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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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程序

1、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防病站报告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2市卫生监督所接报告后应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并报告县卫生局,并采取以下措施:(一)组织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二)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三)组织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①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

②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③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④配合进行调查,按卫生监督所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⑤落实卫生监督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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