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信息数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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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信息数据管理制度

(一)已实现数字化存储、纸质文档以及其他存储形式的各类数据,包括行政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以及患者信息等,所有权归属医院与信息数据发生地、录人者无关。任何部门、科室或个人不得视为己有。

(二)负责信息系统信息录入的部门、科室和人员,有责任有义务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三)各信息系统提供用户口令验证功能,如因用户名、口令被借用或失密造成信息数据损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信息系统管理应用人员工作岗位调整变动,做好移交工作。

(四)未经分管院领导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信息数据,有偿或无偿提供给院外机构或公司。如有违反,肃追究违规部门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因工作须共享相关信息时,任何部门、室和个人不得拒绝其他部门对自身录人和管理信息数据的共享。共享由分管院领导授权信息中心或相关专职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

(六)未经医院授权,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生成的信息数据。如有违反严肃处理。如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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