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在世界历史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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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在世界历史发展中的作用
作者:卓新平
宗教作为一种人类社会文化现象,在世界历史发展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有着广远而深刻的影响。至于这种作用是正面还是负面、是积极还是消极,则需要从其历史实际发展和评论者所处地位及立场来看,不能绝对而言。一般来看,一种宗教的特色取决于其所处的社会特色,其作用亦看其对这一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所能产生的意义和影响,当然也包括对整个人类历史进程的影响。宗教与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存在有许多本质联系,这种社会自身的发展演变为其宗教提供了生存形式和发展空间,而宗教反过来又影响并制约到这一社会形态的现状和前景。因此,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及对社会的作用,可以从其社会文化剖面和历史演进延伸上进行纵横探讨。一方面,应高度重视宗教所具有的文化、民族背景,以及受这种社会环境熏陶而构成的文化、民族因素。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宗教信仰和传统,而某一相同宗教在不同民族和社会条件下会形成不同的外在形态及各异的内在因素,从而使这同一宗教必须加上民族或地域性定语来加以区别。另一方面,应充分看到每一宗教本身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变迁。不同的历史时期会产生不同的宗教类型,而同一宗教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也会发生不同的变化、呈现不同的外观,对社会起到不同的作用。宗教绝不会固定不变,而总会在历史的进程中随着历史的风云变幻来不断改变自身、发展自身、更新自身。所以,宗教与社会的相遇,始终是两个变动之中的主体之相遇。我们虽然应看到其传统的延续,但不能以过去的模式来认知或界定其今日的发展。在此,以一种辩证、发展的态度来看待宗教乃至关重要。
对于宗教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我们可以从“宗教与人类社会结构的关系”、“宗教对人类文明进程的影响”和“宗教在社会发展中的功能”这三个方面来探讨。
一、宗教与人类社会结构的关系
在人类群体的复杂社会关系中,几乎都可以看到宗教现象或其影响的存在。从社会结构来看,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部落、民族、国家、联盟等都曾经或迄今仍与宗教相关,在许多历史时期或国度地区,社会结构和宗教结构乃合二为一或相辅相成。从社会象征来看,宗教信仰与民族传统、政治主张等往往是等量齐观的,在有些国度或民族甚至是三位一体、水乳交融的。所谓基督宗教国家、伊斯兰教国家或佛教国家,正是源自宗教所具有的社会象征意义和其代表的社会文化传统。人们所熟悉的社会象征符号如十字架、新月标志和佛教的万字饰等,其蕴涵的宗教传统和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
大体而言,宗教与社会政体即国家的关系表现为政教合一、政教协约和政教分离这三种模式,由此构成其不同的社会结构。
其一,政教合一在许多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国家和信奉基督宗教的西方国家中较为突出,尤其由中古到近代时期颇为明显。此外,历史上在东南亚一些信奉佛教的国家和地区亦存在政教合一的现象。政教合一表现为两大形态:一为严格意义上的政教合一,宗教领袖亦为国家元首,掌握着实际权力,如代表天主教最高权力的梵蒂冈国等。这种形态在近代之前的世界历史中较为典型,如许多基督宗教国家、佛教国家和伊斯兰教国家,但随着近代以来世俗化的发展而日渐衰弱、出现重大嬗变,这种真正由宗教领袖或神职人员担任国家领袖,控制国家大权的现象在当代社会已极为罕见,成为凤毛麟角。另一种则乃具有某一宗教信仰之国度中宗教与国家的统一或认同,即存在所谓国家宗教,以
“国教”的形式来维系其政教合一的形态,但国家最高权威并非宗教领袖,更不是神职人员,或者,国王或国家元首虽为宗教领袖,却只有象征性的世俗或宗教权力,并不真正参与国家管理或宗教事务之中。这在目前一些基督教国家和伊斯兰教国家中较为普遍,“国教”的形式得以保留,但这一“国教”并不是该国度中的惟一宗教。在西方保持这种国家教会的国度包括英国、丹麦、瑞典等,尤其是英国较为典型。它以基督教圣公会为国教,英国女王为其最高首领。但在英国君主立宪的政体中,英王在政界和宗教界只是一种象征,而并未掌握实际权力,英王对这两个领域的具体事务亦不过问。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中,国王等国家元首与宗教领袖并立,二者各有影响,相互制约,并没有达到任何一方的绝对权威。在日本,天皇与靖国神社的关系,亦复杂折射出其政教合一的过去。二战之后,国家神道解体,但靖国神社国家化运动却反映出一种回潮。因此,“日本在政治与宗教的关系问题上最大的问题就是靖国神社问题”。其实质“就是意欲由国家管理宗教法人法上的宗教法人——靖国神社,以靖国神社国营化或国家护持为目的,以其为内容的法案称靖国神社法案”。由于日本右翼势力的影响和压力,日本首相(当时为三木武夫)自1975年开始以“私人”身份参拜靖国神社,从此,其历届首相都对靖国神社进行了事实上的公职参拜,前任首相小泉纯一郎亦不例外。这种靖国神社国家化与日本政界公职参拜活动遭到其他宗教界的强烈反对,其靖国神社法案虽多次向国会提出,却都成为废案。不过,这种较量并没有结束,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密切观察。
其二,政教协约在许多欧洲国家得以实施,它是欧洲尤其是西欧由近代政教合一走向现代政教分离之进程中的产物,或者可以说为一种过渡形态。这在意大利、西班牙、德国和瑞士等地比较突出。原来意大利、西班牙等均以天主教为国教,随着天主教失去其国教地位,这些国家则以政教协约、协定、某种非官方或实际上的友好协商来重新确定其与天主教会的关系。例如,意大利政府和梵蒂冈于1984年2月18日签署了一项协定以取代1929年的拉特兰协定。新协定规定国家和教会应“相互独立,各自享有主权”,天主教不再作为意大利的国教,罗马也不再是其“圣城”。而且,协定还改变了过去“宗教教育为强制性教育”的规定,承认国立学校的学生有选择是否接受这一教育的权利。当时的意大利总理克拉克西在签字后说,这一协定反映了“教会与政界的新关系”。当然,对天主教会而言,政教协约则反映了其不得已和无奈,因此罗马教廷有句名言:“政教协约的历史,即痛苦的历史。”但面对现代社会政教分离的大潮,教会对之也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吞”。由于意大利人90%以上信奉天主教,通过这种双方协商、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其政教关系,达到一种相互谅解、互利互惠的政教协约,乃是一种理想的解决方法。
其三,政教分离是目前大多数现代国家所采取的方式,它反映出宗教与国家、与政治和政权的一种新型关系,被宗教和国家双方所认可。当然,这一般在有多种宗教并存或呈现宗教多元现象的国度较易实现,在这些宗教中并没有某一种或某一教派能占绝对压倒优势,而其所在国度的政体则相对强大。不过,在实行政教分离之初,其分离情形则各不相同。在此既有一种友好的分离,如在美国,其立国的政治理念乃政教分离,互不干涉,其建国的精神指导却有宗教的因素,17世纪移居北美的清教徒在航行途中根据其信仰而拟订《五月花公约》, 这一政治纲领的基本思想内容对制定美国“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它由此将宗教的作用由社会的“表层”转移到精神的“潜层”,并保持一种颇为友好的双向互动。另外,亦有一种多少有点强迫性的分离,如在法国近、现代的历史上就比较明显。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后,天主教会受到冲击。随之兴起的资产阶级虽然承认并利用天主教会,其态度却与以往迥异。从此,法国出现国家反对或压抑教会的斗争,以突出人权和公民权来消除教权的影响。拿破仑于1801年与罗马教廷缔结政教协约,并于1804年让教皇庇护七世到巴黎来参加他的加冕大礼。在1804月2日巴黎圣母院的加冕仪式中,拿破仑一把抓过皇冠,自己戴在头上,并为其皇后约瑟芬戴上小皇冠,故而将教皇晒在一边,以示其政权并不需要教会的恩准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