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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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债 权人 代 位 权 制度 ; 完善 ;探 索
中图章编号 :10 -9 6 2 1 )0 4c一 2 7 0 0 9 16( 0 0 l () o 3 — l
债权 人的 代 位 权 是 一 种 债 的保 全 制 度 ,是 债 权 人 所 固 有 的一 种 实 体 法 上 的权 利 。代 位 权 制 度是 为 了担 保 债 权 人 的 债权 的 实 现 而 设立 的 法 律 制 度 ,19 年 我 国合 同 99 法首 次 规 定 了 代位 权 制 度 ,对 健 全 我 国 民法 中债 权 的 担 保体 系具 有 重要 意 义 。 债权 人代位权 制度概述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在传统 民法里 ,是指当债务人 怠 于行使 其到期权利 而可能 危及债权 人的债权 之实现 时 , 债权 人 得 以其 自己之 名 义 代位 行 使 债 务 人 之 权利 , 以避免责任财 产的不 当减损的制度。根据一些学者的观 点, “ 代位权制度起源于 罗马法 ”,… 而作为一种法律 制 度 正 式 确 立于 法 国 。此 后 ,意大 利 、 日本 及 我 国 台湾 的民法里都确认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国于 19通过 99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第7 条 规 定 : “ 债务 人 3 因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 以 向 人 民法 院 请 求 以 自 已的 名 义 代 位 行 使 债 务 人 的 债 权 。”这表 明代位权 制度在我 国法律体 系 中得 到了确 立 , 使 代 位 权 制 度 从 以 往 学 者 的 理 论 中 走 进 了 社 会 生 活 。债 权 人代 位 权 制 度 在 大 陆 法 系 民法 中几 乎都 有所 规 定 ,但 由于 各 国的 历 史 文化 背景 、价 值 观念 迥异 与政 策 取 向 等 不 同 ,在 制 度 构 成 上存 在 着 差 异 。我 国有 着 自己 的 国情 ,在吸收借鉴 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后 ,根据本 国的 社 会实 践 ,形 成 了有 自己特 色 的 代位权 制 度 。 二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 问题 ( )我 国债权人 代位权 制度 的现状 。在 ( 同 一 《 合 法》颁布之前 ,我 国没有代位权制度的规范基础。19 99 年 通 过 的 合 同 法 对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制 度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我 国现 行 的 债 权 人 代位 权 制 度 排 除 了 传 统 民法 “ 入 库 规 则 ” 的适 用 ,规 定 代 位权 的行 使 效 果直 接 归于 代 位 权 人 ,这 一 方 面 节 省 了 交 易成 本 ,大 大 提高 了债 权 人 行 使 代 位权 的积 极 性 ,有效 地 弥 补 了传 统 债权 人代 位 权 制 度的缺陷 ,但其又在很多方面作 了较传统民法债权人代 位 权 制 度较 狭 窄 的规 定 ,从 而 不 利 于 其 债权 保 全 功 能 的 充分 发 挥 。 ( )我 国 债权 人 代位 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l 二 、代位 权 行使方式的问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必须通过诉讼 方式 ,对此 国外立法采取 了两种方式 ,即裁判方式和直
一
、
直接 危 及 代位 权 制度 存在 的 价值 及 意 义 。3 、违背 债 的保 全制度的基本价值。效率 与公正永远是立法者和司法者 必 须加 以考 虑 的 两 大 价值 取 向 ,在 它们 构 成 冲 突 时 ,寻 求二者之 间的平衡显得至关重要。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 在 强调 效 率 的 同 时 ,背离 了公 平 的轨 道 ,在 提 高 司法 效 率的表象下,掩藏着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危机 。
人 的 债权 ,维 护 债权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可 以 在 法条 中明 确 规 定 提 起 代 位 权 诉讼 的债 权 人 优先 受 偿 ,让 合 同法 解 释 打破 “ 入库规则”的这一突破 明朗化 ,从而避免实践中 相似的案件出现不同处理结果的现象出现 。 ( )适 当扩 大 行 使 代位 权 的 主 体 。 代位 权 设 立 的 二 目的在于保 护债权 人的利益 ,它的优势 主要体现 为高 效 、快捷 。而确定代位权的主体则是行使这一保护方式 的重要之举。但是依据 中国 合同法》7 条有规定 ,很 3 多债 权 人 则 被排 除 在 代 位 权 主体 之 外 。 这样 ,有 悖 于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的 宗 旨 。 因此 ,应 扩 大 代 位 权 主体 的 范 围 , 即凡 债 务 人 怠于 行 使 对 第 三 人 的权 利 ,以致 影 响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实 现 时 ,不 论 该 债 发生 的根 据 是 否为 合 同 ,债权 人 均 可适 当 增加 行使 代 位权 的权 利 。 ( )适 当 增加 债权 人 行 使 代 位权 的权 种 。 《 同 三 合 法》第7 条规定 ,代位权行使 的内容为债务人的 “ 3 到期 债 权 ” ,但 专 属 于 债务 人 自身 的 除 外 。可 见 , 合 同 法 排除了未到期债权以及债务人的其他权利成为代位 权标的的可能性 。代位权内容 的狭窄导致债权人代位权 制 度 功 能 的减 弱 。 因此 ,适 当增 加 代位 权 的权 种 是 增 强 该 制 度 生 命 力 的重 要 方 面 。适 当增 加 债 务人 的 代 位 权权 种 已成为当今立法的趋势 ,结合各 国立法及我 国的债法 实践 ,今后 的立法可增加物权及物上请求权 、形成权与 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等。 ( 四)在程序上应有更具体的规范 。由于我 国民事 立法 总体上忽 视程序机 制 ,已经带来不 良后 果 。尽 管 《 同 法 解 释 中对 原 来 的 ( 同法 》 有 了较 大 的 补 充 合 ( 合 作用 ,可是其可操作性还是不够 。如各有关 当事人的诉 讼 地 位 问题 等 。 因此 ,应 在程 序 上 应 有 更具 体 的 规 范 , 增加对第三人异议的审查程序等 ,从而有利于生效法律 文 书 的执 行 。 结 束 语 :我 国债权人代位 权制度 的完善是一 个渐
三、完善代位权 制度的途径 思考 当前我 国债权人代位制度设计有其优点 ,但也存在 些缺点 。因此 ,我国需要在实践 中借鉴国内外先进经 验,进一步完善代位权制度。 ( )明确代位债权人优行受偿制度。为保护债权 一
一
接行使的方式 。债权人可通过这两种方式加 以行使 。然
而 现 实 中我 国 合 同 法 》 的观 点 是 代 位 权 的 行使 方 式 只 有诉讼方式 ,不允许债权 人直接 向债务人主张 。可见我 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方式 单一 。2 、现行 代位权制度 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在被 执行人 ( 债务人 )不能清偿债务时 ,申请人执行人 ( 债 进的实践过程 ,需要结合本国国情 ,并借鉴 国外先进经
参考文献 :
【 】 平 , 健 . 马 法 基 础 【 . 京 : 国 政 法 大 学 出版 1江 米 罗 M】 北 中
社 ,9 7:1 . 1 8 2 0
法学新论
论我 国的债权人代位权 制度
文/张宣斌
摘 要 :债权人 代位权 制度作 为合 同法所确立的一项债权保全措施 ,对于保护债权人权 益具有重要作 用,是 我 国民事法律 中的一 项重要制度 。本文通过对我 国债权人代 位权 制度现状及 存在 问题 的分析 ,拟就对完善我 国 债权 人代位权 制度作 出初 步探索 。
权人)可直接接受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的清 验 ,这样 ,才能完善相关法律体 系,从而真正推动法律 ~… 井 偿。这样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债务人和 第三人 ( 即 的 作者单位 :总参谋部陆航部干事 次债务人 )财产的双重保障 ;而选择代位权诉讼 ,则有
可 能 使真 正 有 履 行 能 力 的 债务 人 逃 脱 干 系 ,从 而 导 致 债 权 人 利 益面 临 一 定 的 风 险 。这 种 消 极 后 果 的 存在 ,可 能
中图章编号 :10 -9 6 2 1 )0 4c一 2 7 0 0 9 16( 0 0 l () o 3 — l
债权 人的 代 位 权 是 一 种 债 的保 全 制 度 ,是 债 权 人 所 固 有 的一 种 实 体 法 上 的权 利 。代 位 权 制 度是 为 了担 保 债 权 人 的 债权 的 实 现 而 设立 的 法 律 制 度 ,19 年 我 国合 同 99 法首 次 规 定 了 代位 权 制 度 ,对 健 全 我 国 民法 中债 权 的 担 保体 系具 有 重要 意 义 。 债权 人代位权 制度概述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在传统 民法里 ,是指当债务人 怠 于行使 其到期权利 而可能 危及债权 人的债权 之实现 时 , 债权 人 得 以其 自己之 名 义 代位 行 使 债 务 人 之 权利 , 以避免责任财 产的不 当减损的制度。根据一些学者的观 点, “ 代位权制度起源于 罗马法 ”,… 而作为一种法律 制 度 正 式 确 立于 法 国 。此 后 ,意大 利 、 日本 及 我 国 台湾 的民法里都确认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国于 19通过 99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第7 条 规 定 : “ 债务 人 3 因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 以 向 人 民法 院 请 求 以 自 已的 名 义 代 位 行 使 债 务 人 的 债 权 。”这表 明代位权 制度在我 国法律体 系 中得 到了确 立 , 使 代 位 权 制 度 从 以 往 学 者 的 理 论 中 走 进 了 社 会 生 活 。债 权 人代 位 权 制 度 在 大 陆 法 系 民法 中几 乎都 有所 规 定 ,但 由于 各 国的 历 史 文化 背景 、价 值 观念 迥异 与政 策 取 向 等 不 同 ,在 制 度 构 成 上存 在 着 差 异 。我 国有 着 自己 的 国情 ,在吸收借鉴 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后 ,根据本 国的 社 会实 践 ,形 成 了有 自己特 色 的 代位权 制 度 。 二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 问题 ( )我 国债权人 代位权 制度 的现状 。在 ( 同 一 《 合 法》颁布之前 ,我 国没有代位权制度的规范基础。19 99 年 通 过 的 合 同 法 对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制 度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我 国现 行 的 债 权 人 代位 权 制 度 排 除 了 传 统 民法 “ 入 库 规 则 ” 的适 用 ,规 定 代 位权 的行 使 效 果直 接 归于 代 位 权 人 ,这 一 方 面 节 省 了 交 易成 本 ,大 大 提高 了债 权 人 行 使 代 位权 的积 极 性 ,有效 地 弥 补 了传 统 债权 人代 位 权 制 度的缺陷 ,但其又在很多方面作 了较传统民法债权人代 位 权 制 度较 狭 窄 的规 定 ,从 而 不 利 于 其 债权 保 全 功 能 的 充分 发 挥 。 ( )我 国 债权 人 代位 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l 二 、代位 权 行使方式的问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必须通过诉讼 方式 ,对此 国外立法采取 了两种方式 ,即裁判方式和直
一
、
直接 危 及 代位 权 制度 存在 的 价值 及 意 义 。3 、违背 债 的保 全制度的基本价值。效率 与公正永远是立法者和司法者 必 须加 以考 虑 的 两 大 价值 取 向 ,在 它们 构 成 冲 突 时 ,寻 求二者之 间的平衡显得至关重要。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 在 强调 效 率 的 同 时 ,背离 了公 平 的轨 道 ,在 提 高 司法 效 率的表象下,掩藏着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危机 。
人 的 债权 ,维 护 债权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可 以 在 法条 中明 确 规 定 提 起 代 位 权 诉讼 的债 权 人 优先 受 偿 ,让 合 同法 解 释 打破 “ 入库规则”的这一突破 明朗化 ,从而避免实践中 相似的案件出现不同处理结果的现象出现 。 ( )适 当扩 大 行 使 代位 权 的 主 体 。 代位 权 设 立 的 二 目的在于保 护债权 人的利益 ,它的优势 主要体现 为高 效 、快捷 。而确定代位权的主体则是行使这一保护方式 的重要之举。但是依据 中国 合同法》7 条有规定 ,很 3 多债 权 人 则 被排 除 在 代 位 权 主体 之 外 。 这样 ,有 悖 于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的 宗 旨 。 因此 ,应 扩 大 代 位 权 主体 的 范 围 , 即凡 债 务 人 怠于 行 使 对 第 三 人 的权 利 ,以致 影 响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实 现 时 ,不 论 该 债 发生 的根 据 是 否为 合 同 ,债权 人 均 可适 当 增加 行使 代 位权 的权 利 。 ( )适 当 增加 债权 人 行 使 代 位权 的权 种 。 《 同 三 合 法》第7 条规定 ,代位权行使 的内容为债务人的 “ 3 到期 债 权 ” ,但 专 属 于 债务 人 自身 的 除 外 。可 见 , 合 同 法 排除了未到期债权以及债务人的其他权利成为代位 权标的的可能性 。代位权内容 的狭窄导致债权人代位权 制 度 功 能 的减 弱 。 因此 ,适 当增 加 代位 权 的权 种 是 增 强 该 制 度 生 命 力 的重 要 方 面 。适 当增 加 债 务人 的 代 位 权权 种 已成为当今立法的趋势 ,结合各 国立法及我 国的债法 实践 ,今后 的立法可增加物权及物上请求权 、形成权与 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等。 ( 四)在程序上应有更具体的规范 。由于我 国民事 立法 总体上忽 视程序机 制 ,已经带来不 良后 果 。尽 管 《 同 法 解 释 中对 原 来 的 ( 同法 》 有 了较 大 的 补 充 合 ( 合 作用 ,可是其可操作性还是不够 。如各有关 当事人的诉 讼 地 位 问题 等 。 因此 ,应 在程 序 上 应 有 更具 体 的 规 范 , 增加对第三人异议的审查程序等 ,从而有利于生效法律 文 书 的执 行 。 结 束 语 :我 国债权人代位 权制度 的完善是一 个渐
三、完善代位权 制度的途径 思考 当前我 国债权人代位制度设计有其优点 ,但也存在 些缺点 。因此 ,我国需要在实践 中借鉴国内外先进经 验,进一步完善代位权制度。 ( )明确代位债权人优行受偿制度。为保护债权 一
一
接行使的方式 。债权人可通过这两种方式加 以行使 。然
而 现 实 中我 国 合 同 法 》 的观 点 是 代 位 权 的 行使 方 式 只 有诉讼方式 ,不允许债权 人直接 向债务人主张 。可见我 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方式 单一 。2 、现行 代位权制度 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在被 执行人 ( 债务人 )不能清偿债务时 ,申请人执行人 ( 债 进的实践过程 ,需要结合本国国情 ,并借鉴 国外先进经
参考文献 :
【 】 平 , 健 . 马 法 基 础 【 . 京 : 国 政 法 大 学 出版 1江 米 罗 M】 北 中
社 ,9 7:1 . 1 8 2 0
法学新论
论我 国的债权人代位权 制度
文/张宣斌
摘 要 :债权人 代位权 制度作 为合 同法所确立的一项债权保全措施 ,对于保护债权人权 益具有重要作 用,是 我 国民事法律 中的一 项重要制度 。本文通过对我 国债权人代 位权 制度现状及 存在 问题 的分析 ,拟就对完善我 国 债权 人代位权 制度作 出初 步探索 。
权人)可直接接受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的清 验 ,这样 ,才能完善相关法律体 系,从而真正推动法律 ~… 井 偿。这样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债务人和 第三人 ( 即 的 作者单位 :总参谋部陆航部干事 次债务人 )财产的双重保障 ;而选择代位权诉讼 ,则有
可 能 使真 正 有 履 行 能 力 的 债务 人 逃 脱 干 系 ,从 而 导 致 债 权 人 利 益面 临 一 定 的 风 险 。这 种 消 极 后 果 的 存在 ,可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