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诉讼案起诉状范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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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起诉状

原告:林××,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金××,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说明: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λ

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λ、代理权的范Χ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λ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离婚纠纷律师代理意见

李XX诉吴XX离婚纠纷一案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原告李XX的委托, 指派我担任其诉吴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我在接受委托后,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工作,根据刚才的庭审情况,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1、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5月,由于当时双方年龄尚轻,只经历了7个月的沟通、了解、相处,就草率登记结婚。双方在结婚时,对于对方的牌气、性格都不十分了解,导致了婚后矛盾重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第(2)款:“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如符合规定中的一种情况,当事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符合这一规定,应判决离婚。

2、被告脾气暴躁,是双方婚姻走向灭亡的根本原因。

从双方共同生活开始,被告长期因生活琐事无端对原告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辱骂,为了顾忌邻里之间的影响;期望孩子在完整的家庭成长,原告数次都选择委屈承受,也寄希望原告会随年龄的增长,心智的成熟性格会有所改善,但原告一再的忍让,换来的却是被告变本加厉的折磨。目前,原告的精神已遭受严重创伤,搬出了共同居住地,双方也再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再勉强维持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恳请法庭考虑这一实际情况,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之子吴XX应依法判决由原告抚养。

1、从孩子出生以来,原告与其子便形影不离,为了避免母亲被父亲的伤害,儿子吴XX时时充当起母亲保护伞的角色。2015年5月,原告搬离与被告共同生活地时,吴XX也随原告一并离开了父亲随母亲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

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第(2)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之规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原告绝对比被告更适合抚养吴XX。

2、目前吴XX已年满十周岁,并明确表达过父母离婚,愿随母亲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法庭应当将婚生子吴XX判决归原告抚养。

3、参照被告每月的工资收入,结合目前我市的生活水平,原告认为被告应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吴XX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由原、被告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平均分摊。

综上所述,目前,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再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应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考虑,应依法判决原告抚养婚生子吴XX。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就本案发表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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