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业务的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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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业务的风险管控

作者:陈世良

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01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商业保理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性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在国家倡导“互联网+”的大形势下,如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提高信用风险评估技术,帮助保理商更准确地甄别企业客户,降低信用高风险。如何升级使用风险评级技术,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如何通过系统平台实现商业保理业务操作规范化,降低操作性风险,节约商业保理业务成本。

【关键词】保理业务;风险防控;保理平台

一、引言

2015年3月份,陆金所旗下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累计接近4亿元的借款出现坏账,致使平安国际方面不得不启用资金池偿还投资人本息。虽然陆金所确认了平安国际保理与金紫阳的保理业务纠纷不会影响任何陆金所平台的投资人。但是这一事件的发生,让商业保理业务进入大众的视野,该业务的模式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二、我国商业保理发展现状

1.什么是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2.商业保理产生的根源

保理业务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的综合信用服务。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由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提供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业务按保理商类型,可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前者是银行从事保理业务,后者即商业保理公司从事保理业务。由于银行保理有较高的要求,且随着贸易融资整体风险上升,银行对保理业务的信贷额度明显减少,大量中小企业的保理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从而为商业保理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3.我国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银行是保理业的先行者,20年以来,银行保理一直是一枝独秀。在保理飞速发展后,商业保理公司开始创立。商务部于2012年出台《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作为金融创新试验田的天津集结了一批保理公司。我国商业保理市场开始发力,2012年也被称为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的元年。

由于目前市场上我国银行保理业务的客户仍以大中型企业为主,远远不能覆盖广大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敞口,也无法满足广大中小企业迫切的贸易融资需求,从而为商业保理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商业保理公司能够为企业量身定做结构性的融资方案,增加企业融资的效率与便利性。

2013年,除了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的商业保理试点正逐步开展之外,商务部已同意放开CEPA项下的广州与深圳商业保理试点,并且还将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商业保理交易额占国内外贸易总额比例将会稳步提高,随着商务部对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推动,各项监管措施陆续出台,商业保理业正在向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保理产品不断创新。商业保理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将迎来高峰。但在商业保理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

三、商业保理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1.商业保理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双方没有按照契约中约定的履行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买方发生财务、信用危机,无力支付到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追账未果,须担保付款,或无法收回融资。二是卖方未能履约,导致买方拒绝付款,保理商的融资发生风险。三是卖方与买方串通,出具虚假发票或高开发票金额,骗取保理融资。

(2)操作性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或者是由于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对贸易背景审查不清的状况,缺乏对交易商品真实性的考察。二是存在对买卖双方主体信用状况了解不清、交易合同审查不严的现象,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股东构成、工商变更、财务分析、交易习惯等等。三是存在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机构的有效性风险,有些保理商缺乏专业的确权流程,有些保理商忽视交易合同中有债权禁止转让的约定或存在账款允许被抵扣的软条款等,导致接受的转让债权有瑕疵。四是审查不仔细,存在一票多次融资形成的重复融资风险,致使卖方利用保理公司对人民银行应收账款登记查询系

统漏查以及登记漏洞,将同一个贸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至不同保理商,套取多家保理商信用,进行过度融资。

(3)法律风险

我国保理业务自1992年正式开展,但是相关制度规范的快速建设始于2006年以后,行业制度和规范建设周期较短。目前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缺乏更为详尽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保理业的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基本上具备了应收账款转让交易的条件,但我国应收账款转让(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尚存缺陷。其中《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对收账款转让与质押的法律效力排序、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法律效力、应收账款债权实现方式等的界定都不明确。其次行业中缺乏统一的业务操作规范,对于如何规范保理业务合同、从业人员标准等重要问题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并且我国金融监管主体仍旧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手段。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对资金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资产与发债的期限结构不匹配造成的。资产没有到期不能够收回,而负债到期不能及时支付,就会出现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能弥补到期支付的现金流量。

2.商业保理主要风险应对措施

(1)对信用风险的管控措施

在进行叙做保理业务时应该选择资信良好、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连续正增长,偿债能力较强的企业。对卖方的法律主体地位、年度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以往的资信情况要进行全面调查和审核。

一是要考察企业买卖双方的交易情况:是否具有全面调查和审核的信用记录;健全的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财务状况年销售额和营业利润是否连续3年实现正增长;是否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二是保理商应对资金流向进行严密监控,使得保理预付款是用于客户购买生产资料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融资的目的是为了支持业务的增长,而不是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和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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