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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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义务教育学校发展性综合督导评估方案

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不断提高学校规范管理水平,依法行使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学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南通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等现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原则

1.全面性原则。综合督导评估强调教育质量管理的全面性、全程性、全员性,通过评估指导,促进学校形成有利于办学质量、效益持续攀升的质量管理体系。

2.发展性原则。确立以师生发展为本的现代督导理念,既对学校管理和办学水平作现状评估,又对学校下一轮规划作发展评估,更要通过督导评估,促进师生与学校相互依存、共同发展。

3.主体性原则。尊重学校的个体差异和办学自主权,指导学校依据自身的发展状况进行自我评估,充分体现学校在督导评估中的主体地位。

4.区域性原则。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要关注区域教育的发展现状和整体水平,充分考虑当地经济、人口、资源、环境、法制等因素对学校的影响,全面考察、分析和把握学校发展的轨迹。

5.激励性原则。采取质性评估为主、量性评估为辅、等级评估为结果、评估结果公开并与学校评优晋级挂钩等方式,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评估在学校发展中的监督、指导、激励、促进功能。

二、指标体系

1.评估指标的设置。南通市义务教育学校发展性综合督导评估指标由2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38个三级指标和80个评估要点构成。其中二级指标“B7”为明确政府责任而设置,只作质性评估。为鼓励学校自主发展、特色办学和教育创新,引导发展基础领先的学校总结推广经验、率先发展,方案设置了“学校管理与发展自主性评估指标”,由县级督导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指导学校实施。

2.量化分值的确定。量化评估的总分值100分中,以反映办学过程为主的“学校管理”指标权重占70%,以呈现办学成果为主的“发展水平”指标权重占30%。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强调的有关教育公平与均衡、开齐开足课程与阳光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安全等关键性指标,赋予了较大的权重。

3.考核等级的划分。在质性评估与量性评估的基础上,将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得分满90分以上的学校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4.近三年,学校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所列举的违法情形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如有严重违反国务院10部委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通报或其他行政处罚的,评为不合格等级。

三、工作规程

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发展性综合督导评估的周期为每5年一轮,评估活动仍按《南通市中小学综合督导评估工作规程》(通教督[2003]12号)组织实施。其中,县级教育督导室向接受评估的学校下达评估报告的时间调整为20个工作日。

四、结果使用

发展性综合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督导机构反馈评估意见和学校制订改进方案,指导和促进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更好地完善和达成学校发展规划;二是将是否在规定年限内接受发展性综合督导评估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作为对学校进行其他综合评定时的必备条件和对校长任职期间工作实绩考评的重要依据;三是通过媒体公布评估结果,促进社会对学校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五、附则

1.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可依据本方案制订实施细则,可根据当地校际之间存在的办学差异,对本方案的评估指标及其权重进行适当调整,向学校和社会公布后实施。

2.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境内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境内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参照实施。

3.本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往颁发的关于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的文件同时废止。

4.本方案由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附件:《南通市义务教育学校发展性综合督导评估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南通市义务教育学校发展性综合督导评估标准》

南通市义务教育学校发展性综合督导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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