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宪法和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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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实施与宪政建设

试论宪法实施与宪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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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宪政建 设 的难点 。 一 我 二 十多年 来 , 中国现 行宪 法 在维护 国家 的稳定 , 确 保法制 的统 一 , 促进 社 会 的发 展 与 进 步方 面 发 挥 了非 常重要 的作用 。但 我们 必须 看 到 , 在理 论上 , 宪 法虽 然得 到了长 足 的发展 , 但在 实 际运用方 面 , 宪政 制度却 发 展 得 极 其 缓 慢 。宪 政 建设 的 困难 因素 众 多, 本文 将就 宪法文 化 、 宪政建 设 动力 以及一些 重要 的前提 性制度 的缺 失展 开重 点分 析 。 1 宪法文 化 的幼 稚 , 法 未 能 至 上 。在 我 国古 、 宪 代社 会 , 传统 文 化是建 立 在宗法 等级 制基 础之上 的 。 在这 种宗 法制 度下 , 建 专制得 到 了强有 力 的支持 , 封 国家一切 权力 属 于 君 主 , 政 根本 无 从 谈起 。在 近 宪 代 中国 ,宪法 ” “ 的引进 也 只是 少 数 先进 知识 分 子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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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五四宪法与中国宪政

浅析五四宪法与中国宪政

浅析五四宪法与中国宪政2019-09-29摘要:五四宪法是新中国成⽴以来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第⼀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该宪法的制定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政事业,对我国的宪政有着重要意义。

笔者将从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对中国宪政的影响,对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启⽰等⽅⾯进⾏阐释。

关键词:五四宪法宪政制宪权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是新中国的第⼀部宪法。

从宪法性质⽽⾔,五四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近代中国前途和命运的焦点问题是由谁领导,⾛什么路。

反映在⽴宪问题上,就是制定资本主义宪法还是制定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近代中国的决定中国只能制定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了过渡时期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了⼈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指明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但性质上,它只是建设社会的社会主义宪法,不同于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宪法,否则会脱离过渡时期的发展阶段。

从宪法⽬标⽽⾔,五四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将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具备法律效⼒,使之成为全国⼈民为建设社会主义⽽奋⽃的伟⼤纲领。

综上,可以说五四宪法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有着不可否认的地位。

⼀、五四宪法对新中国宪政发展的影响(⼀)民主精神卢梭认为,⼈们⽣⽽⾃由,政府的形成是作为权利个体的⼈们交付⼀部分的权⼒给政府,形成⼀个权⼒⾏使的共同体,⼈们⾏使权⼒,为⼈们谋取最⼤利益。

因此,政府这个权⼒共同体的作⽤就是最⼤程度的实现⼈们的最⼤利益,反映⼈们的愿望和诉求,因此这个政府的民主程度就代表了这个权⼒实体的存在合理性程度。

宪法民主精神主要涉及两个基本问题:⼀是由谁来掌握国家权⼒,⼆是他们怎样来⾏使国家权⼒。

五四宪法不仅宣布国家的⼀切权⼒属于⼈民,⽽且规定了实现其权⼒的各种形式和具体保障制度。

⼈民代表⼤会制度是结合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民民主制度的基础,⼈民代表⼤会代表全国⼈民⾏使权⼒,国家机关由⼈民代表⼤会产⽣,实⾏民主集中制。

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问题

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问题

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问题宪政建设一直是中国政治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快速推进,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问题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虽然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已经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我国宪政建设的成就与不足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已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史,经过了多次的改革和修订,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就。

首先,宪法已经成为了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灵魂”。

其次,我国已经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法律保障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的权威和尊严需要得到法律机关的保障,而宪法监督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机关的职能和责任。

第三,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分权”、“分立”、“分级”的政权架构,并逐步完善了宪政体制。

宪政体制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形成一个合理的体系。

然而,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宪法对基本权利和人权的保障还需加强。

基本权利和人权的保障是宪法实施的根本目标,这也是宪政建设的重要方面。

其次,宪法实施中的监督体制还需完善,同时需要严格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三,政府部门在宪法执行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责任感和担当。

二、我国宪政建设与宪法实施的未来发展要加强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必须结合当前中国的现实情况和国际形势来考虑。

首先,应该加强对宪法的宣传和解释。

现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意识形态也愈加多元化,人们对宪法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

因此,我们需要对宪法进行更深入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全民对宪法的了解和认识。

其次,必须建立起更为严格的监督机制。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监督机制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是宪法实施的保证。

第三,应该加强宪法的修订和完善。

总之,加强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对于实现法治化的目标非常重要,也是实现中国发展道路自主选择和人民民主自治的保障。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多方面,包括宪法的制定和修订、宪法的实施与监督、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宪法的解释和适用等。

下面将从这些方面逐一进行阐述。

在宪政建设中,制定和修订宪法是重要的内容之一。

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和制度安排。

根据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宪法在不同历史时期进行了多次修订,以适应国家发展的要求。

宪法的修订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的,修订后的宪法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

宪法的实施与监督是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宪法的实施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法院、检察院等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同时,宪法的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实施与监督是宪政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加强实施与监督,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维护国家的宪法秩序。

第三,宪法的宣传和教育是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宣传和教育对于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可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促进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开展宪法宣传活动、加强宪法教育课程的设置等。

第四,宪法的解释和适用也是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宪法的解释是指对宪法的条款进行解释,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宪法的解释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

宪法的适用是指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宪法的规定进行判决。

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通过准确解释和正确适用宪法,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包括宪法的制定和修订、宪法的实施与监督、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宪法的解释和适用等。

通过不断推进宪政建设,我国的宪法制度将更加完善,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宪法练习题8

宪法练习题8
2. 材料2从形式方面对材料1进行了补充,这种补充很有价值。顾名思义,宪政与宪法密不可分,不实施宪法的政治包括民主政治显然不能称作宪政。宪法是宪政的起点或者说前提,没有宪法当然谈不上宪政。古希腊和古罗马曾经有过相当发达的民主政治,但那时不存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当然也就无所谓宪政了。
3. 材料1将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材料2将宪政等同于实施宪政的民主政治,都还有值得改进之处,因为它们都忽略了以下三个方面:(1)宪政与民主政治具有不同的人文理念或者说道德基础。民主制相信人民的选择,而宪政主义更倾向于对人性持悲观态度,正如杰弗逊所说:“谈到权力,别再说什么信赖任何人,还是用宪法的主张把他束住吧。”民主制注重决策者的产生程序,而宪政主义更关心决策的实质内容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因而奉行“尊重多数,保障少数”的原则,力图防止“多数人的暴政”。(2)正如有学者所指出,民主还可分为人治民主与法治民主。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的十余年间就是典型的人治民主,其特征集中表现在:在理论上和政治上确认和宣告民主目标和原则,在实践中依靠由少数杰出人物组成的领袖集团或唯一领袖根据自己的想法,依靠人民群众的热情,诉诸群众运动来实现。在一定情况下,宪法确实能在人治条件下得以实施,从而造成人治民主,但这绝对不是宪政,因为没有无法治的宪政,不能离开法治来谈宪政。也就是说,人治民主与宪政并不相融,而宪政意义上的民主只能是法治民主。(3)民主有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之分。民主既可从形式意义上去理解,比如人民的广泛参与;也可以从实质意义上去理解,即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宪政与形式意义上的民主或民主政治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我国“文化大革命”就很有说服力。而宪政只与实质意义上的民主或民主政治才统一。当然,宪政并不排斥形式民主,而且完备的宪政必然包括形式民主。
3.简述有限政府与宪政的关系。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和前提宪法与宪政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

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宪法和宪政之间是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无宪法则无宪政。

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是宪法内容的实现,说明有无宪法是有无宪政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些宪法学者指出,“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权力运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涉及国家全局性、根本性问题的法律,是近代民主理论、法治精神和人权思想集中概括的统一有机体。

它凝结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大多数民众的意识和期望,表达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宪法以其表现的规范和包含的价值指导宪政实践,使纸上的宪法内容成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达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的目的。

宪政正是宪法这一法律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展开和表现。

民主、法治的政治、社会秩序是宪政社会得以维持与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

建立适应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宪政秩序,不仅是宪法促进其他各项社会价值的重要手段,也是近现代以来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宪法只有通过确立一定的宪政制度和民主机制,建构起以公民民主权利为起点和归宿的宪政秩序,才有可能解决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保障宪政社会的平衡、稳定和长远发展。

二、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理想状态固然可以说,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然而,从近代民主宪政的发展规律来看,有宪法不一定能形成宪政,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

有些国家的宪法虽然确立了某些民主原则,承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但国家权力的运行并不受宪法的约束,形成国家权力的宪法外运作,宪法的规定只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不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实际影响。

01-10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01-10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第十章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宪政与民主、法
治、人权)
(三)宪政的基本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 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 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正如宪法概念 的多样性一样,由于不同国家政治价值 和实践模式的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 也呈现多样性。
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
——中国学者大多数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 政治或者宪法政治,其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 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
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 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版,P732)。 张友渔:“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 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 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 行动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 1986年版P100)。
转引自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
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
——从外国宪法学者的观点来看,大多数将宪 政与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



“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 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美]斯 蒂· 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 M· 1992年第3期)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 莱夫明确以宪政所蕴涵的法治要义来解释宪政, 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 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他还认为宪政比“法 治”、“法治国”更抽象,它意味着“受限制的国家,即官员的政治权 力受可知的既定法律的约束。宪政概念至少假定国家和社会是有区别的 甚至是对立的,没有这种区别和对立,就没有必要给国家设立法律程 序。”(转引自张文显、信春鹰著:《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 《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卡尔· 弗里德希则认为:“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 的发展。”

宪法练习题

宪法练习题

宪法练习题(重点看)第十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1.我国宪政建设的模式是(D)。

A.自然演进型宪政B.社会推进型宪政C.公民推进型宪政D.政府推进型宪政2.在我国,国家和政府在宪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表现在多个方面,下面选项中不是主导作用表现方式的是(B)。

A.宪政观念的启蒙B.指引评价作用C.实施保障作用D.总体设计作用3.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有关宪政原理的是(C)。

A.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B.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C.宪政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D.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4.下列选项中不符合宪法与宪政相互关系原理的是(A)。

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有宪法就一定有宪政,二者不可分割B.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C.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寓于宪政之中D.宪法在宪政实践中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第十章/同步练习/多项选择题1.总体而言,宪政建设必须具备以下哪些条件?(ABCD)A.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B.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C.剔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的精华D.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2.宪法的正当性是指宪法内在的应然价值取向,具体表现为以下哪些方面?(ABC)A.制宪权的正当性B.制宪程序的正当性C.宪法规范内容的正当性D.宪法结构的科学性3.下列选项中符合有关宪政原理的是(ABCD)。

A.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B.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质上也是社会主义宪政建设C.宪法至上是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D.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内容4.下列表述中属于宪法与宪政之差别的是(ABC)。

A.宪法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B.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一国宪政实践除受宪法调整外,还受其他政治规范的调整C.宪法和宪政有可能一致,也有可能相抵触D.宪法与宪政密切相关,彼此间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5.一国保证宪法实施和宪政建设的基本制度有(ABCD)。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随着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我国当代宪政建设正逐步完善和发展。

宪政建设是指在国家治理中,依法治国原则的贯彻和推行,通过宪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使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在法治框架下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之一是宪法的制定和修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最高法律。

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订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的,体现了人民的民主意志和法治原则。

近年来,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订,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

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之二是宪法的实施和执行。

宪法的实施是指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的权力和责任行使职能,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我国建立了一整套宪法实施机制,包括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和宪法审查等。

这些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效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之三是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是宪政建设的核心要素之一,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机制,确保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包括完善法治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能力等。

法治建设的推进,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第四,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之四是民主建设。

民主建设是宪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两个方面。

政治民主是指公民参与政治决策和行政管理的权利和途径,通过选举、协商等方式实现。

社会民主是指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通过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实现。

我国在民主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社会福利得到了有效保障。

第五,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之五是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权力制约和监督是宪政建设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加强监察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政府和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

我国不断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和问责,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宪法与司法权宪政与司法独立

宪法与司法权宪政与司法独立

宪法与司法权宪政与司法独立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文书,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依据和组织原则。

它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和权力的运行方式,确保了国家稳定和公正。

而司法权的独立则是宪政的核心要素之一,保证了法治在国家中的实现。

一、宪法的作用和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方式。

宪法明确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确保国家的权力制衡和有效运转。

其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国家的公正与公平。

再次,宪法规范了国家的法律制度。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明确了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维护了法治的权威和稳定。

最后,宪法具有指导和约束的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安排,它指导了国家的发展和变革,约束了国家和政府的行为,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秩序。

二、司法权的宪政和独立司法权是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它在国家的制度设计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宪政体制下,司法权的宪政和独立是确保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要素。

宪政是指政府行使权力受到宪法的制约和监督。

司法权在宪政体制下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首先,司法权需要依法行使,即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裁判案件。

司法权通过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其次,司法权需要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

司法独立是宪政的基本原则之一,保证了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公平。

再次,司法权在宪政体制下需要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衡。

司法权的独立并不意味着没有责任和制约,而是需要受到其他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司法权的宪政需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对司法权的设立和组织进行明确的规定。

宪法要规定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确保司法权的稳定和运作。

其次,宪法保障了司法人员的独立和公正。

宪法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和工作方式,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名词解释宪政宪政也成立宪政体或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学上发展的一个重要概念。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确认下来,用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的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人权。

其中,民主和法治是都服务与共同的价值——保护人权。

法治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有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法治在的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绝对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保护。

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

人权人权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

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实有人权是指公民在社会实际享有的权力。

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正当性是指宪法内在的应然价值取向,即宪法规范体现公认的宪法观念和宪法精神,即平等、自由权利精神,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一、宪法的基本内涵:宪政与民主政治、法治、人权1、宪法与民主政治宪政与近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

宪法是对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没有近代人民争取民主事实,就不会有宪法更不会有宪政。

民主政治建立后需要通过宪法的实践也就是宪政的实践来维护、发展和完善,是指更符合公民的意识和一般文化精神。

尽管宪政是民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理想形态,但不能说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有民主政治也不等于实现了宪政。

民主政治理想形态的获得还需要法治的支持。

2、宪政与法治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运行,强调任何越出轨道滥用权力的行为同宪法相抵触,与宪政的价值取向格格不入。

第十章 宪法与宪政

第十章 宪法与宪政

(二)自身条件
制定完备宪法,健全法律体系 1、宪法的正当性。宪法应体现公认的平等、 自由权利精神,充分表现达人民的意志和利 益。制宪权的正当性 制宪程序的正当性 规范内容的正当性 2、外在结构的正当性。结构体系和文字表述 等方面应合理、准确 3、完备的自我保护机制 解释制度 修改制 度 诉讼制度 责任制度 4、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部门法的完备
本章思考题: 1、衡量一国有无宪政的标准是什
么? 2、如何实现我条件(一)外在条件 1、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经济条 件。市场经济要求法治,本质是权利经济(经济条件)计划经济→权力 经济 2、政治条件,正确处理执政党与领导人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建立 合理权利一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1)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的 关系(2)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个人意志服从宪法。(3)建立正 确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人民的权利 支配 人大的权力人大的权力 支 配 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扩大人民权利,加强人大制度建设 3、思想文化条件,剔除传统法文化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精华(1)正确 认识宪法和法律的社会功能,真正树立起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西方公 共权力→ 法律为主→法律至上的组织社会的基本模式;古中国家族权力 →道德为主→道德至上→法为工具,应将法与权利、正义相联、理解信 任宪法和法。(2)弄清中国古代法精神与现代法精神的差异,真正树立起 契约精神等现代法概念。中国古代法精神身份社会+伦理法律;现代化学 元素精神,平等社会+契约法律,宪法是人民与政府的契约

三、我国宪政建设的模式 西方:自然演进型。由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并由社会力量推动,国家政府处于被动地位 中国:政府推进型。缺乏先天的内生因素, 在明确的目标指引下,由政府推动,即通过 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实施,政府起主导作用, 扮演“领导者”的角色,主导作用体现在:1、 宪政观念的启蒙:宣教(普法)2、总体设计 设计目标、组织实施、积极推进3、实施保障 立法 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完善监督机制并 加大监督力度

当代中国宪法与宪政

当代中国宪法与宪政

《中国政治发展与政治文明建设》(当代中国宪法与宪政建设专题)教学提纲第一讲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特点和本质1、宪法概念的演变:古希腊:是法律中的一种。

古罗马:指皇帝的诏书、谕旨。

中世纪: 规定教会或封建主的特权及其与国家关系的法律。

中国: 法律(名词);颁布法律(动词)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规定国家制度、国家权力及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调整国家政治生活中最根本的关系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宪法的特点。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普通法有根本的区别:内容不同:效力不同: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3、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二、宪法的分类和结构1、宪法的分类。

(1)形式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议宪法。

(2)实质分类:马克思主义的划分方法----资产阶级国家宪法、无产阶级国家宪法。

2、宪法的结构:(P22)★从内在结构讲:宪法是由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原则、宪法规范三个要素构成的结构体系。

★从外在结构讲:宪法是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构成的结构体系。

宪法典的结构(P27):内容结构:序言、正文、附则;形式结构:章、节、条、款、项)。

三、宪法规范和宪法渊源(一)宪法规范:1、宪法规范概念(P23)2、宪法规范的特点:原则性;高度适应性;最高权威性;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3、宪法规范的种类:授权性宪法规范;义务性宪法规范;禁止性宪法规范;确认性宪法规范。

(二)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的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一般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此外,国际条约也是宪法渊源的一种特殊形式。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功能(一)、现代宪法的一般原则:人民主权、公民权利平等与自由、权力制衡、司法独立、法治等原则。

(二)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P30)指导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关于宪法和宪政的关系是什么?

关于宪法和宪政的关系是什么?

关于宪法和宪政的关系是什么?关于宪法和宪政的关系是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在世界宪政历史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一、关于宪法和宪政的关系是什么?宪法与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在世界宪政历史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政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适应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

所以,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

列宁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 其次,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关键环节。

宪法的“正当性”特指宪法内蕴的应然价值取向,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和精神,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总之,实行宪政在正常的条件下,固然是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即无宪政,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宪政又是宪法的灵魂所在。

没有宪政动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虚有其表。

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

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

相关知识: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

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的基本概念,也是重要概念。

中国宪法学者对宪政的认识趋向于同一,一般认为宪政具备以下基本要素:第一,宪政一词源于西方,其基本价值目标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以保证公民的权利;第二,宪政过程即具有普适价值,又有特殊性,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宪政模式;第三,宪政与民主、法治以及人权有内在的的逻辑联系。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上)宪法与宪政是现代国家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总纲。

而宪政则是指以宪法为基础,通过宪法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体制。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探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宪法是宪政的基础。

宪法是国家基本法,是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总纲,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运行机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宪政则是以宪法为基础,通过宪法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体制。

可以说,宪法为宪政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划分和行使方式,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了保障。

没有宪法作为基础,宪政就无法进行。

其次,宪法是宪政的保障。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确保了政府和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权和限制,为公民提供了保障措施,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宪法规定了宪政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对政治体制和政府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与此同时,宪政也是宪法的实施。

宪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它通过宪法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来治理国家和社会。

宪政具体包括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宪政要求政府依法行政,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加强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责任性。

宪政的实施不仅是宪法规定权力的行使过程,更是宪法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制约。

此外,宪法和宪政还相互促进和约束。

宪法促进了宪政的发展和完善。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规范了宪政的目标和方式,为宪政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基础。

宪政则对宪法进行解释和实施,确保宪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宪政的实践不断推动宪法的完善和发展,同时也对宪法进行实际操作和检验,进一步加强了宪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宪法和宪政的关系也存在相互制约。

宪法对宪政的发展和实施有着明确的约束,规定了政府和政治体制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

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

第三阶段:重创时期:(1966年—1976年)1966年5 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付出艰辛努力所建立起 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遭受 严重破坏。主要表现在:第一,红卫兵运动对公民基 本权利的践踏和民主法制的初步破坏。“文化大革命” 初期兴起的红卫兵运动导致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冲击和 破坏,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及至人身权利遭到严重践 踏。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刘少奇冤案,典型地反映了 宪法尊严所遭受的践踏,人民所遭受的严重人身迫害。 第二,造反派“全面夺权”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 律制度的空前践踏及对社会发展造成的严重危害。 1967年从上海开始的夺权风暴,造成党政机关陷于瘫 痪,整个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在此期间,各造反派 组织间的激烈斗争更加剧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状况,人 民的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得不到基本的保证,社会 发展遭到严重挫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法正常召开, 实际上剥夺了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
民主政治,是指大多数人享有管理 国家的权力的政治制度。中国的民主政 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保证和维护 最广大人民享有广泛民主权利的政治形 式。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 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日益迫切。
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宪政概说----什么是宪政 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 释宪政:宪政就是民主政治 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 宪政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 将民主与法治结合解释: 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 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 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
宪政的要素: 二、宪政的要素:
宪政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 的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 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 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 此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政至少应该 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即民主、法治、 人权。

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一、什么是宪法?;什么是宪法?这不是能够拿一句话精确而周密地解答的。

任何东西,都不是能拿一个简单的定义充分地说明的。

列宁曾说:“太简短的定义虽然很方便,因为它概括了主要的内容,但是如果你要从定义特别明显地看出它所说明的那个现象的各个极重要的特点,那就显这个定义很不够了。

”[i]这是对的。

定义是为了总括地说明一个东西的内容,但它所说明的内容,一定是不充分的。

关于宪法,也是这样。

唯其是这样,所以人们对于“什么是宪法”这一问题,也有种种不完全一致的解答。

有人说:“宪法是规定政府的重要职权,人民基本权利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根本法”(詹姆士);有人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包含政府成立的原则,规定主权的划分,指明行使各部分权力的人物和方法”(库力);有人说;“宪法是一个根本法,政府依据它而组织,个人和法人的权利也依据它而确定”(查里士);有人说:“宪法是规定政府组织及人民和政府间各种权利义务的根本规则或法律”(蒲莱斯);孙中山先生给宪法所下的定义则为:“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序》)。

就是说:宪法的内容,是一方面规定国家的构成,他方面保障人民的权利。

所谓国家的构成,就是国家体制(在社会主义的苏联,则连成为国家的基础社会制度也规定在宪法内),政权组织(如依中山先生权能分开的学说,则主要是治权组织);所谓保障人民的权利,则不外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们在《宪法与宪政运动》一文中,曾说:“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也就是说宪法是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而这样的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

所以如果我们要勉强拿一句话来解答“什么是宪法?”这一问题,而给它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则可以这样说:“宪法是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

《宪法学》复习题

《宪法学》复习题

《宪法学》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是( C )。

A.全国人大B.国务院C.人民法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2.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国家机关是(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 A )。

A.国家元首的一部分 B.监督机关的有机组成C.法律检查机关 D.纪委检察机关4.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公民( D )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A.人身自由 B.住宅C.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D.人格尊严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D )。

A.根本制度 B.政治制度C.国家性质 D.根本的政治制度6.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A )上的特权。

A.宪法和法律 B.国家政策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7.在我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 A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最高人民法院D.中央军委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 A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A.国家和社会 B.个人单位C.街道办事处 D.宗教组织9. 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 A )。

A.3000人 B.2000人C.1500人 D.1000人10.在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由( B )批准。

A.全国人大B.国务院C.全国人大常委会D.全国人大代表半数以上通过11. 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为( A )。

A.五年B.四年C.三年D.二年12、现阶段我国的政党制度是( D )。

A.一党执政B.多党轮流执政C.多数党联合执政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1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担任( D )职务的人员,应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任免。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摘要】宪法与宪政是国家治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范着政府的权力行使和公民的权利义务。

宪政则是对宪法的实施和运行方式,确保宪法得以贯彻执行。

宪法对宪政具有规范作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宪政则通过实施宪法保障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宪法与宪政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两者之间需要协调发展,保持平衡,以实现国家治理的有效进行。

宪法和宪政相辅相成,二者的关系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既体现了国家的法治精神,也确保了政府的稳定和公民的权利。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国家治理的根本保障,对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宪政、规范作用、实施保障、互动关系、协调发展、制约、引导、相辅相成、国家治理基础。

1. 引言1.1 了解宪法与宪政的概念了解宪法与宪政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宪法的本质和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制度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宪政则是在宪法框架内实现政治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

宪法与宪政密不可分,宪法是宪政的基石,宪政在宪法指导下运行。

宪政通过各种制度机制的设计和运作,确保宪法的实施和遵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只有在正确理解和遵守宪法的基础上,宪政才能得以有效实施,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1.2 宪法与宪政的概念区别宪法与宪政是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虽然密切相关,但又有着不同的概念和功能。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是国家政权安排和国家制度建设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宪政则是指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方式和管理机制,是一种政治体制的运作方式,体现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宪法与宪政的关键区别在于宪法是国家政治体制的基础和框架,它规定了政府职能和权力的范围,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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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中国商界》2010年7月总第202期律环境,因此,在遵循刑法平等原则修改完善刑法之后,还要努力改变司法环境,加强执法力度,避免立法和司法的脱节。

一方面要树立司法权威,改变司法的从属地位,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证程序公正,在行动上而不是在理论上,在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则的规定上,切实保护非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给非国有企业以权利救济的司法保护屏障。

从司法层面来看,加强对非国有企业的刑法保护,司法人员应该做到两点:一是要破除非国有企业利益无条件让位于国有企业利益的传统观念。

这是强化对非国有企业进行刑法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国有企业受到法律保护,非国有企业也不容侵犯,即使在与国有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也不再是无偿的牺牲,而是有取得补偿的权利。

执法人员不能把非国有企业看成是被限制和被打击的对象,否则,立法虽好司法却不能落到实处,刑法的平等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是要树立执法公正、平等的司法理念。

这种理念要求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放在平等的法律位置上,对它们加以平等的法律保护,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因经济性质的不同而存在任何的偏袒。

这样不仅从立法上而且从司法上实现对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平等保护。

[参考文献][1]张小虎,《刑法的基本理念》[M],北大出版社2004年7月的1版第188页[2]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78页[3]梁小惠,张冬梅,“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J],《经济论坛》2005年第17期第138页一、宪法概述据学者考究,“宪法”一词很早就出现在我国古代文献中,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国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管子》中的“权能出号令,明宪法矣”等等。

诸如此类的所谓的“宪法”或“宪”,当时具有律令、格式等含义,但与近代宪法的基本价值却相差甚远。

近代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宪法”一词,英文为constitution,是由拉丁文constitutio发展而来,constitutio在拉丁文中表示“组织、结构、规定”的意思。

到罗马帝国时代,它又被用来指称皇帝的“诏令”、“谕旨”、“敕令”等,以区别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伴随着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才最终出现并形成,其基本思想主要表现在限制王权,规定国家的组织结构和权限,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

我国先哲们对西方宪法问题的研究,是伴随这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的侵略开始的。

面对国家主权的沦丧,在民族危亡之际,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希望通过移植西方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的富强。

这种对待西方宪政制度的急功近利的功利主义态度无异于邯郸学步,仅仅移植西方宪法的外壳,而忽略了起背后蕴含的基本价值,无法助其实现富国强兵的梦想。

因此,在从1908年近代中国第一部成文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制定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四十余年间,中国在政治上的明显特点就是“有宪法而无宪政”。

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从控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人权实现的角度去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而仅仅将宪法视为一种实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宣言和工具。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于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1954年宪法虽然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人们对宪法本质的认识却停留在对宪法阶级本质的讨论上,认为从宪法反映的阶级关系来看,宪法是表现阶级的意志,它反映了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关系,完全忽略了宪法的终极价值——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时至2004年,才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人权”一词才首次勉强出现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和保护程度可见一斑。

无怪乎现今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指出,时下的中国,仍旧是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状态。

二、 宪法和宪政(一) 何为宪政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也称“立宪试论我国的宪法和宪政刘恩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09级研究生【摘 要】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逻辑起点,宪政是宪法的有效实施状态,宪法并不必然意味着宪政。

文章试图从宪法文本,宪法实施,宪法信仰方面入手,探究我国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ism 宪法 宪政 宪法实施 宪法信仰政体”、“立宪主义”,不同时期不同的人对其内涵的挖掘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表述。

毛泽东从民主政治角度,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张友渔先生认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或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

他指出,宪法是宪政在法律上的表现,宪政是宪法的实质内容。

郭道晖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即“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的宪政概念。

虽然学者们对宪政的概念有这不同的理解,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达成共识的,那就是,宪政的精髓在于,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来源于宪法,一切公权力行使和政府的行为都要在宪法的框架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 宪法和宪政的关系在应然层面上讲,宪法和宪政存在着天然的一致性,即,二者都以约束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价值追求。

但是在实践中,二者往往会鬼使神差的产生莫名其妙的距离,国家有宪法,但国家却没有实现宪政的例子比比皆是,立宪先哲们的立法意图已经表现在宪法文本中,但在现实的操作中,缺乏必要的制度和程序予以落实,宪政无从谈起。

就宪法与宪政的区别来看,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一是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二是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动态的调整;三是宪法文本所确定的价值体系是不确定的,而通过宪政确定的价值体系是确定的,容易被社会成员所理解和接受;四是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具有鲜明的实践特征;五是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高于手段意义上的规则体系。

三、 我国宪政问题出现的原因及对策有学者指出,透视社会依次有三个层面:技术,制度和文化。

我国宪法和宪政间产生了距离和鸿沟,宪政未能实现,也可以在这三个层面由浅到深找到三点原因:在技术层面上讲,我国现有宪法文本自身存在诸多问题;在制度层面,缺乏宪法有效实施的制度保·136·《中国商界》2010年7月总第202期障,如违宪审查制度等;文化层面上讲,社会大众对宪法缺乏宗教般虔诚的信仰。

(一)宪法文本1、宪法文本存在的问题第一,宪法的工具主义色彩浓重范忠信曾在“法律工具主义批判”一文中指出:“一讲到法律的概念、本质,就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手段,尽管法理学界已经修正了这种定义,但一些普法宣传,各种法律考试辅导书,中小学课本中的法律常识,还坚持这些说法。

”宪法工具主义只是将宪法看成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否认了宪法本身所具有的普遍价值和品格,暗含了个人对宪法的控制,贬低了宪法应有的价值和地位,最终会陷入人治的怪圈。

第二,宪法文本的内容有待改进在我国现行宪法中,纲领性、宣示性的条文可谓琳琅满目,而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条文却少之又少。

“纲领性有余,规范性不足”,立法者更倾向于用“虚幻”的表达方式来展示他们的宪法思想,空头许诺,套话连篇,忽略了宪法条文的可操作性。

2、 针对宪法文本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列宁讲“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的终极价值追求要落实到人权的保障上,所以在对宪法的认识上,自上而下,我们都要抛弃阴魂不散的宪法工具主义思想,切实地以有限政府原则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来对待宪法。

另一方面,完善宪法文本的内容,宪法规范必须对公权力作出程度性的规定,明确指出哪些权力政府可以行使,哪些权力政府不可以行使,而且应该以限权式规范为主,以授权式规范为辅。

而对人权的规范应该尽量全面、明确和具体,对公民基本权利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同时,宪法应增加违宪审查等救济制度,将人权的保障落实到实处,而不是一味的空话连篇。

(二)宪法实施制度通过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的分析,我们知道,如果一个国家仅仅有宪法,但却没有一整套完整的宪政制度与之配套运作的话,宪法只能是一纸空文。

宪法并不代表宪政,有了宪法,并不必然会有制度化、具体化的宪法体制。

制定良宪,仅仅是走向宪政的第一步,宪政的实现更为重要的环节是宪法的实施。

没有认真的宪法实施,是不可能实现宪政的。

因此,要实现从宪法到宪政的跨越,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

现如今,我国需要建立诸多配套制度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如违宪审查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宪法解释制度和宪法修改制度等等,唯有如此,才能赋予宪法应有的尊严和权威,为宪法的有效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第二,以英国为代表的代议机关审查模式;第三,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审查模式。

一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都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人们实践的产物,不同的审查模式,各有利弊,并无绝对好坏之分,关键在于是否适合于特定的国度。

违宪审查制度的选择并非易事,需要要综合考虑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技术等等各方面的因素。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要受其监督并向其汇报工作。

因此,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建立美国式普通法院审查制度,或者建立法国、德国式的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审查制度,就显得多么的不现实。

所以,从我国政治制度的现状出发,建立适合于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绝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脱不了关系。

有学者提出了复合模式的审查制度这一很好的建议,即,在宪法上,保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增设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取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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