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第六章 环境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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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复制链接]
第六章
环境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1、刑事责任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指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可独立适用)有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处以驱逐出境。
2、犯罪构成的定义及其要件•犯罪构成指《刑法》所规定的,为
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犯罪所必需的客观、主观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从定义可知,只有违反《刑法》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也才能负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而所谓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的行为。•因此,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就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诸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必要条件。这些要件是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它们是:•⑴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
•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者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是任何一种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具体犯罪,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环境破坏的犯罪多为直接故意,而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⑶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犯罪客体,是指环境保护法规定并为
《刑法》所保护的环境保护权益。包括清洁、舒适的环境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并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权益等。
•⑷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者实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以及危害后果。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中的向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等。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种具体犯罪中,危害后果是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上述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是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二、新《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新《刑法》(97年3月14日修订、10月1日起施行)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原《刑法》中未设置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或者污染环境犯罪的罪名)•新《刑法》分则
第六章
第六节规定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从这一定义可知,•此类犯罪既可包括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包括破坏环境资源构成犯罪的行为,•它们均是对国家规定的保护环境资源关系的破坏并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应依照《刑法》的规定处以刑罚。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参见刑法第338-346条)•污染土地罪,•
污染水体罪,•污染大气罪,•非法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毁坏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代的林木罪,共13种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97修改•第二篇分则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固定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