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职改办[2013]135号-档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着力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称层级和岗位设置根据国家规定,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
高校教师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类型保持总体不变,一般设教学型、科研型、教学科研型、社会服务推广型等岗位类型。
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调整岗位类型设置。
二、自主科学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分类制定评价标准。
各高校应立足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层次、学科领域教师,自主制定不低于《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人社部发〔2020〕100号)要求、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职称评价标准。
原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0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实验技术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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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实验技术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124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现将《湖北省实验技术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30日湖北省实验技术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实验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促进实验技术工作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实验技术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实验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实验师,初级职务名称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设置有独立实验室的其他部门、单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实验技术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五)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高级实验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4、大学专科(两年制)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13年以上,大学专科(三年制)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12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技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从事实验师工作5年以上。
湖北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例——鄂职改办[2013]1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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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09-16 稿件来源: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鄂职改办[2013]119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现将《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30日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的申报和评审,按照教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划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4种类型。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岗在职教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五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职业资格;(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鄂职改办〔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鄂职改办〔2013〕7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程序,提高职称评审的质量,增强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负责组建、报批、备案省内高、中级评委会;制定省内各专业评审标准和条件;统筹安排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审核指导下发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材料受理通知;指导各协办单位召开年度评委会,对各高级评委会评审工作进行驻会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根据政府职改部门的委托,相关协办单位承担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各协办单位应加强与政府职改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涉及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
根据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省、市政府职改部门可组建特殊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相应级别特殊评审。
二、规范评委会的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评委会按国家统一规定分专业组建,由本专业领域内的专家组成。
评委会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分别负责评审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全省各级评委会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全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要求。
全省各专业高级评委会统一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人社部备案;省直单位中级评委会由省职改办批准组建;市州中级评委会由市州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评审范围由省职改办确定。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鄂职改办〔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格证书管理,切实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捷、规范的办证、认证服务,现就我省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证书的印制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鄂职改办〔2001〕109号)和《关于启用新版湖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01〕189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行全省集中管理,未经授权,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自行印制资格证书,更不能擅自翻印省职改办统一印制的证书,任何“伪造、贩卖假资格证书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查处”。
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杜绝任何违法印证行为,切实维护证书的严肃性。
(一)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资格证书全省各类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资格证书,继续按鄂职改办函〔2001〕189号和省职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01〕167号)规定执行,高级资格证书统一由省职改办印制;市州评审(认定)的中初级授权市州人社局(职改办)印制;省直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中评委评审(认定)的中初级统一由省职改办提供证书。
(二)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全省各类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包括职(执)业资格类考试、职业水平类考试和“以考代评”类资格考试等,下同),全国性统一考试,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
高职高专职称评审条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12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现将《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30日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符合高职高专院校教育规律和特点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在职在岗的教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按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职业资格;(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武汉市认定类职称工作办法

武汉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工作办法一、考核认定(一)范围与对象(武职改办【2001】11号,2013年后省颁布的各系列(专业)申报条件)在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生和职后取得同等学历人员,见习期满,可考核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考核认定的条件(武职改办【2001】11号)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以各系列(专业)的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为依据。
一般可按以下条件掌握: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可考核认定“员级”任职资格;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3、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4、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5、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考核认定“中级”任职资格;6、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可考核认定“中级” 任职资格。
(三)考核认定工作程序(武职改办【2001】11号,武职改办【2003】7号,鄂职改办【2013】72号)1、由本人提出申请,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单位。
具体材料如下:(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两份;(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见习期内的年度考核表原件;(4)见习期内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等);(5)业绩证明材料(工作量证明、论文、成果证书等等,依据省2013年后陆续颁布的申报条件要求来提供,与初聘表的业绩栏一一对应);(6)国家法律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系列(专业),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其他证明材料。
2、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
单位对申报人见习期间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出具考核结果和聘任意见。
武汉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工作办法

武汉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工作办法(2018年8月)一、考核认定(一)范围与对象(武职改办【2001】11号,2013年后省颁布的各系列(专业)申报条件)在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生和职后取得同等学历人员,见习期满,可考核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考核认定的条件(武职改办【2001】11号)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以各系列(专业)的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为依据。
一般可按以下条件掌握: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可考核认定“员级”任职资格;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3、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4、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5、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考核认定“中级”任职资格;6、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可考核认定“中级”任职资格。
(三)考核认定工作程序(武职改办【2001】11号,武职改办【2003】7号,鄂职改办【2013】72号)1、由本人提出申请,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单位。
具体材料如下:(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两份;(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见习期内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一份;(4)见习期内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等);(5)业绩证明材料(工作量证明、论文、成果证书等等,依据省2013年后陆续颁布的申报条件要求来提供,与初聘表的业绩栏一一对应);(6)国家法律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系列(专业),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其他证明材料。
2、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
单位对申报人见习期间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出具考核结果和聘任意见。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鄂职改办〔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7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具体规定,我省自1991年起,对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后考核定职(以下简称初定职务)。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初定职务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一、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根据国家文件规定: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班毕业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当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
学历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不能进行认定。
国家或我省出台的评审条件对初定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权限参照职称评审权限的有关规定,各市州所属单位由市州职改办初定中级职务。
省直单位初定中级职务应由相应中级评委会进行认定,未组建中级评委会的单位,不能开展中级职务初定工作,有符合初定条件的人员送相关专业中级评委会评审确认。
各市州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定初级职务,原则上由市州、县(市)职改办承担。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函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2.17•【字号】鄂职改办函〔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函鄂职改办函〔2013〕35号省人事考试院:经厅主要领导批准,省职改办从2013年起,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和卫生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测试作如下调整和规范:一、调整范围全省中小学教师(不含武汉市)申报高级职称人员。
由各地(不含武汉市)和中央在鄂大型企业承办的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
二、组织方式调整以后的中小学教师和卫生专业技术水平测试,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标准。
测试工作在省职改办领导下,由省人事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年度测试方案及合格标准、合格人员名单等由省人事考试院报省职改办审批。
三、测试内容中小学教师水平测试主要考察其教育理念、教学理论水平和在教学实践中运用的能力。
卫生专业水平测试主要是结合岗位特点,测试医学理论水平和临床诊断能力。
四、测试形式中小学教师测试形式暂定为“笔试”,不分专业。
卫生专业测试仍按卫生部专业目录,采取“人机对话”的形式。
五、有关事项全省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工作调整后,具体测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院统一安排。
根据年度评审工作的要求,省职改办近期将下发调整水平测试的通知,年度的中小学教师和卫生专业水平测试报名应于当年3月底启动,测试工作应于4月30日前完成,5月30日前下发测试合格证。
未尽事宜,可及时沟通协商。
此函。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2月17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职业培训技术指导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职业培训技术指导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鄂人社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职业培训技术指导工作要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1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2013年全省职业培训技术指导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8日2013年全省职业培训技术指导工作要点2013年,全省职业培训技术指导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要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政策落实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项目实施为抓手,以资金筹措为保障,坚持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培训规模与培养质量、政策落实与机制创新、管理指导与技术服务并重,推进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项目化、系统化。
一、以贯彻省政府两个文件为契机,落实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政策(一)贯彻落实省政府29号和4号文件。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参与制定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培训补贴、生活补贴、学生资助、税费优惠、项目扶持、就业服务、公共平台、经费保障、表彰奖励、待遇标准等政策,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二)制定教学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制定“紧缺技能培训专业教师教材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和“楚天技能名师”建设方案,加强名校、名师、名专业、名课程建设。
落实加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础建设指导意见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等政策性文件。
湖北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概要

湖北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概要湖北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职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倍受专业技术人员关注。
随着各级政府部门大力推行信息网络化和无纸化办公,因受条件的限制,有些地方尤其是基层测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更难看到相关文件。
根据省局领导意见及全省水文系统推行事务公开实施细则和落实先进性教育整改措施的要求,对现行的有关职称政策作一些介绍。
一、职称概念的由来《现代汉语词典》对“职务”的解释,是担任一定责任的工作岗位,“职称”即是职务的名称。
国际上对职称的通常定义是“区别专业技术或学术水平的等级称号”,所以,它是授予专业技术人员的“衔”或“称号”。
但在我国,由于实践职称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复杂、曲折的过程,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缺乏切实可行的法规、条例,各行业、各专业之间缺乏统一标准因而导致同在“职称”这一概念之下,先后实行过专业技术职务制和“学衔”、“称号”制,甚至在同一时期,有的专业实行职务制,有的专业实行“称号”制。
这样使“职称”这个概念的内涵变得十分广泛,包括职务、职位、学衔、称号、资格等多种含义。
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6〕3号),2月18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后,我国统一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明确规定: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终身享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技术称号。
但由于人们习惯“职称”这个词,约定俗成了,“职称”的叫法便沿袭下来,但其实质意义已发生了变化,现在通常所讲的“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分为三级4档或5档次,即高级(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助理级、员级),有的职务系列目前还没有设置正高职职务。
关于开展2013年度湖北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3年度湖北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3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为认真做好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013年职称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围绕“规范管理,推进改革,加强监督,改进服务”的要求,以能力业绩为导向,努力提高职称工作服务水平,促进我省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评审范围和对象下列具备相应申报资格条件的人员:(一)我省企事业单位、非国有单位2013年度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从事会计、审计、统计、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上述人员中,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通过评审取得的资格,只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标志,不与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挂钩。
三、申报职数控制和水平测试工作(一)今年全省事业单位仍实行申报总量控制。
各地、各省属单位申报职数按照《关于上报2013年度我省事业单位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控制数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6号)执行。
对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经省职改办批准可允许申报。
申报中级职称的职数控制,由各地、各单位参照此原则执行。
(二)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全省水平能力测试的通知》(鄂职改办〔2008〕29号)文件执行。
各专业申报高、中级职称的水平测试由相应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
按照《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24号)规定,从2013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能力测试(含省直,不含武汉市)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
测试工作在省职改办领导下,由省人事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对高校教师、中专教师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评教评学的结果可以作为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
近两学年中评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不得申报评审。
各高校、中专学校可根据此原则制定本校具体推荐办法。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职称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职称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鄂职改办〔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职称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鄂职改办〔2013〕7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各职称考试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考试工作,加强对执(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申报条件等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确保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统一领导职称考试项目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关系到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稳定,必须加强统一领导。
全省各类职称考试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负责综合管理。
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考试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
各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办)负责所属地区职称考试的组织协调、资格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各级职称考试机构承担考试组织实施和具体考务工作。
二、完善工作程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办)要高度重视职称考试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
各级职称考试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的统一要求,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严格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进行。
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要求组织实施。
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不纳入职称考试的管理范畴,参考人员取得的资格不与工资福利和社保等待遇挂钩。
评审材料工作的通知

宜教办发〔2017〕52号关于报送2017年度宜昌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大中专学校、局属各单位:根据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17年度宜昌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宜市职改办2017﹞6号)文件﹝精神,开展今年全市高职高专、中专、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2016~2020年)的通知》文件要求,支持全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形成职称评审政策有利于扎根乡村教师的正确导向,继续开展乡村学校从教满30年及以上教师申报“一级教师”的专项评审工作。
现将2017年度开展全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申报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直属事业单位)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学和教育管理,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2017年度在职在岗人员;全市乡村学校(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学校及幼儿园,下同)从教满30年及以上教师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纳入专项评审范围。
二、申报条件高职高专、中专、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分别执行鄂职改办﹝2013﹞120号、﹝鄂职改办2013﹞121号、鄂职改办﹝2013﹞122号等3个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见宜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人事人才--职称评审—申报条件专栏中)。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参照宜人社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规定申报条件的推荐标准。
乡村学校从教满30年及以上(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教师专项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必须符合鄂职改办﹝2013﹞122号文件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部分的基本条件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各县市区以业绩、能力、贡献为基本导向,择优推荐;对年度考核、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拒不服从学校安排和管理的,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不得推荐申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13年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13年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13年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和医药企事业单位: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31号)精神,为做好2013年度我省医药工程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省职改办同意,现就本次职称评审材料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和对象2013年度符合医药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我省医药企事业单位、非国有单位在岗的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医药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按照鄂职改办[2000]160号等文件(详见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职称评定"专栏中的"申报条件"和"政策文件"栏目)规定执行。
三、申报途径(一)国有医药企事业单位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通过本单位人事机构推荐申报;(二)非公有制单位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或社会流动人员,必须由用人单位推荐,经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提交本人近一年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民办高校等代理人员相对集中的单位,可由用人单位申报,但必须经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审核。
3、中央在鄂单位人员,必须经有委托资质的主管部门向省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省职改办同意后向医药工程高、中级评委会发出接受函,方可参加医药工程专业系列职称评审。
四、申报材料及有关要求(一)统一要求报送的材料。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鄂职改字〔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职改字〔2014〕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按照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要求,2012年我省在襄阳市和黄石市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决定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为做好改革工作,现将《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下发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认真落实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从2014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按新的职务系列运行。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5月7日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鄂人社考[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鄂人社考[2013]1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产局(住建委),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44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2013]26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一)“考全科”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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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档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135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现将《湖北省档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30日湖北省档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档案专业人才队伍,促进档案工作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档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中级职务名称为馆员;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档案工作岗位上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热爱档案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职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在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外语或古汉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研究馆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年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档案专业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档案专业工作2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档案专业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档案专业工作5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档案专业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档案专业工作5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馆员工作5年以上。
(三)馆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评审馆员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3年以上;(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4年以上;(5)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和下一级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四)助理馆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五)管理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认定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能力业绩条件(一)申报研究馆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1-4条中的1条和5-9条中的2条:1、主持或参与制定过全省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局性工作计划;2、主持或参加编写过省(部)级档案行业标准、法规、管理办法;3、主持或参加过大型档案专业工具书编制工作;4、主持过档案专业重大理论研究和重要业务工作,作出有重要贡献。
5、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6、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成绩显著,其中有2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同行专家认可,或主编完成2部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档案史料编研成果;7、公开出版档案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8、在省级公开发行专业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或国家级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9、撰写5篇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并被省以上档案部门采用的工作经验总结、业务工作报告或法规、政策性文稿。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6条的1条和7-11条的2条:1、主持制定过市州级以上档案业务规范、工作标准;2、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并独立完成或主持某个主要环节研究工作;3、参与编制过大型档案专业参考工具书;4、利用档案资料印证过重大史实;5、解决过档案基础业务、新技术应用等工作中的疑难技术问题;6、主持过档案专业理论研究和重要业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7、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三等奖;8、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成绩显著,其中1项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或主编完成1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档案史料编研成果;9、公开出版1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著作;10、在省级公开发行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公开发行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文章;11、撰写5篇以上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并被省以上档案部门采用的工作经验总结、业务工作报告。
(三)申报馆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4条的2条和5-8条的2条:1、在档案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中总结出有推广价值的实践经验,提出过符合档案工作发展规律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建议和方案;2、主持并参与过档案基础业务和开发利用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3、主持或参与过档案信息化或档案保护技术工作的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4、主持或参与过档案科研或新技术推广运用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5、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奖或市(厅)级科技二等奖;6、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1篇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论文或在市(厅)级学术专业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
7、独立完成编辑成果5万字以上;8、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服务历史研究和现实工作,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申报助理馆员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档案专业工作能力,参与档案业务的研究,担任档案管理的业务工作,参与编辑档案材料工作,其专业工作能力受到好评。
(五)申报管理员者,必须能在具体档案部门从事档案专业的具体工作和辅助性工作,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破格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档案专业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档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一)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二)直接主持管理过档案专业省部级大型项目或重大科研课题,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在推动档案事业发展上作出重大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的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四)正式出版过独自撰写的档案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或在国际、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3篇以上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理论和实用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一)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1项或市(厅)级科技奖2项。
(二)直接主持管理过档案专业省(部)级大型项目或重大课题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在解决重大专业技术难题中有创新、突破,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在档案专业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正式出版过档案专业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
三、破格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一)参与重大科研课题研究,获得省(部)级科技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技奖1项。
(二)作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过中型项目或课题研究,经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在档案专业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经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审定,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专著1部(5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有价值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五)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取得明显成效。
四、助理馆员、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不作破格要求。
第六条评审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
评委会主要是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
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一、专业理论水平(一)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熟悉国内外档案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提供开拓性的见解和建议。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较系统的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对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论著。
(三)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档案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能对档案工作进行专业理论研究和分析,取得较好的成果。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档案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