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我国婚姻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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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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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人们把婚姻称为姻缘关系,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一关系。

姻缘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它主宰着家庭的命运。

而家庭建设,又关系到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安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新婚姻法律的论文范文一:浅析新婚姻法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论文摘要我国的婚姻法与人们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调整改善婚姻关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出台以后,有关法律条文在全社会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析了新婚姻法内容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与意义。

论文关键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社会影响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和舆论。

这一部百姓口中所谓的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新增设了一些条款和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改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

该司法解释中与房产分割部分有关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就是这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同时也从中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改变;客观体现了新时代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且会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和促进婚姻观念改变。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一)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作出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1)首次明确规定夫妻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2)首次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演变

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演变

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演变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上世纪20年代,这一时期是中国现代化改革的重要阶段。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和国家的政治变革,婚姻制度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本文将从三个阶段探讨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演变:民国时期的尝试与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新婚姻法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法制改革。

一、民国时期的尝试与变革在20世纪初的民国时期,中国经历了一系列旨在现代化国家的改革。

婚姻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改革的影响。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婚姻制度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得到了初步的规范。

然而,这一法典对于妇女地位的保护依然不足,并且在社会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此后,新婚姻制度逐渐成为普遍的关注焦点。

1920年代,中国妇女运动和新文化运动等的兴起为推动婚姻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动力。

这一时期,民主与平等的婚姻观念开始流行,强调婚姻的自由与平等,尊重个人意愿以及男女平等的权利。

《民法通则》的颁布,从某种程度上权益了妇女的地位,但实际操作仍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新婚姻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启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

婚姻制度改革也成为了新中国事业的一部分。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颁布实施,它明确规定了平等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等基本原则。

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婚姻制度的历史性变革。

在这一阶段,婚姻法制的改革内容涉及离婚、撤销婚姻关系、重婚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法律的实施,逐步确立了合法离婚的制度,解放了婚姻束缚下的个体自由。

同时,通过对一夫一妻制的坚持,构建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制度,为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贡献。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法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观念和期望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婚姻需要适应社会的新发展。

1980年代,中国开始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制。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夫妻平等、保护家庭利益、加强预防与救济的原则。

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论文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

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

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是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的影响,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

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类型的离婚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在总结原《婚姻法》实施经验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

其中,离婚制度部分主要探讨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变迁、离婚的法定标准、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父母探望权、别居制度等。

本文主要探讨新《婚姻法》中对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婚姻法与我们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法律。

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离婚制度受到了有力的冲击,特别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其苛刻性、严格性日益不为人们所接受。

因而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即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成为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

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因此,研究离婚问题,不能脱离它的社会背景以及当时的社会条件。

于是我国在2001年1月1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

法律规定可以娶两个丈夫(3篇)

法律规定可以娶两个丈夫(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婚姻制度历来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之一。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多元化,关于“娶两个丈夫”的话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娶两个丈夫”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 一夫一妻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一夫一妻制。

”这意味着,在我国,一个男性只能同时与一个女性结婚,一个女性也只能同时与一个男性结婚。

2. 婚姻自由《婚姻法》还规定:“婚姻自由,禁止干涉。

”这意味着,成年人有权自主选择配偶,不受他人干涉。

三、关于“娶两个丈夫”的法律分析1. “娶两个丈夫”的概念界定“娶两个丈夫”指的是一个男性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男性结婚。

在我国,这种现象被称为“同性婚姻”或“同性恋婚姻”。

2. 我国法律对“娶两个丈夫”的态度(1)同性婚姻在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这导致同性恋者在婚姻登记、子女抚养等方面面临诸多困境。

(2)我国法律对同性恋者的保护尽管同性婚姻在我国尚未合法化,但《婚姻法》对同性恋者的权益仍有一定程度的保护。

例如,同性恋者可以与异性结婚,但不得与同性结婚。

3. 关于“娶两个丈夫”的争议(1)支持者观点支持者认为,同性恋者享有与他人结婚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

此外,同性婚姻有助于提高社会包容性,促进社会和谐。

(2)反对者观点反对者认为,同性婚姻违背了我国传统婚姻观念,破坏了家庭结构。

此外,同性婚姻可能导致生育问题,影响人口结构。

四、国际视角下的“娶两个丈夫”1. 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目前,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例如,加拿大、美国、荷兰、西班牙等。

2. 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主要理由(1)尊重个人权利这些国家认为,同性恋者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与他人结婚的权利。

(2)维护社会和谐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助于消除社会歧视,促进社会和谐。

五、结论在我国,关于“娶两个丈夫”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_马忆南

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_马忆南

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马忆南内容提要 本文对婚姻法修改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指出: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质和特征,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两部分构成;约定夫妻财产制应从其功能出发选择立法模式;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这一改变不意味着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离婚与社会稳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关键词 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 离婚理由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修订讨论之初,曾有学者提出将中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由共同财产制改变为分别财产制。

的确,分别财产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已婚妇女独立的财产权,就反对夫权主义而言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分别财产制却很不容易实行。

事实上,采取分别财产制的英美法系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该制度的缺陷,并赋予法官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保护妇女利益。

①相比之下,共同财产制比分别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

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更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民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有助于保障那些由于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妇女的合法权益。

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采用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不仅规定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且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收益和处分。

《婚姻法》二十年的实施情况表明,婚后所得共同制对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利益起了很大的作用,总体上应予肯定。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现行夫妻财产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注重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矛盾冲突,也与当代世界共同财产制的发展方向不尽符合。

②根据我国夫妻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几乎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140①②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各国普遍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共同财产制正在引进分别财产制的因素。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引言:近年来,在我国婚姻家庭法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新《婚姻法》于****年****月**日正式颁布实施。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应当对新《婚姻法》有深入的了解和学习。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阐述,总结我对新《婚姻法》的心得和体会。

一、《婚姻法》中的新变化新《婚姻法》相比以前的旧法有了很多新的变化和进步,以下是我对其中一些重要变化的总结:1. 鼓励婚姻登记根据新《婚姻法》,夫妻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婚姻登记,无论是否登记,其夫妻关系都受法律保护。

这一点大大提高了婚姻登记的自由度。

2. 保障妇女权益新《婚姻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了男女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参与家庭事务,并交流家庭事务相关信息的义务。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益。

3.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新《婚姻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禁止结婚。

这一规定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效遏制了未成年恋爱、早婚现象的发生。

4. 强化家庭暴力防范和处置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中的家庭暴力行为是不可容忍的,对家庭暴力提供了明确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这一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妇女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以上仅是新《婚姻法》中的一些重要变化,其它方面也有很多改进和完善,我深感国家通过新《婚姻法》的出台,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对新《婚姻法》的认识与感悟1. 强调平等和尊重新《婚姻法》充分强调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和尊重。

夫妻应当真诚守信、互相尊重、互相体谅,构建和谐的婚姻关系。

这使我想到了婚姻是夫妻共同经营的事业,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和控制。

夫妻之间应该平等相待,建立起真正的伴侣关系。

2. 强化家庭责任感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这让我深感家庭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更是一个共同努力的结果。

夫妻之间应该一起分担家务事务,共同关心家庭成员,营造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杨大文)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杨大文)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杨大文时间:2001年3月2日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主讲人:杨大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婚姻法法学会副会长)主题: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杨:我十分高兴和大家一起来研讨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

我参与了婚姻法的修改工作。

在讲座中,给大家介绍修改婚姻法过程中的立法情况。

这次讲座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婚姻立法的历史回顾;第二部分是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修改婚姻法的经过和关于婚姻法二种立法方案的争论;第四部分是婚姻法立法重点和我个人对此的评价。

一、婚姻立法的历史回顾这次修改婚姻法从立法酝酿起算是十年,正式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立法规划已有五年了。

现在,我们对婚姻立法进行历史的回顾。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

婚姻法作为第一部颁行的基本法律,是有它的历史必然性。

一方面。

这是新中国建立后,在全国范围内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

因为我国面临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任务。

随着我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也演变成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颁布婚姻家庭法令,积累了丰富的婚姻家庭立法经验。

比较民事法律的其他部门法,革命政权在婚姻家庭立法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有益的实践。

婚姻家庭法起步较早。

追溯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的过程,反映了以上的结论。

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把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户婚律"置于体系庞杂的封建法典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多采用刑事手段。

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过程,始于清末修律。

《大清民律草案》中有"亲属编"来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这个草案被称为第一次民律草案;随着清朝的土崩瓦解,《大清民律草案》始终没有颁行,所以它的影响极为有限;到了北洋政府执政时,1915年曾起草过民律亲属编草案,1926年北洋政府起草的民律草案已经完成,其中有亲属编;1927年,中国国民党取而代之北洋政府的执政地位,1926年起草的民律草案亲属编并没有实行,即第二次民律草案亲属编没有推行全国,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发端于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因为这部法律被颁布实施。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篇一:法学专毕业论文浅谈新旧婚姻法浅谈新婚姻法婚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两个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婚姻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帮我们经营和管理婚姻。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近些年来婚姻法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本文浅谈针对旧婚姻法,肯定了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并对其中仍然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使婚姻立法更全面。

一、针对旧婚姻法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一)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旧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二)明文禁止家庭暴力旧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那么暴力需达何种程度构成虐待?这种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真空。

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构成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 .45 .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三)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妻。

新婚姻法把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血缘和精神上的问题,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四)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首先,新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在夫妻财产之中严格划清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

最新民法典婚姻法新修订

最新民法典婚姻法新修订

最新民法典婚姻法新修订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新修订的婚姻法,该修订对婚姻相关问题做出了一些重大变化和规定。

本文将围绕新修订的婚姻法,探讨这些变化和规定对婚姻生活产生的影响。

一、取消离婚冷静期修改前的婚姻法规定,离婚申请人须等待三个月的冷静期后才能正式离婚。

但新的修订取消了这一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这一变化表明,离婚过程将更加简化、顺畅,并且增加了离婚的自主性。

二、共同债务规定新修订的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只能由夫妻共同承担。

修改后的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平均分担共同债务,如果无法平均分担,按照各自还清债务的能力来分配。

三、婚前财产保护新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婚姻财产制度,明确规定在夫妻婚前购买的,以及由婚前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一旦离婚,原则上应当归还给该财产的拥有者。

这一变化大大增强了夫妻的经济自主权及财产保护权。

四、家庭暴力惩治更严格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对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配偶,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紧急保护措施,包括在家庭暴力侵害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随即有效的保护措施。

新规定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增强了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和安全感。

五、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新修订的婚姻法还拓宽了离婚后的财产分配范围,明确规定离婚后,夫妻对相互赡养、扶养、接送子女等行为应当予以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六、巨额财产申报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前,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共同申报巨额财产的来源,对巨额财产进行公证,确保信息的透明和诚信。

新规定将减少财产矛盾的发生。

结论总之,新修订的婚姻法的实施,将会为广大夫妻带来更多的公平、合理和保护。

这些新规定和变化,不仅可以促进夫妻间的和谐关系,也可以增强夫妻间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能力。

同时,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夫妻,也将拥有更加全面、有效和及时的维权途径。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摘要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至今,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婚姻立法先后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而每一个阶段的变革,又对我国婚姻立法理念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与修正的婚姻法的梳理,理清婚姻法律发展的脉络,了解社会变迁与婚姻立法发展的深刻关系。

关键词婚姻法变迁新情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婚姻法的发展与一个时期社会发展的状况密切联系在一起。

在新中国成立的六十年间,中国的婚姻家庭经历了几次深刻的变化,从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到1980年《婚姻法》的转型,再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修订,每一次变化都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国家对婚姻立法采取的态度也随之发生变化。

可以说,六十年间,我们不仅完成了婚姻法的制度构建,而且实现了理论创新,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促进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一、婚姻立法的发展(一)1950年《婚姻法》的实施与意义1950年5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是在与婚姻家庭领域那些旧传统和旧观念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在建国初期,中国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实现新民主主义的目标,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稳定人民生活。

而发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制度,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就成了最迫切需要做的事情之一。

所以说,这部《婚姻法》也是为了适应全国解放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实际需要制定出来的。

正如后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说的那样:“作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社会组成部分的旧婚姻制度,不但成了家庭婚姻痛苦的一种根源,而且成了社会生活的一条锁链;它不但把占人口半数的绝大多数的妇女投入生活的深渊,而且也使大多数男子遭受无穷的痛苦。

”“随着全部社会制度的根本改革,必须把男男女女尤其是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上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修改时间及内容

婚姻法修改时间及内容

婚姻法修改时间及内容婚姻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婚姻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其修改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的修改时间及内容,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一、婚姻法修改的时间节点婚姻法自1950年颁布施行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和修改。

最近一次修改则是在2020年12月28日,这次修改被认为是对我国婚姻关系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的改革,旨在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

二、婚姻法修改的重要内容1. 婚姻自由和平等的强调新修订的婚姻法重申了婚姻自由和平等原则。

在新婚姻法中,婚姻缔结自由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夫妻合意婚姻关系的确定,从而保障了婚姻的真实意愿得到尊重。

2. 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婚姻法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严格规定。

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成员对配偶、子女进行虐待、殴打、侮辱等行为,并建立了相应的保护机制和救助措施,以确保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3. 合理约定财产保护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以及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精细规定。

夫妻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意愿,通过婚前协议或夫妻共同约定来保护个人和共同财产的权益,增加了对财产分割问题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4. 强化对离婚诉讼程序的规范新修订的婚姻法在离婚诉讼程序方面进行了规范。

法律加强了对离婚协议的约束力和对离婚诉讼当事人的保护,提出了与诉讼程序相关的补偿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5. 促进婚姻家庭的关爱与保障新婚姻法中加强了婚姻关系的权益保护和家庭关爱。

法律规定了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要求提供更加完善的婚姻家庭服务和法律援助,营造和谐、健康、幸福的婚姻家庭环境。

三、婚姻法修改的影响修订后的婚姻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 保障个人自由和平等婚姻法的修改强调了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原则,提升了婚姻自主权和个人意愿的尊重,增强了夫妻平等的意识。

法律转化为道德的案例(3篇)

法律转化为道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与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升华。

在我国,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往往受到道德观念的影响。

本文将以我国《婚姻法》的修订为例,探讨法律转化为道德的过程。

二、案例分析1. 《婚姻法》修订背景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原有《婚姻法》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2001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 法律转化为道德的过程(1)法律层面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充分考虑了道德因素。

以下为几个典型案例:案例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原《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为“平均分割”。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存在不公平现象。

在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借鉴了道德观念,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调整为“合理分割”,即在充分考虑双方贡献和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分割。

案例二:离婚冷静期原《婚姻法》规定,离婚需经法院判决。

然而,现实生活中,部分夫妻因冲动离婚,给双方及家庭带来严重后果。

在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引入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即夫妻双方在提出离婚申请后,需等待30日冷静期。

这一规定体现了道德观念,强调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应充分沟通、冷静思考。

(2)道德层面《婚姻法》修订不仅体现在法律层面,还体现在道德层面。

以下为几个典型案例:案例一:孝道观念的传承在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将孝道观念纳入《婚姻法》中。

如《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这一规定体现了道德观念,强调子女应尽孝道,尊重父母。

案例二: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在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对家庭暴力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

如《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对施暴者给予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道德观念,强调家庭暴力是不可容忍的行为,保护受害者权益。

三、结论我国《婚姻法》的修订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转化为道德的过程。

在法律层面,立法者充分考虑了道德因素,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调整;在道德层面,立法者将道德观念融入法律中,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婚姻法的心得体会范文(二篇)

婚姻法的心得体会范文(二篇)

婚姻法的心得体会范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婚姻法是规范和保障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经历了婚姻法的学习和研究后,我对婚姻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下面,我将就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过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心得体会。

首先,婚姻法明确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婚姻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自愿、一夫一妻、以家庭为基础、男女平等的原则。

”这几个原则体现了现代婚姻观念和法治思想的进步。

自愿原则强调了个人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一夫一妻原则保障了夫妻关系的安定和平等;以家庭为基础原则明确了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地位和功能;男女平等原则体现了性别平等的价值观念。

这些原则的确立,为婚姻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其次,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建立和有效性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婚龄,男方和女方必须合法登记结婚。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婚姻关系的认可和管理。

通过登记结婚,不仅可以确保婚姻关系的有效性,还可以为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的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例如近亲结婚、双方有婚姻或家庭暴力史等等,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正常和健康发展。

再次,婚姻法明确了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制度、财产继承制度、共同债务制度等,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关系的稳定。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的互帮互助义务、忠实义务、谦虚礼让义务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夫妻关系中的相互尊重、互惠互利和相亲相爱的理念。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该平等相待、互相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最后,婚姻法明确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为夫妻双方提供了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和方式。

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间家庭暴力的介入和处理程序,保障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法律的规定可以为夫妻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提供解决的方法和依据。

新政策离婚婚姻法

新政策离婚婚姻法

新政策离婚婚姻法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不断攀升,这不仅给家庭带来了痛苦,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保障家庭和谐稳定,新的婚姻法政策也随之出台。

本文将以此为主题,探讨新政策离婚婚姻法。

首先,新的婚姻法政策强调了家庭和睦的重要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经营家庭,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

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矛盾和分歧,应该积极地沟通,以达成共识。

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但不应轻易地选择离婚。

其次,新政策对于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的婚姻法,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可以选择分居一段时间,以观察是否还有挽回的余地。

如果最终决定离婚,应当办理离婚手续并进行财产分割。

此外,新政策还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如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认为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不能挽回;或者其中一方有重婚、出轨、虐待等不道德行为等等。

第三,新政策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的婚姻法,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财产分割,如果无法协商,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在财产分割中,应当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婚姻期间的贡献、子女抚养等因素。

最后,新政策还规定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新的婚姻法,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如果无法协商,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在子女抚养中,应当考虑到子女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尽量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

总之,新政策离婚婚姻法的出台,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离婚程序和条件,也更好地保障了子女的权益。

但是,离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夫妻双方应该尽量沟通,尽量挽回婚姻关系。

只有在无法挽回的情况下,才应该选择离婚。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家庭教育,培养家庭和睦、相互尊重的家庭氛围,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和谐。

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_浅论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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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_浅论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一):浅论婚姻法中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论文夫妻家务劳动因其为"私"的劳动,其价值往往为社会所忽略。

在夫妻之间,承担家务劳动的主要是女性。

在目前家务劳动尚不可能全部社会化或现代化,家务劳动分工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承认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无疑成为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必要且可行的选择。

我国《婚姻法》对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妇女权益的保障还是值得我们认可的,特别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确定了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的确是对传统婚姻家庭法的突破。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下列要件:1、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

如果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就不能适用经济补偿制度。

2、夫妻一方在共同家庭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是启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原因条件。

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

3、这是一种主动请求权,即应由夫妻一方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主动提出请求。

如果贡献较大的一方不提出补偿请求或拒绝接受补偿,法院无权依照职权予以判决。

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一、本文概述1、当代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婚姻法历经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变革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当代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大致可以划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至20世纪50年代,婚姻法的主要任务是废除封建婚姻制度,确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950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标志着中国婚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第二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婚姻法实施受到一定冲击,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得以保留。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婚姻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原则,并增加了有关离婚、家庭财产等方面的规定,使婚姻法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阶段,21世纪以来,婚姻法继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2001年,婚姻法再次修订,增加了有关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共同财产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法也在不断探索和创新,如加强了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和处理机制,促进了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当代中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体现了中国婚姻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从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到确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再到不断完善和调整婚姻法规定,中国婚姻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婚姻家庭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婚姻家庭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

当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和谐,夫妻之间互相尊重、理解和支持,子女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成长,这样的家庭就会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关于新《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关于新《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制 度


增 设 离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 ) 婚 姻 法 增 设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是 完 善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需 要 一 新 我 国宪 法 、 法 、 法 和 婚 姻 法 对 于 配 偶 双 方 在 家 庭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是 给 予 法 律 保 护 刑 民 的 。但 近 年 来 , 于 配 偶 一 方 重 婚 、 居 、 奸 、 弃 、 待 等 行 为 导 致 离 婚 案 件 所 占 比例 由 姘 通 遗 虐 逐 年 上 升 , 婚 案 件 中无 过 错 方 因 此 身 心 受 到 极 大 伤 害 。虽 然 司 法 部 门 多 年 来 对 离 婚 中 离 配 偶 一 方 侵 害 配 偶 他 方 权 益 所 造 成 损 害 , 出“ 财 产 分 割 时 照 顾 无 过 错 方 ” 处理 原则 , 提 在 的
信 阻人 , 林 财专 社科 部教 师 。 1 古

7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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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明确 规 定 。 这 一立 法 上 的 空 白 , 致 离 婚 时 过 错 方 配 偶 的 不 法 行 为 对 无 过 错 方 造 成 的 导
损 害 , 往 难 以依 法 追 究 。 这 不 仅 使 离 婚 时无 过 错 方 的合 法 权 益 得 不 到 保 障 , 纵 过 错 方 往 放 的 违 法 行 为 , 且 使 我 国宪 法 、 法 、 而 刑 民法 通 则 和 婚 姻 法 关 于对 夫 妻 双 方 在 婚 姻 家 庭 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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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4期 东 北 师大学 报 ( 学社 会 科学 版 ) 哲 总第 1 8期 J u a o rhatNoma ies y ( hl o h n gi S i c 9 or l f n Notes r l v ri P i ̄ p ya dS c Un t c  ̄ c n ) eபைடு நூலகம்

婚姻法的变革与发展

婚姻法的变革与发展

婚姻法的变革与发展婚姻法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它涉及到家庭、社会和国家的稳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法也在不断地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阐述婚姻法的变革与发展,并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一、变革的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同时,现代社会中的婚姻关系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离婚率上升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促使婚姻法必须进行相应的变革和发展,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二、变革的内容1.离婚制度的改革离婚制度的改革是婚姻法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过去,离婚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且费用高昂,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近年来,许多国家开始简化离婚程序,缩短离婚时间,并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

这些改革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提高离婚效率。

2.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家庭暴力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也是婚姻法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许多国家开始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权益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

3.婚姻财产分割的改革婚姻财产分割是婚姻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婚姻关系中最为敏感的话题之一。

在过去,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往往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的,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近年来,许多国家开始对婚姻财产分割进行改革,如引入共同财产制度、平等分割原则等,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的方向1.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在现代社会中,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在婚姻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婚姻法需要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如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加强法律宣传等。

2.更加注重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婚姻关系是家庭和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一。

因此,婚姻法需要更加注重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如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建立家庭暴力预防机制等。

探讨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与不足之处

探讨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与不足之处

199 2020年01月第01期探讨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与不足之处任娅萁 杜梦杰 沈圳(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 河北 唐山 063200)[摘要]在新婚姻法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有效的补充以及修订,更加符合实际的应用,但是在新婚姻法中既有进步之处也有不足之处,需要客观的看待新婚姻法的修正。

在新婚姻法中需要对不足之处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及研究,之后再对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之处进行有效的改进以及调整,从整体上提高新婚姻法的实用性以及操作性。

[关键词]新婚姻法;进步之处;不足之处[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引言从整体上看,在新婚姻法中既包含了生育权和财产权方面的问题,也包含了夫妻房地产等一些社会上的争议问题,从中可以看出新婚姻法是更加符合实际应用情况的。

新婚姻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缔结婚姻的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也为我国的婚姻制度的利实施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但是新婚姻法从整体上看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的,因此对新婚姻法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及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1 新婚姻法的进步分析1.1 明确家暴行为的界定缔结婚姻的双方在结婚之后经常会存在着家暴的行为,家暴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感情方面出现了破裂而出现的一些家暴行为,在新的婚姻法中,一些立法人员对婚姻关系中的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暴力婚姻纠纷案中更加突出个性化和共性化的特征,能够对施暴者进行严格的惩处,并且也保护了受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在新婚姻法中对于施暴行为的界定更加的明显,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缔结婚姻双方的合法利益,这是新婚姻法中的进步[1]。

1.2 立法技术和立法模式方面在新婚姻法中对男女双方的权益进行了精准性而具体性的界定,这是对旧婚姻法的有效改进,从而使得一些原则性的问题更加的清晰,相关立法人员在制定新婚姻法中,从立法机制和立法管理体系入手,凸显了现代化的法律价值以及法律体系,和人民群众的核心利益进行了相互的连接,并且在新婚姻法中一些法律条规逐渐走向规范和细致性,代替了在以往就婚姻法中粗放型的法律规范,从整体上提高新婚姻法系统的科学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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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我国婚姻法的探讨【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在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夫妻财产制等诸多方面存在缺失和疏漏,修改婚姻法是客观现实的需要。

家庭暴力是当前婚姻家庭关系中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将遏制家庭暴力作为制度性规定纳入其中。

【关键词】婚姻法/婚姻制度/夫妻财产制/家庭暴力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行的,距今已近20年了。

2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的伦理道德、生活方式以及家庭结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显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婚姻家庭关系的客观现实,其局限性和缺陷日益显露出来,因此迫切要求修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从此,制定一部新的《婚姻家庭法》提上了我国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几年来,围绕《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鉴于婚姻家庭立法涉及众多方面,非本文所能全部包容,因而笔者仅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所裨益。

一、修改婚姻法:客观现实的需要法律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的反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法律也应不断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然而,1980年《婚姻法》颁行至今一直未加修改,其不足和滞后性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名称与其调整对象名不符实。

法律名称的界定,一般均采用法律名称涵盖其所调整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命名原则。

而我国1980年《婚姻法》在规定调整婚姻关系的同时,也规定了调整家庭关系的条款。

显然,名为《婚姻法》的1980年法律不只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而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家庭法律。

其法律名称与其调整对象名不符实,很不科学。

2.“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导致法律空白较多,缺少一些必要的制度规定。

如前所述,1980年《婚姻法》名为《婚姻法》,实则为婚姻家庭法。

但是,作为婚姻家庭法又确实存在很多法律空白。

例如亲属制度、婚姻无效制度、家庭财产制度、婚生子女确认制度、非婚生子女认定制度、离婚中有过错责任一方的处理、离婚后子女探视制度、亲权制度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碰到有关问题时,《婚姻法》就显得苍白无力,致使人们难以找到法律依据,无法有效地保护婚姻当事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现行《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制度、家庭关系制度的规定缺陷较多,既不全面也不完善。

在婚姻关系制度方面的缺陷有:(1 )关于结婚制度,除缺少无效婚姻等制度外,关于禁婚要件的规定也很不全面,结婚审查制度规定得不够严格明确。

(2)关于夫妻关系制度,夫妻人身关系规定得很不完备,没有明确提出配偶权并加以具体规定;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并缺少有关约定财产制和夫妻财产制种类的系统规定。

现行《婚姻法》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的同时,肯定了约定财产制,但对于约定的实质、形式要件以及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变更和终止等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使约定财产制形同虚设,实践中难以执行。

(3)关于离婚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十分明显,对离婚理由的规定过于原则、概括,而且“感情”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在审判实践中难于掌握,因此离婚标准必须具体、明确;关于离婚中过错方对被侵权方的损害赔偿问题,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很难达到切实保障离婚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的目的;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规定极不完备,缺少探视制度,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在家庭关系制度方面的缺陷有:不仅缺少如亲权、子女认领等必要的法律制度,而且即使作出了规定的部分也很不完善。

例如父母子女关系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粗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规定得不够明确。

家庭扶养制度缺少扶养范围、扶养顺序、扶养方法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关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有关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对于调整好家庭关系,保护全体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实现家庭的社会职能,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发挥家庭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是很不利的。

没有规定监护制度,这对保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

4.没有规定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制度。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联系日益加强。

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两岸四地间的通婚情况经常发生,亲属间往来频繁。

与此同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的纠纷也大量产生。

现行婚姻法对此未作规定。

《民法通则》对涉外婚姻也仅作了原则规定。

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制度则在有关的几项“规定”、“通知”或“意见”中进行规定,法律效力层次太低,远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

涉外及区际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应在婚姻家庭法中有明确、具体、系统的规定,以更好调整涉外及区际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制建设是法制系统基本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婚姻家庭领域里需要由法律加以调整的问题,婚姻家庭法均应作出相应的明确的规定,并且应是相互联系、全面系统的。

但现行《婚姻法》在当前的现实社会生活中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已是力不从心,滞后于时代的发展。

修改《婚姻法》,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前瞻性的、全面系统科学的《婚姻家庭法》十分必要。

二、结婚制度:缺失和疏漏较多,应增补内容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和空白,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不全面,二是禁止结婚的疾病不具体、不完整,三是没有确立无效婚姻制度,不利于惩治违法婚姻。

为弥补上述缺陷,我国结婚制度应增补以下内容:1.改登记结婚制度为公告登记结婚制度。

解放后,《婚姻法》和我国的婚姻登记法规都规定了结婚登记制度,从而以登记婚取代了仪式婚,改革了结婚程序,这是改革旧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登记结婚制度的贯彻,对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起了重要作用。

针对有的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已婚、年龄、有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申请结婚,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收回结婚证、罚款、没收虚假证明、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等。

这些规定对贯彻登记结婚制度无疑都是有效的措施。

但是,对违反登记结婚制度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毕竟都是一种“事后制裁”。

如果在违法登记婚姻发生之前,能采取依靠群众监督,防止违法登记婚姻的发生,就会提高登记婚姻的质量。

国外的公告结婚登记制度正是提高登记结婚质量的一种有效的办法。

如瑞士和法国的民法典都规定有公告登记结婚制度。

我国《婚姻家庭法》可以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除出示有关证件外,并由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公告期7~15天)公告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双方不在一个地区的,通过双方相应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布。

允许他人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揭发,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对有异议的应进行审查处理,把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审查与群众的审查结合起来,减少违法婚姻登记,提高登记结婚的合法水平。

2.扩大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6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较狭窄,一是直系血亲,二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这一规定仅着眼于一定范围的血亲而未涉及姻亲、养亲间能否结婚的问题,为此,笔者建议修改后的我国《婚姻家庭法》应扩大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明文规定:(1 )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结婚。

(2 )禁止继父母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结婚。

(3)禁止直系姻亲结婚。

在亲属的分类中,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

根据《婚姻法》规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因此,应禁止他们结婚。

即使在他们的直系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亦不得结婚。

这样规定不但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要求。

而且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结婚。

如德国、日本、瑞士、意大利、墨西哥、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都有所规定。

在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中,除了自然血亲和拟制的直系血亲应禁止结婚以外,一定范围以内的拟制旁系血亲亦有禁止结婚的必要。

这是因为,虽然拟制的旁系血亲之间无血缘关系,但他们的法律地位与自然血亲完全相同,法律禁止血亲结婚而不禁止拟制血亲结婚,则是不合逻辑的;同时禁止拟制的旁系血亲结婚,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有利于防止和杜绝童养媳现象的发生。

当然,由于此类问题的特殊性,对于原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早已解除者;则另当别论。

禁止直系姻亲结婚各国普遍有此规定。

直系姻亲是指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

直系姻亲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不产生遗传学的后果,但由于受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我国《婚姻家庭法》应不允许直系姻亲结婚。

至于旁系姻亲如异父异母的兄弟姊妹结婚,只要他们相互之间无禁止结婚的自然血缘关系,则可不予禁止。

3.进一步明确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种类和范围。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6 条规定:“患麻疯病不能治愈者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依此规定,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分两类。

一类是明文列举的疾病,即麻疯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

这一规定的不足在于禁婚范围过窄,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不符。

我国在解放初期,麻疯病为不治之症,但是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现已可以治愈。

如经过治疗后已彻底治愈的麻疯病患者,法律就不再禁止结婚。

目前,在我国麻疯病已近绝迹,但性病以及从国外传入的艾滋病却有增无减,形势严峻,应将其列入禁止结婚的疾病。

笔者认为,在禁止结婚的疾病中增补这一内容,理由有三:其一,从立法上看,根据国家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性病属传染病,艾滋病为乙类传染病,其危害性极大。

其二,从实践中看,近二年来,我国性病患者一直呈上升趋势,而艾滋病更是一种恶性传染病,西方称之为“超级癌症”。

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感染者以来,实际感染者逐渐增多,性病、艾滋病已严重威胁着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严重威胁着我国人口素质。

其三,综观国外有关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性病、麻疯病等。

可见,国外立法将性病列入了禁止结婚的疾病。

为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同时,也为防止性病、艾滋病传播,我国《婚姻法》应明确规定性病未经治愈者、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毒携带者禁止结婚。

另一类是未指明的疾病,即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这一笼统概括的规定,必然造成实践中不便执行的局面。

何谓“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立法和司法机关也从未作出可供遵循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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