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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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安全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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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仅供参考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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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
3 职责
3.1采购部负责外单位专业起重设备及起重作业的联系与沟通。
3.2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内部起重设备的管理,特殊起重作业方案的编制,外单位起重方案的审核。
3.3环安科负责超重设备管理与作业的监督检查。
4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载人起重设备。
5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6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7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8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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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9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10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11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12 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13 起重作业可按起重、吊装工件重量化分为三个等级,
a)一级(大型)起重作业: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中型)起重作业: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小型)起重作业: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14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吊装应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办理<起重安全作业证>,并按重要程度报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14.1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存档。
14.2 进行起重停业前应组织检查:
14.2.1班组级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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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2)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3)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人看护;
(4)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5)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14.2.2队级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14.2.3项目或工程公司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项目或工程公司组织联合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l)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2)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3)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5)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6)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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