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社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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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关于信用社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调查报告
作者赵国安
学籍批次江苏丰县
学习中心丰县电大
层次本科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王彦
内容摘要
本人在农村信用社从事基层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近年来信贷业务品种逐渐丰富,抵押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一项金融工具,在支农服务中逐渐起到重要的作用。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能严把抵押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物登记等重要关口,但抵押贷款的风险仍不容乐观,突出表面在法律风险上。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研究信用社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构建其防范对策,对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解决扶贫与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自己长期在基层信用社工作经验积累,分析了近年来本地区贷款质量变化数据和调查根本原因,找出当前信用社抵押贷款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信用社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找到法律风险风险的形成原因,最后提出了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目录
一、抵押贷款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形式 (1)
(一)抵押担保真实性风险 (1)
(二)抵押担保的有效性风险 (1)
(三)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 (2)
二、形成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 (2)
(一)抵押程序存在瑕疵 (2)
(二)抵押物本身的风险 (3)
三、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4)
(一)强化信贷人员法律素质 (4)
(二)规范抵押贷款操作程序 (4)
(三)确保贷款主、从合同有效 (5)
(四)审查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资格 (5)
(五)与市场紧密结合加强贷后管理 (5)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关于信用社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调查报告
农村信用社一直以来发放信用担保、农户联保贷款较多,抵押担保贷款相对较少。近年来信贷业务品种逐渐丰富,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能严把抵押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物登记等重要关口,但抵押贷款的风险仍不容乐观,突出表面在法律风险上。抵押贷款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导致最终在实现抵押权时因法律因素得不到最大债权的维护。
一、抵押贷款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形式
信贷人员对抵押贷款信贷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有的贷款虽然办理了抵押担保,但形同虚设。由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造成的不良贷款时有发生,造成很大损失。《公司法》的修订和《物权法》的颁布,对有关担保又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实践中应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本文以对江苏西北部某县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发放实际情况调查为例,找出存在的法律风险,探讨防范风险的方法对策。
在调查中发现,尽管当前信用社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能严把抵押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物登记等重要关口,但抵押贷款的风险仍不容乐观,突出表面在法律风险上。以该县2010年上半年数据来看,各项贷款余额29。63亿元,按五级分类统计口径,全社不良贷款余额3。69亿元,占比12。47%,比年初上升2506万元,风险类资产占比过高。在调查分析的该信用联社近三年来发放的125笔企业抵押贷款中,有21笔形成了风险,出现了以下的一些法律风险:
(一)抵押担保真实性风险
抵押贷款档案资料中无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无抵押人同意担保的合法文件,造成抵押担保真实性没有保障。
如2008年某分社发放的三笔抵押贷款,已经形成不良贷款,只是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但无抵押物的权属证明,造成抵押物虚假;虽然办理的抵押贷款,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但抵押物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被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就将该仓储货物卖给他人。
2008年末某分社办理贷款一笔,金额180万元,用该公司已经评估的价值500万元设备抵押,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无力还贷。银行多次催收无效,一纸诉讼至法院,要求处置抵押物。但因为该笔贷款在新公司法出台后发放,并且档案资料中的董事会同意用设备抵押的决议仅有该公司3名董事签名,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至少有4名董事出席方为有效,造成董事会抵押决议无效。
(二)抵押担保的有效性风险
1、抵押物范围限制的法律风险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是抵押物也是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的。《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了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而《物权法》第184条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两条分别从正反面规定了抵押物的范围限制。如果因为抵押物不符合法定范围的规定而造成抵押合同无效,不仅仅可能给银行方面带来损失,对于借款人的企业来讲,也可能会因为贷款抵押无效而蒙受巨大损失,比如时间成本的浪费,资信等级的降低。因此,在提供抵押担保时,一定要对抵押物的范围进行严格审核,以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具体风险有:
一是贷款期限上存在发放贷款行为在先,抵押担保手续在后;抵押担保期限短于贷款期限。
二是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合规,表现为:抵押人处漏章、或签章不合规;办理借新还旧未明确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没有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和对抵押物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以第三人财产抵押办理的贷款办理展期的,未取得原抵押人”同意展期”证明文件等等。例如某分社对甲公司放贷一笔,期限一年,金额300万元,以乙公司房产进行抵押。一年后甲公司向银行申请对此笔贷款进行借新还旧,在签订新贷款合同时贷款用途未注明”借新还旧”。又一年后借款人经营亏损严重无力还贷,该分社不得不向原抵押人追索并诉讼至法院,但抵押人以不知贷款真实用途为由而免责,信用社资金遭受损失。
三是房产抵押,土地与房产未同时抵押。例如,2008年某信用社向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320万元,用该企业的一块土地抵押,后贷款到期,企业无力还贷,银行要求以地还贷,但发现该地块上已盖上房屋并且房屋已抵押给另一银行,信用社抵押债权形成损失。
2、抵押手续不完备的法律风险
抵押手续不完备将直接影响融资目的的实现,甚至导致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手续不完备在企业贷款抵押中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经过批准才能抵押,未经批准,则抵押无效。
二是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状态的一种物权,因此,为了满足公示公信的原则,物权法对于抵押权的生效作了明确的规定。一些特定抵押物的抵押权只有经过抵押登记方能生效。
比如,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三是未经同意以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共有财产的抵押多见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对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无效。例如,2007年6月份,向自然人张某发放一笔半年期贷款20万元,用其母亲房产进行抵押,房产经有权部门评估42万元。但贷款到期后张某无力还贷款,追索抵押财产,最后因抵押人张某母亲未亲自到银行在抵押合同上签字,而是由张某代签字的事实而造成抵押无效。
(三)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
1、超值抵押
是指抵押人的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超值抵押并不是无效,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以抵押物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一是抵押物本身未经专业评估公司评估,行内自身价值高估;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失真或偏高。如某信用社向一家航运公司贷款50万元,用两条船内部作价100万元用以抵押,明显属于抵押物价值高估。后企业还贷有困难,银行诉讼处置抵押物,这两条船共变现31万元。
二是抵押物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到位,致使房产长年失修,机器设备丢失、贬值,与市场长期脱节管理导致抵押物完全淘汰,一文不值。如2007年初,某信用社向一家锅炉厂发放一笔贷款,贷款期限一年,金额35万元,以该锅炉厂当时机器设备作抵押。后贷款到期借款人申请了多次借新还旧。因经营、市场、管理等地多种原因最终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诉讼法院才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但抵押的机器设备早已被市场淘汰,只能当做废铁处理,而企业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抵债,资金最终形成损失。
2、重复抵押
重复抵押是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企业重复抵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重复抵押的设定必须以抵押物价值扣除已有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后,尚有余额为前提条件。
二是重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金额设定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形成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
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中,由于信贷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甚了解法律或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不良贷款仍时有发生,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有的贷款虽然办理了抵押担保,但形同虚设。《公司法》的修订和《物权法》的颁布,对有关担保又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实践中应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
从金融实务中看,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主要风险有以下方面:
(一)抵押程序存在瑕疵
1、抵押决策程序存在瑕疵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