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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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试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利益 ; 保险金 , 主要是基于人 寿保险 而产生 ; 其他不得扣押 的权利 等。 2 .扩大后 客体的范围 ( )除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债权以外的债权 1 对这 个问题 , 学理上基本没有什么争议 , 但是我 国合 同法 及其 司法 解释却规定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 的客体 , 仅

对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行 使 要 件 的 反 思
体应该包括 : 债权 、 物权及物上请求权 、 成权 、 讼上 的 形 诉
权利和公 法 上 的权 利 … 、 务 人 的代 位 权 和 撤销 权 债
对债权人代位权 的构成要件 , 我国立法和学理上的观 点颇不一致 。立法上的明确要 求是 在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 关
等 。本 文认 为 , 以上观点都值得商榷 , 权人代位权 的客 债
体应当适当扩大。 1 .扩 大 的 原则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是 若干问题的解释( 》 简 一) (
称《 合同法司法解释》 第 1 条 中体现 出来的, ) 1 主要包括: 债
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 权人造成损害 ; 债务人 的债权已经到期 ;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 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债权等内容。而现行的学理上 , 对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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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第 5期
总 第 11期 4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Junl f aj gU i r t o i neadE oo c ora o N ni nv sy f n c n cnmi n e i F a s
No 5, 0 6 . 20 S ra No 1 1 eil . 4
债权人代位权 制度 , 主要体 现在《 同法》 7 合 第 3条 ,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1. 引言1.1 介绍代位权制度的背景意义代位权制度作为民事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变身为债务人,直接取得债务人对第三人、国家或者其他组织的债务,从而实现债权的保全和实现。

代位权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债务人无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维权困境。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代位权的确立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也有助于优化债权关系,促进债务人的债务清偿。

在实践中,代位权制度的运用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金融安全与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1.2 提出对代位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性提出对代位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性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促进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和债务人破产情况下的顺利处理。

完善代位权制度可以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水平,促进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对代位权制度的完善也可以有效应对债务人破产情况下的情况,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加强对代位权行使程序的监督,可以规范债权行使的程序和方式,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增强法治意识、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代位权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正文2.1 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现行法律中,关于代位权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债权人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常常面临法律不明确的困惑,无法准确把握权利和义务。

2. 代位权行使流程繁琐:在实际操作中,代位权的行使流程过于繁琐,需要多方协调和审批,时间成本较高。

这导致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遇到了一定的阻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代位权的优先顺位不清晰:在很多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的优先顺位并不清晰,导致债权人之间出现优先权的纠纷。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5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5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林智明[提要] 《合同法》及其解释(一)规定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促进我国企业体制改革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若干的司法务实问题作了探讨,并在与传统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比较的基础上,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总体的评析。

全文共6300字。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企业体制改革,三角债,《合同法》解释(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

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债的保全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填补了法律漏洞,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更周密更细致的法律依据,对解决企业“三角债”优化民商交易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谈些看法。

一、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分析代位权在民法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继承人代位权和求偿代位权,而后者又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务人代位权。

可见,债权人代位权系民法上代位权的种概念。

其在债法领域正式确立于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此后,《西班牙民法典》第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日本民法典》第423条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42条亦有类似规定。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雏形最先见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但其仅适用于诉讼终结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的情形,从而不具备普遍的意义。

为此,《合同法》第73条作了更综合普遍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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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摘要本文由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出发,从古今中外国家和地区对代位权制度的产生、发展谈起,阐述了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逐步运用、发展和立法上的设立,从学理上对我国当前债权人代位制度进行了解析。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代位权成立具备的要件、代位权行使的性质要求、范围要求、主体要求、程序要求以及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然后,依据代位权制度在行使条件、行使方式和客体方面,对我国现行债权人制度和传统的债权人制度进行了比较。

最后,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度价值角度,剖析了新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现实问题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问题。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新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为我国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是对传统理论规定的重大突破,通过诉讼途径行使代位权,使得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突破了传统的“债权相对性”原则,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1】提起诉讼,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还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第三人执行困难的问题。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简化了诉讼程序,是对传统代位权理论即“入库规则【2】”的一种大胆突破,体现了中国特色,确保了债权人利益的尽早实现。

一、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的规定,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

随后,相继一些国家和地区亦有了此类规定。

试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新变化

试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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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6月
第3 O卷 第 2期
新疆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 n l f ij n nv ri (o i ce c d in o ra 。 ni gU ies y S c l l eE io ) X a t aS a t
19 9 9年 3月 1 日通 过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台 5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同 法 》 , 次 规 定 了 债 权 人 代 ( 台 )首 位 权 制 度 , 在 此 之 前 的 我 国 的 一 些 司 法 解 释 虽 也 而 触 及 到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制 度 , 都 没 有 将 其 作 为 一 项 但 制度 明确 予 以肯认 , 是 将其 确定 为一项 执 行手段 只
论 形成 l 说 。 r通
为 行 为 . 代 理 人 则 是 为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代 而
理权。
4 .代 位 权 是 实 体 上 的 权 利 而 非 程 序 上 的 权 利 。 代 位 权 行 使 的 目的 并 非 从 法 院 取 得 强 制 力 而 直 接 受 清 偿 以 满 足 债 权 , 是 代 债 务 人 行 使 其 对 第 三 人 而 的 权 利 , 保 全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 而 增 加 债 权 的 担 以 从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制 度 确 立 以 来 , 多 学 者 对 其 展 众
开 丁广 泛 而 深 入 的 讨 论 , 然 大 家 在 一 些 问 题 上 还 虽 存 在 分 歧 和 争 议 , 在 大 多 数 问题 上 大 家 都 已 达 成 但 了 共 识 并 使 有 关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制 度 的 一 些 基 本 理
对 这 一变化 作一讨 论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让第三方接替债权人的地位与权利,对债务人进行追索。

这一制度的设立为应对债务违约情况提供了解决途径,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反思与完善。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存在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基石。

然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将债权人的权力交给了第三方,剥夺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追索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限制。

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平衡,使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位置。

因此,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应充分考虑契约自由原则,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法律逻辑上的不合理。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专属性权,即债权人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性。

然而,这种特殊性使代位权在法律逻辑上具有局限性,难以与其他权益进行合理对接。

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债权人代位权无法得到顺利行使,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其在不同领域的适用性。

另外,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法律条件,使得操作过程繁琐复杂。

例如,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和审理,这就需要债权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特别是在跨国交易或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更加困难。

因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需要简化程序,降低操作难度,提高行使效率。

最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潜在的风险和滥用。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有些债权人可能滥用代位权的行使,对债务人施加过度的压力,使其陷入困境。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管和惩罚机制,对滥用代位权行为进行制约和打击。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

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确实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那么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那么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确实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一、引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债权,从而使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以寻求债务的履行。

这一制度在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债务履行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研究。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含义和作用1.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代位权使债权人能够及时收回债权,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

2.促进债务履行。

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促使债务得到及时履行。

第三人接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可以追究债务人的责任,推动债务的履行。

3.降低诉讼成本。

债权人代位权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减少与债务人的诉讼纠纷,减轻债权人的诉讼成本。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方式1.协议转让。

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债务人也同意接受第三人作为债权人。

2.精神转让。

债权人在行使债权时,明示或默示地表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债权的有效持有人。

3.法律转让。

债权人通过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将其债权强制转让给第三人。

四、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问题与展望目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我国尚存在一些问题1.制度规范不足。

我国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规范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实践中存在的困难。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面临一些难题,如债务人抵押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等。

未来,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促进债务的履行。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

制定更为详细和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转让程序等进行规范,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2.完善相关机制。

建立健全债权人代位权的实施机制,包括转让程序、债务人配合等各方面的配套机制,提高债权人代位权的实效性。

3.增加宣传和教育力度。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借贷关系日益频繁,债务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债务纠纷处理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为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别阐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效力和实践操作等问题,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将其拥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即代位权人,代位权人取代债权人,成为债权的新权利人。

其核心是代位权人获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债权的收益权。

二、种类按照实现方式可以分为诉讼代位和非诉讼代位两种。

1、诉讼代位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可以代替债权人参加诉讼并享有对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但对诉讼风险承担有限,即仅有债权人所拥有的权益。

2、非诉讼代位非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无权参与诉讼,但可以行使债权人权利,进行债权的收取。

这种方式适用于债权人满足清偿条件,但不想自己亲自实现债权的情况。

三、适用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债权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法人。

2、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债权的性质和种类必须允许转让。

3、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4、代位权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主体。

四、效力1、代位权的效力与债权人的权利相同。

2、债务人不得拒绝承认代位权人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代位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3、代位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必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实践操作在实践操作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或专业公司进行实现。

同时,代位权人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代位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诉讼要求。

2、代位权人需要对债权进行核查,确保债权真实存在。

3、代位权人需要向债务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

4、代位权人应对债权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债权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民法典代位权的法律后果(3篇)

民法典代位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权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滥用财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明确了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代位权的概念、行使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债权,以实现债权的一种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4. 债务人的债权与第三人的债权不存在混同、不可分等情形。

四、代位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交代位权诉讼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和第三人参加诉讼。

3.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代位权诉讼,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决。

4. 判决或者裁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五、代位权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得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已经免除为由拒绝履行。

2.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其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3. 如果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败诉,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并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4. 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如果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欺诈、隐瞒等不正当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案例分析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到期未偿还。

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欠丙公司50万元,且丙公司已经到期未偿还。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民法典中的代位权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的代位权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的代位权法律规定是什么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付。

债权⼈⾏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直接由次债务⼈负担。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的相关合同代位权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中的代位权法律规定是什么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代位权的特点是什么1、代位权是债权⼈代替债务⼈向债务⼈的债务⼈(即次债务⼈)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

2、代位权是⼀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论第三⼈是否约定,债权⼈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以⾃⼰的名义⾏使债务⼈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和第三⼈的请求权。

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为了保全债权,⽽代替债务⼈⾏使债务⼈的权利,⽽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的财产优先受偿。

三、代位权的要件包括哪些1、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怠于⾏使权利的⾏为已经对债权⼈造成损害。

4、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债务⼈对于第三⼈的权利,为债权⼈代位权的标的。

债权⼈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享有的权利与第三⼈⽆涉,⾃不得成为债权⼈代位权的⾏使对象。

四、代位权的⾏使主体是谁债权⼈代位权⾏使的主体是债权⼈本⼈,并且由债权⼈以⾃⼰的名义代债务⼈之位⾏使。

当某⼀债权⼈已⾏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不得就同⼀权利再次⾏使代位权。

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以同⼀次债务⼈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作为共同原告。

债权⼈⾏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与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与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活跃,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逐渐的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怎样解决好这些债权债务纠纷也成为民事法律所关注的对象。

特别是在当今社会,货与款可能在大部分情况下并不是同时交付的,伴随着商业的风险和个体的信用差别,产生了各种债权债务的纠纷,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完善法律规定以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做好法律的界限,以期能更好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债的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解决多个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欠款的解决提供了法律的支撑。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因怠于行使自身的权利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时,就有必要对债务人的漠视行为加以法律的拘束。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保证。

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以确保能够及时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而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窄,为了能够使该项制度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可供操作,有必要对该项制度做进一步探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很不利,然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加之我国债权保全机制的不完备,往往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为弥补此漏洞,我国《合同法》第73条确立了代位权制度,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代位权制度被极少运用,因而有必要对其存在的缺陷及相应的完善措施加以探讨。

关键词:代位权;代位权客体;代位权诉讼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履约,”享有对他人的债权而不积极行使,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以自己为原告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①鉴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三角债”、”连还债”等现象不断涌现,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该条款对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使得我国债的保全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文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作出了规定,抛弃了传统的”入库规则”,采用了节约诉讼资源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规则。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解决特定的问题,达到其最初的立法目的。

代位权诉讼制度自确立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被运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亟需完善。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应予以适当扩大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的行使方式和客体范围,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对该条款的理解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债权种类只能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这就使得代位权制度的债的保全功能受到限制,致使其仅能在少数债的关系中发挥作用。

浅析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浅析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于受领 , 则无疑与设置此程序的 目的不相吻合 。退一步讲 , 即使债权 人及时受领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后, 债权人还得再向债务人行使请求 人 ,但这种扩 张只是对其进行 的补 充和完 善。我 国债权人代位权 的 直 的规 定 , 得债 权 人代 位 权成 为债 的 实 现 手 段 , 使 改变 权 以实现债权 , 这显然是人为的使程序就得复杂起来 , 增加 当事人 的 “ 接 受 偿 规 则” 诉累和诉讼成本 , 浪费司法资源 , 不符合诉讼 经济原则 。而按照我 国 的“ 直接受偿规则” 将所 获利益直接归属于债权人, , 则可 以简化程序 , 减少 中间环节 , 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 3“ .直接 受偿规则” 有利 于激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 并符合公平 正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9 6070 10.5220 ) .6.1 0
权人清偿债务 , 正好实现这一 目的 。若让其他人共享, 则不符合公平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33
我 国代位 权制度的特点


( ) 一 债权人代住权 的行 使方式单一 原则。 也有利于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债权人的激励机制 , 与公平 根据我 国法律规定,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 正义这 一法律总的精神相吻合 。
最 终 目的 , 根 本 上 解 决 长 期 困扰 我 国经 济 的“ 角 债 ” 从 三 问题 。 2 “ 接 受 偿 规 则 ” 于 操 作 , 便诉 讼 , 约 成 本 .直 便 方 节
规定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后 可直接取得相应利益, 就意味着法院在 审理代位权诉讼 的同时, 既要先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是否有合法有 效的债权 , 又要防止对同一债权重复裁判保护的局面出现 。从而引起 ,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必 须 有 特定 的 义 务 主体 的 帮 助 。债 权 的 这 典 或 债 法 中 。其 性 质 属 实 体 权 利 已无 太 大 求 权 , 务 人 对 他 人 享 有 的 担 保 物 权 , 先 债 优 种 相 对 性 .决定 了债 只 发 生 于 特定 的 当 事 争 汉 。 属 实 体 权 利 的 哪 一 种 , 但 目前 , 要 权 , 主 以财产利益为 目的的形成权 , 害赔偿 损
定 为 无 效 或 者 可 撤 销 的 债 权 债 务关 系 , 其 都 在 所 不 问 ,其 表 现 通 常是 不 主 张 权 利 或
传 统 的 债 权 人 的 代 位 权 是 指 债 权 人 为 效 力应 当是 自始 无 效 。 并 且 作 为 有过 错 方 者迟延主张权 利 , 这是一种观点 ; 还有一种
保全其债权 ,以 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 的债 务人 的给 无 过错 的债 权 人造 成 损失 观 点 认 为 。 谓 怠 于行 使 , 指 债 务 人 能 通 所 是
权 利 之 权 利 。 权 人 的 代 位 权 , 早 出现 于 的。 债 最 债务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只有在法 院确 过 诉 讼 或 仲 裁 的 方 式 向 其 债 务 人 主 张 权 法 国 民法 典 。该 法典 的第 1 8 6条 , 班 牙 定 为合 法债 权 之 后 ,债 权 人 才 能 行 使 代 位 利 。 者更 同意 第 二 种 观 点 , 为债 务 人 通 6 西 笔 因该 法 若 干 权 。 如果 债 权 债 务关 系并 不 成 立 或 者 因违
所谓怠于行使 其权 利 。是指应行使并
问题的解释 中。在第 l~ 2条对代位权制 法 而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或 者被 撤 销 ,或 者 债 权 且能行使 而不行使其权利 。 12 所谓 应行使 。 是

浅析债法上代位权制度

浅析债法上代位权制度

52006.9法制园地浅析债法上代位权制度□秦晓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本文对代位权制度的特点、性质、成立要件以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该制度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代位权债的保全债的转移债务清偿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51-0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代位权的特点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主要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一般而言,债权并没有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不得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但是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它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而具有对外的效力,以达到债的保全的目的。

第二,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而非就受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因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为法律所禁止。

第三,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而且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二、代位权的性质(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3篇)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本文将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法律依据、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特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债权人本人。

2. 权利性质: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无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

3. 行使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4. 行使范围: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否则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债权,或者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否则无权行使代位权。

4.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有效,否则代位权无法行使。

五、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代位权,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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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在性质上,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

「1」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

该法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指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其债权的实现。

《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没有生效,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的债权因过诉讼时效成为一种自然债权,债权人均不享有合法且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具有可撤销因素的情况下,应当由债务人主动提出撤销的请求,法院才能审查。

在债务人未提出撤销之诉时债权人的债权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能够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的实现。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按照传统代位权理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则可能因为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而使其权利得不到实现。

能够行使,则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行使的能力。

若因次债务人无法找到或由于其它客观情况致使债务人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则不构成怠于行使。

「2」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并非怠于行使而是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属于债的保全中撤销权制度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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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债 权人 代 位 权 制度 ; 完善 ;探 索
中图章编号 :10 -9 6 2 1 )0 4c一 2 7 0 0 9 16( 0 0 l () o 3 — l
债权 人的 代 位 权 是 一 种 债 的保 全 制 度 ,是 债 权 人 所 固 有 的一 种 实 体 法 上 的权 利 。代 位 权 制 度是 为 了担 保 债 权 人 的 债权 的 实 现 而 设立 的 法 律 制 度 ,19 年 我 国合 同 99 法首 次 规 定 了 代位 权 制 度 ,对 健 全 我 国 民法 中债 权 的 担 保体 系具 有 重要 意 义 。 债权 人代位权 制度概述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在传统 民法里 ,是指当债务人 怠 于行使 其到期权利 而可能 危及债权 人的债权 之实现 时 , 债权 人 得 以其 自己之 名 义 代位 行 使 债 务 人 之 权利 , 以避免责任财 产的不 当减损的制度。根据一些学者的观 点, “ 代位权制度起源于 罗马法 ”,… 而作为一种法律 制 度 正 式 确 立于 法 国 。此 后 ,意大 利 、 日本 及 我 国 台湾 的民法里都确认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国于 19通过 99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第7 条 规 定 : “ 债务 人 3 因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 以 向 人 民法 院 请 求 以 自 已的 名 义 代 位 行 使 债 务 人 的 债 权 。”这表 明代位权 制度在我 国法律体 系 中得 到了确 立 , 使 代 位 权 制 度 从 以 往 学 者 的 理 论 中 走 进 了 社 会 生 活 。债 权 人代 位 权 制 度 在 大 陆 法 系 民法 中几 乎都 有所 规 定 ,但 由于 各 国的 历 史 文化 背景 、价 值 观念 迥异 与政 策 取 向 等 不 同 ,在 制 度 构 成 上存 在 着 差 异 。我 国有 着 自己 的 国情 ,在吸收借鉴 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后 ,根据本 国的 社 会实 践 ,形 成 了有 自己特 色 的 代位权 制 度 。 二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 问题 ( )我 国债权人 代位权 制度 的现状 。在 ( 同 一 《 合 法》颁布之前 ,我 国没有代位权制度的规范基础。19 99 年 通 过 的 合 同 法 对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制 度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我 国现 行 的 债 权 人 代位 权 制 度 排 除 了 传 统 民法 “ 入 库 规 则 ” 的适 用 ,规 定 代 位权 的行 使 效 果直 接 归于 代 位 权 人 ,这 一 方 面 节 省 了 交 易成 本 ,大 大 提高 了债 权 人 行 使 代 位权 的积 极 性 ,有效 地 弥 补 了传 统 债权 人代 位 权 制 度的缺陷 ,但其又在很多方面作 了较传统民法债权人代 位 权 制 度较 狭 窄 的规 定 ,从 而 不 利 于 其 债权 保 全 功 能 的 充分 发 挥 。 ( )我 国 债权 人 代位 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l 二 、代位 权 行使方式的问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必须通过诉讼 方式 ,对此 国外立法采取 了两种方式 ,即裁判方式和直


直接 危 及 代位 权 制度 存在 的 价值 及 意 义 。3 、违背 债 的保 全制度的基本价值。效率 与公正永远是立法者和司法者 必 须加 以考 虑 的 两 大 价值 取 向 ,在 它们 构 成 冲 突 时 ,寻 求二者之 间的平衡显得至关重要。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 在 强调 效 率 的 同 时 ,背离 了公 平 的轨 道 ,在 提 高 司法 效 率的表象下,掩藏着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危机 。
人 的 债权 ,维 护 债权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可 以 在 法条 中明 确 规 定 提 起 代 位 权 诉讼 的债 权 人 优先 受 偿 ,让 合 同法 解 释 打破 “ 入库规则”的这一突破 明朗化 ,从而避免实践中 相似的案件出现不同处理结果的现象出现 。 ( )适 当扩 大 行 使 代位 权 的 主 体 。 代位 权 设 立 的 二 目的在于保 护债权 人的利益 ,它的优势 主要体现 为高 效 、快捷 。而确定代位权的主体则是行使这一保护方式 的重要之举。但是依据 中国 合同法》7 条有规定 ,很 3 多债 权 人 则 被排 除 在 代 位 权 主体 之 外 。 这样 ,有 悖 于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的 宗 旨 。 因此 ,应 扩 大 代 位 权 主体 的 范 围 , 即凡 债 务 人 怠于 行 使 对 第 三 人 的权 利 ,以致 影 响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实 现 时 ,不 论 该 债 发生 的根 据 是 否为 合 同 ,债权 人 均 可适 当 增加 行使 代 位权 的权 利 。 ( )适 当 增加 债权 人 行 使 代 位权 的权 种 。 《 同 三 合 法》第7 条规定 ,代位权行使 的内容为债务人的 “ 3 到期 债 权 ” ,但 专 属 于 债务 人 自身 的 除 外 。可 见 , 合 同 法 排除了未到期债权以及债务人的其他权利成为代位 权标的的可能性 。代位权内容 的狭窄导致债权人代位权 制 度 功 能 的减 弱 。 因此 ,适 当增 加 代位 权 的权 种 是 增 强 该 制 度 生 命 力 的重 要 方 面 。适 当增 加 债 务人 的 代 位 权权 种 已成为当今立法的趋势 ,结合各 国立法及我 国的债法 实践 ,今后 的立法可增加物权及物上请求权 、形成权与 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等。 ( 四)在程序上应有更具体的规范 。由于我 国民事 立法 总体上忽 视程序机 制 ,已经带来不 良后 果 。尽 管 《 同 法 解 释 中对 原 来 的 ( 同法 》 有 了较 大 的 补 充 合 ( 合 作用 ,可是其可操作性还是不够 。如各有关 当事人的诉 讼 地 位 问题 等 。 因此 ,应 在程 序 上 应 有 更具 体 的 规 范 , 增加对第三人异议的审查程序等 ,从而有利于生效法律 文 书 的执 行 。 结 束 语 :我 国债权人代位 权制度 的完善是一 个渐
三、完善代位权 制度的途径 思考 当前我 国债权人代位制度设计有其优点 ,但也存在 些缺点 。因此 ,我国需要在实践 中借鉴国内外先进经 验,进一步完善代位权制度。 ( )明确代位债权人优行受偿制度。为保护债权 一

接行使的方式 。债权人可通过这两种方式加 以行使 。然
而 现 实 中我 国 合 同 法 》 的观 点 是 代 位 权 的 行使 方 式 只 有诉讼方式 ,不允许债权 人直接 向债务人主张 。可见我 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方式 单一 。2 、现行 代位权制度 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在被 执行人 ( 债务人 )不能清偿债务时 ,申请人执行人 ( 债 进的实践过程 ,需要结合本国国情 ,并借鉴 国外先进经
参考文献 :
【 】 平 , 健 . 马 法 基 础 【 . 京 : 国 政 法 大 学 出版 1江 米 罗 M】 北 中
社 ,9 7:1 . 1 8 2 0
法学新论
论我 国的债权人代位权 制度
文/张宣斌
摘 要 :债权人 代位权 制度作 为合 同法所确立的一项债权保全措施 ,对于保护债权人权 益具有重要作 用,是 我 国民事法律 中的一 项重要制度 。本文通过对我 国债权人代 位权 制度现状及 存在 问题 的分析 ,拟就对完善我 国 债权 人代位权 制度作 出初 步探索 。
权人)可直接接受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的清 验 ,这样 ,才能完善相关法律体 系,从而真正推动法律 ~… 井 偿。这样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债务人和 第三人 ( 即 的 作者单位 :总参谋部陆航部干事 次债务人 )财产的双重保障 ;而选择代位权诉讼 ,则有
可 能 使真 正 有 履 行 能 力 的 债务 人 逃 脱 干 系 ,从 而 导 致 债 权 人 利 益面 临 一 定 的 风 险 。这 种 消 极 后 果 的 存在 ,可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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