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新规定_外汇管理局的新规定是什么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个人外汇管理的范围二、外汇收支管理1.收入:个人在境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结汇。
2.支出:个人在境内外进行境内外合法交易的支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购汇。
三、个人外汇账户的管理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开立外汇银行账户和资本金账户,并进行跨境外汇收支。
四、外汇交易方式和限额1.个人可以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外汇市场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外汇交易。
2.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必须参考银行和其他外汇市场公布的外汇中间价进行,不得低于或高于规定的幅度。
3.个人外汇购买、结汇和资本金账户交易的总额度按照规定进行限制,超出限额的需要特殊程序才能进行。
五、违规处理和违规行为1.个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的规定,包括虚假申报、逃避监管和洗钱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银行和其他外汇市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撤销外汇交易许可证。
六、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1.守信激励:个人在外汇管理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守法行为将享受相关激励政策,例如便利的购汇和结汇程序。
2.信用修复:个人有司法行政处罚记录的,可以通过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整改措施,以及经过一定的信用修复时间,修复自己的信用。
七、监管机制和配套措施1.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强对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2.银行和其他外汇市场必须建立完善的外汇交易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个人外汇管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以上是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这些细则的实施,可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个人外汇交易行为,保障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同时,也为那些守法守信的个人提供了便利和激励。
出口外汇核销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出口业务日益增多,外汇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适应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加强外汇收支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我国外汇管理局对出口外汇核销管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发布了新的出口外汇核销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
二、新规定概述新出口外汇核销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出口外汇核销行为,简化核销流程,提高核销效率,同时加强对出口外汇收支的监管。
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三、主要内容1. 核销主体新规定明确了核销主体的范围,包括所有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同时,规定了核销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如合法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有稳定的出口业务等。
2. 核销流程新规定对核销流程进行了简化,取消了部分繁琐的手续,如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领、核销等。
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系统进行在线核销,提高了核销效率。
3. 核销材料新规定明确了核销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证明等。
企业需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核销时限新规定明确了核销时限,要求企业在出口收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
超过时限的,企业需说明原因并接受外汇管理局的处罚。
5. 核销方式新规定允许企业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核销,包括电子口岸系统、银行核销、外汇管理局现场核销等。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核销方式。
6. 监管措施新规定强化了对出口外汇收支的监管,要求企业如实申报出口外汇收入,不得隐瞒、谎报、漏报。
外汇管理局将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新规定的意义1. 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新规定的实施,简化了出口外汇核销流程,缩短了核销时限,提高了核销效率,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
2.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新规定强化了对出口外汇收支的监管,有助于防范外汇风险,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的稳定。
3. 促进贸易发展新规定的实施,有助于降低企业出口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7.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7号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4年7月26日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
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银行卡境外取现新规:年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
银行卡境外取现新规:年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出国旅行免不了消费,很多时候也避免不了取现问题,近日,我国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关于银行卡境外大额提现的新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这个新规对个人境外取现有何影响呢?银行卡境外取现出新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规定,自今年1月起,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境外取现自2003年以来,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规定每卡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为防范违法分子持多家银行多张卡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违法活动,此次《通知》将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10万元人民币够用吗?据统计,2016年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3万元人民币。
因此,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既可以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能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
境外刷卡消费会受影响吗?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说,《通知》不会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
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
《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规定,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业内人士提示,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建议,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注意保障自身权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现就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个人购汇申请书》填报要求。
为便于境内个人购汇填报,自2021年4月1日起(具体时间由银行自主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21年6月底),启用优化后的《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
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见附件2),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银行系统改造。
二、调整银行个人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要求。
银行对个人购汇后即办理付汇的业务,应进行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
三、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
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
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四、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
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字样。
五、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
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出国旅游外汇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出国旅游已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
为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促进外汇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我国对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出台了新的出国旅游外汇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新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新规定的背景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发生了深刻变化,外汇储备规模稳定,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国旅游需求不断增长,外汇需求也日益多样化。
在此背景下,为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便利公民出国旅游,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出国旅游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出台了新的规定。
二、新规定的主要内容1. 放宽个人外汇额度限制新规定取消了个人年度购汇额度限制,允许个人根据实际需求自主购汇。
这意味着,只要个人外汇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就可以随时进行购汇,不再受年度额度限制。
2. 简化购汇流程为方便个人购汇,新规定简化了购汇流程,取消了购汇用途证明等材料,只需提供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即可办理购汇手续。
3. 放宽外汇携带限制新规定放宽了个人携带外汇出境的限制,允许个人携带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外汇现金出境。
对于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现金,个人需向海关申报,并遵守相关规定。
4. 规范旅行社外汇结算新规定要求旅行社在为游客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时,应使用人民币结算,不得收取外汇。
旅行社需将收取的外汇收入按规定结售汇,不得私自保留。
5. 加强外汇市场监测新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
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新规定的实施意义1. 便利公民出国旅游新规定的出台,将大大便利公民出国旅游,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取消个人外汇额度限制,简化购汇流程,将有助于游客更加便捷地获取外汇,享受更加舒适的旅游体验。
2. 促进外汇市场稳定新规定放宽了外汇携带限制,有利于促进外汇市场的稳定。
同时,规范旅行社外汇结算,有助于减少外汇市场的非法交易,维护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保障外汇资金的合法流动,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的行为。
第三条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境外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外汇收支情况良好;(三)有明确的境外外汇账户使用目的;(四)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开立境外外汇账户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四)开户银行的邀请函或者开户协议;(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外汇局收到境内机构提交的开户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报告外汇局。
第三章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第九条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真实性原则;(三)效益性原则;(四)安全性原则。
第十条境内机构使用境外外汇账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利用境外外汇账户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二)不得将境外外汇账户用于非法跨境资本流动;(三)不得将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用于境内非法用途;(四)不得将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使用境外外汇账户进行贸易项下支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交易真实、合法;(二)支付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三)支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个人外汇条例实施细则
1. 年度总额管理: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由中
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市场情况确定。
2. 代理办理:
-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可以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
办理。
- 代理取款和代理结售汇均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以及直系亲属关
系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3. 外币现钞提取:
-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 超过1万美元的,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
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4. 汇出汇款:
- 办理外汇转账时,卡对卡转账需要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在为客户办理汇出汇款而购汇时,应选择存入个人外汇账户。
5. 外汇储蓄账户:
- 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日累计等值5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6. 牌价计算:
- 等值美元的牌价是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月初牌价计算的,但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会保险起见,再少算一点存入金额。
7. 规范性文件: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废止、修改或调整。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同时也为个人提供便利的外汇服务。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最新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
是指针对个人在国外进行外汇业务的相关规定。
新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个人外汇管理的监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根据新规定,个人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 银行实名制:个人进行外汇交易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注册。
2. 外汇交易限额: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设定个人外汇交易的限额,超过限额需经过特殊审批。
3. 外汇交易用途限制:个人外汇交易需提供明确的用途,用于合法的经济活动,禁止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4. 外汇交易资金来源报告:个人进行外汇交易需提供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并按照要求报告。
5. 个人外汇交易信息公开:个人外汇交易信息需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有可能对外公开。
6. 外汇交易违规处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进行处罚,可能包括罚款、限制外汇交易等。
个人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应严格遵守新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同时,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也会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以适应外汇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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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新规定
保 险 类 公 司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以 及 设 立 时 缴 付 全 部 或 部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境 外 股 东 、 起 人 ( 权 人 ) 发 授 与
分 注 册 资 本 的 其 他 类 型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件 核 对 :租 赁 房 屋 提 交 租 赁 协 议 原 件 及 出 租 方 的 产 权 证
New Regul i s of F ei aton or gn Cur en es r ci
4月 1 3日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发 布 了 关 于 调 整 经 常 项 目外 汇 管 理 政 策 的 通 知 , 企 业 用 汇 、留 汇 方 面 的 政 对 策 做 出 了 较 大 幅 度 调 整 。这 次 政 策 调 整 的 目 的 ,是 对 过 去 政 策 性 国 际 收 支 失 衡 的 纠 正 ,以 期 实 现 跨 境 资 本 流 动
复 印 件 ,以 上 不 能 提 供 产 权 证 复 印 件 的 , 交 能 够 证 明 提
支机 构 或 拟 设 立 的 公 司
( 授 权人为拟设 立的公司 的 , 被
产 权 归 属 的 其 它 房 屋 产 权 使 用 证 明 复 印 件 。出 租 方 为 宾 公 司 设 立 后 委 托 生 效 )或 者 其 他 境 内 有 关 单 位 。变 更 被 馆 、 饭 店 的 ,提 交 宾 馆 、 饭 店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商 品 较 为 紧 俏 需 要 预 付 外 汇 时 ,购 汇 问 题 就 比 较 突 出 。
根 据 调 整 后 的 外 汇 管 理 政 策 , 内 机 构 有 真 实 贸 易 境
背 景 且 有 对 外 支 付 需 要 的 , 在 开 户 银 行 凭 有 关 法 规 规 此 外 ,由 于 经 常 项 目外 汇 账 户 实 行 限 额 管 理 ,最 高 限 额 可 定 的 有 效 凭 证 和 商 业 单 据 ,提 前 办 理 购 汇 ,并 存 入 其 经 标 准 较 低 ,对 超 限 额 部 分 收 汇 实 行 强 制 结 汇 管 理 ,一 些 常 项 目 外 汇 账 户 。某 集 团 公 司 负 责 人 表 示 ,这 项 政 策 很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范本(二篇)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范本导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外汇管理也成为国家金融监管的重点之一。
个人外汇管理涉及个人持有和使用外汇资金的规定,是国家对个人外汇行为进行监管的手段之一。
针对当前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制定新的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以新规定范本的方式呈现,对一些重要内容进行阐述和解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人外汇管理的监管,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入和汇出入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本规定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个人外汇管理工作。
第四条个人外汇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护居民个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个人外汇管理应当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相配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个人外汇收入管理第七条个人外汇收入包括来自境外的工资、奖金、津贴、养老金、退休金等。
第八条个人外汇收入应当按照汇率上涨、下跌的规定进行外汇收入的登记和核算。
第九条个人外汇收入应当如实报告,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外汇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第十条个人外汇收入可以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教育储蓄、医疗保健等用途,但不得用于违法融资和洗钱等非法行为。
第三章:个人外汇汇出入管理第十一条个人外汇汇出入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个人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和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外汇汇出入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从事欺诈、逃避税收和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个人外汇汇出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银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个人外汇汇出入应当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个人外汇违规处罚第十五条对违反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取缔外汇交易账户、限制外汇交易等。
第十六条对涉嫌犯罪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外管局境外汇款规定
外管局境外汇款规定境外汇款即指境内个人或单位将资金汇入境外的行为。
外国汇款是我国开放程度的重要体现,有助于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
为了规范境外汇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中国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第一,个人外币汇款限额。
根据外管局规定,个人每年的外币购汇和汇出额度分别为50,000美元,个人通过非居民银行账户汇走的限额为当次购汇的50%。
如需超过限额,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个人外币汇款目的必须合法。
个人外币汇款的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不能用于违法活动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同时,汇款人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境外汇款申请表,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三,企业外汇汇款需满足合规条件。
企业外汇汇款的金额和用途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同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合同等资料,确保资金的合法性。
外汇局会根据资金的去向以及企业信用状况等情况对外汇汇款进行审核。
第四,外汇管理局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
外汇局通过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外汇汇款行为的监控与控制。
对于不符合汇款规定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吊销汇款人的外汇业务资格。
第五,对于境外汇款的用途有一定限制。
根据外管局规定,汇款人在使用境外汇款时不能用于买卖楼盘、参与赌博、购买投资产品、支付高保费等违法活动。
同时,境外汇款不能直接或间接用于非法融资、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
总之,境外汇款规定旨在规范个人和企业的境外汇款行为,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这些规定对于防范资金外逃、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汇款人在进行境外汇款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操作。
同时,银行和金融机构也要加强对境外汇款行为的监管,防范各种金融风险。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为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外汇市场的交易、结算以及外汇流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旨在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宏观经济稳定。
外汇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外汇交易管控:国家会对外汇市场进行管控,限制或者规定外汇的交易方式、交易主体、交易品种、交易时间等。
例如,国家可能要求外汇交易只能在特定的银行或者授权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限制交易时间等。
2. 外汇结算规定:该规定是关于外汇交易结算的主要内容。
国家可能规定了外汇结算的方式、结算周期、结算限额等。
例如,国家可能规定外汇交易必须通过特定的结算系统进行,限制每笔交易的结算金额等。
3. 外汇管制措施: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国家可能采取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或者禁止外汇的流动。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外汇额度管理、外汇购汇限制、外汇资金转移限制等。
4. 外汇监管机构: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外汇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这些机构通常负责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执法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外汇管理规定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外汇市场的风险,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同时,也为外汇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一个有序、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外汇
管理规定可能有所差异,投资者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应遵守当地的法规和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的公告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2022年5月11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条外汇局查处外汇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已经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查处依据。
第四条外汇局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外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外汇管理新规定]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
[外汇管理新规定]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最新中国主要外汇管理法规
中国外汇管理主要规则
(一)服务贸易: 没有进、出口报关信息,主要依据合同与发 票,及银行水单来监控。 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大多数可以申请免税, 收汇凭发票及合同等资料; 但向提供服务的境外供应商支付外汇,需要 首先就服务贸易合同做登记,然后完成国、 地税的税务备案,最后才能去银行付汇。5 万美金以上的对外服务付款,需要先帮境外 的服务提供者,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 (具体税率视服务内容,来核定利润率)和 6%或11%的增值税;
中国外汇管理主要规则
(二)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局、收付汇银行和企业,三方都 可以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在其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操作。 1、外汇局客户端: 外汇局在该系统监测企业最近12个月内 出口报关单累计金额,与实际收到外汇金 额的总量差额,和比率差异。这个差异每 一期(通常1个月)更新一次。
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逃汇案” 2015年1月至7月,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勾结境内外关联公司, 签订虚假租船合约,伪造运费发票,非法 向境外转移资金4506.9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 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 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 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75万元人民币的行 政处罚。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及处罚
违规行为 逃汇
(一)有违反规 定将境内外汇转 移境外,
定义
(二)以欺骗手 段将境内资本转 移境外等逃汇行 为
骗汇
套汇 非法外汇买卖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 (一)以外汇收
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 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汇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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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外汇管理局新规定: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
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
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外汇管理局新规定: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外汇管理局新规定: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
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外汇管理局新规定: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
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