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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重复征税课件及各种例题

第3章 重复征税课件及各种例题

3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法
免税法
其他方法
抵免法
税收饶让
(扣除法、低税法)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1 扣除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 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
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
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税额=(居民国内外总所得-国外已纳所得税)× 适用税率
案例1

一家英国居民公司根据合同向我国一家公 司销售一批货物,该英国公司在我国设有常设 机构,并且这批货物是通过该常设机构销售的, 但销售合同的签订地在英国。 根据常设机构标准,对这批货物的销售利 润应有我国征税,尽管根据英国的司法判例, 这笔销售利润的来源地在英国。 当然,如果这家英国公司在我国没有设立 常设机构,那么,我国就不能对这笔销售利润 征税,这时英国就可以根据交易地点标准对这 批货物的销售利润行使地 重叠主要是由有关国家判定居民身份 或所得来源地的标准相互冲突造成的。

为了防止两个国家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造成的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社会有必要在上述判定标 准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对各国的税收管辖权进行 一定的约束,以避免两个国家依照各自的税法 对同一个本国居民或同一笔本国来源的所得同 时行使居民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目前,国际 社会在这方面已经具备了比较成熟的规范,这 种国际规范主要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 联合国分别制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中 的有关规定形成的。
案例2:

一家跨国公司在美国注册成立,实际管理机构
在英国。美国以公司注册所在地为标准判定为 美国居民公司,英国则以公司实际管理机构所 在地标准判定为英国居民公司。这样,由于两 国政府行使居民管辖权所采用的居民公司标准 不同,就会出现居民管辖权之间的重叠,从而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演示文稿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

演示文稿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
第四页,共99页。
第二,法律性重复征税(legal duplicate taxation)一般表现为不同征税权主体对同一 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多次征税,是由 于法律上采取不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或 基于同一原则在确立税收管辖权时采取的具体 标准不同而造成的重复征税。
当实施这类重复征税的征税权主体处于两个或 两个以上国家时,就成为法律性的国际重复 征税。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主要是由各国 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引起的。表现 为地域与地域、地域与居民、居民与居民的 重叠等形式。
第十六页,共99页。
经典案例4:
甲乙两国都采用居民管辖权且对居民个人的认定都采用时间标准,
但有差异。甲国税法规定,凡在甲国居住满180天的个人为甲国 居民,甲国公民离开甲国满180天的为甲国非居民。乙国税法
则规定,凡在乙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乙国居民,否则为乙国 非居民。 甲国公民离开甲国去乙国从事经营活动,在乙国居住150天并取得
第一,行使居民管辖权的有关国家采用的 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不同产生的居民管辖
权与居民管辖权的冲突,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 题的产生;
第二,即使有关国家都采用同样的判定标准,
如果居民标准的内涵不同(如对住所、居所的
解释不同,对居住时间长短的规定不同等), 也会导致国际重复征税。
第十五页,共99页。
经典案例3:
第五页,共99页。
第三,经济性重复征税(economic duplicate taxation )对同一税源的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 税,通常是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引起。
关键: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人, 如对公司和股东、丈夫和妻子、信托的受托人 和受益人、交易活动的买方和卖方、债权人和 债务人等。

国际税收_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162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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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不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 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二、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一)重复征税
税制性重复课税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 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 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 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 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
一般财产税
汉斯先生用于储蓄的4万美元将形成各种财产,如银行 存款、房屋、土地、金银、古董等,若A国征收一般财 产税,税率为3%,则对于这些财产,汉斯先生又要缴 纳0.12万美元的一般财产税。
三重征税
消费税
汉斯先生的计划消费额中有一部分(1.5万美元) 将用于购买奢侈品,A国对奢侈品在增值税之外还 要征收一道消费税,由于对奢侈品课税时税收负担 基本上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设消费税税率为50%, 则汉斯先生又需负担消费税0.75万美元。
(二)重复征税分类
重复征税还有法律性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和经济性 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之分。
1.法律性重复征税( 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当两 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 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 A公司须就这笔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当A 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给受益人乙国居 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对X先 生取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课税。这时,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 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个别情况 下,也有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 税对象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 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实行 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严格说来,国 际重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 以上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 较为普遍,因此,国际重复征税也主要是指国际双重征税 。

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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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征税从总体上看,有二个方面:
一是从课税对象上看,对某一项收益、所得和财
产同时进行了两次以上的征税,则称为双重课税。例
如,对同一块土地,既征收了土地税,又征收了财产
税,那就发生了双重课税。
二是从纳税人而言,对同一纳税人或同一经济渊
源的不同纳税人的同一项目,进行了两次以上的征税,
称为双重课税。例如,既对一个公司征收了所得税,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1.1 什么是重复征税
所谓双重征税(Double Taxation)是指同一征税主体 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 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两次以上的课征。我们所指 的国际双重征税,又称国际重复征税,它是指两个以 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 的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二)法律性双重课税 法律性双重课税,是指在税收法律上规定
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税原则,而引起的 重复课税。其典型的情况,就是两个不同的国 家,采取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其中A国采取居 民管辖权,B国采取地域管辖权,那么对在A 国居住的B国居民而言,将承担向二国纳税的 义务;而对在B国居住的A国居民而言,同样 也须承担向二国纳税的义务。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
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4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的
经济分析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重复征税 3.1.2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3.1.3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要点课件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要点课件
---最常见(P66案例4-1)
2.公民管辖权与收入管辖权重叠
---很少见
9
(三)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使之更加复杂化
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
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玄孙公司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3
(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 (二)根据产生原因不同 (三)根据范围大小
单边方式 双边方式 多边方式
单边方式
处理方式:居住国在其国内税法中,单方面做出关于本 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境外课税对象的纳税义务的规定, 进而全部或部分免除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或财产 的重复课税
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 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 算的应纳税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由于在法律上采取不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或者基 于同一原则在确立税收管辖权时采用的具体标准不同而 造成的重复课税
一般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 的同一课税对象进行多次课税。
当实施这类重复课税的课税权主体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时,就成为法律性的国际重复课税。
具体情形
法律性重复课税的具体情形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方式
各国间一般通过两条途径加以处理:
事先避免:通过本国税法的规定,主动限制本国行使 的税收管辖权,单方面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方法
事后避免: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签定税收协定或 条约的做法,使协定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在这些国家之 间得到贯彻,从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方法
事后避免的方式有三种: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 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教学课件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教学课件
公平竞争环境。
优化税收协定网络
优化税收协定网络是指通过完善 和优化国际税收协定的结构和条 款,提高国际税收合作的效率和
效益。
为优化税收协定网络,需要加强 各国之间的税收信息交流与共享, 推动税收政策的国际协调与趋同。
同时,需要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 推动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促进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CATALOGUE
国际重复征税的未来发展
数字经济的挑战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传统税收规 则的不适应性,增加了国际重复征税 的风险。
需要更新和完善国际税收规则,以适 应数字经济的特性,减少国际重复征 税的发生。
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对国际 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 战。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影响
CATALOGUE
国际重复征税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国与美国之间的税收协定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案例二:中国与欧盟之间的税收协定
总结词
详细描述
中欧税收协定规定了双方企业在对方 国家缴纳税款时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 策,同时也规定了税务争议的解决机 制,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案例三: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税收协定
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差异进行税收筹划,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加剧。
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利润、设立避税天堂等方式避税,对国际税收公平和 财政收入造成负面影响。
国际社会需要加强跨国公司税收监管和信息共享,打击不合理的税收筹 划行为。
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的必要性
CATALOGUE
国际重复征税的学术研究
学术研究现状
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尚不完善,难以有 效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跨国企业组织结构复杂
跨国企业通过组织结构调整,利用各 国税收政策差异避税,导致税收重复。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IV共25页PPT资料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IV共25页PPT资料

避税地的认定(美国)
• 美国没有避税地的定义,但避税地一词适 用于具有以下某个或多个特征的国家或地 区:
– (1)不课征所得税或税率比美国的所得税低; – (2)银行高度保守商业秘密,甚至不惜违反国际
条约的有关规定; – (3)银行或与银行活动类似的金融活动在经济中
占有重要地位; – (4)有充分的现代通讯设施; – (5)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 – (6)大力宣传自己是离岸金融中心。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IV
Review
抵实免际抵 允实许际纳抵抵税免免人额抵限免=本m国in税(来款超源的限国最高征数税额,
限免额额 ( 等抵m于免a纳x限额i税m额扣余人um)的额除d实e法际du抵ct免io抵额n)免,。它额不一定
减免法 抵免法
免税法
综合抵免与分国抵免
各国均盈利




抵免限
额余额


抵免Βιβλιοθήκη 政府纳税人各有盈亏
来源国 已纳税
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直抵间接 免来征源税国居 外住 国居 国 征国税住补税的款纳冲税抵人本用国其应直缴间居征接纳住税缴税国纳 款的 。
间接抵免法的计算
一般而言,直 接抵免和间接 抵免同时进行。
预提税
A.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税款
分得毛股息
地为)避如跨转免:国移成纳到为税低常人税设提国机供(构税地;收区管) 提辖供建推权了立迟真可中课空能介税,。,;从滥而用有税可收能协避定。 开任何国家的纳税义务。
国际避税地
• 国际避税地(又称避 税港)通常是指那些 可以被人们借以进 行所得税或财产税 国际避税活动的国 家和地区,它的存 在是跨国纳税人得 以进行国际避税活 动的重要前提条件。

《国际重复征税》课件

《国际重复征税》课件
《国际重复征税》PPT课 件
双重征税是国际贸易中常见问题之一,本演示文稿将探究双重征税现象,影 响和应对措施。
背景介绍
什么是双重征税?
当一项交易被两个国家同时征税,即发生了双重 征税。
谁会受到双重征税的影响?
企业和个人在跨境交易中都可能遭受双重征税。
为什么会发生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通常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不足或 相互之间的惯例不一致。
1
国际税收协议
不同国家之间达成税收协议以减少双重征税的发生。
2
同质化商品的贸易
同质化商品的贸易更容易导致双重征税的问题。
3
相关商品的互补性
当相关商品作为一种整体的生产和销售分开时,容易产生双重征税。
重复征税的影响
1 成本上升
2 投资流向受限
企业需要支付额外的税费, 降低了其盈利水平。
投资者可能会将资金投向 未实施双重征税的国家, 导致资金流向受限。
常见领域
常见领域包括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和跨国个人收 入等。
重复征税的定义
法律定义双重征税是指不同的来自家都对同 一项收入征收所得税或其他类似 税种。
商业角度
双重征税是跨国经济关系中的一 种障碍,阻碍国际贸易和跨国投 资。
经济学角度
双重征税阻碍了资源配置和市场 流动,导致了经济效率的下降。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
结论
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沟通。
财政部门应加强同外部合作伙伴的合作以促进更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
建立一个更加稳定、一致的地区贸易与投资环境。
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可与辖区内的许多国家制定贸易和投资协议和政策。
扩大双方利益,充分考虑各方的问题。
通过大规模的国际性对话来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是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步骤。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国际税收》PPT课件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国际税收》PPT课件

第三节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 扣除法 2. 免税法 3. 抵免法 4. 扣除法、免税法、抵免法的比较 5. 低税法
扣除法
(一) 扣除法的适用 范围与方法
• •扣除法适用于一国的居民或国民纳税人和非居民或非国
民纳税人。比如,中国对非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 的已纳国外所得税采用扣除法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
免税法
(一) 全额免税法
•全额免税法是指纳税人居住国或国籍国对该居民或国民的所得和财产征 税时,仅对该居民或国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和存在于国内的财产按母国 适用税率征税,对该居民或国民来源于国外的已税所得和存在于国外的 已税财产全额免予征税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二) 累进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是指纳税人居住国或国籍国对该居民或国民的所得和财产征 税时,对该居民或国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存在于国外的财产免于征税, 但对该居民或国民的国内所得和财产征税时,是根据该居民或国民的全 球所得和财产来确定其适用税率,并以此计算该居民或国民的国内所得 和财产应纳母国税额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 尽管国家中性原则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但是,国家中性考虑的国 家利益仅是眼前利益,是一种短视行为,不可能真正使国家繁荣。
三、资本进口中性:免税法
•资本进口中性的含义是,不同国籍的投资经营者在同一个国家从事投资 经营时,应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例如,一国对外国企业的股息、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征预提税,则对本国企业的上述项目亦应征预提税。该原 则的目的是,被投资国对所有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都实行无差别待遇, 使所有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促使该国资源的有 效利用。
重复征税问题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即国际重复征税。所 谓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收入所得被两个 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征收同一税种的税收, 或者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征收 同种或不同种的税收。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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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重叠征税产生的原因
1.税制上的原因。许多国家出于财政利益考虑,不仅征收个 人所得税而且征收公司所得税,公司要向居住国就其全部利 润履行纳税义务;公司将部分税后利润分配给居住在不同国 家的股东时,股东要将所分得的股息红利与其他所得合并向 其居住国纳公司所得税(股东为法人时)或个人所得税(股 东为自然人时),这就造成国际重叠征税。
具体判断顺序:
(1)长期性住所(permanent home)
(2)重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3)习惯性住所(habitual abode)
20(240/)12国/29籍(nati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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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根据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 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甲国公司与乙国公司直接在甲国境内签订,这时甲国就要
根据交易地点标准判定这笔销售利润来自于本国,并据此
对甲国公司征税,而乙国则会根据常设机构标准判定这笔
销售利润来自于本国,因而也要对甲国公司设在乙国的常
设机构征税。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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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甲、乙两国同时认定同一笔劳务所得来自 于本国,两国的地域管辖权在这笔劳务所得之上 交叉重叠。比如在判定劳务所得来源问题上甲国 采用劳务提供地标准,乙国采用劳务所得支付地 标准,这时如果一乙国居民到甲国为一家公司提 供劳务,但其劳务所得由甲国公司设在乙国的分 支机构向其支付,那么该居民的劳务所得就会被 甲、乙两国都判定为来源于本国。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
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 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国际税收_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国际税收_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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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体现: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 权的相互重叠主要是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 份的标准相互冲突造成的。一旦同一笔所得被两个国家同 时判定为来自本国,或者同一纳税人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 为本国居民,那么两个国家的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或 者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就会发生交叉重叠。另外,如 果一个纳税人具有双重国籍,而这两个国家又都行使公民 管辖权,则两国的公民管辖权也会发生交叉重叠。为了说 明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的原因,下面举几 个简单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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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复征税分类 重复征税还有法律性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和经济性
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之分。 1.法律性重复征税(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当两
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 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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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性重复课税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 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 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 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 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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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乙两国同时判定一自然人为本国居民 ,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造成两国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比如,某 人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乙国 工作一年;甲国根据住所标准认定该自然人为本 国居民,而乙国根据停留时间标准认为该自然人 在本年度内属于本国的居民。这样,甲、乙两国 的居民管辖权就叠加到了该自然人身上。

3、国际双重征税.pptx

3、国际双重征税.pptx
例:一家英国居民公司根据合同向我国一家公司 销售一批货物,该英国公司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 并且这批货物是通过该常设机构销售的,但销售 合同的签订地点在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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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劳务所得
非独立劳务所得:一般应由其居住国征税,除非 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
收款人从相关的财政年度开始或在相关的财政年度结 束的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不 超过183天
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传统所得税税制的特点:公司与股东要分别缴纳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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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影响
经济层面的负作用
造成跨国投资者的额外税收负担,不利于资金的 国际间的流动和运用
阻碍商品、劳务、资金、技术的国际间的流动, 不利于资源在国际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
制约着国际性的专业化分工和落后国家与发达地 区的经济开发,从而不利于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
收款人所取得的报酬并不是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雇 主支付或代表该居民雇主支付
这笔报酬也不是由非缔约国另一方的雇主设在缔约国 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负担的
独立劳务所得:目前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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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投资所得
股息所得和利息所得
一般采取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所得受益人所在国共享征税 权的做法,由支付人所在国按一个较低的税率对股息、利 息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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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
例2: 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
设有一子公司B,B公司构成乙国的居民纳
税人。B公司的所得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 之后A公司可从B公司的税后利润中分配到 股息。A公司收取的股息在甲国也要纳税。 因此, 公司的这笔所得也要在甲国和乙国 被征两次税。5源自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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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范本》提出具备以下3个 条件之一的,即可以在收入来源国(非 居住国)征税: ①设有固定基地; ②在一个年度中停留期连续或累计 超过183天; ③其所得是由劳务提供地所在国的 居民支付或者是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 或固定基地负担,并且在一个年度内超 过一定金额限度的。
我国对外已签订的协定中,采用 《联合国范本》的规定,除与泰国、马 来西亚等签订的个别税收协定采用上述 第三个条件外,其余的只采用前两个条 件。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international duplicate taxation),是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或 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 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重复征税,包括法律性国际重 复征税和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主要发生在 跨国公司的总分支机构之间,也发生在 跨国自然人身上。
案例
一家跨国公司在韩国注册成立,实际管理 和控制中心设在英国,韩国依据注册地标准 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居民公司,而英国依据 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也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 居民公司,于是该公司就有了双重居民身份, 其来自世界范围的所得可能被韩国和英国两 国进行重复征税。
案例分析:
根据韩英两国税收协定确定跨国法 人最终居民身份的条款,应以公司的实 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其居民国,据此可 认定该公司是英国的居民公司,由英国 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
第二节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 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一)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约束规范
两个协定范本同样规定,如果一个 人被缔约国双方同时认定为本国居民, 其居民身份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决胜法”
• (1)永久性住所(permanent home) • (2)重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 (3)习惯性居所(habitual abode) • (4)国籍(nationality) • (5)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案例分析:
2012年2月,日本某私人诊所的一 位著名医生(日本居民)来到中国,在 某医院从事疑难病症的会诊,他在中国 停留了100天,取得了50万元人民币的 收入。 分析:我国能否对该医生的50万元 的收入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
2、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规范 对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两个范 本规定相同,都提出对缔约国一方居民 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 和其他类似报酬,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 征税。但如果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 应仅由缔约国一方即其居住国征税,缔 约国另一方不征税:
①收款人在有关会计年度(开始或 终止的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 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
②该报酬不是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的;
③该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 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我国对外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 定也都采取这一做法。不同的是对连续 或累计183天计算,多数协定按历年计 算(如中日税收协定),少数协定按会 计年度或任何12个月计算。
※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签国际税收协定:有成熟的国际规范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单边、签国际税收协定:有成熟的国际规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居民企 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 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 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 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 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 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 余额进行抵补。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 其解决方法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税 源在同一时期内被相同或类似的税种课 征一次以上。
法律性重复征税、经济性重复征税。
法律性重复征税是不同的征税主体 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多 次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税源的不 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主要发生在股 东与公司之间。

二、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国际重复征税解决方式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签国际税收协定:有成熟的国际规范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 征税的协定范本》 • 联合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 的协定范本》
分析:
依据中英税收协定第四条居民的第二 款,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 份应按照第二款所述规则确定(决胜法)。 首先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 民。因此,应判定他是中国居民,应由中 国政府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二)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 的约束规范
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 范本》的精神,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行使 居民管辖权,如果以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还无法确定跨国法人的最终居民身份, 就只能由有关国家之间协商解决。
二、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 际规范
(一)经营所得(营业利润): 《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 都明确规定:“一国企业通过在缔约国 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 以在另一国征税”。 常设机构
(二)劳务所得
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规范 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规范 《经合组织范本》主张,固定基地 标准。(2000年修订后《经合组织范本》 改为常设机构标准,视为一种经营所得)
案例分析
基本情况:有一位日本居民,受其 日本雇主委托于2012年3月1 日来到中 国履行日方企业设备销售合同规定的安 装任务,他的所得由日方雇主支付,每 月6万元人民币。直到10月30日他才离 开中国。对于这笔所得,中国能否行使 地域管辖权征税?
案例分析:
基本情况:肖先生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即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属于因户籍、家庭、 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 人。2011年1月1 日肖先生受公司委派前往 公司驻英国办事处工作,任职时间为2年, 即从2011年1月1日起到2012年12月31日 止。2012年5月,肖先生有来自美国的特许 权使用费2万美元。 根据中国税法和英国税法,肖先生同时 是中国和英国的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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