安全防护用品标准等。

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是为了确保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运行安全,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电业设备的利用率和可靠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和控制措施。

一、电业安全责任1.发电厂和变电所管理层必须制定电业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和权力。

2.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工作,保障自己的安全,同时也要关注周围同事的安全。

3.工作人员应受到相关教育和培训,熟悉电业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二、电业设备的维护与管理1.发电厂和变电所管理层要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保养电业设备,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2.管理层要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提前对设备进行检修,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在设备维修和更换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任何可能的意外。

三、电气工作安全1.发电厂和变电所管理层要建立电气设备巡检制度,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巡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在电气设备巡检过程中,必须进行设备的绝缘测试和接地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工作状态。

3.在进行维修、检修和更换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气电源,进行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电击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应急措施1.发电厂和变电所管理层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在不同应急情况下的行动步骤和责任。

2.工作人员要熟悉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素质。

五、培训和教育1.发电厂和变电所管理层要制定相关培训和教育计划,定期开展电业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2.工作人员要参加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六、安全检查和评估1.发电厂和变电所管理层要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2.安全检查和评估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七、安全记录和报告1.发电厂和变电所管理层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记录系统,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维护情况。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是电力行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特别是对于发电厂和变电站的电气部分,安全工作更是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的安全工作规程,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的内容和要点。

一、发电厂电气部分的安全工作规程1. 设备检修与维护:发电厂的电气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修与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规程要求制定检修计划,合理安排检修时间,进行设备维护,并记录维修情况和维修结果。

2. 运行监测与操作:发电厂的电气设备需要进行运行监测和操作。

规程要求设立运行监测系统,对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

操作人员需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并掌握设备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3. 事故与故障处理:发电厂的电气设备可能会发生事故和故障,规程要求设立事故处理和故障排除机制。

事故处理包括事故调查和事故报告,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消除事故隐患。

故障排除包括故障诊断和设备维修,确保设备能够恢复正常运行。

4. 安全保护与防护:发电厂的电气设备需要进行安全保护和防护。

规程要求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电气设备的过电压保护、漏电保护和过载保护等。

规程还要求进行电气设备的防护,包括防雷、防爆和防火等。

二、变电站电气部分的安全工作规程1. 设备运行与监测:变电站的电气设备需要进行正常运行和监测。

规程要求设立运行监测系统,对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

还要求设立定期巡检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运行操作与维护:变电站的电气设备需要按照规程进行运行操作和维护。

规程要求设备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操作资质和知识,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还要求制定设备的维护计划,合理安排维护时间,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3. 事故处理与故障排除:变电站的电气设备可能会发生事故和故障,规程要求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和故障排除措施。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1. 背景电力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至关重要。

为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安全,制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必要的。

2. 目的本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发电厂和变电所的电气设施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发电厂和变电所的电气设施及相关人员。

4. 职责与义务4.1 发电厂和变电所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气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

4.2 电力设施维护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修复,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和报告。

4.3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接受必要的电气安全培训,并且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

4.4 若发现电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5. 安全措施5.1 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安装和调试。

5.2 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电器接线的牢固性和电缆的绝缘性能。

5.3 发电厂和变电所应建立监测系统,及时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

5.4 在必要时,应装备自动断电装置和紧急停电按钮,以确保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

6. 应急预案6.1 发电厂和变电所应制定电力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应急处置流程。

6.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素质。

7. 外部合作7.1 发电厂和变电所应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7.2 需要外部承包商进行设备维护和修复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单位进行合作。

8. 罚则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法律责任。

9. 其他规定本规程中涉及未尽事宜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解释。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一、填空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和在电力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气安全要求。

2.断路器是指能关合、承载开断运行回路正常电流,也能在规定时间内关合、承载及开断规定的过载电流(包括短路电流)的开关设备。

3.隔离开关是指在分位置时,触头间有符合规定要求绝缘距离和明显的断开标志;在合位置时,能承载正常回路条件下的电流及规定时间内异常条件(例如短路)下的电流的开关设备。

4.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低(电)压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IoOO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

5.运用中的电气设备是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6.从事电气作业的工作人员应掌握触曳急救等救护法。

7.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指定专人检查、补充或更换C8.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9.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10.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1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有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2.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由运行人员或有操作资格的人员执行。

13.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或应有能反映设备运行状态的电气和机械等指示,不应在只经断路器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

14.直接验电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在设备的接地处逐相验电。

15.验电前,验电器应先在有电设备上确证验电器良好。

16.在恶劣气象条件时,对户外设备及其他无法直接验电的设备,可间接验电C17.逊里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间接验电方法进行验电。

18.高压验电应戴绝缘手套,人体与被验电设备的距离应符合安规的安全距离要求。

19.装设接地线不宜单人进行。

人体不应碰触未接地的导线。

20.当验明设备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并三相短路。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精心整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1总则1.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1.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1.3.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7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下者。

1.8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执行。

2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2.1一般安全要求2.1.1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

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2.1.2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或单人操作:12。

2.1.3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2-1的安全距离。

表2-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注表2—1中未列电压按高一档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

2.1.410、20、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2.8、2.9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

表2-22.1.7待用间隔2.1.8在手车开关拉出后,应观察隔离挡板是否可靠封闭。

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备用孔或母线的终端备用孔应用专用器具封闭。

指令应准确、清晰,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_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ICS29.20 K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2011 - 07 - 29发布2012 - 06 - 01实施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2 5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3 6 安全组织措施7 7 安全技术措施11 8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14 9 带电作业15 10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26 11 在六氟化硫(SF6)电气设备上的工作27 12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27 13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28 14 电气试验工作29 15 电力电缆工作31 16 一般安全措施32 附录A(资料性附录)34 附录B(资料性附录)35 附录C(资料性附录)38 附录D(资料性附录)40 附录E(资料性附录)42 附录F(规范性附录)43 附录G(规范性附录)44 附录H(规范性附录)47 附录I(资料性附录)48 附录J(规范性附录)49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高压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2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第一版于1951年由原燃料工业部和电业总工会联合签署, 以命令的形式发布执行。

1955年第一次修订。

1972年第二次修订。

1977年第三次修订。

1982年第四次修订。

1991年由原能源部安全环保司提出第五次修订,确定为行标,编号为DL 408-91。

由原能源部安全环保司负责起草,全国有关电管局、电力局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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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1××(20××)××企业标准Q/CPI 11—2014代替CPI 200010300—2012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2014—05—25发布 2014—06—01实施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布目录前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定义与术语 (2)4 总体要求 (2)5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条件 (3)5.1电气设备的运行值班工作 (3)5.2高压设备的巡视 (5)5.3电气操作 (5)5.4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8)6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9)6.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9)6.2工作票制度 (9)6.3工作许可制度 (13)6.4工作监护制度 (14)6.5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5)7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6)7.1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的技术措施 (16)7.2停电 (16)7.3验电、装设接地线 (17)7.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20)8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21)9 带电作业 (21)9.1一般规定 (21)9.2两线一地的线路及其电气设备上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21)9.3一般技术措施 (22)9.4等电位作业 (24)9.5带电断、接引线 (26)9.6带电短接设备 (26)9.7带电水冲洗 (27)9.8感应电压防护 (29)9.9高架绝缘斗臂车 (29)9.10带电清扫机械作业 (30)9.11保护间隙 (30)9.12带电检测绝缘子 (30)9.13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与试验 (31)10 发电机、高压电动机和变压器的检修、维护工作 (34)10.1发电机、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34)10.2变压器的检修、维护工作 (36)11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37)配电装置室设施及工作环境的基本要求 (37)11.1SF6设备巡视、检修等工作的基本要求 (38)11.2SF611.3SF气体管理、操作基本要求 (39)612 在低压配电装置、低压电动机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40)12.1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低压电动机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40)12.2低压带电作业 (40)13 在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41)13.1在二次系统上工作填用工作票的规定 (41)13.2在二次系统上工作填用安全措施票的规定 (42)13.3二次系统工作前的准备 (42)13.4二次系统工作中的安全规定 (43)14 电气试验 (45)14.1高压试验 (45)14.2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46)14.3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47)14.4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47)15 电力电缆工作 (48)16 其他安全措施 (50)附录A(规范性附录)触电急救技术规范 (52)附录B(资料性附录)电气操作票格式 (60)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61)附录D(资料性附录)电气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64)附录E(资料性附录)紧急抢修单 (66)附件F(资料性附录)危害辨识预控措施卡 (67)附录G(资料性附录)检修设备试运行申请单 (68)附录H(资料性附录)检修设备试运行后恢复工作申请单 (69)附录I(规范性附录)标示牌式样 (70)附录J(规范性附录)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71)附录K(资料性附录)电气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74)前言为了加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各类人员的安全工作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代替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标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2008年版本。

本规程与2008年版本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修改有关内容;——按集团公司电气设备现有装备水平、集团公司和电网公司近年来有关电气安全管理要求对2008年版本部分内容进行删除和修改;——将2008年版本第七、八章合并为:发电机、变压器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参照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对带电作业部分一些内容进行增写和调整;——按照《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 GB/T 8905—1996)对有关条文作补充或修改;——按原水电部《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87)电生供字254号]对有关条文稍作补充;——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2010)及国家消防、起重规范中有关内容从2008年版中删除;——《电力行业紧急救护技术规范》(DL/T692-2008)代替DL/T692-1999;——按标准化要求对文本格式进行转换。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组织起草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部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华东分公司(上海电力)。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志群、陈云张、王复民、张立人、沈桂兰、丁鸣东、吴旻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本标准于2014年9月第1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标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2008年版本。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电力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气安全要求。

有关工作涉及消防、热力机械、起重等同时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在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上工作的一切人员。

集团公司各单位和参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电气工作的相关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905—199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6164-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原水电部(87)电生供字254号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DL 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 740-2000 电容型验电器DL/T 974-2005 带电作业专用工具库房DL/T 1123-2009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 572-2010 变压器运行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8]2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沪电力安字[1999]第173号上海市电力工业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局补充条文(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3 定义与术语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4 总体要求4.1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单位必须坚持开展有效的反违章活动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4.2 各级人员应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树立“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的集团公司安全理念,认真开展危害辨识、分析和控制,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4.3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压等级1000 V以上者。

低压:电压等级1000 V及其以下者。

4.4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4.4.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4.4.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电气设备及其系统,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以及电力线路、热力和机械等安规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4.4.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学会并掌握《触电急救技术规范》(附录A);4.4.4 掌握电气作业危害辨识、分析和控制的基本方法。

4.5 各级领导人员均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如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

4.6 作业现场的基本要求4.6.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应齐备,并在使用前确认合格;4.6.2各主控室、值班室等场所应配备急救箱,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药品,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补充或更换;4.6.3安全工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必须符合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标准和周期的要求,严禁将安全工器具挪作他用或任意拆卸。

4.6.4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应事先告知每个作业人员,并签字确认。

4.6.5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并立即报告。

4.6.6 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和任何工作都严禁约时停、送电。

4.7 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合格后方能参加工作;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4.7.1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4.7.2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用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4.7.3 对外单位派来工作的电气人员,工作前应对其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4.8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程安全要求或与本规程条文不相抵触的补充条款或实施细则,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9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凡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事故者,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制定对策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处、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条件5.1 电气设备的运行值班工作5.1.1 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或操作:5.1.1.1 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及室外低式布置的高压设备四周设有安装牢固、高度大于1.7 m的遮栏,遮栏通道门加锁者;5.1.1.2 室内高压断路器(开关)的操动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

5.1.2 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应有实际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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