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管桩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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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桩购销合同

需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管桩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技术要求

注:此单价包含货款、税费、运输费及装卸费,不包括工地非供方原因造成的二次运输及装卸费。货款与运费分列发票。

二、质量保证及验收标准方法:

(一)、供方的产品(桩),保证符合国家GB13476-99的标准,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桩的检测报告。

(二)、供方产品质量保证需方在施打过程中,按规范及设计要求收锤不烂桩。

(三)、需方对运至现场的所有预应力管桩进行检查及验收,如果有不合格,必须退换。如退还原因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承担需方相应损失。

(四)、如果需方的业主有要求时,供方应提交水泥、石料、混合物及钢筋的实验报告单。

三、订货与发货方式:

(一)、需方必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提供部分配桩单给供方,以便供方安排生产,并根据需方安排提前订货,厂家提前生产15000-20000米(包括5000米D500*110mm桩)。

(二)、在供货中,供方每天确保3500米的供货量,需方每次要货时,至少提前24小时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并写明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长度、卸货地点。

(三)、供货发货单要求准确填写客户名称、工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长度、总米数和出厂时间。

(四)、需方需要的管桩品种及数量超出20%以外,需方必须提前两天通知供方,并及时补签合同或委托书,否则供方不承担供货责任。(五)、需方负责提供供方运输车辆到堆场的安全通道和人员在卸货现场的安全环境,并保证卸桩场地的平整,有人指挥车辆。若需方指定的堆场供方车辆不能行驶和操作,误工损失超过3小时以上的由需方承担。

四、交货及验收方式:

(一)、供货期限:从2003年3月18日至2003年4月7日止(需方原因和和不可抗力除外)。

(二)、供方负责将产品送到合同内指定的深圳赛格三星扩建工程(桩基工程)工地现场,产品卸货即为交货完毕。

(三)、需方无正当理由退货、拒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

(四)、管桩运到指定地点后,需方应有指定的专人在送货单上负责签收,并保留存根作为对帐结算依据。

(五)、供方以合同总量为基础进行配桩,5M到13M的各种长度桩要齐全。8米以下(不含8米)属短桩,短桩按供桩总量的 10 % 以内搭配供应。9—12米属中桩,并按供桩总量的25%搭配供应。如超出搭配数量,超出部分按原单价每米增加:[Φ400×95mm(AB)桩:5-8米加价9元;9—12米加价5元];[Φ500×110mm(AB)桩:5-8米加价13元;9—12米加价8元。]

五、付款期限及结算方式: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需方预付 80 万元人民币给供方,该预付款在供应完毕结算时直接扣除。

(二)、供方在供桩每10天结算一次,需方应付已供货款的80%给供方,供方继续供货,以此类推。最后一次款,双方应停止供货后的三天内结算完毕,需方在五天内付款到总货款的90%,余款10%在结算完毕20天内付清。

(三)、在供货过程中,因需方原因连续停止管桩超过10天,则需方在停止管桩施打后3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给供方。

六、双方责任

(一)、供方责任

1、供方保证管桩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供方必须按合同和订单数量满足需方的要求,保证管桩供应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3、供方供货时间为从定单到卸货24小时,供方每延误一次,罚款为

总货款的0.3%,总罚款不超过总货款的5%(需方原因造成或需方有桩可打除外)。

4、属于供方原因导致需方两次无桩可打,需方有权选择另一生产厂家。

(二)、需方责任

1、因需方运输、现场转运、拖桩造成断桩或因地质原因,施工操

作不当或违规施打造成的烂桩,均由需方承担责任。需方在施打过程后锯下来再施打的桩,造成的烂桩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由需方承担。

2、需方不按合同结算和付款时,供方有权中止供货和解除合同(停

货期间需方发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与供方无关),需方按总货款的每日0.3%支付违约金,总违约金不超过总货款的5%。

3、需方因工程缓建或其它原因造成供方停止供货,需方必须按实

际供桩数量在停货后的十天内一次性结清货款给供方。(三)双方责任:

1、需方按广东省DBJ/T15-22-98标准规范施工,如出现破损桩,

需方应在4小时内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如需方在4小时内未通知供方,破损桩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供方在8小时内未赶到现场处理,供方承担破损桩的损失。

2、破损桩经双方签订或权威部门鉴定后,属需方责任的由需方承

担;属供方责任的,供方按设计要求进行补桩。

3、供方出售的管桩,不充许与其它厂家的管桩混合施打,否则出

现烂桩供方不承担质量责任及赔偿损失。

4、若未经双方协商,单方无故终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向深圳市有关法院起诉解决。

本合同一式陆份,供需双方各持叁份,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供方:需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时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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