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学习国际商法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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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学习《国际商法》的总结
本学期我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环境下,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离不开国际化的大市场,世界各国和地区间的经济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经济协调日显重要。而在此发展过程中,我国国内企业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企业打交道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条例。因此,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与商事往来中扮演中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而作为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的渊源大致包括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国际贸易惯例以及国内法中关于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国际商法的渊源决定了我们研究国际商法必须先了解资本主义国家两大主要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法官审理案件时,首先会考虑法典和和其他成文法中的规定,依据该规定来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采用的是“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采用“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
国际商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其中,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均认为,完全没有能力作出符合逻辑的决定的人,他所做出的承诺(行为)没有任何的法律效果。在合同法中,法国、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均采用狭义的合同概念,而德国民法采用的是广义的合同概念。在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担保、违约与违约救济以及合同的转让与终止等各个方面,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存在着许多异同。如英美法与大陆法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所不同,英美法强调的是“投邮主义”,即采取信件、电报作出承诺,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而大陆法采用“到达主义”原则,
即承诺的通知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票据法上的票据,一般是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而广义上的票据,泛指商业上的凭证和各种有价证券,如发票、提单、仓单、债券等。票据范围在立法上可划分为包括主义与分离主义。包括主义立法主要体现在英美法国家,分离主义立法则为包括德国在内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的做法更接近于包括主义。现大陆法系的票据法基本趋于统一,在国际上在票据方面人仍存在着两大法系,即日内瓦统一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票据发挥着汇兑、信用、结算和流通工具的作用,有利于克服地域限制、保障支付安全和加速资金周转,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商事组织或企业是国际商事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是指依法设立、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其中公司在商事组织中占重要地位,是商事组织中采用最广泛的企业形式,被誉为市场经济中最成功的企业形式,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以及经理。
当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法、比较代理法工业产权法的学习也是让我获益良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学习使我明白了解决商事争议的方式和途径有哪些,使我懂得了任何有关商事争议解决的问题都是很难做的。
其实刚知道要学习这门课程的时候,我的内心是拒绝的。我本以为其中的学习内容会是比较枯燥的,课堂上也是比较沉闷的,因为法律给我的感觉就是一堆堆的理论知识,是属于律师们间的文字游戏,但是当我拿到书本,看到书中的各种案例,却觉得十分有意思。真正开始学习的时发现国际商法还是非常实用的,特别是在一些商事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的案例分析能在平常进行商务活动的时候应用到。
在学习商法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由于对法律的不熟悉,且书本中的理
论、概念比较多,虽然书中有对各种专有名词的详细解释,并且带有各种案例分析,但单靠自己的理解能力还是无法理解透彻,这也就要求我在课堂上必须认真听讲。
学习国际商法,我逐渐地使自己摆脱掉“法盲”这个称号。尽管我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已经告一段落,但是日后的生活中,我会留意各媒体有关国际贸易纠纷的报导,关注纠纷发生的原因,纠纷的解决过程,和最后解决的结果,与时俱进,并培养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的能力。最后,非常感谢老师课上的认真讲解以及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