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单位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外籍及其他人员由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
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咨询费发放标准:院士、国内知名专家不超过6000元/天,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天。
(四)评审费评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各类专业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参加各类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的报酬。
劳务费发放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费发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劳务费的发放管理,保证员工权益,保障公司财务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务费发放管理,具体执行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第三条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违反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劳务费的发放条件第四条员工必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到公司规定的绩效标准,才能享受劳务费的发放。
第五条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工作日报、周报等工作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劳务费的发放。
第六条员工在发放劳务费前,必须进行劳务费核算及审核,确保劳务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劳务费的发放方式第七条公司采取电子转账的方式进行劳务费的发放,员工需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公司将在每月固定时间进行发放。
第八条若员工因故无法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公司可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发放。
第九条公司严禁以现金形式进行劳务费的发放,任何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四章劳务费的管理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的劳务费管理制度,对劳务费的发放、核算、记录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劳务费的发放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劳务费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劳务费的发放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员工的权益。
第五章劳务费的调整和追回第十三条员工如需调整劳务费的发放方式或金额,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员工如有违规领取劳务费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行为,将追回已发放的劳务费,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务费的发放标准及规定进行调整,员工不能擅自要求加发或追回。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员工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处分等。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进行辞退处理,并追回已发放的劳务费。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后续修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
劳务合同薪酬管理办法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合同薪酬管理,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
第三条劳务合同薪酬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薪酬构成第四条劳务人员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劳务人员的岗位、技能、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每月固定发放。
2. 绩效工资:根据劳务人员的工作绩效、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按月或项目发放。
3. 奖金:包括年终奖、优秀员工奖等,根据公司年度业绩和员工个人表现发放。
4. 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补等,根据公司规定和实际需求发放。
5.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三、薪酬发放第五条劳务人员薪酬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薪酬发放时间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六条劳务人员薪酬发放方式为公司银行转账,劳务人员需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第七条劳务人员薪酬发放前,需进行考勤审核,确保薪酬发放准确无误。
四、薪酬调整第八条劳务人员薪酬调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岗位调整:因工作需要,劳务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薪酬可进行相应调整。
2. 绩效考核: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劳务人员薪酬进行晋升或调整。
3. 公司政策调整:因公司政策调整,薪酬可进行相应调整。
五、薪酬保密第九条劳务人员薪酬信息属于公司内部保密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透露。
六、附则第十条本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薪酬管理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制度
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的劳务报酬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务报酬发放管理。
三、劳务报酬发放的标准1. 劳务报酬的标准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公正。
2. 劳务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岗位等级、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并按照公司的薪酬管理政策执行。
3.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绩效考核等因素,有可能对员工的劳务报酬做出相应调整。
四、劳务报酬发放的方式1. 劳务报酬一般以月度为周期,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发放日期发放至员工指定的工资卡或银行账户。
2. 劳务报酬的发放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合法途径进行,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劳务报酬的调整1. 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结果,员工的劳务报酬可以有一定幅度的调整。
2. 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员工的劳务报酬做出调整。
六、劳务报酬的管理1. 公司将建立健全劳务报酬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
2.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劳务报酬合理、透明、公正。
3. 公司将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进行评价,作为决定劳务报酬调整的依据。
七、劳务报酬的保密1. 公司将严格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和薪酬情况,不得向外界透露。
2. 员工也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私自泄露公司和同事的薪酬信息。
八、劳务报酬的异议处理1. 如果员工对公司对其劳务报酬的发放或调整有异议,可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2. 公司将认真对待员工的异议申诉,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做出处理。
九、劳务报酬的违规处理1. 如果员工在劳务报酬的发放或调整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据严重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甚至做出开除员工的决定。
十、其他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
2. 公司将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XXXX大学考试考务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XXXX大学考试考务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学校各部门在承担各类考试过程中经费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参与考试考务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各类考试相关文件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考试类型分为I类和π类。
I类考试是指学校承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等国家或市级统一组织的,在我校设立考点的,利用我校场地和人员,并向我校支付考试考务费用的考试。
I 类考试费用发放不占用学校绩效。
包括但不限于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e))、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等。
∏类考试是指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开学补考、结业生换毕业证考试、毕业大补考等校内常规考试,还包括合作办学(中高职“3+2”、五年制、转本贯通)转段考试、高职扩招考试等。
∏类考试所产生的考试考务费用占用学校绩效,从教务处考试考务费项目中列支。
第二章考试考务劳务酬金发放标准第三条各类考试考务费用及劳务酬金的发放,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标准执行,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不超过所列标准内限额发放。
第四条考试考务费发放标准(一)监考人员考场原则上应按照每30名学生一个考场设立,每个考场安排监考人员2名;确因场地等原因需要设立30名以上学生考场的,应适当增加监考人员,但每个考场监考人员最多不超过3名。
(二)考务人员考务人员是指在考试当天承担考场主考、副主考、纪检、流动(备用)监考、巡考、考场及资料准备等工作以及在考试前后承担考试资料准备、财务预算及报销、考前业务培训、考试报名、取卷和送卷、安全保障、资料归档等工作的人员,包括在专业技能测试中承担场地、设备准备等考场辅助人员。
在专业技能测试或转段考试中,需要我校安排巡考人员的,其费用参照承担当天考试考务人员标准支付。
劳务发放管理制度
劳务发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务发放管理,保障用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用工者,包括本企业职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三条企业劳务发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保障用工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由本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二章劳务发放基本规则第五条企业劳务发放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的劳动内容和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发放工资制度,明确工资的结算周期、发放时间和方式,并及时向用工者公布。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用工者的工资,禁止无故拖欠或压缩用工者的工资。
第八条企业应当为用工者建立健全的工资流水账,并保留相关证明和记录,以便用工者随时查询。
第九条企业应当保障用工者的工资信息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泄露用工者的工资信息。
第三章劳务发放的特殊情形处理第十条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务发放进行调整,但应当依法尊重用工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加班工资或计件工资制度,确保用工者在加班或计件工作中能够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企业在进行工资调整时,应当提前向用工者说明理由和调整方案,并尊重用工者的意见,不得擅自调整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合理安排用工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用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务发放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务发放管理监督机制,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用工者对工资发放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并向用工者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务发放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资的正常发放。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务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劳务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劳务工工资发放管理,保障劳务工权益,确保劳务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和顺利发放,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发放方式1.劳务工工资发放方式可选择中介机构代发或企事业单位自行发放。
2.中介机构代发的,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工资发放方式、时间、金额和权责。
3.企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应当设立工资专项账户,确保劳务工工资独立存放,不得挪作他用。
三、工资计算1.劳务工的工资计算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
2.工资计算应当准确无误,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工资核算1.劳务工的工资核算应该每月进行一次,并在核算后7个工作日内向劳务工发放工资。
2.工资核算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务工的出勤天数、请假、迟到、早退等情况的统计。
3.工资核算应当由专门负责工资管理的员工进行,确保计算准确。
五、工资发放1.工资发放应当在劳务工出勤考勤记录确认后进行,确保工资金额准确。
2.工资发放应当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确保到账及时、正确。
3.工资发放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进行,如有延迟应当及时与劳务工协商并给予解释和补偿。
六、工资保密1.企事业单位对劳务工的工资信息应当进行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
2.工资发放相关的人员应当对工资信息保密,并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七、劳务工工资异议处理1.劳务工对工资发放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企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提出,提供相关证据。
2.企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劳务工异议,并及时处理和答复。
3.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劳务工可以采取合法途径解决。
八、监督检查1.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发放管理档案,记录工资核算、发放等情况。
2.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九、违纪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进行工资挪用、滞发、虚报等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严肃处理,包括扣发工资、追究法律责任等。
以上是劳务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为确保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和顺利发放工资,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暂行规定
闽南师范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考试考务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闽财教〔2012〕8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继续教育工作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另行规定。
一、劳务酬金的范围劳务酬金包括单位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劳务酬金,参加各类评审、监考、考务、答辩、学报审稿等工作的劳务酬金。
二、劳务酬金标准各类劳务酬金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或核准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或核准的)执行,上级部门没有规定的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学校没有文件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学术报告、讲座校外专家讲师及以下800元/半天副高1000元/半天正高2000元/半天院士、知名教授3000元/半天校内专家副高及以下300元/半天正高600元/半天(二)各类评审、论证、鉴定、专家咨询费等(学生工作领域评审原则上只限聘请校内专家)校外专家400-2000元/场(详见附件)院士、知名教授3000元/场校内专家200元/场(三)各类评标200元/半天(四)党校、团校培训讲课费、改卷费、监考费。
讲课费:校内老师300元/半天监考费:40元/场改卷费: 100元/半天(五)学报、教学研究等审稿费审稿费:校内专家50元/篇,校外专家100元/篇。
(六)教学督导补贴院级500元/月校级800元/月(七)游泳馆劳务补贴15元/小时(八)学生心理咨询劳务费值班30元/人, 咨询60元/人(九)体育比赛裁判省级及以下100元/半天国家级150元/半天(十)获准立项的第二课堂活动指导费校外专家300—600元/半天(详见附件)校内专家200元/半天(十一)招生、职称评审、教职工招聘等劳务酬金发放参照《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考试考务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闽财教〔2012〕84号)文件执行。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工资外酬金、劳务费发放,根据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酬金范围劳务酬金包括邀请校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专业咨询评审劳务酬金,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有关的命题、监考、考务劳务酬金,外聘教师课时费,学校媒体相关稿酬,以及学生有关劳务发放等。
二、劳务酬金标准(一)学术报告费1. 学术报告费校外专家限额:院士10000元/次、博导正教授6000元/次、高级职称及以下专家为4000元/次;校内专家限额为高级职称及以上1200元/次,其他专家800元/次。
2. XX、XX、岗位工资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资深教授和其他知名专家可以按照不超过院士标准发放;政府机关的司局级及以上领导作为专家的也可以按照不超过博导正教授标准发放,处级领导作为专家的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3. 特殊情况须提高标准的提交科研部认定和经费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
(二)咨询评审费1. 咨询(评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限额: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处级领导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会议咨询半天的按照限额的60%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限额的50%执行;通讯每次按限额50%执行,单次咨询的数量较大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采用会议标准执行。
政府机关处级领导作为专家的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在预算批准范围内可以列支职称评审、省级人才评定、公开招聘等咨询评审费,其他日常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
其他专项经费中组织咨询评审的须报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报销凭据。
研究生论文评审按照300元/篇;研究生论文答辩按照300元/人,但标准不低于2000元/人.场;研究生复试的面试发放限额为3000元/人.天;自考学生论文指导费发放限额300元/生;自考学生答辩费发放限额500元/场。
(最新版)学院额外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学院额外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劳务(酬)发放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额外劳务酬金的范围
额外劳务酬金是指向承担额外工作任务的教职工、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服务的工作人员等发放的劳务报酬,包括学校或各单位(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学考试酬金、部门办班课酬及劳务、校内外专家讲学(座)酬金、项目评审或鉴定酬金、对外稿酬以及校级社团指导老师酬金等。
二、额外劳务酬金标准
财政预算支出项目及标准
社会服务收益项目或年度业绩效支出项目及标准
三、相关要求
(一)上述额外劳务酬金标准(除学生训练、指导、测试、校外专家讲座等劳务外),各单位(部门)可综合考虑职称、工作技术含量、任务要求、岗位责任和工作时间设定调节系数,调节系数≤2。
(二)党政教辅部门组织的额外劳务酬金,必须在年初做
好经费预算,经人事处和财务处审核,从部门的专项经费支出。
二级单位组织额外劳务工作产生的酬金,校内人员额外劳务酬金从学校下拨的年度业绩绩效奖金或社会服务收益中支出,校外人员酬金从部门相应的专项经费或事业发展经费支出。
(三)额外劳务酬金经人事处审核后, 通过“绩效系统”录入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卡,校外人员酬金按税后执行并另行造表发放。
(四)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经费管理办法和预算执行,坚持依法依规、从严控制的原则。
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劳务酬金,否则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XXXX年1月执行。
劳务人员酬薪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人员薪酬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合同工、派遣工等。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三条劳务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构成。
第四条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及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确保劳务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条岗位工资:根据劳务人员的岗位、技能、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体现岗位价值。
第六条绩效工资:根据劳务人员的工作绩效、完成工作质量、团队贡献等因素进行考核,与绩效挂钩。
第七条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高温补贴、加班补贴等,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第八条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300%。
第三章薪酬发放第九条薪酬发放时间:每月固定日期发放上月工资,具体日期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薪酬发放方式:工资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发放,具体方式由劳务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薪酬发放依据:工资发放需以劳务人员考勤记录、工作绩效评价等为依据。
第四章薪酬调整第十二条薪酬调整原则: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物价水平、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薪酬。
第十三条薪酬调整程序:薪酬调整需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薪酬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薪酬核算、发放、调整等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薪酬资金的筹措、支付及监督。
第十六条劳务人员有权了解自己的薪酬构成及调整情况,如有疑问可向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第十七条公司定期对薪酬管理进行自查,确保薪酬制度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关于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院发〔2017〕140号关于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处、部(室)、临床医技科室、科研机构、教研室及直属部门:《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的要求,经2017年8月30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17年9月15日兰大二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印发附件: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各部门向院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部门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兰州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院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外籍及其他人员由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三)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
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单位劳务酬金管理办法
单位劳务酬金管理办法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 基金会)各类劳务酬金发放,严格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实施范围((((劳务酬金是指个人( 含协会内、外人员)因承担本职工作以外的劳务性工作任务,并从协会内各经费渠道获得的报酬。
劳务性工作任务包括评审、咨询、讲座、报告、审稿、业务指导等。
第二条(基本原则((((在较好地履行职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务性工作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支付报酬,体现按劳取酬原则。
其中承担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再支付劳务报酬。
劳务酬金纳入工资福利支出管理。
第三条(支出项目及标准((((各类劳务报酬上级部门有经费有标准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标准、没有经费或经费不足需协会补贴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专家咨询费,指在工作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规定: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二)评审费,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行政党务等各项工作中,聘请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发给的费用。
评审费参照咨询费标准发放,其中:1.对高水平项目立项申报书、中期检查材料、结项报告进行评审的,不超过300元/份;2.对专著、编著进行评审并提交详细鉴定与修改意见的,不超过1200元/册;3.对译著、译作进行中外文比对评审并提交详细鉴定与修改意见的,不超过1500元/册;4.对语料库、数据库、教学科研类软件等非纸质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提交详细鉴定与修改意见的,不超过800元/部;5.重大项目、重要平台的论证评审费用3000元/人次。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大学劳务酬金的发放管理工作,保障教职员工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如下:一、劳务酬金的概念与范围劳务酬金是指大学教职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所应获取的报酬。
劳务酬金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的教学、科研、管理、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二、劳务酬金的计算方式1. 固定薪酬:根据教职工的职称、岗位等级、工作经验、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水平。
固定薪酬的发放按照月度或季度进行。
2. 绩效奖励:根据教职工的教学、科研成果以及对学校发展作出的贡献,给予额外的绩效奖励。
绩效奖励的发放按照年度进行。
3. 临时补贴:用于补偿教职工在特殊任务、加班、调研等情况下的额外付出,临时补贴的发放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三、劳务酬金的发放流程1. 酬金核定: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教职工实际工作情况,依据劳动合同和相关规定,核定教职工的劳务酬金。
2. 申报流程:教职工根据学校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节点,填写劳务酬金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核审批:学校相关部门对教职工提交的劳务酬金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经审核无误后,审批人员进行签字。
4. 财务处理: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劳务酬金申报表,进行财务核算和发放。
发放方式可以选择线上转账或者现金支付,根据教职员工的个人要求和学校制度进行相应的安排。
5. 发放记录:学校财务部门将每一次劳务酬金的发放情况做好记录,包括发放日期、发放金额、教职工姓名等信息。
确保发放情况的透明和可查证性。
四、劳务酬金的纠纷处理1. 如教职工对劳务酬金的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重新核定和审批。
2. 如教职工对劳务酬金的发放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学校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如发生劳务酬金未按时发放、发放金额不符等问题,教职员工可以向学校财务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将尽快处理并给予合理的解释。
劳务报酬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劳务报酬管理,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等。
三、报酬结构1. 基本工资: 按照员工的岗位等级和工作年限确定基本工资标准,公平公正地发放基本工资。
2. 绩效工资: 根据员工个人工作绩效和所在部门的业绩表现,发放相应的绩效工资,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3. 岗位津贴: 对于特殊的岗位需要支付一定的岗位津贴,以补偿员工的工作风险和专业特长。
4. 加班工资: 对于需要加班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法发放加班工资。
5. 其他福利: 包括社会保险、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饮补贴等福利待遇。
四、报酬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 报酬管理要按照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来确定,不因为个人因素而歧视员工。
2. 激励鼓励: 报酬管理要激励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感受到努力工作能带来相应的回报。
3. 透明公开: 报酬标准和管理政策要公开透明,让员工了解自己的工资待遇及增长空间。
4. 可操作性: 报酬管理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符合企业实际情况,能够有效执行。
五、报酬管理程序1. 岗位评价: 对员工所在岗位进行评价,确定所在岗位的基本工资标准。
2. 绩效评估: 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3. 薪酬调整: 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企业薪酬政策,进行年度薪酬调整。
4. 发放和核算: 劳务报酬按月发放,财务部门对报酬进行核算和管理。
5. 报酬管理考核: 对报酬管理程序和政策进行考核,及时调整和改进。
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务报酬的政策制定和执行。
2. 部门经理负责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估,确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
3. 财务部门负责劳务报酬的发放和核算。
4. 员工应按照企业的劳务报酬政策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七、报酬管理监督1. 公司董事会监督公司劳务报酬管理的政策和标准是否合理。
2.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劳务报酬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报酬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劳务中的薪酬支付与福利待遇规定
劳务中的薪酬支付与福利待遇规定【正文】一、薪酬支付规定在劳务中,薪酬支付是一项重要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下是劳务中的薪酬支付规定:1.1 薪酬支付时间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应当在当月的固定日期或同一时段内支付到劳动者的个人账户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其他支付周期,但不得迟于一个月。
1.2 薪酬支付方式薪酬支付方式应当便捷、安全、合法。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并留有明确的支付凭证,以便双方及时核对。
1.3 工资项目与明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单或支付明细,明确列出各项工资项目,并注明计算公式和标准。
劳动者可以据此核对工资的支付情况,确保薪酬支付的准确性。
1.4 增加或减少薪酬支付在劳务中,薪酬支付的增加或减少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例如,加班费、绩效奖金等额外报酬的支付应该根据事先约定或相应的政策执行。
任何未经劳动者同意的减薪都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权益。
二、福利待遇规定除了薪酬支付,劳务中的福利待遇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下是在劳务中的福利待遇规定:2.1 五险一金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劳动者也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2 带薪年假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带薪年假。
年假的天数可以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递增,但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天数。
劳动者有权根据规定享受年假,并在年假期间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
2.3 节假日和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法定标准,为劳动者安排正常的节假日休息,并支付相应的节假日加班费。
当劳动者需要在节假日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与加班时长相等或更高比例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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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
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
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单位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
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
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外籍及其他人员由
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咨询费
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
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咨询费发放标准:院士、国内知名专家不超过6000元/天,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天。
(四)评审费
评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各类专业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参加各类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的报酬。
1.招标评审费发放标准:评标专家不超过600元/半天·人,学生监督员不超过200元/次。
2.论文评审费发放标准:博士论文不超过500元/篇,硕士论文不超过400元/篇,学士论文不超过200元/篇,其他论文评审不超过500元/篇。
3.其他各类评审(如项目论证、职称职务岗位晋升、特殊类招生、开题评审、项目答辩评审等)发放标准:校内专家按不超过600元/半天·人,校外专家不超过2000元/半天·人。
(五)考试考务费
考试考务费指各类考试、竞赛,有专门考试经费来源发放的报酬。
包括监考费、阅卷费、命题费、其他考务费等。
具体发放标准:监考费不超过300元/场·人,阅卷费不超过400元/半天·人,命题费不超过500元/科,其他考务费不超过200元/半天·人。
对未计入工作量的各类期末考试监考,其监考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有特殊要求的考试,其考试考务费发放标准由各单位(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自行制定。
(六)毕业答辩费
毕业答辩费是指在毕业论文答辩过程中,支付给答辩评审专家的报酬。
毕业答辩费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不超过600元/生·人,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0元/生·人,本科生不超过200元/生·人。
(七)稿酬
稿酬是指校内出版编辑机构支付给作者的稿费。
稿酬发放标准由校内出版、编辑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行确定,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八)外请人员课酬
外请人员课酬是指各学院因外聘教师短期讲课发放的课酬。
外请人员课酬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外聘人员的职称、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等自行制定,报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九)其他劳务费
其他劳务费是除上述劳务酬金之外的其他相关劳务酬金。
包括测试加工、搬运、清运等其他劳务费。
其他劳务费发放标准上限为300元/天·人,40元/小时·人。
对需按任务包干的,劳务费发放标准由各单位(部门)自行确定。
三、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批准的劳务酬金发放标准。
本规定的发放标准均为劳务酬金发放的上限,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标准限额内发放。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突破发放标准的,由发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报校财经工作小组审批后执行。
(二)严格劳务酬金发放程序。
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均须通过学校薪酬发放系统,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不得发放现金或代领,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严格劳务酬金发放审核管理。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责任,据实发放劳务酬金,不得扩大范围、不得虚报冒领。
发放劳务酬金时需附明确工作量和发放标准。
对经单位(部门)集体决策提高标准的,发放时须附会议纪要。
四、附则
(一)各单位(部门)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未按规定发放的劳务酬金,一旦发现,须立即改正。
(二)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