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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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07年6月26日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因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处理。

2、人民法院审理因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3、本意见所称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本意见所称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第二种意见:本意见所称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本意见所称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

4、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调解。调解应在所有当事人之间进行。如果涉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调解协议应经保险公司同意。

二、案件受理

5、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当事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车驾车人”、“无名氏”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应当告知其可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7、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当事人自行协商,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赔偿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经审查上述赔偿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认定有效并据此作出判决。

8、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在下列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先予执行:(1)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没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2)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或者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没有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3)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9、人民法院依法对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明确车辆保管的地点与方式。已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原则上不变更保管场所。

三、诉讼主体

10、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可以起诉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受害人仅起诉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被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准许。受害人仅起诉机动车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第二种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可以起诉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并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受害人仅起诉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被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受害人仅起诉机动车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第三种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可__以起诉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第四种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可以起诉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并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11、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车司机可以作为原告就其自身受到的损害提起民事诉讼。

12、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因交通事故发生损害赔偿争议的,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四、责任主体

13、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车辆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关证明的,由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责任。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加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的。第二种意见:删除此条规定。

15、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6、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购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驾驶机动车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18、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其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的驾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损害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19、出租或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的,由出租人、承租人或者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出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的,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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