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医院重大事项听证制度范本
医院重大事项听证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重大事项听证活动,保障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听证,是指医院在决策重大事项时,为了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举行的公开听取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院重大事项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组织第四条医院设立听证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听证活动。
听证机构设主持人一名,记录员一名,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确定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听证机构应当制定听证程序,明确听证会的启动、进行、终止和后续处理等环节。
第三章听证参加人第七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相关人员以及旁听人员。
第八条听证当事人是指直接受到听证事项影响的个人或者组织。
听证当事人有权要求参加听证,陈述意见和证据。
第九条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参加听证,陈述意见和证据。
第十条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对听证事项有专业特长或者独到见解的个人或者组织。
其他相关人员可以被邀请参加听证,陈述意见和证据。
第十一条旁听人员是指有权旁听听证会的个人或者组织。
旁听人员可以观摩听证过程,但不得参与听证。
第四章听证程序第十二条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告知听证事项和听证权利。
第十三条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上,听取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秩序,如实陈述事实和证据,接受询问和质证。
第十五条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整理听证材料,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医院决策的参考。
第五章听证决定的处理第十六条医院应当根据听证报告,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将听证结果告知听证参加人,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答复。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Q/YNYC 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企业标准Q/YNYC(BS).G12.106—2011 7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2011-06-15发布2011-06-15实施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提出,属公司级标准。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归口。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绍祥、张立武、赵连润。
本标准2011年首次发布。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1 范围适用于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2.2 《保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3 术语和定义无4 工作职责4.1 拟作出重大决策单位(部门)具体负责听证的组织实施。
4.2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行,并会同纪检监察部对市局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的听证工作。
5 内容与要求5.1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在作出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5.2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组织重大决策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5.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5.4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及县区烟草专卖局各职能部门依专卖管理行政职能作出可能产生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下列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5.4.1 起草和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5.4.2 制定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规范性文件;5.4.3 制定加强或放松专卖行政管制措施可能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规范性文件;5.4.4 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5.4.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制度的通知-明政文[2010]93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制度的通知正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制度的通知(明政文〔201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做出前,应当对决策事项听取意见,并将听取意见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二)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点专项计划;(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五)产业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城建、商贸、旅游、科教文卫等重大建设项目;(六)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七)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价格、收费等重大政策;(八)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九)其他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认真执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认真执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丽政办发〔2009〕107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认真执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和《丽江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报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认真执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丽政发〔2009〕10号)和《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49号)要求,应当组织听证或公示的,必须认真组织听证或公示,并完成听证或公示有关程序。
二、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或公示的,应随文上报该事项听证或公示组织情况,以及吸纳或未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原因等附件资料。
三、事关重大、涉及面广,需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听证或公示的事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应提出组织听证或公示的具体实施意见(方案)报审。
四、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上报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将退回承报部门。
请按规定认真组织听证或公示,并补充有关附件资料和意见(方案)后再予上报。
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点: 《 国务 院关于加强市 县依法行政 的决 定》 规定 , 重大行 家权力 的运行必须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基 础上实施 。 国家权力 如果被专 横 、 不当地使用 。 势必严重影 响和侵犯公 民和组织
利益 。这一理论首先被运用在司法领域 . 要求法官做到客观 中立 消极 , 在 十九世纪六 十年代 , 在美 国最高法 院沃伦大法
则的基础上 , 从 实体 内容和程序 角度进一步完善 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听证制度 。
关键词 : 行 政决策 ; 听证制度 ; 行政程序 中图分类号 : D 6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3 — 8 4 7 7 ( 2 0 1 3 ) 0 3 — 0 0 2 0 — 0 4
决定 , 就必须 引入 听证程序 。 如果政府一意孤行 , 只是凭主观 臆想而片面地认定事实 , 则会被认为是剥夺当事人 辩护权利 的表现 , 进而影 响行政行为 的效力 。
国务 院文件对 政府重大行 政决策 的定 义也 从侧面证实 了这
一
听证制度源于西方的正当程序理论 , 正当程序 意味着国
所接受 , 尔后逐 步为世 界多数 国家的行政法所 吸纳 。
和的气氛 。 第二 , 主持人 的中立性严重受到质疑 , 有 的听证会 主持人 只请持相 同意见的与会者发 言 。而无视那些所 谓 的 “ 大炮” , 经常对那 些高举 双手要求发表反对意见 的人士视而 不见 。 故而 , 听证会 变成 了民主生活会 , 大 家聚在一起 只是 喝 喝茶 、 吃吃水果 , 听证居然听不到反对 的声音 。第三 , 听证参
与人缺 乏代表性 , 有 的听证会 为 了顺利 过关 , 有选 择性地请
为 了防止 国家权力 的滥用从而导 致行政相 对人各 种合 法权益 的重大损失 , 法 律要 求政 府在行政决定 实施 前就尽量 避免错误 , 尽量消除或减少错误 行政行为的出现几 率。
听证会听证报告
《保山中心城市有轨电车线网规划(2015-2030X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5月18日一、听证事由为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权利,提高公众规划意识,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保山中心城市有轨电车线网规划(2016—2030)》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2017年5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16:30在永昌会堂201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参会人员1.听证主持人段登位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2.听证人(决策发言人)段培光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铁建办主任3.听证监察人李昆保市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副书记杨平娟保山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科科长4.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杨旭保山市人大代表李建江保山市政协委员文浩隆阳区住建局局长助理张雅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副科长张怡怡市规划局副局长王华市环保局副调研员陈军市水务局水保科科长李育军市住建局副局长李光兴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武润文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副经理欧立荣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规划局局长卢建大保高速公路管理处工程养护科科长杨海花隆阳区板桥镇人大主席聂享耳隆阳区汉庄镇人民政府镇长赵越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蒋文勇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万瀚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盛学周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红庙社区党总支书记吴美全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兰秋波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干部朱翠华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干部刁国顺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马里社区书记王荣祥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明祥社区书记林丽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主任普红波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杨寿军中铁四院西南分院高级工程师汤权礼保山市科丹建筑设计公司建筑总工胡晓军恒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立义天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5.听证旁听人张双清保山市铁建办主任科员6.听证记录人杨江南保山市铁建办副主任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一)2020年城镇化率达到72%偏高,需进一步核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41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本省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条省法制办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土地矿产管理、城市建设改造、环境资源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八)调整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燃气价格、用电价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客运基准票价(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运价)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九)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十)较长时期内需要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十一)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十二)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十三)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水富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
水富县人民政府文件水政发〔2009〕11号水富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局、办: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使行政机关工作更加广泛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推动工作落实,提高执法力,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多样化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昭政发〔2009〕27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的“阳光政府”四项制度。
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一)听证事项。
行政机关在进行以下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2.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3.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二)听证组织。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听证, 拟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由牵头机关或主办机关组织听证。
(三)听证程序。
1.听证方式。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听证的方式举行。
2.听证公告。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通过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3.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其范围包括以下人员:(1)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3)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代表;(4)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其他代表。
听证代表人数可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
重大行政决策六项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我局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一)涉及到全县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四)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我局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股室,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职能股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承办职能股室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会及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涉及的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
第八条承办职能股室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九条承办职能股室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征求意见后,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行政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听证应当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听证过程应当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由委法规处负责组织,具体决策工作涉及的业务处室配合。
第四条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二)在项目核准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周边环境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作为审批部门的政府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三)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四)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事关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事项;(五)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应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六)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听证,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作出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拟听证的重大决策,由业务处室填写《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重大决策听证申报表》,经处长审核签字同意,送委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委领导,分管委领导审签同意后由法规处与业务处室共同组织听证事宜。
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第一篇: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的决策充分体现群众的意愿,根据《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道府发[2005]17号)精神,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和重大事项在研究决策、推行实施、效果评价等阶段,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听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意咨询、听证、民众质询、民意调查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民意咨询第四条政府在重大决策的酝酿阶段,政府相关领导和涉及部门要深入到利益关系群体中进行调研,当面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形成调研报告报县政府,作为县政府决策的参考。
咨询的主要内容:(一)重要政策的制定;(二)重要工程建设;(三)容易引发集体访的突出矛盾;(四)其它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研报告拿出初步决策意见,召开民意咨询会,广泛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并作详细记录。
第六条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民意咨询会收集的群众意见进一步完善决策文本,并提交政府有关决策会议研究。
第七条民意咨询会的时间和内容提前五天通过电视、政府网站或其它有效方式告知社会,并接受涉及利益群众报名;涉及利益群众报名过多的,从中抽选或由涉及利益群众推选参会代表。
第三章听证第八条政府决策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涉及利益群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听证会召开前一周,县政府将有关议题告知县人大、政协,由县人大、政协抽选能够代表利益关系群体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会,并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举证,同时在参加民意咨询会的群众中选取3-5名代表一并参加听证会。
第十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涉及利益群众代表有权就举证单位列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十一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群众代表会前应广泛征求利益关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
镇关于重大决策评价、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
镇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事项。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报镇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四条听证要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对本制度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涉及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向镇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镇党政办或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第八条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作出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一)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根据需要,政府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组成听证机构,政府负责人或指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七条政府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
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条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
街道重大决策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街道重大决策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市、区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进行社会公示及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及中长期规划;(二)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四)救灾、救济、优抚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七)有必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真实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三)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四)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五)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六)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公示前应当进行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保密审查,对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不能确定是否为保密的,应当提交区政府保密部门进行审查;听证举行前应当将听证事项提交区政府保密部门、法制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条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呈贡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示的基本情况;(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和人数等。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报告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2年9月27日)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和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按照省政府授权,2012年9月20日在昆明以省政府名义举行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
现将立法听证情况报告如下:一、立法听证会准备情况(一)发布立法听证会第1号公告2012年8月31日,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云南公安网、交通警察网发布了《关于以省政府名义举行〈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同时,将草案立法听证稿在上述网站一并予以公布。
(二)确定立法听证会参会人员2012年9月13日前,确定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安厅法制总队、公安厅交警总队的4名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及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的2名听证监察人;在24名报名人员和1名推荐人员中核实确定了16名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包括来自昆明、曲靖、红河、大理等地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商会负责人,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关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学者和其他公民,基层执法人员,政协专委委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等方面的代表。
此外,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了6名听证旁听人;指定了2名专业人员作为听证记录人;确定了7名听证工作人员。
(三)发布立法听证会第2号公告2012年9月13日,在发布第1号公告的网站发布了《关于以省政府名义举行〈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草案立法听证稿等立法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我国听证会制度是一种公共参与和行政决策的机制,是我国法规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重要环节。
该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有着独特的特点和目标。
本文将从听证会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听证会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听证会是一种通过面对面的对话和辩论方式,使行政机关与公众、利益相关方直接交流和互动的制度。
其主要特点包括:平等参与、公正公正、公开透明、多元化和先导性。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听证会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我国的行政决策权力较集中,行政机关在听证会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使听证会成为形式主义和摆设。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组织听证会时往往缺乏专业性和公正性,导致听证会产生的决策结果难以被社会认可。
再次,由于缺乏对听证会的规范和监督机制,一些行政机关在决策中滥用听证会的权威和地位,使得听证会失去了公正公正和权威性。
为了改进我国的听证会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对听证会的法律规范,明确听证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会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程序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再次,加强对听证会参与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行业了解,使其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的听证会制度在我国的法规制定和行政决策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只有这样,听证会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法规制定和行政决策提供科学和权威的参考,确保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重大事项听证制度一、引言重大事项听证制度是指在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公共利益或广泛社会关注的重要事项上,政府组织公众参与并进行听证的一种制度安排。
通过听证,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质量,并增强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二、背景与意义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决策往往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和权益。
为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增加民众对政府决策的认同感和满意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应运而生。
重大事项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其影响范围广泛且深远。
因此,在这些领域中开展听证能够充分发挥公众智慧,提高政府决策质量,并减少可能出现的错误或偏差。
三、实施方式与程序1. 实施方式重大事项听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公开听证会、网络听证、书面意见征集等。
具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安排。
2. 听证程序重大事项听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通知公告:政府应提前发布听证通知,明确听证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
•准备材料:政府应编制相关材料,并提供给参与听证的各方,以便其了解问题和表达意见。
•参与报名:对于有意参与听证的人员或组织,可以通过报名方式提出申请,并由政府进行审核和确认。
•开展听证:在听证会上,主持人应简要介绍事项背景和目的,并邀请各方发言。
发言顺序可以通过抽签或提前约定等方式确定。
•发言表达:各方在规定时间内发表自己的观点、建议或意见。
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就相关问题进行追问或补充说明。
•记录整理:政府应对各方发言进行记录和整理,以便后续分析和评估。
•结果反馈:政府应及时将听证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重要意见或建议进行回应。
四、重大事项听证的优势与挑战1. 优势•增加决策质量: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问题,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增强决策合法性:听证过程公开透明,能够增加民众对决策的认同感和满意度,提升决策的合法性。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工作以及相关建设工作。
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二章听证目录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化管理,编制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的,不得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
第九条未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未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参加人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组织机关。
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决策承办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等人员参加。
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听证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听证会指导听证工作,也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一)直接参与拟定行政决策草案的负责人;(二)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S)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
重大事项公示、听证制度
重大事项公示、听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强化群众监督,保证我局重大事项决策能满足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的合理诉求,便于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决策水平,构建和谐机关,特制定如本制度。
一、公示的范围
1、市直文化系统日常管理的重要情况。
2、干部任免情况。
3、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中途变更,国有或集体资产处置情况。
4、财政预决算和半年、年度财务收支,重大财务开支情况。
5、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
6、发展新党员、党费收支情况。
7、局党委、局务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公示的内容
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实施程序、采取的措施、举报电话等。
三、公示方式
根据内容确定,分别或连续采用事先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示等方式。
通过召开会议、文件通报、宣传栏、公告栏上公示进行。
在重大决策或重要政策出台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邀请相关的专家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对公示后的干部职工群众的反映、建议或投诉,按照“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由有关部门受理并予以答复。
对重大事项该公示、听证而未公示、听证或未按规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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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增强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省、市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宿迁市规划局宿城分局(以下简称“组织方”)于2011年8月29日举行了宿迁中学体育馆选址(以下简称选址(听证稿))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2011年8月1日,组织方在宿迁市规划局网站公布了《宿城区体育馆选址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同时,将《选址(听证稿)》在宿迁市网站上予以公布。
8月19日,组织方在宿迁市规划局网站公布了《关于举行宿城区体育馆选址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及听证代表人员名单等事项。
此外,听证会邀请了区主要新闻媒体到会报道和监督。
(二)听证会召开
2011年8月29日下午3:00-4:30,听证会在宿迁中学五楼行政会议室举行。
听证会由宿迁市规划局宿城分局主持。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委员共2名,分别是宿城区人大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复玉同志、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卢书顺同志;听证监察人1名,是宿城区纪委科员王伟生同志;决策发言人共2名,分别是宿迁中学副校长张维国同志、宿城区教育局副局长徐伟同志。
本次听证会共确定听证代表32名,30人到会,2人弃权。
包括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级部门代表18名,区政府代表2名,群众代表9名,企业代表1名,法律工作者2名。
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2.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3.决策发言人就宿迁中学体育馆选址的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4.听证代表就宿迁中学体育馆选址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5.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进行答辩;
6.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7.听证代表填写宿迁中学体育馆听证会调查表;
8.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二、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会议期间,32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20条意见和建议,主要意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宿城区政府建体育馆的意见
听证会上,没有代表反对建设宿迁中学体育馆。
听证代表一致认为,目前建设宿迁中学体育馆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建设宿迁中学体育馆对宿迁中学评五星级学校是最有力的保障。
对区政府能投入这么多的资金建设宿迁中学体育馆表示感谢。
与市内外的其他省重点高中相比,宿迁中学在体育馆选址的布局和规划上,显然不够更气派、更有品味和更科学、更合理、更长久、更人性。
宿迁中学在当初规划建设的时候略显不够健全完善,致使在当初的规划、建设上并没有给体育馆预留地,宿迁中学要想打造五星高中,在省内知名,必须有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布局,显然蜗居在西北角之地不是最佳选择。
按照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指出中小学校的体育场所和体育设施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因此宿迁中学新校区体育馆,更应该面向社会,服务新区百姓、服务宿城、服务宿迁。
(二)关于宿迁中学体育馆选址的意见和建议
1、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前提下,体育馆应尽量向南侧布置。
2、在校园内施工,将会影响老师和学生上课与休息,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安全隐患,施工地点与师生宿舍楼相隔很近,存在安全隐患。
3、听证代表要求建在宿迁中学南门口,使学校广大师生与市民能够更好的共享体育馆。
4、市政府、区政府要投资建设,应该建规模大一点,如果建在校园西北角,以长远的目光来看,宿城新区未来还需要建设更大型的体育馆,难免会造成重复建设,浪费大量资金。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在区纪委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经听证代表现场不记名投票,投票结果为:5人同意在原址建设,3人不同意在原址建设,1人弃权。
根据听证情况,并报区领导审定作出如下结论:
因听证代表意见不统一,宿迁中学体育馆项目暂缓建设。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吴杰电话:82960608
宿迁市规划局宿城分局俞丹电话:82960030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宿迁市规划局宿城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