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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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株政发[2013]5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17
【实施日期】2013.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株政发〔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现就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构建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并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
“十二五”期间,全市各级政府和各预算单位都要实行比较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牵头,各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分工负责。
(二)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三)客观公正,规范程序。
按照客观、真实、公开、公正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做到标准统一、数据准确、指标科学、方法合理。
(四)强化问责,重在激励。
将预算绩效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围,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运作程序和评价体系,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一)确定绩效目标
预算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要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