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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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863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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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标准版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户内安检人员的要求、户内安检岗位装备要求、户内安检服务要求及户内安检操作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居民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户内安检)。

第二章户内安检人员要求

第二条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检人员,负责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经相关部门培训,具备上岗条件。

第四条掌握户内燃气设施操作和维修知识,能

熟练完成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掌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具备一定的现场处理能力。

第三章户内安检装备要求

第六条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燃气检测、维修、通讯、服务等相关工具和材料。

第四章户内安检服务要求

第七条准备工作

(一)穿着统一要求的工作服,着装整洁,佩戴岗位标志;

(二)备齐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物品;

(三)入户安全检查,应按客服中心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提前到达;如遇用户不在而又无法联系,应填写用户留言单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有效告知。

第八条服务礼仪

(一)轻按住户门铃或轻敲门;

(二)向用户出示岗位标志,表明身份和来意,获得用户许可后,穿戴鞋套入户;

(三)进门后径直到服务现场,做到“两点一线”,不在用户室内随意走动;与用户交流时要使用礼貌用语,耐心、热情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用户自检方法;做到入户必安检、安检必宣传;

(四)不得接受用户馈赠的各种物品,严禁擅自动用室内物品;

(五)用户有疑问时,应礼貌回答用户问题。

第九条结束工作

(一)安全检查工作完毕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并填写相关记录;

(二)发现用户家中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及时

记录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告知用户整改方法;

(三)面带微笑向用户示意告别,面对用户轻轻将门关闭。

第五章户内安检操作要求

第十条一般规定

(一)安全检查范围:燃气灶前阀之前的燃气表、用气设备、阀门、报警器、安全切断阀、燃气软管、燃气管道及附件;

(二)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三)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必须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应做好安全检查相关记录,并要求用户签字确认;

(四)燃气设施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燃气用气设备是否为相应的燃气专用设备。

(六)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燃气表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表不应被装饰物包裹;

(二)燃气表液晶屏显示应正常;

(三)燃气表需在报废期内使用;

(四)燃气表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

(五)燃气表上严禁堆放或悬挂任何物品;

(六)燃气表高位安装时,灶具应在燃气表水平距离300mm以外;

(七)燃气表铅封、管封应完好无损坏,表托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

(八)灶具点火测试,检查燃气表的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阀门的安全检查

(一)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

(二)阀门周围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三)阀门应表面洁净,开闭灵活,对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安全检查;

(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轻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8.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屋顶0.3m之内,且不得安装于燃具的正上方;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重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4.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六)检查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有效检定日期,当报警器或安全切断阀超出有效检定期,安检人

员应告知用户及时到技术监督局进行检定。

第十三条燃气软管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软管不能超过2m;

(二)燃气软管中间不能有接头;

(三)燃气软管不能靠火源太近,如软管附近有发热装置需采取保护措施;

(四)燃气软管两端需用卡箍固定;

(五)燃气软管不应出现老化、龟裂;

(六)燃气软管不能穿墙。

第十四条燃气管道及附件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管道不应被装饰物包裹;

(二)燃气管道及接口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

(三)燃气管道不得埋入墙体和地下,且管道宜涂刷黄色标识色;

(四)燃气管道不得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且无锈蚀、不许牵挂电线、绳索及重物搭挂;

(五)燃气管道的管托、管卡应完好无损坏,管托、管卡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

(六)不许私接燃气管道或盗用城市燃气。

第十五条如发现隐患应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由用户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安检结束后有安检人员将每户安检结果录入程序,对隐患用户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七条属于用户自行整改的督促用户自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人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属于漏气、气表故障等需要维修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前往维修,维修结束后维修人员将《维修任务单》反馈到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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