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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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东府[2010]11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东府[2010]11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东府〔2010〕1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零星工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东府〔2005〕6号)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监管,现调整为由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监管。

上述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

二、有关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具体操作流程由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三、有关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最高报价限价(即最高报价值)及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及具体流程由市财政局制定。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反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结束——。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东府[2003]126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3]12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管理,规范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行为,提高基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性资金投资或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变更工程价款是指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超出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承包范围等原因所引起的需追加工程价款。

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是指一项变更工程所引起的需追加的工程预算金额。

第四条变更工程价款支付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原则。

工程变更事项应真实,实事求是;变更工程价款支付应以法律法规、合同协议为依据,有正当理由和充足证据;努力推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尽量减少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发生,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条工程变更增加支出金额超出合同总金额的10%,应当按基建管理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工程款的支付手续。

第六条变更工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审核及支付工程价款:(一)工程进度款支付已达到合同总金额的70%;(二)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三)变更工程预算价达到限额要求:1、合同价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不少于50万元;2、合同价超过2000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不少于100万元,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累计不少于合同总金额的5%。

东莞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等。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应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即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或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再订立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签证;如因特殊情况确要对合同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调整合同价款。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5•【字号】东府[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3]11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五日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行为和工程款的拨付工作程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用财政性资金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规范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四)认真审查核实工程用款申请报告和用款审批情况表等拨款资料,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领导和市财政局反映,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五)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对工程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拆迁补偿、材料采购、工程项目变更的审核工作,把好工程监管和用款支出审核关。

(六)定期向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报表。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东府[2008]148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8〕14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为有效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的冲击,确保我市经济增长,切实发挥投资拉动的作用,努力破解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体制障碍,加快推进一批市财政投资重点项目的规划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在遵守相关法律、规章的基础上,坚持求真务实、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的指导思想,抓住对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制约最大的环节和问题,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程序、优化审批、加强协同、明确政策、健全机构,有效加快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进度。

(一)理顺关系,规范程序。

严格按照国家基建程序推进工程建设,所有项目都必须由使用单位或项目提出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其中市属重点交通项目由市交通局提出项目建议书),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由使用单位或项目提出单位联同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必须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拆迁成本和难度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市政府审定,并根据市政府审核意见批复项目建议书;所有项目都必须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二)优化审批,加强协同。

加强部门协同与工作衔接,按照“能快则快”的原则,完善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等实施办法,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和灵活操作,适当下放权力,尽可能节省工程项目办理前期手续的时间。

东莞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2007/06/26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四日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及《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市级主管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原则。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逐步减少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

除已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审批拨付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9日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和专业管理,提高政务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完善电子政务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3〕111号)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包括应用软件系统开发、智能化系统及改扩建弱电、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产品、机房及配套设施、信息技术专业服务(含系统集成、监理、咨询、测评、托管服务、云服务、数据服务等)及其他政务信息化设施等新建、续建或改建项目。

项目按照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为涉密项目和非涉密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筹规划、需求导向、资源共享、协同应用、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节约、共享”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联合会审制度第四条本市实行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联合会审制度,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包括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家保密局等。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工程结算送审应提交材料说明
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号)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工程结算送审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一份,均为原件,承包单位自留底稿,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一、资料签收清单(见附件1);
二、工程结算送审承诺书(见附件2);
三、项目评审委托书(非采购办采购项目)(见附件3);
四、项目评审委托书(采购办采购项目)(见附件4);
五、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见附件5);
六、委托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见附件6);
七、立项批文(建设项目第一次送审时提交);
八、施工图设计图纸(必须是蓝晒图纸,不得提交复印件);
九、施工图预算书(标底)及有关计价依据;
十、承包单位提交的送审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存档,一份城建局存档),均为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城建局公章,原件备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东府办〔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实施专业化代建、高质量代建、高效率代建、全流程代建,全面提升代建制管理的效能,加快城市品质提升步伐,根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社会机构代建,即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直接委托、招标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工程管理能力的、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全过程组织管理职责,包括项目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交)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直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的制度。

第二条?代建项目一般实行全过程代建。

代建单位同时具备包括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代建单位不具备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以联合体形式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也可依法依规选择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十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目标,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水利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等党政机关设施和其它配套实施,以及其他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东府〔2008〕148号文有关规定和要求,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酝酿提出建设项目,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协调落实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建设条件的系列工作。

设计、概算等其他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编制和报批。

第四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等前期工作费用,由相关项目单位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遵循注重计划性,严格程序性,坚持科学性,增强时效性的原则。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东府〔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东府〔2006〕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镇(街道)属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镇(街道)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确保政府性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区财政管理的决定》(东委发〔2005〕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市拨经费、税费分成、管理费、地方统筹收入、镇(街道)属企业利润和政府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镇(街道)属单位经营性资产收入),以及镇(街道)属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政府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

第三条各镇(街道)要按照“高度集中财力、强化支出管理、加强财务监管”的理财原则,全面推行“集中财力、集中支付、集中核算”的财政管理模式,将政府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一个口子入,一个口子出”,由镇(街道)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按程序审批,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镇(街道)属土地的收购、储备、出让等管理工作应统一归口由一个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切实完善土地收益管理。

第五条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和未脱钩的镇(街道)属企业的年度收支计划,必须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

《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1〕4号)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二月二日《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省财政投资项目”)为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指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省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利用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如属重大事项,应按《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条省财政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二、项目的审批程序第五条省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和新开工的审批由省计委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省建设厅负责;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由省财政厅负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7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7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7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8日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及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由市级财政预算持续安排2年以上(含2年),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维持机构运转性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普惠性的事业发展支出和基建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的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直有关单位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18号文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18号文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6〕1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等。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应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即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或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再订立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签证;如因特殊情况确要对合同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7•【字号】东府[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东府[2005]6号)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零星工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性资金投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未达到《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

二、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市政府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施工项目;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施工内容,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并且可重新招标投标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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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23号,2002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采用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等社会基础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编制,并应具备如下内容: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2、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提出估算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3、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选址及环保要求;4、按规定必需的其他内容。

(二)建设项目的确定。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议方案报市政府,经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方式及建设期限、资金来源、工程管理要求等重要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负责审批。

重要项目由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办法,如国家另有要求的按国家规定的规程要求编制。

重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

编制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项目,应分别列出单项工程的建设地点、具体用途、建筑面积和投资额。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八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一)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市建设局审查。

(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三)市建设局在市发展计划局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内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应详列各单项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

审查后的各单项工程的总投资额不得超过市发展计划局批准的投资总规模,经审查发现有超过总规模的,应当予以调整,否则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律无效。

(四)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项目概算总投资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项目已经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立项、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并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后方可开工。

第三章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第十条概算控制(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

凡概算总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二)编制概算总投资的依据是本省、市建设标准定额。

市建设局应会同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及时调整或确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及工程造价取费标准等事项。

(三)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的依据。

因特殊情况概算总投资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该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其审核费用参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件规定的“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收费标准计算。

由市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审核费用在市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列支,其余的项目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四)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市发展计划局组织审查,市财政局参加,经审查的概算总投资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按规定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预算结算审核(一)工程预算、结算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主要的审核业务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的工程预算,可作为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的最高报价值,也可作为确定标底价值的依据。

对一些专业性强的项目,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三)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报送竣工工程结算;承担审核任务部门应在收到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审核完毕,大型建设项目及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四)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施工工程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经政府采购部门确认的采购价,为核定工程造价、办理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使用需经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

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应设立专项账户,专账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市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程序(一)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项目资本金投资以及其他投资,由市财政局依照“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办理资金拨付。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不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均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否则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设备、服务的采购,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二)财政性资金的申请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建设单位核定后填制“年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连同承建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等资料,经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具意见(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项目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签署意见),然后送市财政局;2、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合同书、中标通知书、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项目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签署意见),然后连同购货合同书(副本)送市财政局;3、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核实后提出申请,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项目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签署意见),连同应交税费等有关文件依据的复印件送市财政局;4、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的,由持股法人单位填制“年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连同参与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件,报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市财政局。

(三)拨付财政性资金必须经过审核,以合格的审核结论为依据。

1、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审核的内容和审核标准,出具审核委托书委托有关机构审核;2、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属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符合财政部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3、市财政局按合格的审核结论,在已确定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拨款。

(四)建设项目由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财务核算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至市会计核算中心按要求为建设单位开设的基建项目专户。

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本金直接支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持股法人单位记账后再按照参股所需投入有关项目。

其余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拨至建设单位按要求开设的基建项目专户。

(五)市财政局收到资金申请后,符合规定的预付款、应交税费款和持股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应在7个工作日内拨出,其他工程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拨出。

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或达到批准工程预算总额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审核机构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其余工程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付清。

(六)建设单位或会计核算中心应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账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第十六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安排(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征地、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二)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可要求从经批准安排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前期费用,以支付征地、勘探、设计等支出。

(三)财政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编制单项工程投资进度计划自行监督,抄送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备案。

工程修改、变更签证,必须经过项目经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核,若修改、工程变更造价总额超过预算投资10%以上的,应具体列出变更项目的内容、数量和金额,并说明原因。

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作为核定投资规模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做好修改、工程变更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归档工作,建立和健全工程修改变更资料的备案制度。

第十八条决算(一)建设项目竣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要迅速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工作。

(二)建设项目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时,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同时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或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应将编制的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核实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工程款拨付的依据。

(三)建设项目经审核后若超过批准投资计划的,缺口资金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重新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未经批准,市财政局不拨付缺口资金,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应全部上交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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