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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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释义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解读

总则

一、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体现一部法律制定的作用和所要达到的目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注: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依法成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

注:社会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成,并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包括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

文艺体育团体(如:足协、文联等)、宗教团体等等。

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在《劳动法》实施后出现的一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国务院第251号令)。如:民办的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研院所、体育场馆、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婚姻介绍所、社区服务中心等。

参考对比:

与《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适用范围的规定,明确了适用于“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修改了《劳动法》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表述。其中对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已经与职工建立了聘用关系,《劳动合同法》在附则中专门作出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订立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企业制订规章制度的规则和程序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用工之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是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用工之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载体。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

三是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仍未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超过一年仍未订立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只能是上述三种期限之一。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几种情形是:(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

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4、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原则:一是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二是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

三、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

试用期在法律性质上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政策中规定的熟练期、学徒期、转正期、实习期、适应期、见习期的性质均不相同,在实践中不能取代试用期的作用。

1、确定试用期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原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试用期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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