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分裂国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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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如何处罚的

刑法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如何处罚的

We cannot choose our origin, but our future is changed by ourselv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法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如何处罚的导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2款的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可以对行为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若是属于首要分子或者有重大罪行的,那么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刑法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如何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七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二、对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处罚要注意什么(1)由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实行犯,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应处以刑罚。

因此,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次数、煽动面的大小以及用于煽动的载体数量的多少(如传单、书籍的数量、网页的数量等)、文字的多少等,都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

换言之,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的行为,即便是只演讲一次、传播一份传单、发送一条信息。

亦应处以刑罚。

(2)注意区分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煽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是指多次对多人进行煽动,或者一次煽动面非常广,或者对多名未成年人进行煽动,或者因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注意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运用。

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刑应附加于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的任何主刑。

但是,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对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对这种情况就不存在附加问题。

分裂国家罪研究

分裂国家罪研究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和领 土完整。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 、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 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分 裂国家的特定目的。
罪名来源与法律规定
罪名来源
分裂国家罪最初规定于1979年《刑法》 中,后被1997年《刑法》继承并完善。
3
坚决打击和遏制分裂势力的舆论宣传,营造维 护国家统一的良好氛围。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加强学术研究,为打击分裂势力提供理论支持
鼓励学术机构和专家学者深入研究分裂国家罪的内涵、外 延和实践问题。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打击分裂势力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借鉴先进的理论和经验。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意识
1
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民认识到分 裂国家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
2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培养公民 的国家意识和爱国情感。
加强国际情报交流
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情报交流,及时获取和分享有关分裂势力的情报信息, 为打击分裂势力提供支持。
04
分裂国家罪研究的展望
完善法律规定,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
修订《反分裂国家法》及其配套法规,使之更符合新形势下 的发展需要。
制定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分裂国家罪的定罪标准和量 刑幅度,提高司法可操作性。
指组织和利用非法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政权的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
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颠覆国家政权,使其受到严重损害。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国家安全局披露“杭州马某某案”详情

国家安全局披露“杭州马某某案”详情

国家安全局披露“杭州马某某案”详情作者:来源:《新传奇》2022年第19期今年5月3日,“杭州马某某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

据披露,马某某涉嫌勾结境外反华敌对势力,从事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目前,此案正在深入调查中。

马某某是谁今年4月25日,杭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勾结境外反华敌对势力,涉嫌从事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马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月3日下午,相关部门披露了马某某的身份信息。

据了解,马某某,男,1985年出生于浙江温州,被捕前任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

长期以来,他在网上接受境外反华敌对势力“洗脑”,将境外活跃敌对分子视为“人生导师”,并在其渗透影响下逐渐形成顽固的反政府思想,成为境外反华敌对势力“以华制华”的工具。

他将青年学生群体作为主要蛊惑煽动目标,鼓动学生参与抹黑祖国和民族的活动。

今年3月以来,马某某利用互联网专业特长,匿名创建网络群组,肆意歪曲、捏造事实,极力传播各类谣言信息,发表所谓“独立宣言”,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充当境外反华敌对势力在我境内的代理人。

马某某屡屡扬言,其终极目标是颠覆国家政权。

为此,他逐步升级“内奸”行径,着手制定反宣纲领,甚至筹备成立“大陆临时国会”。

他还委托有关人员制定所谓“法律制度”,宣称要借助境外的力量推翻中国政府。

可能面临何种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三类:一是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二是窃取、泄露国家秘密;三是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这些行为既包括直接实施的行为,也包括教唆、提供帮助、资助的行为。

马某某可能面临何种刑罚?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山表示,根据现在披露的情况来看,马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间谍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多个罪名。

刑法分则总结

刑法分则总结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1、背叛国家罪:中国公民,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2、分裂国家罪:中、外、无国籍人,破坏国家统一。

3、煽动分裂国家罪:行为犯。

4、武装叛乱、暴乱罪:叛乱--中国人,暴乱--外、无国籍人,针对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5、颠覆国家政权罪:一般主体,但通常是位居要职人物。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资助“境内”,实施上述1-6项的犯罪。

叛变、叛逃的犯罪1、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故投敌叛变后间谍的属该罪内容。

2、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叛逃+间谍=数罪并罚;掌握国家秘密的从重;军人犯的成立[军人叛逃罪]。

间谍、资敌的犯罪1、间谍罪:中、外、无国籍人,三种行为之一:参加、接受任务、指示轰击目标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外、无国籍人;为境外非间谍组织、人员(为境内的,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动机不影响定罪;必须是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的,成立[……军事秘密罪])。

3、资敌罪:战时,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资助者与被资助者不成立共犯,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小结:“叛”者,针对中国公民而言,颠覆国家政权者尤须位高权重。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①危险犯;一般为自然人;②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则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在人群密集区架车撞人、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坏血、使用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

2、过失犯上述的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者才犯罪。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视广播设施或公用电信设施罪:①危险犯,设施必须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中。

法律定义的刑事案件(3篇)

法律定义的刑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行为。

刑事案件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定义、类型、侦查、起诉、审判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刑事案件的定义刑事案件,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犯罪行为:指违反刑法规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刑事违法行为:指违反刑法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3. 刑事处罚行为:指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4. 刑事追究行为: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事案件的特点如下:1. 社会危害性:刑事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 刑法规定性:刑事案件必须符合刑法的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 刑事责任性:刑事案件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4. 公正性:刑事案件必须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审判,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三、刑事案件的类型1. 刑事犯罪:指违反刑法规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可分为以下几种:(1)危害国家安全罪:如背叛祖国罪、间谍罪、破坏国家安全罪等。

(2)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等。

(4)侵犯财产罪: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赌博罪、毒品犯罪等。

2. 刑事违法行为:指违反刑法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如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等。

3. 刑事处罚行为:指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4. 刑事追究行为: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重大刑事案件法律依据(2篇)

重大刑事案件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重大刑事案件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重大犯罪案件。

我国刑法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刑法的基本原则、重大刑事案件的定义、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犯罪与刑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重大刑事案件的定义重大刑事案件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案件: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的案件;2.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财产安全的案件;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引起公众关注的案件;4.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案件;5.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刑事案件的。

四、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2.犯罪客体: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3.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具有犯罪故意或者过失。

五、刑事责任1.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1)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重大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重、加重处罚。

3.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七、总结重大刑事案件是我国刑法中的特殊类型,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了简要阐述,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罪名解析-煽动分裂国家罪

罪名解析-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条文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所谓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本罪系必要共同犯罪,即只能由多数人共同实施,单独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

基于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及其分工,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四类:“首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召集、领导或者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首要分子通常都是那些钻进我们党政军内部、窃取重要权力、居于重要地位、身居要职的野心家、阴谋家,或者在一定地区或某个民族中,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的地方分离分子或民族分裂分子。

尽管首要分子有时并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但他们或者是犯意的制造者,或者是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的组建者,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主谋和头子,他们在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实施过程中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最为重大。

“罪行重大的”所谓“罪行重大的”,是指在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

这类犯罪分子虽然并不直接组织、策划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但由于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主要实行者和主要责任者,因此,他们在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中也属于那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最为重大的一种。

“积极参加的”所谓“积极参加的”,是指在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中态度积极、行为主动、意志坚定或者在犯罪活动中起积极作用但还不属于“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那部分人。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积极参加,是对参与共同犯罪活动的人参与犯罪程度的评价,而这种评价既考虑其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也考虑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其人身危险的轻重。

最新间谍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最新间谍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间谍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间谍罪(刑法第110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安全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是将维护国家安全摆在首位,以巩固自己的政权。

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都是以国家安全得到保障为前提的,一些国家的灭亡,政权的丧失,也都是因为国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

因此,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一切。

国家安全是通过一个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具体对象表现出来的。

国家安全受到侵犯,就是这些具体对象受到了侵害。

间谍,作为国家与国家或集团与集团之间进行军事、政治、外交斗争乃至经济、科技竞争的有效手段,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它以隐蔽的方式打人对方营垒以至高级机关,进行发展组织、窃取机密及其他各种破坏活动,以颠覆对方国家政权。

使用间谍搞离间和颠覆活动,消灭异国,扩大势力范围,是一种不动兵戈,制服政敌的有效手法。

间谍活动是隐蔽斗争的一种形式,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尖锐,复杂。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间谍机关利用我国扩大对外交往的便利条件,派遣间谍入境,发展组织,建立据点、进行策反、渗透、窃密,甚至进行行动破坏,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

他们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的活动方式,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留学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种身份为掩护入境,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作、投资办企业、友好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旗号,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颠覆政权、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策反公职人员,进行暗杀、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谎言等行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国家机关、国家秘密、各类情报、国家工作人员等具体对象受到侵犯,从而使国家安全受到了侵害。

每天10个罪名(一)分裂国家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每天10个罪名(一)分裂国家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
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一般主体,包括中、外、无国籍人
直接故意
国家的统一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煽动不完全等于教唆:煽动→劝说没有犯意的不特定多人去犯罪或者怂恿已有犯意的人犯罪;教唆→特定人
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就既遂
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具体危险犯,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时,就是既遂
投放危险物质罪
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
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
行为犯只要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组织任务便既遂,不要求着手实施间谍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际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一般主体,包括中、外、无国籍人
故意
国家的安全与利益
为境外机人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行为犯只要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组织任务便既遂,不要求着手实施间谍行为
放火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行为、破坏行为等方式危害国家安全,触犯了国家法律的罪行。

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通常会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影响。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比较广泛,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分裂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是指以使用武力、暴力、欺骗等手段,制造民族、地区分裂活动来破坏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例如,组织、参与分裂活动、制作、传播分裂宣传资料等。

2.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使用武力、暴力、威胁等手段,以推翻国家政权或者取代国家政权为目的,组织、策划、参与等危害国家政权安全的行为,例如,暴力推翻国家政权、制造暴乱、散布谣言、煽动颠覆等。

3.恐怖活动罪:恐怖活动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吓、破坏、劫持等恐怖活动,以达到政治、宗教、种族、地域、经济等目的,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

例如,恐怖袭击、恐吓勒索、制造爆炸等。

4.间谍活动罪:间谍活动罪是指为外国刺探、窃取、购买、提供国家秘密或者从事颠覆、破坏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例如,获取国家机密、间谍活动、渗透、间谍网络攻击等。

5.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煽动民族、地区分裂活动,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例如,制作、传播煽动分裂宣传资料、组织宣传等。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危害与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危害与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政治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会直接或间接破坏国家的政治安全,破坏国家政权的稳定、安全,破坏国家的政治制度,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不安全感。

2.国家经济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也会对国家经济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例如,恐怖活动、间谍活动等可能破坏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影响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导致经济损失。

3.社会稳定和治安: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会对社会稳定和治安产生严重破坏。

暴力恐怖活动、分裂活动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增加社会治安风险,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最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最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

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前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逆行颠覆、渗透活动,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境外势力每时每刻都企图获取我军事秘密。

加强对军事秘密的保护,严防军事秘密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悉,不仅是确保军事秘密安全的需要,而且事关国防安全。

军事秘密一旦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悉,除了军事秘密的安全将直接受到威胁外,还将对国防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所以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

本法第111条已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但鉴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犯罪主体又是军人,为了加强对军事秘密和国防安全的特别保护,所以又专门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窃取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人发觉的秘密方法,暗中盗窃军事秘密的行为;刺探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在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诱使、指派下,为他们搜集、侦察、探听军事秘密的行为;提供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文字等各种方式,将自己所掌握的军事秘密传递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

所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一切搜集我国情报的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无论该外国人职业、地位、身份如何,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略论煽动分裂国家罪

略论煽动分裂国家罪
Ke r s t e ci fict g o h r o s l tt ;c n tt to y wo d h rmeo n i n t e st p i s ae o siu in;c g ia c i t o nzn e
煽动型犯罪 , 是刑法 中一 种特殊 的犯罪类 型。 国事犯罪。我国 15 年制定的《 91 惩治反革命条例》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83 5 ( 0 60 —140 10 —4 6 2 0 ) 30 0 -5 中图分类 号: 2. D9 4 3
A i pl s a c n t eCrm e o nctng Ot r o S i t t S m eRe e r h 0 h i fI ii he st pltS a e


群众 、 危害 社 会 的 , 律 处 以极 刑 。《 律 疏 议 》 一 唐 对


煽 动 群 众抗 拒 、 坏 人 民政 府 征粮 、 税 、 破 征 公役 、
我 国刑法 关 于煽动 型犯 罪 的规定 , 最早 记载 于《 礼记 也规定 了此类型的犯罪, 该条例第 1 条规定 :以反 O “
王制》其 中载明: 行伪而坚 , , “ 言伪而辩 , 学非而 革命 为 目的 , 下列 挑 拨 、 惑 行 为 之一 者 , 三 年 有 煽 处 博 , 非而泽 , 顺 以疑 众 , ” 杀 。即凡 是 言 行 虚伪 、 动 以上 有期 徒 刑 , 情 节 重 大 者 处 死 刑 或 无 期 徒 刑 : 煽 其
略 论 煽 动 分 裂 国 家 罪
叶小 琴
( 汉大学 法 学院 , 武 湖北 武 汉 4 0 7) 3 0 2 摘要 当前 , 分裂主义 、 恐怖 主义 、 极端主义三股势力活动猖獗 , 研究煽动分 裂国家罪 的构成要 件及认定 , 对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现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案标准(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 13 条但书规定的含义、 功能及其适用

刑法第 13 条但书规定的含义、 功能及其适用

2018年第2期法治研究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含义、功能及其适用彭文华** 摘 要:“情节显著轻微”通过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一切主客观要素,揭示危害行为的动态发展与演变过程;“危害不大”作为行为最终对社会造成的危险和损害,揭示了行为最终造成的静态结局与效果。

但书规定是前段规定的必要补充。

但书规定具有入罪功能与出罪功能。

但书适用的可塑性,其影响因素为情势变迁、文化背景和传统、价值观念等。

根据但书定罪需要注意:对定罪情节的评价必须坚持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结合;适时调整定罪情节的评价依据和标准;赋予法官适度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 入罪 出罪 可塑性*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刑法》第13条但书与刑事制裁的界限研究”(项目编号:15FFX02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彭文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以下若无特别说明,一律将“刑法第13条但书”简称为“但书”。

换句话说,后文所称“但书”无特别说明,即为“刑法第13条但书”之意。

近年来,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①的规定在刑法理论上引发不少的争议。

不少学者认为,但书完全没有必要,应当像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那样不对行为成立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特别要求。

传统刑法理论则坚持但书是必要、不可或缺的,在认定犯罪以及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上功不可没。

学界对但书的不同见解,站在各自立场均有其合理性,有利于深化刑法学的学派之争。

时下,鉴于在刑法修正常态化以及犯罪定量标准不断下沉,全面审视、深入探究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含义、功能及其适用,无疑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但书规定的含义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分裂国家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分裂国家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Good fate is not as good as hab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分裂国家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导读:分裂国家罪规定的立案标准是,只要嫌疑人实施了分裂国家的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分裂国家罪中,对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积极参加分裂国家的处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

一、分裂国家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只要嫌疑人实施了分裂国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

二、分裂国家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分裂国家罪的定义及判刑

分裂国家罪的定义及判刑

分裂国家罪的定义及判刑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的,对⾸要分⼦或者罪⾏重⼤的,处⽆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所说的“分裂国家、破坏统⼀”,是指⾏为⼈⽆论采取何种⼿段和⽅式,将我国领⼟的⼀部分分离出去,另⽴政府,制造割据局⾯和分裂我国统⼀的多民族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为。

“组织、策划、实施”⼀般是指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和分裂活动的组织者的纠集⾏为;为实现某⼀⽬标⽽进⾏筹划、谋算的策划⾏为,如制订计划、策略等;以及为实现⽬标⽽将策划的内容具体实施、付诸⾏动的⾏为。

“煽动”是指以语⾔、⽂字、图像等⽅式对他⼈进⾏⿎动、宣传,意图使他⼈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或者意图使他⼈去实施所煽动的⾏为。

同时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该罪对国家和⼈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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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分裂国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组织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施过程中的组织。

所谓策划。

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策划,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犯罪预备的状态。

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个人或有组织地将策划的内容付诸行动。

组织、策划、实施是分裂国家行为的不同形式及发展阶段,都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度不同的实行行为。

所谓分裂国家,是指破坏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动乱,搞民族分裂,破坏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二是搞地方割据,另立伪政府,抗拒中央的领导,破坏国家的统一。

破坏国家统一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或结果,分裂国家则是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手段。

分裂国家的手段多种多样,不论此种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事实,就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但在实际中,实施这种行为的,一般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和反动的民族主义者。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三、认定(一)本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这两个罪的行为方式是相同的,都包含组织、策划、实施的行为,但它们的直接客体是不同的,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另外,它们的主观方面也是不同的,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后罪的目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分裂国家的行为与颠覆政权的行为是不尽相同的,国家被分裂,但政权依然存在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

反过来说,政权被颠覆了而国家没有分裂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

(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背叛国家罪危害的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一客体的涉及面远比本罪的客体广泛的多。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国家主权和安全没有落入外国人之手,因而与勾结外国、使国家主权和安全落人外国之手的背叛国家罪是不同的。

但是国家统一这个概念,并不完全等于领土完整。

国家没有统一,也可能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了,也可能领土不完整。

因为国家统一是对内而言的,领土完整是对外而言的。

另外在客观行为方面,两罪也是不同的。

本罪不以勾结外国为要件,后罪则正好相反。

总之,本罪与后罪的关系是内乱与外患的关系。

四、处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相关法律]《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空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法释099们19号)第一条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七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刑法》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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