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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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药品
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落实GSP各项规范要求,全面规范经营行为,拒绝假药流通,杜绝挂靠经营、超范围经营、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现象。坚决做到规范经营“六个禁止”:禁止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不凭处方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禁止非本店人员在店内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禁止药品与非药品混放;禁止销售终止妊娠及促排卵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禁止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例某店:常用药品低于医药公司批发价销售(物价局查处),导致许多市民觉得其他药店的药价虚高,诱骗人民到其药房消费保健品、化妆品等赚取暴利。某大药房的所有连锁店其违法行为有: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工商局查处);促销活动时处方药未管控到位,涉嫌无执业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涉嫌无执业药师在岗销售处方药(药监局查处);涉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请坐堂医生穿白大褂非法行医销售药品、免费查血糖、血压诱骗患者购药或保健食品等(卫计局查处);涉嫌销售药品或物品不给顾客或报销单位提供增值税发票,涉嫌偷税漏税(税务局查处)。请相关部门依法查清广安百姓大药房所有连锁店的违法经营行为。
首先按经营范围界定:
批发:生物制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化学药制剂;疫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零售总部: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冷藏冷冻品种除外);
零售药店(门店):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以上冷藏,冷冻药品除外);
冷藏:胃肠道用药,含有双歧杆菌、乳杆菌、嗜热链球菌、蜡样芽孢杆菌的活菌片,有的需要放在冷库(2-10℃),如思连康、金双歧。生物制品中的重组人胰岛素、重组人干扰素、重组人生长激素、刺激因子等品种需要冷藏,血液制品如人血白蛋白等也需要冷藏。
1.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2.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上述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严格管理的药品。
3、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能以其他方式流通到本医疗机构以外的地方销售或使用,包括患者通过互联网订购药品。
以下名单主要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布的相关目录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一)麻醉药品:1.阿法罗定 2.可卡因 3.罂粟壳浓缩物 4.二氢埃托啡 5.地芬诺酯 6.芬太尼7.氢可酮 8.美沙酮9.吗啡10.阿片11.羟考酮12.哌替啶13.罂粟壳 14.瑞芬太尼15.舒芬太尼 16.蔕巴因 17.布桂嗪18.可待因19.复方樟脑酊20.右丙氧芬21.双氢可待因22.乙基吗啡23.福尔可定 24.阿桔片 25.吗啡阿托品注射液等
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1.丁丙诺啡 2.γ-羟丁酸 3.氯胺酮 4.马吲哚 5.哌醋甲酯 6.司可巴比妥 7..三唑仑等
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连锁门店经批准可以销售)
1、异戊巴比妥 21、氯硝西泮(安定)
2、布化比妥 22、氯拉酸
3、去甲麻黄碱(苯丙醇胺) 23、氯噻西泮
4、环已巴比妥 24、氯恶唑仑
5、氟硝西泮 25、地洛西泮
6、格鲁米特(导眠能) 26、地西泮(安定)
7、喷他佐辛(镇痛新) 27、艾司唑仑
8、戊巴比妥 28、乙氯维诺
9、阿洛巴比妥 29、炔已蚁胺
10、阿普唑仓 30、氯氟卓乙酯
11、安非拉酮 31、乙非他明
12、阿米雷司 32、芬坎法明
13、巴比妥 33、芬普雷司
14、苄非他明 34、氟地西泮
15、溴西泮 35、氟西泮
16、溴替唑仑 36、哈拉西泮
17、丁巴比妥 37、卤恶唑仑
18、卡马西泮 38、凯他唑仑
19、氯氮卓(利眠宁) 39、氯普唑仑
20、氯巴占 40、氯普唑仑
41、劳拉西泮 63、吡咯戊酮
42、氯甲西泮 64、伸丁比妥
43、马吲哚 65、替马西泮
44、美达西泮 66、四氢西泮
45、美芬雷司 67、三唑仑
46、甲丙氨酯(眠尔通) 68、乙烯比妥
47、美索卡 69、氨酚待因
48、甲苯巴比妥 70、氨酚待因Ⅱ号(安度芬)
49、甲乙哌酮 71、氯芬待因
50、咪达唑仑 72、丙氧氨酚
51、硝甲西泮 73、丁丙诺非片(沙菲片)
52、硝西泮(硝基安定) 74、氯氨酮
53、去甲西泮 75、萘普待因
54、奥沙西泮 76、可待因桔梗片
55、恶唑仑 77、丙氧匹林Ⅰ号
56、匹莫林 78、麦角胺咖啡因
57、苯甲曲秦 79、唑吡坦(国际非专利通用名)
58、苯巴比妥 80、GHB(化学名:r-羟基丁酸)
59、芬特明60、匹那西洋注:
61、哌苯甲醇 1、上述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62、普拉西泮 2、品种目录有※号的为我国生产的品种
+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5年列入)
二、终止妊娠药品
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
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条规定:“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终止妊娠药品品种有:
1.米非司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监市[2002]274号《关于米非司酮片销售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于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片可
以在零售药店销售”。)
2.卡前列素
3.卡前列甲酯
4.米索前列醇
5.天花粉蛋白
6.芫花萜
(药店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米非司酮片含珠停、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利凡诺针剂、
毓亭、息瘾等)——总局及福建省目录
三、蛋白同化制剂、其他肽类激素(2007年兴奋剂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反兴奋剂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品种:
1.雄烯二醇
2.雄烯二酮*
3.雄烯二醇(异构体)
4.雄-4-烯-3α,17β-二醇*
5.雄-4-烯-3β,17α-二醇*
6.雄-5-烯-3α,17α-二醇*
7.雄-5-烯-3α,17β-二醇*
8.雄-5-烯-3β,17α-二醇*
9.雄-4-烯二醇* 10.雄烯二酮异构体11.阿法雄烷二醇 12.
倍他雄烷二醇异构体 13.雄烷二醇异构体14.倍他雄烷二醇 15.勃拉睾酮(双甲睾酮)16.勃地酮(宝丹酮)17.1,4-雄二烯-3,17-二酮* 18.
卡普睾酮 19.克仑特罗 20.氯司替勃(氯斯太宝)2.达那唑22.脱氢氯甲基睾酮* 23.雄-1-烯-3,17-二酮* 24.(Δ)雄烯二醇 25.普拉
雄酮* 26.脱氧甲基睾酮* 27.双氢睾酮 28.屈他雄酮(羟甲雄酮) 29.5α-雄烷-3β,17β-二醇* 30.表双氢睾酮 31.乙烯雌醇 32.氟甲睾酮 33.甲酰勃龙(醛甲宝龙) 34.呋咱甲氢龙(夫拉扎勃)
35.孕三烯酮 36.4-羟基睾酮 37.4-羟基诺龙 38.3α-羟基-5α-雄烷-17-酮* 39.3β-羟基-5β-雄烷-17-酮* 40.美雄诺龙 41.美睾
酮 42.美雄酮 43.2α,17α-二甲基-5α-雄烷-3-酮-17β-醇 44. 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0)-二烯-3-酮* 45.甲基-1-睾酮* 46.甲基去甲睾酮* 47.17α-甲基-17β-羟基雌-4,9,11-三烯-3-酮* 48.美替诺龙 49.美雄醇 50.甲睾酮 51.米勃龙* 52.诺龙53. 19-去甲雄烯二醇* 54.19-去甲雄烯二酮* 55.去甲雄酮 56.诺勃酮 57.诺司替勃 58.诺乙雄龙(乙基诺龙) 59. 19-去甲本胆
烷醇酮* 60.羟勃龙(氧宝龙)61.氧雄龙(氧甲氢龙) 62.羟甲睾酮63.羟甲烯龙64.[3,2-c]吡唑-5α-苯别胆烷-17β-4氢吡喃醇* 65.
奎勃龙 66.司坦唑醇 67. 司腾勃龙 68.1-睾酮 69.睾酮70. 四氢孕三烯酮 71.替勃龙 72.群勃龙(追宝龙) 73.折仑诺 74.齐帕
特罗
注:1.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光学异构体;2.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原料药及单方制剂; 3.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酯、醚及光学异构体;4.括号内中文名为参考译名,带*为暂译名。
其他肽类激素品种
1.促皮质素
2.促红细胞产生素(EPO)
3. 促性腺激素
4.生长激素
5.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
6.生长因子素
注:1.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光学异构体;2.目录所列物质包括其原料药及单方制剂;3.带*为暂译名。
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
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12号《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麻黄素单方制剂由各地具有麻醉药品经营权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只供应各级医疗单位使用。药品零售商店和个体诊所不得销售或
使用麻黄素单方制剂”。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1.麦角酸2.麦角胺3.麦角新碱4.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注:1.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2.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五、放射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自1989年1月13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手续,经能源部审
查同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指用于医学诊断或治疗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和制品,包括用于制备放射性药品的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和非放射性药盒、永久植
入体内的放射性制品及体外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
六、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如:乙型肝炎疫苗、人用狂犬病纯化或地鼠、疫苗百白破混合疫苗等。
七、医疗用毒性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