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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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与管理中的问题及

对策

一、生物遗传资源概述

(一)生物遗传资源的概念及范畴

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遗传资源”是指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具有遗传功能的材料(遗传材料),包括来自植物、动物(应包括人)、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其中,动、植物遗传资源是指动、植物本身和所有的体细胞与生殖细胞系;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有关的信息资料。

生物遗传资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经济价值(亦包括其他诸如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价值)的动植物和微生物物种和种以下的分类单位(亚种、变种、变形、品种品系、类型)及其遗传材料(包括器官、组织、细胞、染色体、基因和DNA片段等)的所有生物遗传功能单位。而传统上狭义的“生物遗传资源”,是指栽培作物品种和家养畜、禽、鱼品种的“种质资源”,要紧是种以下的分类单位,包括植物种质资源和动物种质资源。本文涉及的生物遗传资源为广义上的生物遗传资源概念。

(二)生物遗传资源的特点

1.区域性。生物遗传资源种类繁多,但在地域空间分布上并不平均,在自然界中有其特定的分布区域,甚至一些遗传资源仅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由此形成了在专门资源储存、猎取和共享上的国家、地区垄断及战略贮备。

2.不可再生性。自然界的动植物受环境阻碍极大,专门多在人们尚未完全认识之前就已消亡,加上现代人类过度砍伐、滥捕滥猎以及工业污染,直截了当导致了一些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物种消逝,而这些破坏多数是不可逆转、还原和再生的。

3.遗传资源兼具有形性和无形性。有形性是指具体的遗传物质——遗传信息的载体来讲,而无形性是就这些具体的遗传物质中抽象出来的遗传信息而言。同时,遗传资源具有物质性和可利用性的特点,这使其具有了相当的经济价值。而遗传资源无形性和可利用性的特点,又给其爱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4.兼具生态性和科技性。生物遗传资源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关于坚持生态系统的稳固和平稳起着重要作用。同时,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发达的生物科学技术作为基础,因此生物科学技术对遗传资源的猎取、开发、利用和共享具有决定性意义。正是由于各国生物科技水平的不均衡,导致了生物遗传资源交易和资源配置的不公平。

5.商品性。生物遗传资源作为科技创新和经济进展的基础材料,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在处理和加工过程中融入了一定的人类劳动而具有了价值。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物遗传资源具有商品性。

6.社会性。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生物遗传资源本源上属于自然资源,应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在猎取、利用和共享生物遗传资源时,应充分发挥其社会公共品的属性,制造公平使用的法制环境。

(三)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专门的地理地貌,为我国和全世界提供了丰富的遗传资源。我国是地球上种子植物区系起源中心之一,承袭了北方第三纪、古地中海古南大陆的区系成分;动物则汇合了古北界和东洋界的大部分种类。据统计,中国拥有高等植物30000余种,仅次于巴西和哥伦比亚,居世界第三位。脊椎动物6347种,均居世界前列。同时,中国是世界八个作物起源中心之一,在漫长的农牧业进展过程中,培养和驯化了大量经济性状优良的作物、果树、家禽、家畜物种和数以万计的品种。中国的生物遗传资源为世界农业、畜牧业以及医药等多方面的进展做出了庞大的奉献。

然而,目前我国生物遗传资源却面临难以估算的破坏和流失。第一,由于过度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使生物遗传资源的生境遭到严峻破坏,遗传资源灭失严峻。其次,由于治理不当,盲目引进外来物种,

使当地物种的生存受到严峻威逼。同时,对生物资源的过度利用、非法贸易及走私,致使一些宝贵濒危生物数量严峻衰退,甚至灭绝。再加上我国的生物科学技术水平不高,导致现有的生物遗传资源爱护利用水平低下,无法满足育种和生产进展的需求。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目前对生物遗传资源治理不善以及有关法规和体制不健全,导致大量遗传资源流失,据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和谐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的确切数量难以统计,引进和输出的比例大约为1:10。

二、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有关立法的现实必要性

基于遗传资源的特点以及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现状,随着生物技术专门是生物基因工程技术的迅猛进展,利用遗传资源有目的地改良动、植物的性状与品质,为人类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等二十一世纪重大咨询题提供了诱人的前景。目前,生物遗传资源已成为生物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础,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可连续进展的战略性资源。国际上已将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占有情形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正是由于生物遗传资源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庞大的经济价值,使得一些生物遗传资源并不丰富、但生物技术发达的发达国家通过非法途径大肆窃取我国生物遗传资源,在通过其生物技术加工后,开发出新的药品或作物品种,再申请专利爱护,并将成果以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的形式高价向进展中国家兜售,猎取高额利润。

近些年来,在经济及科技等对外开放活动中,事实上差不多有许多的遗传资源以种种形式流失,其中许多是含有传统利用知识、具有现实和潜在价值的生物种质材料,也有许多是未经知识产权化、有关遗传种质的科技成果。例如:100年前原产于中国的猕猴桃,现已成为新西兰出口创汇的名优水果;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的大豆品种资源也严峻流失,美国已收集到中国北方大部分地区的全部大豆种质资源,最终使中国从世界上最大的大豆出口国变为最大的大豆进口国;还有中国的宝贵花卉植物资源流失也专门严峻,1979-1980年国家一级爱护的广西金花茶外流日、美、澳三国;又如北京市场上90%北京烤鸭为英国品种"樱桃谷",而"樱桃谷"正是中国传统"北京鸭"在国外杂交的后代4……中国的专门多优良品种资

源被外国窃取后,经其育种和生物技术加工,变为新的品种后,中国又不得不将之高价引回,缺失惨重。

由此可见,遗传资源作为一国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可连续进展的战略性资源,也是生物多样性的具体体现。然而随着动、植物物种资源的持续减少和生物技术迅猛进展,人们对遗传资源的需求持续增加,遗传资源差不多逐步由公共物品转变为稀缺物品。同时由于经济水平、生物技术和遗传资源占有量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发达国家与进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利益之争越演越烈。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制定恰当的遗传资源爱护制度,以使得我国丰富的遗传资源得到充分爱护和合理的开发利用,实现国家利益、公民利益和社会利益共赢。

三、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爱护和治理的现状及咨询题

目前,我国差不多制定一系列与爱护和治理生物遗传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我国宪法的第9条和第26条分别规定,国家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爱护宝贵动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同时还在刑法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罪。另外,我国制定的一些要紧的生物遗传资源爱护的有关法律包括有:《环境爱护法》、《海洋环境爱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爱护法》、《水土爱护法》、《种子法》等。为有效实施这些法律,还制订了《自然爱护区条例》、《野生植物爱护条例》、《种畜禽治理条例》等20余部行政法规。各地点各部门也制定了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地点法规,如《珍稀濒危爱护植物名录》、《林木良种名录》、《陆生野生动物爱护实施条例》等。上述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遗传资源的收集、储存、交换和利用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然而,同时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有关立法和治理体系仍旧不完善,存在专门多咨询题:

(一)我国目前缺少健全的生物遗传资源爱护和治理的法规系统

如前所述,尽管我国差不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爱护和治理生物遗传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不管在立法依旧在执法方面还远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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