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档案分类编号规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档案分类编号规则

第1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信息化处档案的分类整理、组织案卷和案卷排架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适用于信息化处的档案管理。

第2条分类编号原则

以信息化处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信息化处管理职能,结合档案内容及其形成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开发利用。

1.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2.档案分类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组织扩大或业务增多时,随时增补之用。

3.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查讨论,并拟定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

4.档案如何归属前案,应查明前案的档号并予以同号编列。

5.档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

第3条档案分类

1.档案的类别共设置8个一级类目(大类):常规型项目、战略型项目类、改善型项目类。有些档案难以归入上述3个大类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一级类目。详见《档案分类编码表》

2.根据职能活动和档案形成的特点,每个大类下设置若干个二级类目(属类):项目立项、项目招标、项目实施类、项目验收类。

3.档案分类应力求切合实用。如果因案件较多,二级分类不够应用时须在第二级之后增设第三级“细类”项目设备档案、项目俊工图纸、项目验收报告(隶属于项目验收)。如案件不多,也可仅使用“大类”或“属类”二级。

4.同一“属类”(或细类)的案件以装订于一档夹为原则,如案件较多,一个档夹不够使用时,可分为两个以上的档案装订,并于属类(或细类)之后增设“卷次”编号,以便查考。

5.录音、录像、照片、计算机软盘(光盘)和其他非纸质载体形式的档案,其形成和反映的内容、作用与纸质载体档案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不单独设置类目,视其内容特等同纸质载体档案对应分类编号。

6.每一档夹封面内首页应设“目次表”,案件归档时依序编号、登录,并以每一案一个“目次”编号为原则。

7.案卷排架的基本要求a) 信息化处档案按大类分别排架,要反映出档案分类设置的基本大类的顺序,大类之间不得交叉混排。b) 案卷排架要科学、系统,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c)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案卷排架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要随意变动。

8.各项目根据分类办法组织整理案卷,以利于分类标识和管理。

第4条编号规则

1.企业档案实体分类的标识符号采用英文字母顺序标识一级类目(大类),采用阿拉伯数字“双位制”标识二级类目(属类)及二级以下类目。

2.分类编号采用隶属编号法,每一级位类之间用间隔号“-”隔开。分类编

号见示例。

3.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设置

a) 项目立项、项目招标、项目实施类、项目验收类的二级类目按项目阶段设置即:同一阶段或不同阶段工作形成的档案,依据所反映的阶段工作性质,按问题分别设置若干类。三级类目,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义设置。

b)产品类、设备仪器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按产品和设备仪器型号或种类设置。

第5条编号方法

1.档案实体排架和编号要反映七个基本大类,从实际出发,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保证利用档案的系统性、有效性。

2.战略型项目(A)、改善型项目(B)、常规型项目(C)的案卷排架,按“大类-属类-细类-年度”进行排列,不区分保管期限特征(但同一属类内按照永久、长期、短期顺序排列),案卷顺序号按大类流水编号,流水号编制到“999”时,重新从“1”另行编号,并用安卷目录号加以区别。档案编号(档号)由全宗号、目录号、分类号、年度、案卷顺序号构成(全宗号是档案室给部门的编号,故部门暂不标识)。档案编号(档号)标识

举例示意:

A1 ·A 12·C11 ·2015 ·001

┯┯┯━┯━━┯━━┯━

│││││┕━案卷顺序号

││││┕━━━━━━年代号

│││┕━━━━━━━━━━三级类目号(没有可不设)││┕━━━━━━━━━━━━━(招标事务)二级类目号(属类)│┕━━━━━━━━━━━━━━━(战略型)一级类目号(大类)┕━━━━━━━━━━━━━━━━━━(战略型)目录号(行政类第一本目录)

3.特殊载体档案,按载体类别分别编号。即按照片、录音带、录像片、软盘、光盘、实物分别编号,用特殊载体(TZ)·类别[照片(Z)、录音带(Y)、录像片(X)、软盘(R)、光盘(G)、实物(SW)]·顺序号标识。示例:TZ·R·001;TZ·Z·001等

第6条其它

1.本规则于2015年6月10日起执行。2015年6月10日以前形成的档案,其分类编号格式可不变动。

2.本规则由总经办-信息化起草并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