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邀请招标、可以不招标的法规条文汇总

合集下载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招标是一种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旨在通过竞争,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有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有些项目则可以不进行招标。

下面将分别介绍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

一、必须招标的情况:1.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特定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例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防军工项目等。

这些项目的招标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为履行公务需要,向社会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以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竞争。

3. 重大工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环境管理等项目。

由于这些项目涉及巨额资金和大量资源,为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

4. 对外投资项目:对外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或者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活动。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以选择合适的合作火伴和供应商。

二、可不招标的情况:1. 紧急采购项目: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以暂时不进行招标,直接采购所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但在采购后必须及时进行公示和备案,确保采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小额采购项目:小额采购是指采购金额较低的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

但在选择供应商时,仍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采购的合法性和效益。

3. 特殊情况下的采购项目: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科研项目、文化艺术项目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但无论是否招标,都需要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并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和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可不招标的情况下,采购单位仍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同时,采购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采购需求,综合考虑经济效益、项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因素,做出是否招标的决策。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是指在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中,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的一种制度。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允许不招标的情形。

以下是一些可以不招标的情形的详细说明:1. 紧急情况:当发生紧急情况,例如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即将采购或者建设,无法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时,可以不招标。

紧急情况下的不招标采购或者建设应符合事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及时进行备案和报告。

2. 单一来源: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惟独一家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能够提供所需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不招标。

例如,某种专利技术惟独一家公司拥有,或者某个地区惟独一家具备特定资质的公司能够承担工程建设。

3. 保密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重要利益的采购或者工程建设,需要保密时,可以不招标。

这种情况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备案程序,确保保密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小额采购: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于金额较小的采购,可以采用询价、比价等简化的采购方式,而不需要进行正式的招标。

小额采购的金额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通常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

5. 特殊需求:在某些特殊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不招标。

例如,对于艺术品、文物、独特的定制产品等,由于其特殊性和独特性,可以通过商议或者邀请方式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而不需要进行正式的招标。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招标投标法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不招标,但在执行过程中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持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

相关部门应对不招标的情形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督,确保不招标的决策合理合法,并及时进行备案和报告。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包括紧急情况、单一来源、保密要求、小额采购和特殊需求。

在这些情况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持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采购和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是指在国家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中,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一种法律制度。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允许不进行招标的情形,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情形。

1. 紧急情况:当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购或承建工程以保障公共利益或安全时,可以不进行招标。

例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2. 特殊专利权:某些产品或技术具有特殊专利权,只有少数供应商可以提供。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选择特殊专利权持有者,无需进行招标。

3. 保密需求: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敏感领域的采购项目,需要保密,为了避免信息泄露,可以不进行招标。

4. 无竞争性市场:某些地区或行业的供应商数量有限,竞争不充分,招标可能导致垄断或不公平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进行招标。

5. 低价采购:对于一些小额采购项目,招标可能会增加采购成本和时间,因此可以直接选择供应商进行低价采购。

6. 特殊服务需求:某些服务项目需要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术,供应商的数量有限。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选择具备特殊服务能力的供应商。

7. 跟随性采购:当采购项目与已有的设备、系统或服务相配套时,为了保证兼容性和稳定性,可以选择与现有供应商合作,无需进行招标。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招标投标法允许不招标的情形存在,但在具体操作中,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竞争。

在不招标的情况下,应当做好相应的文件记录和审批程序,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总之,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包括紧急情况、特殊专利权、保密需求、无竞争性市场、低价采购、特殊服务需求和跟随性采购等。

在具体操作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到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8年3月27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是我国用于规范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都需要进行招标程序。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招标而直接进行采购或建设。

下面将详细介绍招标投标法中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1. 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需要,可以不经招标程序直接采购或建设。

例如,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政府需要迅速采购救灾物资或进行紧急修复工程,可以不招标直接采购或建设。

2. 特殊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专有品牌: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专有品牌的限制,只有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提供所需的产品或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招标直接选择该供应商或承包商。

例如,某个项目需要使用特定品牌的设备,而该品牌是唯一具有相关专利权的,那么可以直接选择该品牌的供应商。

3. 无竞争性需求: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满足需求,或者需求量非常小,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可以不招标直接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

例如,某个项目需要使用稀有材料,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能够提供,或者需求量非常小,无法吸引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

4. 保密需求:在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需求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可以不招标直接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

例如,某个项目涉及到军事装备的采购,为了防止信息泄露,可以直接选择具备相关保密措施的供应商。

5. 单一来源:在某些情况下,只有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提供所需的产品或服务,且不存在其他可替代的选择,可以不招标直接选择该供应商或承包商。

例如,某个项目需要使用特定品牌的设备,而该品牌是唯一具有相关技术和规格的,那么可以直接选择该品牌的供应商。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以上情形,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合规操作。

例如,需要制定相应的采购或建设方案,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一、引言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防止腐败行为。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允许不招标的情形,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包括法律依据、具体条件和适合范围等。

二、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1. 紧急情况下的工程;2. 与国防安全、保密事项有关的工程;3.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4. 国际间的互利合作项目。

三、具体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招标的情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1. 紧急情况下的工程:必须是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即将展开的工程,如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工程等;2. 与国防安全、保密事项有关的工程:必须是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的工程,如军事设施、核能设施等;3. 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必须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设施等;4. 国际间的互利合作项目:必须是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互利合作的工程项目,如国际援助项目、跨境合作项目等。

四、适合范围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适合范围较广,但仍需符合相关条件。

具体适合范围如下:1. 紧急情况下的工程适合于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即将展开的工程,如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工程等;2. 与国防安全、保密事项有关的工程适合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的工程,如军事设施、核能设施等;3. 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适合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设施等;4. 国际间的互利合作项目适合于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互利合作的工程项目,如国际援助项目、跨境合作项目等。

五、操作流程在满足不招标情形的前提下,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1. 紧急情况下的工程:相关部门应即将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工程施工,并及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2. 与国防安全、保密事项有关的工程: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工程的策划、设计、施工等工作;3. 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相关部门应经过合法程序,确定工程的建设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施;4. 国际间的互利合作项目:相关部门应按照国际合作协议和相关法规,进行工程的策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并及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

国家法律法规对邀请招标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邀请招标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邀请招标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三号令)、七部委《⼯程建设项⽬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邀请招标的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以招标公告的⽅式邀请不特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式邀请特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可以进⾏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采⽤邀请招标⽅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的能⼒、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三号令)第四条┄┄采⽤邀请招标⽅式的项⽬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

三、七部委《⼯程建设项⽬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号令)第九条┄┄招标⼈应当在报送的可⾏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审批部门核准。

项⽬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政监督部门。

第⼗⼀条国务院发展改⾰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地⽅重点建设项⽬,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批准可以进⾏邀请招标:(⼀)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家潜在投标⼈可供选择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三)拟公开招标的费⽤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得不偿失的;(四)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部门批准;地⽅重点建设项⽬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一、背景介绍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竞争。

在普通情况下,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也存在一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不招标的情形1. 单一来源采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直接进行单一来源采购:(1)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2)惟独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产品或者服务;(3)为了保护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4)为了维护采购机构的技术秘密。

2. 小额采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而进行小额采购:(1)货物采购金额不超过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小额采购金额;(2)工程和服务采购金额不超过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小额采购金额。

3. 专业性强的艺术品、文物采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艺术品、文物等具有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而采用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采购。

4.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可以不进行招标,而采用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采购。

5. 其他情形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除上述情形外,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其他不需要招标的情形。

三、不招标的程序和要求1. 决策程序在不招标的情形下,采购机构应当经过合法决策程序,由采购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人员作出决策,并书面说明不招标的理由和依据。

2. 公示和公告采购机构应当将不招标的决策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告,公示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不招标的理由、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等。

3. 监督和审查采购机构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对不招标决策的审查,确保不招标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风险防控措施在不招标的情形下,为了防止不招标采购过程中浮现不公正、不透明等问题,需要采取一些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完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合法合规;2. 加强公示和公告的透明度,确保信息公开;3.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机构的监督和审查;4. 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查,确保供应商的合法合规性;5. 完善采购文件的编制,明确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6. 加强采购合同的管理,确保履约和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规定

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实行公平竞争、公正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四)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范围和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招标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二)招标标准:1. 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2. 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项合同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3.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其招标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采取以下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一些情形下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以下是对这些情形的详细描述:
1. 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安全,可以不进行招标程序。

例如,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政府或者相关机构可以直接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以便及时满足需求。

2. 单一来源:当惟独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时,可以不进行招标程序。

这种情况下,采购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来证明惟独该供应商能够满足需求,并且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以确保价格合理。

3. 保密要求:在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方面的项目中,可以不进行招标程序。

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并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4. 艺术品、文物和古董等特殊商品的采购:对于艺术品、文物和古董等特殊商品的采购,可以不进行招标程序。

这是因为这些商品具有独特性和稀缺性,无法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5. 服务和工程的维修和改建:对于已经进行过招标的服务和工程,需要进行维修或者改建时,可以再也不进行招标程序。

这是为了保证原有供应商的专业性和连续性,并减少采购单位的成本和风险。

6. 知识产权的采购:对于知识产权的采购,可以不进行招标程序。

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采购通常是通过商议和谈判的方式进行,而不是通过招标。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形下可以不进行招标程序,但采购单位仍然需要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采购单位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公示,以便监督和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和审计。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引言概述:招标投标法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益,规范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允许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本文将分五个部分详细阐述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一、紧急情况下的不招标情形1.1 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为了迅速恢复生产和社会秩序,可以采取不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例如,地震灾害后,政府可以直接向相关企业采购重建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1.2 国家安全和国防需要: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政府可以直接向特定企业采购军事装备和关键技术,而不进行招标。

这样可以确保采购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1.3 严重经济危机和紧急救援:在严重经济危机和紧急救援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不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以迅速刺激经济和救援受灾群众。

例如,政府可以直接向医疗器械企业采购急需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二、特殊情况下的不招标情形2.1 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当某项采购需要特殊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支持时,政府可以直接向拥有该技术的企业采购,而不进行招标。

这样可以保证采购的技术先进性和质量。

2.2 独家供应商和独家代理商:当某个企业是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独家供应商或独家代理商时,政府可以直接向该企业采购,而不进行招标。

这样可以确保采购的稳定性和供应的连续性。

2.3 保密性要求和商业秘密:在某些采购项目中,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保密性要求,政府可以直接向可信赖的企业采购,而不进行招标。

这样可以确保采购的保密性和商业利益。

三、紧缺物资和服务的不招标情形3.1 紧缺物资和服务:当某些物资或服务出现紧缺情况时,政府可以直接向相关企业采购,而不进行招标。

例如,疫情期间,政府可以直接向医疗器械企业采购急需的口罩和防护服。

3.2 非标准化物资和服务:当某些物资或服务是非标准化的,难以通过招标获得合适的供应商时,政府可以直接向相关企业采购,而不进行招标。

可以不招标、邀标、自行建设的法律法规

可以不招标、邀标、自行建设的法律法规

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不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的有关规定一、经批准可以不招标的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9号令,2001年6月18日)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30号令,2003年3月8日发布,2003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2号令,2003年6月12日发布,2003年8月1日施行)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无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无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无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政府投资工程,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除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工程项目均应依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项目审批和备案第五条无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履行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批准文件;(三)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明;(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审批手续后,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项目基本情况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三章工程项目实施第九条无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必须招投标_法律规定(3篇)

必须招投标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投标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企业采购活动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范围不断扩大,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

本文将对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概述,并重点阐述必须招投标的法律规定。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概述1. 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以下几层:(1)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制定的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和规章(5)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2. 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招标投标的定义和原则(2)招标投标的范围和方式(3)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4)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5)招标投标的争议解决三、必须招投标的法律规定1. 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范围包括:(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 必须招投标的项目类型(1)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2)货物采购项目:包括各类设备、材料、产品等;(3)服务采购项目:包括咨询、设计、监理、审计、培训等服务。

3. 必须招投标的具体规定(1)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招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2)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需求、技术要求、评标标准、投标须知等内容。

(3)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服务方案等。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一、引言招标法律法规是指对招标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文件。

招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质量、防止腐败行为,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文将对招标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概述,以便于各方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国家层面的招标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规是中国招标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招标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规主要针对政府采购领域的招标活动,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主要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招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种类、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

三、地方层面的招标法律法规1.省级招标法律法规:各省级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招标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本地区招标活动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2.市级招标法律法规:各市级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招标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招标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本地区招标活动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3.县级招标法律法规:各县级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省级招标法律法规和市级招标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招标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本地区招标活动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四、招标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招标主体资格要求:招标法律法规规定了参与招标活动的主体资格要求,包括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经验要求等。

2.招标文件编制要求:招标法律法规规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标准等。

3.招标程序要求:招标法律法规规定了招标的程序要求,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4.评标标准和评标过程要求:招标法律法规规定了评标的标准和过程要求,包括技术评标、商务评标、综合评标等。

5.违规行为处罚措施:招标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资格、吊销资格等。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哪些项⽬必须招投标?⾸先,哪些项⽬必须招投标。

根据《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进⾏下列⼯程建设项⽬包括项⽬的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招标:(⼀)⼤型基础设施、公⽤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全部或者部分使⽤国有资⾦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三)使⽤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的项⽬。

前款所列项⽬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招标的其他项⽬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程建设中必须招投标的范围是清楚的:⼯程建设项⽬包括项⽬的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法机关授权国家发改委制定必须招投标项⽬的具体标准,也就是规模。

国家发改委于2000年4⽉颁布的《⼯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投标⼯程项⽬规模标准见附表1。

因此,哪些⼯程及什么规模的⼯程必须招投标是清楚的。

⼆、哪些项⽬必须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仅规定“国有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应当公开招标”。

其余性质的⼯程未作规定。

根据2012年2⽉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国有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应当公开招标”。

但该条,包括该《条例》留了⼀个问题:没有明确指明除“国有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的⼯程应该必须公开招投标?还是可以不公开招投标?我们如何确定具体⼯程的招投标问题?三、如何确定具体项⽬的招投标⽅式?对于必须招投标项通过前⽂阐述,我们知道了哪些项⽬必须招投标,哪些项⽬必须公开招投标。

但我们可能还有疑惑:对于必须招投标项⽬,我们如何确定是否应该公开招投标?⾸先,项⽬的招投标⽅式的确定与项⽬审批的⽅式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汇总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汇总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汇总根据中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下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汇总:
1.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国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利益,可以不进行招标。

例如,自然灾害发生时,政府需要紧急采购物资或服务以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专利、专有技术或市场垄断:当项工程、产品或服务仅有少数供应商具有专利、专有技术或市场垄断地位,以至于无法找到其他具备同等能力和条件的供应商时,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必须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价格确认和行政审批。

4.艺术作品采购或文物保护:对于艺术作品、文物等有特殊保护需求的采购,可以不进行招标。

这类采购通常需要考虑保护文化遗产和保护知名艺术家权益等因素。

5.特殊财政资金项目:国家、地方政府特别拨款的项目或使用特殊财政资金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这类项目通常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经过严格审批和控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

6.国际援助项目:接受国际援助的项目,通常按照捐助方的要求进行采购,可以不进行招标。

这些项目需要遵守援助方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援助目标的达成。

7.建立紧密工作关系:在贸易领域,为了维护双边关系或特定国际协议的需要,可以不进行招标。

这类情况通常在政府层面进行决策,并根据相关协议规定进行采购。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以上情况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但仍然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理审批。

此外,政府在采购中仍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采购的合理性和效益,并且在采购完成后进行相应的信息公示。

必须招标 邀请招标 可以不招标的法规条文汇总

必须招标 邀请招标 可以不招标的法规条文汇总

必须招标、邀请招标、可以不招标的法规条文关于工程招标的相关规定,分布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为便于使用,笔者进行了摘录汇总,并上传于百度文库中,以与各位同仁分享。

汇总共分为三部分,一是必须招标的规定,二是邀请招标的条件,三是可以不招标的情况。

文中如有不妥之处,还请多多指正。

摘录的法规目录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0年3号令),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必须招标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汇总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汇总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汇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 号令)(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必须招标、邀请招标、可以不招标的
法规条文
关于工程招标的相关规定,分布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为便于使用,笔者进行了摘录汇总,并上传于百度文库中,以与各位同仁分享。

汇总共分为三部分,一是必须招标的规定,二是邀请招标的条件,三是可以不招标的情况。

文中如有不妥之处,还请多多指正。

摘录的法规目录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0年3号令),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必须招标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
《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
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
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2015.03.18上传百度文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