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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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分析

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分析

【摘要】19世纪以来,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各种学说纷纷被学者们抛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也经历了由主观到客观的转变。

但各种学说利弊共存,至今仍没有一种理论能够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统一的基础,本文试抛开以“过错”或“行为”为考察点的传统方法论,尝试以“结果”为出发点和中心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提出共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观点。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损害结果不可分一、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之学说争论(一)主观说主观说认为各个行为人应该具有主观上的某种联络,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一个整体,构成共同侵权。

基于对过错的不同理解,可分为:(1)共同故意说,认为各行为人必须要有通谋,数个过失行为的竞合不能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2)共同过错说,认为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及既有故意也有过失的情况。

(3)共同认识说,主张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加害人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共同认识即可,并不要求数人之间有意思联络。

共同故意说的观点将共同侵权行为设定在最小的范围内,当且仅当数人在共同故意的前提下实施的侵害行为才能构成共同侵权。

如果按照这一学说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难免会造成实践中受害人的利益难于求偿的问题。

共同认识说的实质与共同过错说都在于防止行为人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被人为的扩大,导致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无法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使加害人逃脱其应承担的责任。

(二)客观说客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客观方面的关联性,或者是行为的关联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分为共同行为说和关联共同说:(1)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是共同行为,即每个加害人都要亲自参与了侵害行为。

(2)关联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联共同为已足,各行为人之间不必有意思的联络。

行为的“关联”和损害结果的“不可分”判断标准较为模糊,实务操作上存在困难,一则受害人面临举证难,二则法官须经历更为复杂的心证历程。

共同侵权论文-浅析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

共同侵权论文-浅析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

共同侵权论文-浅析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摘要: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而共同侵权行为的核心要件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后,也对共同侵权行为做出了界定,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将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进行了重构,即将其分为主观关联共同和客观关联共同。

关键词:共同侵权;共同性;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导致的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

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民法学界都一致主张对共同侵权行为人课以比较严格的责任,要求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的规定,但两个法条都只规定侵权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未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划分界定统一的标准,由于过于抽象化的概念描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异判的结果,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统一。

且由于对于共同侵权人课以严格的连带责任,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对侵权人加以过重的责任,会显失法律上的公平;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则会对受害人保护不利。

因此为了保护无辜受害人的权益和平衡加害人之间的利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必要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共同性"进行进一步的界定。

一、共同侵权行为概述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对共同侵权行为作出了概念性的规定,其指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概念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即共同侵权的行为主体必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第二,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第三,侵权主体的加害行为具有因果联系,即具有关联共同性;第四,侵权行为人对造成他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但此条规定的过于模糊,无法厘清共同侵权行为的准确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据此统一裁判的标准。

从《侵权责任法》浅析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从《侵权责任法》浅析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从《侵权责任法》浅析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作者:庞丽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10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界定采取了双重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

本文试从对《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的解析,浅析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是“有意思联络(共同过错)”的主观共同侵权行为,确定共同侵权行为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体系内的地位,厘清了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明确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内涵与责任承担。

关键词共同侵权意思联络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人类社会“群居杂处”,各类损害的发生时常并非由一人所致,而是因多人的参与所引发,此类损害的发生频率、规模及程度亦随之增加,并渐趋成为侵权法规范的重要问题。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法上当侵害人为数人的情况下,法律基于数个侵权人之间的共同联系,责令他们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保护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一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文对共同侵权行为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

然而,这一条文并没有明确数人之间基于何种共同关系才构成共同侵权。

一、《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规定1、《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条中虽未具体“共同”二字的涵义,但通过体系结构分析可以得出,此条是对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作出了规定。

2、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体系连接中“共同性”的作用《侵权责任法》第八、九、十条分别规定“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这是广义共同侵权的三种类型,第十一、十二条则对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作出规定,“分别实施”意味着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独立的侵权行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其逻辑结论必然是:第十一、十二条系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

共同侵权知识点总结

共同侵权知识点总结

共同侵权知识点总结一、共同侵权的表现形式共同侵权可以表现为多个侵权人对同一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侵权行为的情况。

其中,共同侵权的行为可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 多个侵权人分别进行侵权行为:多个侵权人分别对同一知识产权进行侵权行为,例如多家企业分别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 多个侵权人联合进行侵权行为:多个侵权人联合进行侵权行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例如多家企业联合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3. 侵权人之间存在配合或默许关系:多个侵权人之间存在配合或默许关系,互相支持或默许对方进行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的认定原则针对共同侵权情况,法律通常会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在判断共同侵权时,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1. 同一侵权行为:对于多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需要考察他们是否对同一专利权或商标权进行了侵权行为。

2. 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对于多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比如联合行为或者相互配合的行为。

3. 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对于多个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即是否明知对方侵权而采取配合或默许的态度。

4. 整体侵权责任:在确定共同侵权的情况下,需要对侵权人的整体侵权责任进行综合考虑,而非简单地将责任划分给各个侵权人。

三、共同侵权的责任确定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对于各个侵权人的责任确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定共同侵权责任:1. 各自承担责任:对于多个侵权人,根据其各自的侵权行为和主观恶意程度,可以确定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侵权责任。

2. 寻求司法认定:对于共同侵权责任的确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法院会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责任划分的裁决。

3. 协商和解:在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自行确定共同侵权责任的划分,达成一致意见。

4. 合并诉讼:对于多个侵权人,原告方可以将其诉讼合并进行,由法院综合考虑各个侵权行为确定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问题新探

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问题新探

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问题新探摘要:19世纪以来,“共同过错说”、“客观行为说”、“关联共同说”、“折中说”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制度安排纷纷被学者们抛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也经历了由主观到客观的转变。

但,各种学说利弊共存,至今仍没有一种理论能够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统一的基础,本文试图抛开以“过错”或“行为”为考察点的传统方法论,尝试以“结果”为出发点和中心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共同损害结果一、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各种理论学说(一)主观说。

因为对过错有不同的理解,主观说有两种观点。

一是共同故意说。

以学者伍再阳和程啸为代表,他们认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就是共同行为人之间以存在意思联络为必须。

如程啸就认为,意思联络应按照传统的解释,仅指共同故意,而不包括共同过失。

二是共同过错说,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就是“数个行为人对其行为或结果具有共同的认识或对某种结果的发生应该共同尽到合理的注意而没有注意。

”此种观点最早由佟柔教授倡导,以王利明和杨立新教授为代表,为我国民法学界的主流学说,并得到许多法官的重视。

(二)客观说。

客观说也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是共同行为说。

这种观点的侧重点在于共同的行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总是同共同加害行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每一个加害人的行为与共同行为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

”以梁慧星等学者为代表。

二是关联共同说。

这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联共同为已足,各行为人之间不必有意思的联络。

数人为侵权行为的事件或地点,虽无须为统一,但损害则必须不可分离,始成为关联共同。

(三)折中说。

这种学说以张新宝教授为代表,他们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者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单纯的主观说或客观说都不足采,正确的理论应当是把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不可偏执一端。

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界定的探讨

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界定的探讨

2019年09月(中)法制博览法律经纬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界定的探讨于广胜侯琳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黑龙江鸡西158160摘要: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加强司法管理,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国内外学者一直众说纷纭。

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的界定是实施共同侵权法律规范的难点,本文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介绍,并对当前社会中对“共同性”界定的几种主流观点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帮助有关人士提升对有关法律条文的认识,保证我国司法行为的顺利施行。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界定;连带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6-0260-01作者简介:于广胜(1965-),男,山东即墨人,本科,毕业于黑龙江大学,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随着我国法律常识的逐渐普及,法律条文在社会中的规范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与此同时,我国的各类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也在逐渐细化,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政策方针维护了国家的稳定和各项事业的的蓬勃发展,为了全面保护人民权益不被侵害,对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性”进行界定有助于提升法律的严谨性和可实施性。

一、共同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某制假生产厂家冒充正品生产厂家生产了虚假产品,而他人对该批虚假产品进行了经销,这一行为就构成了共同侵权。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将过错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条件,而过错则由故意和过失构成,因此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在故意的条件下产生了过失,最终损害了受害者的权益。

由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二字可知,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并非单一个体,因此在判定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时,界定“共同性”也就成为了法律判决的重点。

就我国的法律条例的实施来看,我国法律已经具有较高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但是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界定上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共同性”的界定是当前《侵权责任法》中的重点研究课题。

共同侵权法律规定(3篇)

共同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形成了所谓的共同侵权。

为了明确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从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侵权行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在于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内容和侵权结果具有共同性。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主体具有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为人可以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也可以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最终造成了同一侵权结果的。

2. 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各个侵权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即各个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

这种关联性表现在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结果等方面。

3. 侵权行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共同侵权行为的各个侵权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仍然故意为之;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4. 侵权结果具有同一性共同侵权行为的各个侵权行为人,必须共同造成同一侵权结果。

这种同一性表现在侵权行为侵害了同一合法权益、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等方面。

四、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1. 责任连带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即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责任份额如果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能够证明各自的责任份额,则可以按照责任份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份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各个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构成要件分析

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构成要件分析

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构成要件分析共同侵权行为,在侵权法理论中仍被评价为最混乱的问题。

在理论层面,共同侵权行为与过错及因果关系等原理夹杂。

在司法实践层面,法的解释方法的价值判断的差异和极其多样化的事例类型导致判断模式的相应变化,影响到法律适用的统一。

2009年12月26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和适用统一了标准,使共同侵权制度内外部的关系得到相应的调和。

标签:共同侵权共同性构成要件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26日千呼万唤下出台,该法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定如下: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看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了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二人以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这几种类型。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首先是侵权行为,即具有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

此外,共同侵权行为还需要一下几个特别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行为人,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对于自然人来讲,必须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2.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们虽赞同关于多人基于共同故意而加害他人这一传统意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当属共同侵权的调整范围,但对于其它多种复杂情况下能否适用此规定还存在不少争议。

(1) 主观共同过错说该说又可以分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

前者认为,各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有共同故意(通谋)才构成共同侵权; 其中心点是强调了意思联络,在各加人之间有通谋,个人的侵权行为因为意思联络的存在而凝结成一个整体。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件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件

任 ,由于每个人 的行为都是导致损害的部分原因,实现这种整体性 侵害责任的唯一途径就是每一个加害人 的完全责任 ,采用按份责任 (1 同过 错说 2共 为我 国通说 ,因受 到王 利明教 授 的大力 推 崇而几 乎成 为我 国权 会从根本上否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正如台湾学者郑玉波所言 , “ 律上所 以加 重规 定者 ,乃 因其 既有 行为 之分担 ,复有 意思之联 法 威观点。此说认为数个行为人不但有共 同的故意 ,存在共同的过失
21鱼 00
南昌教 育 学院学报 其 它
第2 卷 第 4 5 期
论共 同侵权行为的 “ 同性要件 共
刘 晓 西
( 中国政 法 大学 民商经济 法学 院 北京 108 ) 00 8
摘 要:共同侵权 行为的 “ 同性”要件 ,分为客观 共同关 系说、主观 共同关 系说。客观 共同说缺乏主观 归责性,不符合侵权法 的 共 “ 自己负责”原则,不应为共 同侵权 行为要件说采纳。主观共同关系说应包含行为人主观上存在 共同过 失的情 况。 关键词 :共同侵权 ;主观 ;客观 ;故意 ;过失 中图分类号:T 3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1 0 — 7 7( 0 0) 4 0 9 — 2 P9 A 0 8 65 2 1 0 — 1 0 0
11主观共 同关系说 .
共 同侵权 的构成 不需 要作 为 主观要 件 的共 同意思 ,首先应证 明这 种
排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说 认为 ,数个加 害人 直接不 仅须 有行 为之 分担 ,且须 有 主观 各种对 共 同性争 议主要 目的在 于确 定对 不 同形 态的数 人导致 的 上 的意思 的联络 ( 即共 同意 思 ),至少 限度 ,亦 须有 共 同之 认识始 侵权损害 ,是否都能够苛以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对受害人的利益保

共同侵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共同侵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共同侵权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具有共同性共同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性,即多个侵权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这种共同性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

2. 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即多个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

这种关联性使得侵权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共同侵权整体。

3. 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共同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即侵权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这种连续性使得侵权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4. 侵权行为具有同一性共同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具有同一性,即多个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在性质、方式、手段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5. 侵权行为具有损害性共同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具有损害性,即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三、共同侵权案件的法律责任1. 共同侵权案件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共同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共同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包括:(1)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2)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身体伤害、残疾、死亡等损失;(3)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4)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

3. 共同侵权案件的赔偿顺序在共同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应当先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其他侵权行为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其他侵权行为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约定或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共同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1. 共同侵权案件的起诉受害人可以向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或数个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共同侵权责任探析

侵权法上共同侵权责任探析

侵权法上共同侵权责任探析共同侵权是相对于单独侵权而言的,共同侵权涉及复数侵权主体,在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上与单独侵权相比,存在着特殊性;同时,共同侵权的形态在侵权法中的表现也是多样的,各种类型的共同侵权相互之间在要件构成、责任承担与抗辩事由等多方面也各具特殊性.因此,许多国家通常都以制定法形式分别类型对其作出特殊规定.我国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作为全面规范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也对共同侵权的几种具体类型进行了归类,并在第二章用五个具体条文(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对其分别进行规定;此外,还用两个条文(第13条、第14条)对作为共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连带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这样规定的好处在于使比较复杂的共同侵权问题让人一目了然.一、共同侵权的涵义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加害人实施的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含义:第一,加害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加害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否则不构成共同侵权.当然,数人中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民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应当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即对于事物之是非利害有认识辨别之能力.我国侵权法上没有明确侵权责任能力这一概念,但实际上我国侵权法上是承认侵权责任能力理论的,这可以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的设计中推导出来.第二,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共同侵权中损害结果的同一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形:一是指在狭义的共同侵权中,数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就在于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二是指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中,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都规定,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当然,这里的同一损害是数个行为偶然结合的结果.三是指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虽然数个行为人都从事了危险行为,但是最终只是造成了一个损害结果.四是指在教唆和帮助侵权中,其结果也表现为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二、共同侵权的具体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归类,共用五个具体条文规定了四种类型的共同侵权形态.(一)主观的共同侵权.主观的共同侵权,又称为狭义的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即是对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1.关于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探讨.对于主观的共同侵权的认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正确把握其本质所在.而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把握,则在于对”共同”一词的理解.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二字,是从德文Gemeinschaftlich翻译而来,原出自《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该条文中所称的”共同”,系指主观的共同,即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英美法系国家一向采主观说,即以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的含义历来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学说:一是主观说.此种观点认为,共同过错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人致人损害,其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没有共同过错,数人的行为不可能联结成一个整体,也不可能使数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负连带责任.主观说,又可分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二是客观说.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各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同一损害,各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侵权行为.根据客观说的观点,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也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三是折中说.折中说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者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单纯的主管说或客观说都是有失偏颇的.2.《侵权责任法》对于主观的共同侵权本质的认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是对客观的共同侵权的规定,这就表明其严格区分了意思联络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对狭义的共同侵权应该是采取了主观说.但是,其没有完全采取传统民法上严格的主观说即意思联络说,而是采纳了主观过错说,即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包括了共同故意,也包括了共同过失.可以说,采取主观过错说来认定狭义的共同侵权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只有各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才可以名正言顺地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考虑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就不能将狭义的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区别开来.另外,承认共同过失为共同侵权行为也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发展的趋势.(二)客观的共同侵权.客观的共同侵权,又称为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而因为行为偶然结合致同一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条文即是对客观的共同侵权的规定,其也被分别解释为基于累积的因果关系和基于部分因果关系而产生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其他几类共同侵权相比,客观的共同侵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各行为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过错.这一点是客观的共同侵权与主观的共同侵权的最显着的区别.当然,这里所说的没有共同的过错,不仅指没有共同的故意,也包括没有共同的过失.第二,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这一点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数人的行为发生了偶然的结合,而不是基于主观的共同过错.另一方面,数个行为人的行为都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当然,在这些损害中,有的损害是可分的,有的损害是不可分的.第三,在责任承担上,采用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由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因果关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所以,在责任承担上,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三)准共同侵权.准共同侵权,或者称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共同危险行为概念的提出.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民法通则意见》都未作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七)项,主要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对共同危险行为作了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次从实体法规则的角度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初步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在借鉴了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规定.2.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数人没有意思联络.这是共同危险行为与主观的共同侵权的明显区别.尽管就每一行为人个别而言,其主观上对实施加害行为各自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但相互之间并无共同的侵害计划,而是各自独立实施了危险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没有共同的认识和意愿.第二,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且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不同,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虽然也存在多个义务主体,但是其中只有一个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的成立,则要求每一个赔偿义务主体都实施了危险行为.第三,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经造成损害结果.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但是只有其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而且这种损害事实已经发生,损害结果已经造成.第四,具体加害人不明.在共同危险行为中,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各个危险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只是可能造成了损害结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这在民法学说上被称之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即被告的损害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过失的被告中的某一个造成的,但是又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个被告造成的,数人的行为都具有造成损害的可能.在共同危险行为中,采取这种”择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3.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关于加害人能否通过反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从而使其免责,对此一直存在争论.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表明了其立场,即认为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得到免责.但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来看,应该承认我国《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免责事由方面,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免责事由,即只有找出了真正的加害人,其他人才能免责.、(四)拟制的共同侵权.拟制的共同侵权,即是指教唆、帮助行为.所谓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行为使被教唆人接受教唆人的意图,进而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帮助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的人.《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即是对拟制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有些国家将教唆和帮助行为规定为共同侵权行为,而有些国家则将其”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对教唆、帮助行为未作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将教唆、帮助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从《侵权责任法》第9条的规定来看,其并未对教唆、帮助行为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是将其作为共同侵权来对待的.这种规定是与我国侵权责任法强调共同过错作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三、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由于共同侵权的形态表现多样,在责任承担上,各类型的共同侵权也表现出了自己的独特之处.(一)共同侵权以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在连带责任中,每一个行为人都有义务对受害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所以,相对于按份责任而言,连带责任显得更苛刻.对共同侵权中的每一个行为人都施以连带责任,一方面是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要,而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基于共同侵权中数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过错,这才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础.在共同侵权中,实行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类型主要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客观的共同侵权、教唆和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当然,连带责任人之间具有追偿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出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二)共同侵权以承担按份责任为补充.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中,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出来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能够确定责任的大小,各自按照其份额承担责任,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监护人和教唆人、帮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二款中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的正确理解应该是通过衡量监护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其对损害发生所具有的原因力来确定监护人的责任份额;三是《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各自承担责任的份额.。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而单独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一人。

2、过错的共同性。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一性。

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责任的连带性。

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德国民法第830条、日本民法第719条、意大利民法第2055条以及俄罗斯民法第1080条和第1081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加害人不明的责任承担)以及教唆、帮助人责任等。

三、共同侵权行为怎么认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论文: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制度“共同性”要件关联共同说

共同侵权行为论文: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制度“共同性”要件关联共同说

共同侵权行为论文: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制度“共同性”要件关联共同说【中文摘要】共同侵权行为构成中的“共同性”要件是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它作为其最为重要的构成要件,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际,尚有很多争论。

在理论研究层面,由于“共同性”问题涵盖着过错、因果关系等复杂原理,且跟社会政策与公平价值判断问题相联系,一直存在着难以解决的实质性问题。

我国各法律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要件的规定内涵有所不同,法律间的衔接问题有可探讨的巨大空间,不仅需要对我国共同侵权法律制度的学理争论做出辨别与选择,更要选择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思路与做法。

共同侵权制度背后存在着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问题,对“共同性”要件的不同解读将会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共同侵权行为范围的判断,进而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本文从共同侵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历史演变出发,得出其设计是与法律、社会环境变迁相一致的,这为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立法解释提供了思路;并探讨了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应采取关联共同说,为我国学术界长期以来对此内容的争论提供了一个既遵循逻辑与法律体系解释,也符合本国国情的说明与解释。

在采取关联共同说的语境之下建构了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基本类型,并具体分析了其构成要件,用全方位体系解释与具体分析结合起来的方法对“共同性”要件问题予以阐释,并找寻疑惑点,为我国现有立法框架下的具体共同侵权形态的相关问题提供思路。

【英文摘要】”Commonness”is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and the most important requirement of joint torts. There are a lot of debates on “commonness”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ort Liability Law in China.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commonness” is involved with complicated issues such as fault and causal relationships, and is related to social policy and value judgment, so there have been substantive problems to be addressed. In China different laws have different rules about connotations of “commonness”in joint torts, and there is huge space in discussing cohesion between different provisions. Therefore we need to distinguish between academic disputes and choose appropriate judicial guidance that is suited to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In joint torts system there exist problems with interests balancing and value judgment between the tort party and the injured party. Different readings about “commonness” lead to different judgments on the scope of joint torts in judicial practices. This will ruin the unity of law application.This thesis begins with value orientation and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joint torts system, and concludes that the system is consistent with social change and law evolution. This gives some thoughts for legislative explanation for Mainland China’s joint torts system. Thisthesis also points out the theory of joint association should be adopted to explain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joint torts. This theory gives logical and appropriate explanation, conforming to China’s legal system and national conditions, for the long-term debates in academic circle. This thesis, in the context of joint association theory, constructs basic types of joint torts system, analyzes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joint torts system, interprets requirements of “commonness”with omni-directional explanation and concrete analysis, clears up confusions, and provides some thoughts for addressing problems related to joint torts in China’s existing legislative framework.【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制度“共同性”要件关联共同说【英文关键词】Joint torts Joint torts system Requirement of Commonness Theory of joint association 【目录】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中的“共同性”要件内容摘要4-5Abstract5引言8-9一、共同侵权制度概述9-17(一) 共同侵权制度的价值取向9-12 1. 填补受害人损害保护受害人权利9-10 2. 加重侵权人责任强化预防侵权行为10-11 3. 分配赔偿风险公平合理分担损失11-12(二) 域外共同侵权制度的历史沿革12-17 1. 大陆法系概况12-15 2. 英美法系概况15-17 3. 小结17二、中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历史演变17-22(一) 中国大陆17-18(二) 台湾地区18-19(三)《民法通则》后立法的梳理与简要评析19-22(四) 小结22三、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22-29(一) 理论基础22-23(二) 各种学说及评价23-27 1. 主观说23-25 2. 客观说25-26 3.关联共同说26-27(三) 对各种学说的简要评析27-29四、我国共同侵权行为构成中“共同性”要件应采取关联共同说29-37(一)关联共同说在逻辑上科学合理29-30(二) 关联共同说解读《侵权责任法》合理可行30-33 1. 对《侵权责任法》中“共同性”要件的不同解读30-31 2. 主观说解读“共同性”要件欠缺合理性与逻辑性31-32 3. 关联共同说解读“共同性”要件的合理性与可行性32-33(三) 关联共同说符合我国立法沿革33-35(四) 关联共同说顺应时代发展35-36(五) 关联共同说利于实践发展的需要36-37五、”关联共同说”语境下共同侵权制度的类型化37-45(一) 狭义上的共同侵权37-39 1. 主观的关联共同37-38 2. 客观的关联共同38-39(二) 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行为39-40(三) 共同危险行为40-43 1.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40-41 2. 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的区分41-43 3.免责事由的变迁43(四) 法定的共同侵权43-44(五) 关于”团伙成员侵权”44-45致谢45-46参考文献46-48【采买全文】1.3.9.9.38.8.4.8 1.3.8.1.13.7.2.1 同时提供论文写作一对一辅导和论文发表服务.保过包发【说明】本文仅为中国学术文献总库合作提供,无涉版权。

共同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3篇)

共同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侵权行为中,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形式,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

共同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明确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 特征(1)主体具有复合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为具有共同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他们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

(3)损害具有同一性。

共同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即损害后果不可分割。

(4)责任具有连带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或多个行为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1. 故意共同侵权行为故意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故意与他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认定故意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

(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

(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2. 过失共同侵权行为过失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失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认定过失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过失。

(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

(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3. 紧急避险共同侵权行为紧急避险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因共同实施避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认定紧急避险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处于紧急避险状态。

(2)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避险行为。

(3)行为人的避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构成要件分析

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构成要件分析

对 于其 它 多种复 杂情 况 下能 否适 用此 规定 还存 在不 少争 议 。
() 1 主观 共 同过 错说
身 、财产 安 全 的行 为在 不能 确定 具体 侵 权人 的情况 下 ,行 为人 承担 连 带 责 任。 通过 对 “ 同性 ”进 行 宽缓 的 解释 ,从 主观 共 同过 错逐 共
共同侵 权 行 为首 先是侵 权 行 为 ,即具 有加 害 行 为 、损 害 、 因果 关系 和过 错这 四个 要 件。 此外 ,共 同侵 权 行 为还 需要 一下 几 个特 别
要件 。
行 为的 本质 特征 ,扩 大 了连 带 责任 的适 用范 围 ,不 甚公 平地 加 重 了 行 为人 的责 任 ,这与 侵权 行 为法 “ 自己责任 ” 原则 是相 违背 的 。
() 中说 3折
该说 认 为 判断数 个 加害 人 的侵 权行 为是 否 具有 共 同性 ,或 者说 是否 构成 共 同侵 权 ,应 当从 主客 观 两方 面来 考察 。主观 方 面包 括各
1主体 的复数 性
共 同侵 权 行 为的 主体 为两 人或 两人 以上 的行 为人 ,行 为 人既 可 有民事 责任 能力 。
经i 斋与 ; 去
侵权 共 共 同 行为 的 “ 同性 ”构成要件分析
一 许 玲 昆明理工 大学法学 I 魏诚诚 中国地质大学马克思 主义学 院 I I 囊 许 迪 北京大学哲学 系
[ 要 ] 共 同侵 权行 为 ,在侵 权 法理论 中仍被评 价 为 最混乱 的 问题 。在 理论 层 面 ,共 同侵 权 行 为与过 错及 因果关 系等 原理 夹 杂。在 摘
在 我 国司法 实践 中 ,人 们 虽赞 同 关于 多人 基于 共 同故 意 而加 害 般 性 的规 定 ,也 采用 主 客观 说 。对于 具 有共 同故 意 或者 共 同过 失 的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构成要件 (三)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构成要件 (三)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构成要件(三)(三)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共同侵权行为认定的实例分析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功能,决定了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数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的要求,也决定了连带责任正是该功能的具体体现,二者是一致的。

在具体实践中的案件,也反映出共同过错更符合共同侵权行为(三)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共同侵权行为认定的实例分析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功能,决定了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数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的要求,也决定了连带责任正是该功能的具体体现,二者是一致的。

在具体实践中的案件,也反映出共同过错更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下,要求具有共同过错始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中,目前我国相关具体规定有:1、校园伤害事故。

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学生及相关当事人按过错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该条首先确定了学校的过错责任。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校园伤害事故中,各相关当事人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与其过错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排除了没有共同过错适用连带责任的可能。

具体的案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5号《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肖涵在校学习期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对其负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肖涵受伤后,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身残废,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肖涵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论共同侵权的“共同性”要件——规范目的与制度功能的视角

论共同侵权的“共同性”要件——规范目的与制度功能的视角
2. 共同过错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几个行 为人之间有共同致害的意思联络或共同过失,即 有共同过错,应作为共同侵权处理。⑦“共同过错的 本质在于各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⑧因此 它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这一观点的基本理由 是,正是基于共同过错,各行为人的行为才构成一 个整体,它决定了损害的共同性和行为的共同性, 在此基础之上,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方有道
① 梅仲协《 :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98 页。 ② 伍再阳《 :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载《现代法学》1984 年第 2 期。 ③ 郑玉波《 :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42 页。 ④ 温汶科《 :共同侵权行为之研讨》,转引自王家福主编《 :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506 页。 ⑤ Münchener / Wagner, 5. Auflage, München 2009, §830 Rn. 21.; Palandt / Thomas, 62. Auflage, München 2003, §830 Rn.1; Jauernig / Teichmann, 9. neubearbeitete Auflage, München1999,§830, Rn.3.; Fikentscher, Heinemann, Schuldrecht, 10. Auflage, Berlin 2006, Rn.1678 ff. ⑥ 程啸《 :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必要性》,载《法学家》2003 年第 4 期。 ⑦ 佟柔主编《 :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227 页。 ⑧ 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67 页。 ⑨ 同注⑧,第 360 页。 ⑩ 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69 页;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01 页。 ⑪ 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 :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217 页。 ⑫ 史尚宽《 :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73 页。 ⑬ 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95 页。 ⑭ 王卫国教授认为,现代民法中的共同侵权行为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和一致行为,例如结伙盗窃、合谋伤 害( ;2)基于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过失,如共同作业人疏忽大意造成事故( ;3)基于共同关联行为和分别的过错(故意和过失),如两车 相撞致车上乘客受伤( ;4)基于分别过错行为的结合,如数家报纸同时报道一项不实消息损害他人名誉( ;5)在相同时间和地点从相同 行为的数人中不能确知谁为加害人时,基于推定,例如受害人被偶然聚集的数人殴打 , 因其中一拳击中要害而丧生。参见王卫国《 :过 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75 页。

共同侵权之“共同性”在我国侵权法律规范中的演变

共同侵权之“共同性”在我国侵权法律规范中的演变

共同侵权之“共同性”在我国侵权法律规范中的演变【摘要】本文围绕着共同侵权的核心问题即共同侵权之“共同性”展开讨论。

为厘清其在我国侵权法律规范中的演变,并探究该演变背后的制度意义及立法旨意。

【关键词】共同侵权,共同性,客观关联共同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理论概述认定共同侵权的法律目的,旨在使共同侵权人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单个的侵权行为人,无论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多大原因力,都不要承担全部责任。

换言之,他有可能承担与他行为并不相完全适应的责任(其内部之间的追偿关系在此不论)。

何以将数个个人认定成为一个共同体是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所要讨论的基础问题。

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首要考虑的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这是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基础,也是将各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连接起来的“桥梁”。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有主观说、客观说及折衷说。

主观说可分为意思联络说及共同过错说,前者要求共同侵权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一般理解为共同故意),后者则将共同过错从共同故意扩展到包括共同过失在内的共同过错;客观说,认为数人之行为侵害他人之权益造成同一损害者,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加害人有无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客观说强调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

折衷说,将共同侵权行为定义为数人共同不法对于同一之损害与以条件或原因之行为。

现今所称关联共同说实际上就是折衷说;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所关注的,是在承认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二、《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中“共同侵权”的立法发展(一)《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0条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

确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和责任方式。

但是未对共同侵权的共同性进行具体规范,亦即未说明该共同在于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同过错还是客观上的行为关联,而司法实务界一般采纳“共同过错说”。

各国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各国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科技交流日益频繁,共同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各国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来打击共同侵权行为。

以下是对各国共同侵权法律规定的概述。

一、共同侵权的概念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包括:1. 行为人具有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的目的、共同的故意或过失。

2. 行为具有连续性: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行为人可能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实施侵权行为,但这些行为具有连续性,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

3. 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是同一损害后果,各行为人的行为共同构成了这一损害后果。

二、各国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1. 国际法层面在国际法层面,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了多项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共同侵权行为。

例如:(1)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各国打击共同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对国家机关、国际组织和个人在打击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2. 国内法层面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来规范共同侵权行为。

以下列举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1)美国:《侵权责任法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第876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

(2)德国:《民法典》第843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

(3)日本:《民法典》第717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 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各自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浅析——以群租共同侵权为切入点

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浅析——以群租共同侵权为切入点

【摘要】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其中共同侵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而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也是纷繁复杂,主要包括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和分类适用说等。

同时比较法上的考察有利于加深我们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认知。

【关键词】共同侵权;共同性;主观过错;客观关联一、案例分析(一)案件回放:北京“鸽子窝”群租案北京海淀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由于群租问题而产生的侵权案件。

原告许女士介绍,邻居王女士将自家160多平方米的房子隔成了12间隔断间(“鸽子窝”)对外出租。

后王女士的租户因使用不当致使卫生间下水道水管脱落,导致污水外泄,许女士的家具、部分科研资料及工作笔记被泡,屋内异味也难以散去,致使她无法居住。

许女士称水管脱落后她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为此与王女士进行了多次交涉但是却没有任何结果。

许女士无奈之下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王女士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此案站在许女士的角度讲,许女士以王女士侵害其相邻权提起诉讼是最容易实现的方案,这个起诉方案无疑是正确的。

法院判其胜诉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的是现行的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一般侵权。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此案的一个特别之处:损害后果是由王女士的出租行为以及各个承租人在住房的过程中“非正常使用”等综合原因造成的;如果仅仅追究王女士的行为会不会造成责任的分配不均衡?许女士是直接受害者,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王女士也可谓是另一个受害者,群租户大部分都是经济水平不高的群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追偿不能的风险全部转移至王女士身上是否妥当呢?(三)案件判决结果评析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日益复杂化,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开始变的十分普遍,该案件便属于此类。

法院对此案件的判决毫无疑问是王女士胜诉,但如果仅仅追究王女士的责任也是不完整的。

从现行立法来看,我们不能将此案中的租户看作是共同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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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世纪以来,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各种学说纷纷被学者们抛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也经历了由主观到客观的转变。

但各种学说利弊共存,至今仍没有一种理论能够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统一的基础,本文试抛开以“过错”或“行为”为考察点的传统方法论,尝试以“结果”为出发点和中心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提出共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观点。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损害结果不可分
一、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之学说争论
(一)主观说
主观说认为各个行为人应该具有主观上的某种联络,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一个整体,构成共同侵权。

基于对过错的不同理解,可分为:(1)共同故意说,认为各行为人必须要有通谋,数个过失行为的竞合不能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2)共同过错说,认为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及既有故意也有过失的情况。

(3)共同认识说,主张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加害人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共同认识即可,并不要求数人之间有意思联络。

共同故意说的观点将共同侵权行为设定在最小的范围内,当且仅当数人在共同故意的前提下实施的侵害行为才能构成共同侵权。

如果按照这一学说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难免会造成实践中受害人的利益难于求偿的问题。

共同认识说的实质与共同过错说都在于防止行为人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被人为的扩大,导致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无法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使加害人逃脱其应承担的责任。

(二)客观说
客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客观方面的关联性,或者是行为的关联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分为共同行为说和关联共同说:(1)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是共同行为,即每个加害人都要亲自参与了侵害行为。

(2)关联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联共同为已足,各行为人之间不必有意思的联络。

行为的“关联”和损害结果的“不可分”判断标准较为模糊,实务操作上存在困难,一则受害人面临举证难,二则法官须经历更为复杂的心证历程。

而且,关联共同说以关联行为和不可分割的损害结果为共同的构成条件,构成要件过于复杂,不仅无法形成共同侵权行为统一的归责基础,而且难以理清不同的共同侵权行为类型。

(三)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判断数人侵权行为能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包括:(1)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折衷;(2)共同过错与结果共同折衷;(3)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折衷。

折衷说虽然结合了主观说和客观说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主观说或客观说的缺陷,但其在逻辑上与整个侵权法体系不相容,在利益平衡上又忽略了加害人之间的协调,且如果采取折衷说认定共同侵权行为,会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认定成本增加,特别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法官对折衷说的认识不同,会出现主观说和客观说两方面的弊端。

通过上述分析会发现,各学说均有利弊,无论单独适用哪一种学说都会出现实践中的缺陷。

基于此,本文按照侵权法的一般理论,结合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发展趋势,以归责原则为中心,尝试以“共同损害后果”为出发点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构成,为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确立标准。

二、我国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之认定标准――“共同损害结果不可分”
(一)共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内涵
共同损害结果不可分就是指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同一的不可分割的损害后
果,各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的意思联络或共同认识,仍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理论基础
首先,共同的损害后果是受害人实际受到的伤害,是受害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基础。

同样,损害后果是加害人侵权行为的必然结果,是其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原因。

其次,有损害就有责任,损害是否具有可分割性决定进行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侵权人是否应负连带责任。

如果损害具有可分割性,就不能要求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反,如果损害是不可分割的,那么数个侵权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加害人因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损害结果而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任何一个共同行为人的行为都对结果的产生发挥了作用。

尽管此时各加害人的责任突破了自己责任,但从深层次来看,此时对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根基仍是自己责任原则。

(三)制度安排
1、构成
(1)主体方面:侵权责任主体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数个自然人和法人的集合。

(2)主观方面:只要造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损害结果,均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必要对主观要件提出明确的要求。

(3)行为方面:共同侵权的数个行为可以是作为与作为的结合,也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或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4)因果关系方面:对于二人以上有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应该看成是一个整体的行为,只要这个整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所有的行为人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再需要追究每个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每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则是独立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的要件之一就是每个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联系,否则便不能承担责任。

(5)损害结果方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不可分割和事实意义上的不可分割。

2、责任
为了保证受害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全部的赔偿,共同损害不可分理论适度扩大了连带责任的适用,但主要适用两种不同的情况:(1)是数个行为人共谋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损害结果;(2)是数个行为人独立行动,没有意思联络,造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损害结果。

3、追偿
共同侵权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均享有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

关于如何在责任人内部确定各自的份额,分摊各自的责任,方法有二:无法分清共同侵权责任人的责任大小比例的,采用平分的办法;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有无等能够确定加害人各自责任的大小比例,按照比例分担,各自承担自已应有的责任。

责任大小的比例由法院来确定,是否追偿以及确定责任大小比例的证据均由加害人自己主张。

三、小结
综上,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之认定标准,应以共同损害不可分观点为妥。

据此,我们应打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 条、第11 条和第12 条的区别,从而凝成一条规则,即:二人以上侵权造成同一或不可分损害的,无论各行为人之间有无共同的意思联络或共同认识,均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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