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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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冀建法〔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行政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保定市园林局:现将《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21日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突出抓好制度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好法治宣传教育,为实现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立法,为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1. 推进立法。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完成《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立法任务;开展立法调研,为修订《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制订《河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奠定基础。

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完成《河北省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办法》立法任务,适时启动《河北省物业管理规定》立法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鄂建设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设规〔2024〕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我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厅将启动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工作,新旧资质过渡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已按旧资质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在此前重新核定资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0月12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检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鲁建质安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的工作机构和联络员,年底前总结上报工作推进情况。

7月12日前,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联络员报至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张润泽、韩孝彦,联系电话*************;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联络员报至省厅城市建设处,联系人魏翔宇、孙宝印,联系电话*************。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2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加快推动智能建造和智慧管理,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建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要求,着眼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积极应用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加快推动建造方式智能化、现场管理智慧化、部门监管可视化,大力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助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共享理念在老旧居住区改造中的探索与实践——以苏州市迎宾苑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程为例

共享理念在老旧居住区改造中的探索与实践——以苏州市迎宾苑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程为例

共享理念在老旧居住区改造中的探索与实践——以苏州市迎宾苑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程为例◎孙松摘要:老旧居住区的更新与改造作为目前城市更新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政策背景的深入以及实际矛盾的彰显,已全面推展开来。

在实际的改造过程中,有部分居住区自身由于建成年代久、体量小、先期规划未预留与现代生活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因此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可用于提升优化的资源十分有限。

本文从共享理念入手,通过对共享维度的分析并以典型老旧居住区为研究对象,提出街区共享的建设方案,包括构建慢行系统、口袋公园、利益共享等,最终使此类型的居住区深度参与城市更新,逐步完善城市功能,激发城市活力,让老旧居住区成为城市成长坐标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精彩点。

关键词:共享理念;老旧居住区;慢行系统;口袋公园;城市更新老旧居住区因建成时间久远,随着城市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之先期城市建设规划的落后,城市内部拥堵、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成因使得老旧居住区的问题与矛盾越来越尖锐。

城市化进程发展至今,从增量扩张到存量优化也使得城市更新越来越多地被提及并付诸实践。

老旧居住区的更新与改造作为目前城市更新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节约利用城市存量土地,改善人居环境以及增强城市活力等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苏州市老旧居住区综合整治工作始于2005年,通过定计划、找组织、稳步骤等一系列举措逐步提升了老旧居住区的整体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2019年,苏州被住建部列为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城市之一。

2019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号文关于印发《苏州市宜居示范居住区评价办法》的通知中指出,老旧居住区宜居评价内容包括适特设计、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安全保障、环境管理、人文关怀、物业服务等七个方面。

对评价方式、评价程序以及定量评价内容都做了详细的说明。

其中定量评价分值由特色项、基础项和加分项三部分构成,其中特色项包括适特设计和海绵城市两项分类,基础项、加分项包括规划设计、环境管理、安全保障、物业服务和人文关怀五项分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石政规〔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D级危房改造三年攻坚方案》(石政办函〔2016〕13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积极落实省、市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和新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善于创新,勇于担当,将棚户区改造摆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加快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遵循“辖区主导、区域平衡,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顶层设计、清单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政策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任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3篇)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3篇)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一、引言城市管理是保障市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评估城市管理的综合水平,社会评价评分细则被制定出来。

该评分细则旨在为城市管理者提供指导,为社会评价提供依据,确保城市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二、评分依据评分细则的制定需要明确评分的依据。

以下是社会评价的主要依据:1.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支撑。

评价指标包括道路、桥梁、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

2.环境保护:城市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城市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

评价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噪音污染等环境指标。

3.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质量和覆盖范围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

评价指标包括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质量。

4.交通管理:交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评价指标包括道路交通拥堵程度、交通事故频率、交通设施的完善程度。

5.安全管理:城市安全是城市管理的首要任务之一。

评价指标包括治安状况、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

6.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评价指标包括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社会矛盾处理等。

三、评分细则根据以上评分依据,以下是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的评分细则:1.基础设施建设得分: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程度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道路完善度、桥梁状况、水利设施、电力供应、通讯覆盖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2.环境保护得分:根据城市环境保护的状况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水质状况、噪音污染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3.公共服务得分: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医疗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4.交通管理得分:根据交通管理的效果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道路交通拥堵程度、交通事故频率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5.安全管理得分:根据城市安全管理的效果评分。

评价指标包括治安状况、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给予相应的分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晋建标函〔2018〕277号•【施行日期】201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建标函〔2018〕27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现将《2018年标准定额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好相关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13日2018年标准定额工作要点2018年,全省标准定额工作基本思路:认真落实王蒙徽等住建部领导提出的“工程建设标准改革要从抓过程转变为抓结果,把工程建设标准变成城市管理工作的抓手”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准确把握标准化工作定位,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

完善工程造价监管机制,提升工程造价监管水平,转变标准定额被动承担为主动引领,更好服务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一、深化标准化改革,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化作用(一)完善标准体系框架,助力建筑业转型升级。

紧紧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需要,制订实施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城市综合管廊等技术标准以及租赁住房、母婴设施、老年人服务设施等建设标准,有效补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满足我省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转变标准制订性质,切实提高编制质量。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从由注重设计、施工、生产环节,向强调最终产品性能条件下的材料、技术、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全过程的转变。

按照有关要求,组建“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标准研究、制定、宣传、培训、实施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三)构建新型标准体系,引领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

以部分龙头企业为试点,鼓励我省行业龙头企业或社会团体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发挥高水平标准对品牌建设的支撑和引导作用。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体系与方法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体系与方法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体系与方法孙攸莉;陈前虎【摘要】在对海绵城市内涵和发展目标分析的基础上,从功能、益惠、价值、制度四个维度出发,构建了包含"水文生态系统"和"人文社会系统"在内的海绵城市建设评价体系.采用全时空多边形图示纵横比较指标法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方法,"纵向"评价海绵城市在各个规划阶段的建设成效;"横向"对比各海绵城市的分项指标和综合指标,旨在为衡量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成效提供科学依据.【期刊名称】《建筑与文化》【年(卷),期】2018(000)001【总页数】4页(P154-157)【关键词】海绵城市;指标体系;评估方法【作者】孙攸莉;陈前虎【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正文语种】中文引言在过去几十年的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巨量的资金投入造就了大量的“灰色基础设施”,越来越多的硬质工程代替了原本自然的绿色环境。

事实证明,简单的工程思维不是解决“城市看海”“径流污染”“城市热岛”“水文循环破坏”等问题的有效方法与手段,而很可能就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

海绵城市作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方向,不仅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更是解决当前严峻城市灾害的根本出路。

近年来,海绵城市建设如火如荼,2015年和201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建设的总投入资金就高达400亿,若加入社会资本和相关基金,“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总盘将更为巨大。

如何评价海绵城市的建设绩效,确保这些巨量资金的投入效益,这是政府一直都非常关注的重大课题——2015年7月,住建部发布了《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但学术界对海绵城市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对海绵城市的概念、目标和方法的解读[1-5],重在技术层面的研究,对评价的作用和价值认识不足[6],仅少数学者基于《办法》中指标的优化[7]和权重分析[8]进行了探讨研究,其中,贺虹琳[9]提出从海绵体功能、效益、景观效果三方面进行定量评价以及布置方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群众体验感受三方面进行定性评价,但其理论推演还存在缺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苏住建规[2013]11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11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我局制订的《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家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64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发XXX使用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职责分工)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浅析水利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

浅析水利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

第20卷 第9期 中 国 水 运 Vol.20 No.9 2020年 9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September 2020收稿日期:2020-04-20作者简介:胡荣宗(1987-)男,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

浅析水利工程EPC 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胡荣宗(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 长沙 410007)摘 要:本文研究了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发展现状及特点,分析了水利工程应用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面临的问题,提出了水利行业施工企业应对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水利工程;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中图分类号:TV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20)09-0039-02EPC 是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的英文缩写,是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材料设备的采购、施工、试运行(试车)服务等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融合,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造价和安全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模式[1]。

一、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发展历程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起源于60年代的美国,之后凭借其优势与特点,迅速成为国际上广泛应用的一种成熟的项目管理模式。

20世纪80年代,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引入国内,经过30余年的发展,已取得不少成果,但推广进程缓慢,整体较为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总体经历了四个阶段[2]:试点阶段,1982年,原化工部印发《关于改革现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试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制的意见》的通知正式拉开了以设计为主导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发展推行的大幕。

发展阶段,1999年,原建设部先后颁发了《关于推进大型工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勘察设计单位深化体制、机制、功能性改革具有决定性作用。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驻政办〔2016〕121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6〕121号驿城区人民政府,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30日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切实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作用,增强各区、各有关单位的城市管理责任意识,强化对城市管理的监督考核,根据国家及住建部相关标准,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以及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相关规定和标准为指导,围绕城市发展需要,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充分发挥现有城市管理资源优势,逐步建立和形成“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格局,对城市管理工作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考核,有效处置城市管理突发事件,促进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和城市环境的持续改善,全面提高人居环境和城市综合竞争力,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二、考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考评公平、数据公开。

坚持实事求是,对考评内容、考评数据、考评成绩全面公开与公布,运用考评标准客观的对各处置部门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评。

(二)以网格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管理、维护和相关问题的处置负总责,明确联动处置责任主体,建立完善区域问题处置责任体系和责任分解机制。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情况的报告(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情况的报告(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情况的报告(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情况的报告(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我市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交付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纠纷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也暴露出当前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存在程序运行不顺畅、规范标准不明确,以及职能管理错位、责任真空等问题,对于我市强化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满意度形成瓶颈阻力,亟待进一步加强规范。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定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和竣工验收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建设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筑承包合同、建设监理合同等)的约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查验接收的行为。

其中,组织者是建设单位,主要参与者是建设合同的各方主体。

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组织、参与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以及竣工验收过程实行监督。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等。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住建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办法》

住建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办法》

住建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办法》首先,该办法明确了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的目的和指导原则。

这项评价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进行评价,推动为市民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果。

评价工作的指导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原则、综合评价原则、科学客观原则等,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办法明确了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的内容和评价指标。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内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环境卫生、交通管理、社会治安、公共文化等方面。

为了具体评价这些内容,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评价指标,比如道路交通拥堵程度、噪音扰民程度、环境空气质量等。

然后,办法明确了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评价工作包括资料收集、数据分析、现场检查、专家评审等环节。

评价结果将通过评分等级的形式进行公示,以便市民了解城市综合管理服务的情况。

同时,透明化的评价结果也对相关部门进行督促和监督,促使其改进工作和提高服务质量。

最后,办法还规定了评价结果的应用和考核机制。

评价结果将成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决策依据,用于制定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改进计划。

同时,评价结果也将作为考核城市综合管理服务的依据,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以确保城市综合管理服务的持续改进。

总的来说,住建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城市综合管理服务的评价,可以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果,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希望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切实履行评价责任,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为建设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厅头〔2020〕973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厅头〔2020〕97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为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政府令第412号)、《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鄂建〔2019〕2号)要求,有序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决策部署,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筹考虑深化改革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保障质量安全与提高审查效率的关系,科学分类、精准施策,坚决坚定、蹄疾步稳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推进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措施(一)建立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安全风险、实际需要等多方面因素,将建设项目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非特殊建设工程两大类,分别采取以下审查方式:1.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须完成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不得组织施工。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评价管理指标及评价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评价管理指标及评价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评价管理指标及评价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本文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e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s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2023年度城市管理效能评价标准

2023年度城市管理效能评价标准

2023年度城市管理效能评价标准2023年度城市管理效能评价标准一、引言2023年度城市管理效能评价标准,作为城市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城市的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城市管理中,效能评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能够反映出城市管理的水平和效果,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改进和提升的方向。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2023年度城市管理效能评价标准展开深入探讨。

二、全面评估城市管理效能1.城市规划和建设在2023年度城市管理效能评价中,城市规划和建设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城市规划能否合理、科学地布局城市的道路、公共设施和住宅区,建设能否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将直接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我们需要对城市规划和建设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设计、建筑风貌等方面,以确保城市建设的整体效能。

2.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和运营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和城市的发展。

2023年度城市管理效能评价要对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运营管理情况、改造升级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道路、桥梁、公园等市政设施,以及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以确保市政基础设施的完善和效能。

3.公共服务水平城市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公共服务水平,这关系到城市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023年度城市管理效能评价要对公共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进行评估,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覆盖率和质量,以及政府在服务方面的投入和管理效能,以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升城市的社会文明程度。

4.城市环境质量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2023年度城市管理效能评价要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包括空气质量、水质情况、噪音污染、环境绿化等方面,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政策的实施情况,以保障城市居民的健康和生活环境的优良。

三、总结与回顾2023年度城市管理效能评价标准,综合评估了城市规划和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水平和城市环境质量等多个方面。

国土空间规划类术语及相关知识

国土空间规划类术语及相关知识

空间规划类术语“三区三线”三区三线”:是根据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空间,分别对应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

三区”(三类空间)城镇空间:以城镇居民生产、生活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城镇建设空间、工矿建设空间以及部分乡级政府驻地的开发建设空间农业空间:以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为主体功能,承担农产品生产和农村生活功能的国土空间,主要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农田等农业生产用地以及村庄等农村生活用地。

生态空间:具有自然属性的,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荒地、荒漠等三线”(三条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的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法确定的不得占用、不得开发、需要永久性保护的耕地空间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边界,包括城镇现状建成区、优化发展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空间规划类的术语“双评价”双评价”是个简称,由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两部分构成。

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在一定发展阶段,经济技术水平和生产生活方式,一定地域范围内资源环境要素能够支撑的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等人类活动的最大规模。

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在维系生态系统健康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环境要素和区位条件以及特定国土空间,进行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等人类活动的适宜程度。

1、“双评价”要评什么呢?“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判断区域内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旅游资源、水环境、大气环境等资源环境要素,对这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人口规模、经济规模和建设规模的支撑能力。

概括地说,就是判断资源(利用)、环境(质量)、生态(基线)、灾害(风险)四类要素,定量测度国土空间发展的综合潜力,人类活动的承载能力,以及为人的经济、社会活动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能力。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住建部公告第1041号)附件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住建部公告第1041号)附件

文号 建规〔2002〕270号 建规〔2008〕227号 建规〔2011〕31号 计标〔1987〕2323号 〔1987〕国土〔建〕字第 144号 建标 〔2000〕87号 建标 〔2000〕248号 建标〔2002〕197号 建标 〔2003〕38号 建标〔2003〕48号 建标〔2005〕124号 建标〔2005〕69号 建标标函〔2009〕50号 建标标函〔2009〕83号 建办标函〔2009〕99号 建办标函〔2009〕151号 建房办〔1991〕82号 建房〔1991〕584号 建房〔1991〕491号 建房〔1991〕875号 (92)建房市字第07号 建房〔1992〕66号 建房〔1992〕579号 国发〔1992〕61号 建房字〔1993〕598号 建法〔1993〕814号 建房〔1993〕166号 (93)建房住字第30号 建房〔1993〕108号 建房〔1993〕682号 建房〔1994〕10号 建房〔1994〕319号
文号 建办法函〔2006〕270号 建法函〔2006〕356号 建办法函〔2008〕417号 建办法函〔2009〕112号 建法函〔2011〕98号 建保〔2008〕79号 建办保〔2010〕3号 建办保〔2011〕41号 建保〔2011〕83号 建办保函〔2011〕106号 建保〔2012〕38号 建保〔2013〕52号 建保〔2014〕57号
附件
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文号 〔88〕城办字第29号 (89)建办档字第17号 建办〔1995〕414号 建办档〔1996〕106号 建办档〔1996〕121号 建办档函〔2008〕353号 (90)建法字第628号 建法〔1993〕133号 建法〔1993〕631号 建法〔1993〕886号 建法〔1993〕389号 建法〔1993〕814号 (93)建法法字第8号 (93)建法复字第36号 (94)建法执字第17号 (94)建法办字第12号 (94)建法执函字第33号 建法〔1994〕193号 建法〔1995〕755号 (95)建法法字第57号 (95)建法执字第53号 建法〔1995〕245号 (95)建法执字第30号 (95)建法执函字第48号 (96)建法法字第4号 (96)建法法字第7号 (96)建法执函字10号 (96)建法执函字第20号 (96)建法执函字第16号 (96)建法执函字第20号 (96)建法执函字第32号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范文(二篇)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范文(二篇)

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社会评价评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评价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效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鼓励城市管理部门努力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评价内容包括政府管理、行业监管、市容环境、治安维护等方面。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考核的社会评价评分依据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审流程,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考核的社会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政府管理、行业监管、市容环境、治安维护等方面的指标。

第五条政府管理指标包括政府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决策机制、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条行业监管指标包括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指标。

第七条市容环境指标包括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城市绿化、美化环境等方面的指标。

第八条治安维护指标包括公共安全、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指标。

第三章评价标准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考核的社会评价标准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和权重制定,具体标准如下:(一)政府管理指标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政府机构设置是否合理、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政府决策是否科学有效等方面。

(二)行业监管指标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监管执法是否公正、企业管理是否规范、服务水平是否优质等方面。

(三)市容环境指标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城市规划是否科学合理、道路交通是否畅通有序、城市绿化是否达标等方面。

(四)治安维护指标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公共安全事故发生率、交通秩序情况、刑事案件发案率等方面。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考核的社会评价评分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根据各项指标的得分和权重计算得出。

第四章评审流程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考核的社会评价评审流程如下:(一)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代表等组成。

(二)评审指标的确定:评审委员会根据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确定评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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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办法》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多种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意见稿,提出了包含城市形象、城市管理保底线、群众满意度3类一级指标,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满意度调查5类二级指标,以及若干个三级、四级指标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根据城市人口规模、经济发展、区域影响力等方面差异,分为基础性指标和提高性指标。

以下为正文: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体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根据城市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工作。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工作重在发现城市管理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城市政府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坚持全国统一指标体系和区域差异化相结合,客观评价和群众感受相结合的原则,重在纵向对比,不搞横向排名。

第五条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包括城市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第六条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第3季度完成。

第七条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要求。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八条评价工作按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实施。

指标体系包括城市形象、城市管理保底线、群众满意度3类一级指标,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满意度调查5类二级指标,若干个三级、四级指标。

第九条指标体系保持相对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城市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对指标体系适当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评价指标根据城市人口规模、经济发展、区域影响力等方面差异,分为基础性指标和提高性指标。

基础性指标适用于所有地级以上城市,提高性指标原则上适用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托国家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评价指标数据采集系统,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省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获取相关数据,逐步实现指标数据自动化、智能化采集。

第三章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按照指标体系实施,采取数据统计、现场检查、满意度调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数据统计采用依法采集整理的统计数据。

相关数据应当按照统一时点要求进行标准化处理。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原则上在评价网格内进行。

按照评价网格标准,统一抽样范围、样本数量和评价方式,建立评价标准化场景。

必要时可以在评价网格外增加单项检查。

第十五条满意度调查采用问卷方式进行,线上线下相结合。

有效问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城市上年末常住人口数的1‰,其中线下问卷数量不少于问卷总数的60%。

第十六条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方法,汇聚遥感、街景图片、信息点(POI)、视频监控等多源数据,计算验证相关指标评价结果。

第四章评价实施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工作方案,指导城市和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地级以上城市应当建立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自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部分重点城市开展第三方评价。

第三方评价应当独立开展,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城市应当按要求将自评价报告和相关数据上传到国家、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地级以上城市自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城市自评价抽查复核和第三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分析,查找突出问题和短板,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城市反馈。

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城市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推动城市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
抓手,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十四条城市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方案,着力补齐短板,解决突出问题,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期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和创新实践,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第二十六条评价结果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城市、生态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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