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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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是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根据中宣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而在电大文科类非法律专业中设置的公共基础课。
开设《法学概论》的教学目的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为学习本专业的有关课程或其他法律课程奠定必要的法学知识基础。
为此,要求学员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和教学要求
《法学概论》的基本内容包括:
1、法的基础理论部分,包括法理学和宪法学。法理学部分概要地论述法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例如,法的起源、本质及其历史类型,法律的制定程序,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法的实施等问题;宪法学部分概要地论述了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宪法的基本特征,我国的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国家机构等。
2、实体法部分,概要地论述我国现行各主要部门法律(实体法)的基本内容,包括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和经济法学等。
3、程序法部分,概要地论述我国现行各主要部门法律(程序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和仲裁法学等。
4、国际法部分,概要地论述调整国家间关系及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法学概论》作为非法律专业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在教学的深度和广度上应有别于法律专业的法学课程,教学重点应放在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掌握上。对各章的具体教学要求如下:
——法理学:正确认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及其发展规律,了解并掌握法律的创制过程,法律关系的特征、要素,法的实施等。
——宪法学:了解宪法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明确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懂得如何遵守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行政法学:了解我国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知识和几种重要的行政法律文件的内容,明确行政法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刑法学:了解我国刑法的特征、任务以及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基本知识,懂得如何运用刑法同犯罪进行斗争。
——民法学: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任务、原则和基本内容,明确民法在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了解我国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有关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法学:了解公司、保险、票据、企业破产等法律制度。
——经济法学:了解我国经济法和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计划统计、税收、工业企业、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认识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学: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重要制度和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明确刑事诉讼法对保证刑法实施的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法学: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重要制度和民事诉讼的程序规
定,明确民事诉讼在保证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的实施方面的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法学:了解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重要制度和诉讼程序,明确行政诉讼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仲裁法学:了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掌握涉外仲裁的机构。
——国际公法学:了解国际法的基本知识,明确国际法在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以及促进国际间平等互利的交往和维持世界和平方面的重要作用。
——国际私法学: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明确国际私法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国际经济法学:了解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些基本法律制度,明确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与相关课程的关系
1、学习《法学概论》,应有一定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为基础,同时,《法学概论》课程的开设时间在原则上应放在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基本的公共基础课之后,专业法律课之前。
2、以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学科有关不同程度的联系。为了避免与相关学科发生不必要的重复,在《法学概论》的教学中,应将重点放在法学特定的研究对象上。
四、学时安排及媒体使用
《法学概论》课内学时为90,5学分。
在教学过程中,应密切注意网上教学资源,包括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意见、平时作业、单元教学信息、期末复习和相关教学资料等。
《法学概论》采取重点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重点讲授的主要内容为,《法学概论》的重点、要点、难点和疑点,帮助学员较好地掌握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严谨的学风和良好的学习方法。
五、教学内容纲要
第一章法理学
法的定义及其特征,法的渊源(包括我国法的渊源),法律部门及其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法的效力,法的产生及其历史类型,法系,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法律规范及其结构和种类,法律关系的特征及构成要素,法的实施及方式,违法、法律责任的构成及特点。
第二章宪法学
宪法的特征,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包括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选举制度,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我国的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及其职权。
第三章行政法学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的渊源及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抽象行政行为和具有行政行为,行政违法与行政救济,国家赔偿法。
第四章刑法学
我国刑法的概念、任务和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犯罪概念及特征,犯罪构成概念及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的概念、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刑罚的概念、目的及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具体运用,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种类。
第五章民法学
我国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和要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财产所有权以及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的概念、分类和债的发生、移转和消灭及债的担保,合同,违约责任,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人身权的种类和内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种类及方式,诉讼时效。
第六章商法学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和企业破产法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