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农药登记管理
农药登记与使用安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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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与使用安全管理规程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统一和规范农药登记与使用的管理,制定农药登记与使用安全管理规程,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健康。
本文将从农药的登记要求、农药使用的安全要求以及农药管理的监督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农药登记要求农药登记是指通过一系列程序和测试,确定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为其在市场上合法流通提供法律依据。
农药登记要求主要包括:1. 安全性评价:农药必须通过安全性评价,以确保其在农业生产中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评价内容包括毒性、残留量、生物降解性等。
2. 使用效果评价:农药必须经过使用效果评价,明确其对目标害虫或病害的控制效果,确保其在实际使用中的有效性。
3. 成分和用途说明:农药登记必须提供详细的成分和用途说明,包括有效成分、剂型、使用方法等,以便用户正确使用。
4. 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登记需要提供标签和说明书,明确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警示语等,便于农户正确使用和储存。
二、农药使用的安全要求农药使用安全是指在农药使用过程中,保护农业从业人员、环境和农产品的安全。
农药使用的安全要求主要包括:1. 个人防护措施:使用农药的农业从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设备,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以避免接触农药对人体造成伤害。
2. 使用方法和剂量控制:农药使用必须按照说明书和专业人员的指导,正确选择使用方法和剂量,以确保农药在控制害虫和病害的同时,对环境和农产品的影响最小化。
3. 安全间隔期和预收期:农药使用之后,必须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和预收期的规定,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合格。
4. 储存和处置要求:农药必须储存在封闭的储存设施中,远离食品、饮料和饲料。
农药的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正确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农药管理的监督措施为了加强农药管理的监督,确保农药的安全和合规使用,需要采取以下监督措施:1. 登记和许可制度:建立农药登记和许可制度,通过登记和许可的方式,对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合法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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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政策法规司2017-04-14(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四章农药经营第五章农药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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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农业部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农药登记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
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
第十条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七条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变更:
第十九条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特殊新农药登记(微生物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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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四章特殊新农药登记(微生物农药)--------------------------------------------------------------------------------4.4 微生物农药4.4.1 田间试验4.4.1.1 田间试验申请表4.4.1.2 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摘要资料4.4.1.2.1 有效成分生物学特性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分类地位和品系、微生物在自然界的存在形式等。
4.4.1.2.2 原药有效成分鉴定试验程序(如形态学、生物化学、血清学、分子遗传学)和含量,其他成分(如杂菌)及含量,主要物化和生化参数,其他产品技术要求。
4.4.1.2.3 制剂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组成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主要物化和生化参数、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类别(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4.4.1.3 毒理学资料摘要4.4.1.3.1 原药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眼睛刺激性、致敏性、致病性试验。
4.4.1.3.2 制剂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中毒急救措施等。
4.4.1.4 药效资料4.4.1.4.1 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4.4.1.4.2 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4.4.1.4.3 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4.4.1.4.4 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4.4.1.5 其他资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4.2 临时登记4.4.2.1 原药临时登记4.4.2.1.1 临时登记申请表4.4.2.1.2 产品摘要资料包括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4.4.2.1.3 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资料A 有效成分的识别: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分类地位和品系、微生物的自然存在形式等;B 原药的物化性质;C 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a 有效成分和含量;b 其他成分(如杂菌)及含量;c 产品其他控制项目及其指标。
农药管理制度(二)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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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制度(二)引言概述:农药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农田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农药使用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农药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农药登记与审批、农药经营许可、农药标识与包装、农药使用与储存、农药残留监测与处理。
正文:一、农药登记与审批1. 农药登记的意义和目的2. 农药登记的程序和要求3. 农药毒性分类与等级划分4. 农药登记的有效期和续登要求5. 农药审批中的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二、农药经营许可1. 农药经营许可的基本要求2. 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流程和审批程序3. 农药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和续许要求4. 农药经营许可的监管和执法措施5. 农药经营许可的违法失信风险与处罚措施三、农药标识与包装1. 农药标识的基本要求和内容2. 农药包装的安全性和防伪措施3. 农药标识的规范和统一标准4. 农药包装材料的选择与使用5. 农药标识和包装的质量监控和风险防范四、农药使用与储存1. 农药使用的准确剂量和方法2. 农药使用的时间和频率控制3. 农药使用的安全操作和防护要求4. 农药储存的场所和条件要求5. 农药储存的定期检查和设备维护五、农药残留监测与处理1. 农药残留监测的目的和意义2. 农药残留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3. 农药残留监测结果的解读和评估4. 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5. 农药残留监测的监管机制与措施总结:农药管理制度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与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农药登记与审批、农药经营许可、农药标识与包装、农药使用与储存、农药残留监测与处理等方面的规范措施,确保农药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维护农田生态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管与执法措施,强化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保障农药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长期运行。
农药登记工作流程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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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工作流程及内容农药登记工作流程及内容近年来,农药登记工作成为农业领域中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环节。
农药的合理使用不仅能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还能保护植物和环境的生态平衡。
而农药的登记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而设立的。
在本文中,笔者将为您详细介绍农药登记工作的流程和内容,并分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农药登记工作流程1. 立项与准备阶段在农药登记工作开始之前,相关部门需要明确立项,并组织人员进行准备工作。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确定农药登记的目标和范围、确定登记标准和要求,并制定登记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等。
2. 数据收集和评估阶段在这一阶段,相关单位和研究机构将会收集和整理与农药相关的大量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农药的化学成分、毒性和生态学等方面的评估数据,以及农药的生产和使用情况等。
在收集完数据后,对这些数据进行评估,以确定农药是否符合登记的要求。
3. 试验和评价阶段在这一阶段,农药的试验和评价是决定登记是否通过的关键环节。
试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以及对农药的稳定性、毒性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
试验和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农药登记是否通过的重要依据。
4. 登记批准阶段在农药的试验和评价阶段通过后,相关部门会组织专家对试验数据和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讨论和研究。
经过专家讨论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农药的登记,以及农药的使用范围和限制等。
5. 监管和更新阶段一旦农药登记批准通过,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监管,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还需要进行农药的更新和整理工作,及时调整农药登记的内容和标准,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
二、农药登记工作的内容农药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药产品的注册农药产品的注册是农药登记工作的核心内容。
农药注册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试验和评价数据,并符合相关的国家和地区标准。
注册的农药产品需要包含产品名称、成分、用途、使用方法、剂型、包装和标签等信息,并在注册之后才能合法生产和销售。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561217d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3e.png)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工具,用于保护作物免受病虫害的侵害。
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国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一、农药的定义与分类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理、消灭农作物、农田有害生物的化学、生物、微生物制剂以及其他物质。
农药按照其作用方式可以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几大类别。
二、农药的登记与审批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农药的登记与审批程序。
首先,农药生产企业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和实验报告,提交给农药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登记机关会对农药的使用效果、安全性等进行评估和审查。
只有通过注册登记的农药才能在市场上合法销售和使用。
三、农药标签与包装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标签与包装也做了详细规定。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性要求,防止农药泄露和污染环境。
农药标签上需要清晰明确地标注农药的成分、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以帮助农民正确使用农药,并提醒注意安全。
四、农药的销售与使用农药管理条例严格规范了农药的销售与使用。
农药经过注册登记方能上市销售,销售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向购买农药的农民提供农药使用说明书,并向其宣传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
农药的使用必须按照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农民应佩戴防护用具,避免直接接触农药。
五、农药残留的监督与检测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残留的监督与检测提出了严格要求。
农业部门定期对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性。
对于超过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六、农药不良事件的处理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不良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发生农药中毒等不良事件时,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及时上报农药登记机关,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违法使用农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农药管理的宣传与培训农药管理条例强调了农药管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6号令)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6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0836a73fbcd126fff7050bd3.png)
行。
2 0 1 7年 6月 1日之前 . 已经取得 的农药 临时登记
证到期不予延续 :已经受理 尚未作 出审批决定 的农 药 登记 申请 , 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 有 关规定办理 。
( 四) 制剂 . 是指 由农药 原药 ( 母药) 和适 宜 的助剂 加工成 的 . 或者 由生物发酵 、 植物提取等方法加工 而成
登记试验
备下列条件: ( 一) 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 , 或者经 法人授 权 同意 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具有与 申请承担登 记试验范 围相 匹配 的试 验
场所 、 环 境设 施条件 、 试验设施 和仪 器设备 、 样 品及 档 案保存设施等 : ( 三) 具有与其确立 了合法 劳动或 者 录用关 系 , 且
第三章 试验备案与审批
( 五) 试验场所 、 试验设施 、 实验室等证 明材料 以及 仪器设备清 单 : ( 六) 专业 技术 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 ( 七) 按 照农 药登记试 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运行 隋 况 的说 明 . 典 型试验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记 录复印件 申请资料应 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 电子文档 第七 条 农业部 对 申请人 提交 的资料进行 审查 . 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 当场或者在 五个工作 日内一次告 知 申请者需 要补 正的全部 内容 : 申请 资料齐全 、 符合 法定形 式 . 或者按 照要求 提交全部
与其所 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 围相适应 的专业技术 和管
理1 人员:
申请农 药登记 的 . 应 当按 照本办 法进行
开展农 药登记试 验 的 . 申请 人应 当报试验所 在地 省级人 民政府 农业 主管部 门( 以下 简称省级农业部 门) 备案: 新农 药的登记 试验 , 还应 当经农业部 审查批 准 第 三条 农业部 负责新农 药登记试 验审批 、 农药 登记试 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 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 由农业 部所属 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 的机构承担 省 级农 业部 门负责本 行 政 区域 的农 药 登记 试验 备案及 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 由省级农业部 门 所属 的负责农 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 四条 省级农业部 门应 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 督管理信 息化建设 . 及 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 督管理信 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 管理 信 息 平 台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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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农药作为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此同时,农药的安全使用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国家对农药的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中《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是重要的一部分。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于2017年启动实施,旨在加强农药登记资料管理,确保农药登记审批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规范性。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申请资料的要求。
该规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资料包括申请书、农药活性成分及制剂、环境行为学资料、毒理学资料、作用方式资料、土壤残留和耐药性的检测资料等。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数据,以证明该农药活性成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资料的保存。
申请人应将资料保存在特定的数据库或文件中,以方便管理机构审核和查询。
同时,应对保存的资料进行加密、备份、更新等管理措施,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资料的审核。
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方面。
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四、资料的更新。
对已经登记的农药,申请人应当随时对其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更新资料,以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资料的公开。
管理机构应当对已经登记的农药相关资料予以公开,供公众查询和监督,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该规定也为管理机构提供了更具体化的指导和规范措施,加强了农药登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保障了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此外,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还具有可持续性的特点。
对于已经登记的农药,申请人仍需持续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更新其资料,以确保农药始终符合规定要求,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不造成危害。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是农药管理的基础性规定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其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农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农民的安全和健康,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81fa2d36ed630b1c59eeb529.png)
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有关具体要求 . 由农业部另行 制 定。
第 九条 农业部根据 农药助剂 的毒性 和危 害性 . 适 农药登记时 , 应 当提交相应 的试 验资料 第 十条 农 药产 品的稀 释倍 数或 者使用 浓度, 应 当与施药 技术相匹配
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 的农药
第二章 基本 要求
境 内企业 。 向中国出 V I 农 药的企业 ( 以下简称境外企 业) . 是指将在境外生产 的农药 向中国 出口的企业。新 农 药研制者 ,是指在我 国境 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 国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多个主体联合研 制的新农药 . 应 当明确其 中一 个
据 申请 登 记的 . 按照新农药 登记 申请 第 十 八条 使用 。 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 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 资料 的 .由受让方凭双方 的转让合 同及符合登记资料 要求 的登记资料 申请 农药登记 第 十几条 农业 部或 者省 级农 业部 门对 申请人 提交 的 申请 资料 , 应 当根据 下列情 况分别作 出处理 : ( 一) 不需 要农药登 记 的 . 即时告知 申请者 不予受
发生变化
登 记试验单位 出具 .也可以 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 门签 署互 认协定 的境外相关 实验室 出具 : 但 药效 、 残留 、 环
境影 响等与环 境条件 密切相关 的试验 以及 中国特有生 物物种 的登记 试验应 当在 中国境 内完成 第 十七条 申请新 农药登 记 的 . 应 当 同时提交新 农药原 药和新 农药制剂登记 申请 , 并提供农药标准 品 自新农药 登记 之 日起六年 内 . 其他 申请人 提交其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doc 119页)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doc 119页)](https://img.taocdn.com/s3/m/d1cf92625727a5e9856a61e4.png)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doc 119页)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 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 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 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 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1.5.3.5 产品对人畜、作物、环境影响等可能产生危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害控制措施的资料。
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82]农[农]字第72号
![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82]农[农]字第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513a7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1c.png)
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农牧渔业部1982年9月1日[82]农(农)字第72号)第一条根据《农药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所称管理范围除原《规定》所列内容外,还包括用于卫生害虫及调节植物及昆虫生长的农药品种。
第三条《规定》第二条所称生物农药,系指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害或调节植物生长的微生物及植物来源的农药。
第四条国内外各单位申请农药品种登记、补充登记或临时登记,需向农牧渔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资料一式四份。
第五条申请农药品种登记或临时登记,需提供两克纯品或标准样品(必要时需提供有毒代谢物或标记物),100克工业品原药,250克加工品的农药样品。
补充登记需提供250克申请登记的农药样品。
第六条申请农药品种补充登记,需根据下述情况提供资料:(一)变更使用范围,需提供应用技术和必要的残留方面的资料。
(二)剂型不变而含量改变,须提供新加工品因生产技术、应用技术改变方面的补充资料。
高毒农药的制剂其含量由低变高时,需提供必要的毒性资料。
(三)改变剂型,需提供新剂型生产技术、产品标准、应用技术、毒性、残留以及环境质量方面必要的资料。
(四)投产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效成分已登记过的农药的混合制剂,需提供新加工品生产技术、产品标准、应用技术、毒性、残留以及环境质量方面的资料。
第七条农药进行大田药效示范或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临时登记,其有效期1~2年,同一品种的临时登记不得超过两次。
进行每点1公顷或总面积3公顷以上大田示范的临时登记,累积面积不得超过100公顷。
最新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最新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dc52a8c1856a561252d36f98.png)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行为,确保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保证农药登记评审工作的科学、有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农药登记提供数据而进行的试验,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
第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四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以下简称“试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试验单位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试验人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等。
第五条试验单位负责人应当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人授权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全面负责试验单位的建设和组织管理,确保试验单位能够履行本规范;(二)配备相应的设施、仪器设备、材料和人员,确保项目及时正常开展;(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留存每位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情况、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四)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培训;(五)组织制修订标准操作规程,保存所有版本及修订记录,确保按最新版本执行;(六)设立质量保证部门,任命质量保证人员,并确保其履行职责;(七)制定并及时更新试验主计划表,掌握各试验项目的进展,每个试验项目启动前任命试验项目负责人,在多场所试验中根据需要任命试验分项负责人;(八)确保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分项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和试验人员之间信息交流通畅;(九)监督试验项目负责人书面批准试验计划,并提供给质量保证人员;(十)建立计算机系统,并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系统验证、运转和维护;(十一)提供良好的安全防护措施;(十二)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试验计划、完成期限等,及时将协议或合同、样品封样编号及产品名称、试验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预计启动和完成日期、试验地点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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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是指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可靠性,提升农产品质量和保护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下面是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试验申请:试验单位应向农药登记机构提交试验申请,包括试验计划、试验目的和研究方案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缴纳试验费用。
2. 试验计划编制:农药登记机构根据试验申请,组织编制试验计划,明确试验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要求。
3. 试验实施:试验单位按照试验计划的要求进行试验实施,包括试验设计、实验材料准备、试验操作、数据采集和记录等。
4. 试验结果分析:试验单位应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农药的效果、安全性和环境影响等,并编写试验报告。
5. 报告评审:农药登记机构对试验报告进行评审,检查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试验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
6. 试验结果审核:农药登记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对试验结果进行审核,判断农药是否符合登记要求。
7. 登记审批:农药登记机构根据试验结果审核情况,进行农药登记审批。
符合要求的农药将获得登记证书。
8. 试验管理监督:农药登记机构对试验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试验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9. 试验结果公开:农药登记机构将试验结果进行公开,供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者参考和使用。
以上就是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规范试验流程和管理方式,可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环境友好性,从而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旨在确保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环境友好性,保障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们将进一步探讨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试验申请是农药登记试验的起始步骤。
试验单位需要向农药登记机构提交试验申请,其中应包括试验计划、试验目的和研究方案等资料。
试验单位还需按规定缴纳试验费用,以确保试验的顺利进行。
其次,农药登记机构根据试验申请编制试验计划。
试验计划应明确试验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要求。
农药的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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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的登记管理制度农药的登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药的注册、审批、监管、使用和销售等方面。
下面将从各个方面详细介绍农药的登记管理制度。
一、农药的注册农药在进行生产和销售之前,需要进行注册。
注册是指农药生产企业向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过一系列的试验、评估和审批程序,最终取得农药的合法生产和销售资格。
农药的注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交申请:农药生产企业向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书,并提供农药的生产工艺、成分、作用对象、用途、使用方法、用量等相关资料。
2. 试验评估: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农药进行试验评估,包括农药的效果、毒性、残留量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最小化。
3. 审批备案:经过试验评估合格的农药,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备案,并颁发注册证书。
4. 定期检查复审: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对已注册的农药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复审,以保障农药品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监管与使用管理农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监管和管理。
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将建立监测体系,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管,确保农药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包括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推广农药使用的科学方法,减少农药的使用数量和频次,避免污染土壤和水源。
三、销售管理农药的销售也需要严格管理。
只有获得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证书的农药才能合法销售。
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向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报备农药的销售计划,并确保销售的农药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同时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
四、处罚制度对于违反农药登记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对于违规使用农药的农民,将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瑞欧科技微生物农药登记要求重点解析(一)
![瑞欧科技微生物农药登记要求重点解析(一)](https://img.taocdn.com/s3/m/57481384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18.png)
瑞欧科技微生物农药登记要求重点解析(一)引言概述:瑞欧科技作为一家专注于微生物农药研发与注册的公司,积极践行可持续农业发展理念,致力于推动微生物农药的广泛应用。
为了帮助使用者更好地理解瑞欧科技微生物农药的登记要求,本文将重点解析瑞欧科技微生物农药的登记要求,以便用户在产品注册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指导。
一、微生物农药登记申请材料要求1. 有效成分的介绍材料2. 技术生产工艺流程及质量控制材料3. 产品评价及安全性研究材料4. 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的说明材料5. 成品标签及包装材料二、微生物农药安全评价要求1. 急性毒性和刺激性评价2. 皮肤感作用评价3. 吸入毒性评价4. 反复施用和慢性毒性评价5. 水生环境毒性评价三、微生物农药生物学有效性评价要求1. 抗菌活性评价2. 杀虫活性评价3. 杀菌活性评价4. 杀螨活性评价5. 杀鼠活性评价四、微生物农药环境影响评价要求1. 水体生态毒理学评价2. 土壤生态毒理学评价3. 非靶生物毒性评价4. 生命周期分析评价5. 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五、微生物农药产品标签要求1. 产品名称和有效成分含量2. 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3. 防治对象和使用量4. 使用注意事项和安全期限5. 贮存条件和处置方法总结: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了解了瑞欧科技微生物农药登记的重点要求。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详尽的申请材料,包括有效成分介绍、技术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评价与安全性研究等。
此外,还需要进行安全评价、有效性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满足产品标签要求。
瑞欧科技将一如既往地秉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微生物农药产品及相关技术支持。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https://img.taocdn.com/s3/m/bc7cf67d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ff.png)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的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农药的活动,以及对农药的登记、审评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三条
农药的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专家评审,并以审批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第五条
农药登记审批机构应当依法组织评审,对农药的毒性、效果、残留量等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三章农药使用管理
第六条
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登记的使用范围和方法进行使用。
第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防护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农药监督管理
第八条
农药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
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农药登记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权对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履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农业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结语
以上就是《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的相关内容,希本各方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与国家生态环境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609fde8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e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农药管理条例2023 (2)
![农药管理条例2023 (2)](https://img.taocdn.com/s3/m/b96a835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d4.png)
农药管理条例2023引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有效控制病虫害,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然而,不合理或滥用农药使用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农药管理条例2023旨在建立健全的农药管理制度,促进农药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使用。
农药的定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23,农药被定义为任何用于防治病虫害、杂草和其他抑制农作物生长的物质或混合物。
这些物质可以是化学合成的、天然的或微生物制剂。
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不同类型。
农药登记和审批农药管理条例2023规定了农药登记和审批的程序。
任何农药在市场上销售或使用之前必须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批和登记。
申请人需要向农药管理部门提供详细的农药安全性数据和使用方法,以评估其对环境和人体的潜在风险。
只有通过审批并获得登记证书的农药才能合法销售和使用。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管理条例2023要求在农药包装上贴有清晰易懂的标签。
这些标签必须包含农药的成分、使用方法、施用剂量、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和储存条件等信息。
同时,农药还必须附有详细的说明书,以便农民正确使用和储存农药。
农药使用和施用农药管理条例2023强调农药的合理使用和施用。
合理使用的农药使用量应符合农作物病虫害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农药的毒性和目标生物的敏感性来确定。
施用农药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剂量进行施用。
同时,农药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工作也将加强,以确保农药使用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农药残留和监测为保护食品安全,农药管理条例2023要求加强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和控制。
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和标准,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进行定期抽样和检测。
对超标农产品的处理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以确保公众健康和消费者权益。
农药包装和废弃物处理农药管理条例2023还对农药的包装和废弃物处理提出要求。
农药包装必须符合环保标准,并应具备防止泄漏和污染的措施。
农药废弃物和过期的农药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以防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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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bial Pesticide Reg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WANG Yi-yan, YUAN Shan-kui, LI Fu-gen
(Institute for the Control of Agrochemical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Beijing 100125, China)
美国农药登记分化学农药、生物农药和消毒剂等3大类 进行评审。 生物农药包括危害较低、风险较小的农药,在 生物农药办公室进行专项管理,评审周期较化学农药快,
收稿日期:2 0 0 8- 1 2 - 0 2 作者简介:王以燕,女,北京市人,研究员,主要从事农药登记管理和农药标准化工作。 E-mail :4666@sina.com。
80
农 药 AGROCHEMICALS
第 48 卷
一般期限为1年。 目前已登记注册了237个生物农药。
菌占市场份额的2%,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占0.2%。 据
2 我国微生物农药登记现状
微生物农药主要包括:细菌、真菌和病毒等,主要有 杀虫、杀菌和除草功能。 微生物农药主要用于大田、林
有关专家预测,今后10 年内,生物农药可能将取代2 0 %以 上的化学农药[ 2 ] 。
1.1 欧盟 农药登记分为有效成分和制剂,其中有效成分(原药)
统一在欧盟水平登记,制剂则由各成员国负责,其登记 结果可互认。
欧盟对1993年前市场上的983个和1993年后新增144个 有效成分(共1127个)分4个阶段进行重新评估登记。 由 于 需 要 进 行 大 量 试 验 和 投 入 高 额 费 用 ,出 于 经 济 利 益 考 虑 ,对 前 景 不 被 看 好 的 农 药 ,在 没 有 获 得 重 新 登 记 所 需 资 料 而 被 排 除 在 附 录1 之 外 ,当 然 也 有 部分农药 是因为环境或其他因素而淘汰。 截至2008年8 月1日, 欧盟已完成897个农药的评估,有215个(占19%)已列入 附录1,其中包括24种微生物农药被列入在其中(见表1), 已陆续撤销682个(占61%)农药登记,还有230个农药处 在评价中[1]。
光假单胞杆菌、类产碱假单孢菌;金龟子绿僵菌、球孢白 僵 菌 、木 霉 菌 、淡 紫 拟 青 霉 、耳 霉 菌 、厚 孢 轮 枝 菌 ;茶 尺 蠖核型多角体病毒、甜菜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苜蓿银纹 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斜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油桐尺 蠖核型多角体病毒、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菜青虫颗粒 体 病 毒 、黏 虫 颗 粒 体 病 毒 等 。
在林业上使用的微生物农药品种有苏云金芽孢杆菌、 松毛虫质型多角体病毒、球孢白僵菌、绿僵菌( 没有登记 的为美国白蛾病毒、春尺蠖病毒、舞毒蛾病毒、杨扇舟蛾 病毒、蜀柏毒蛾病毒) 等。
在卫生上使用的微生物农药品种有苏云金芽孢杆菌
3.2.2 药效资料方面 对新微生物农药品种和新防治对象要求提供室内活性
测 定 报 告 ,并 进 一 步 细 化 ,尽 可 能 考 虑 特 殊 情 况 。
第 48 卷第 2 期 2009 年 2 月
综述-
农 药 AGROCHEMICALS
Vol. 48, No. 2 Feb. 2009
微生物农药登记管理
王以燕,袁 善 奎 ,李富根
(农业部 农药检定所, 北京 100125)
摘 要 :介 绍 了 欧 盟 、美 国 以 及 中 国 的 微 生 物 农 药 产 品 登 记 管 理 现 状 ,重 点 分 析 了 新 的 农 药 登 记 政 策 对 我 国 微生物农药产品登记资料要求的影响。 另外还介绍了我国微生物农药产品的标准化建设情况及其他一些相 关问题。 关 键 词 :微 生 物 农 药 ;登 记 ;管 理 ;标 准 化 中图分类号:TQ45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413(2009)02-0079-03
±6%X
25<X≤50
±5%X
X> 50
±2.5%或2.5 g/100mL
目前我国已取得30个品种的微生物农药登记(占已登记 有效成分品种4.7%),产品327个(占已登记的1.6%),其中细 菌有11 个品种,270个产品;真菌有6个品种,22个产品;病 毒有12个品种,35个产品。 我国微生物农药产品的主要剂 型有:母 药 、可 湿 性 粉 剂 、悬 浮 剂 、油 悬 浮 剂 、微粒剂、 饵 剂 、水 分 散 粒 剂 、悬 乳 剂 、微 囊 悬 浮 剂 、粉 剂 、颗粒 剂 、悬 浮 种 衣 剂 等 。
3.2.3 环境影响资料方面 相对于化学农药,根据微生物农药的特性、剂型、使
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的不同,通常可以申请减免部分 环境生物的影响试验报告。 如果试验表明微生物农药对 环境生物具有高毒或致病性,还需要对该种微生物在环境 中的繁衍能力进行试验。
3.2.4 毒理学资料方面
( 以色列亚种) 、球形芽孢杆菌、金龟子绿僵菌等。
农药的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适当减免部分制剂的环境试 或变更使用剂量,应按正式登记资料规定申请。 电子资料
有效成分种类 苏云金芽孢杆菌( 库斯塔克亚种、以色列亚种) 、 球 形 芽 孢 杆 菌 、枯 草 芽 孢 杆 菌 、蜡 质 芽 孢 杆 菌 、地 衣 芽 孢 杆 菌 、假 单 孢 菌 、荧 光 假 单 胞 杆 菌 、类 产 碱 假 单 孢 菌 、多 黏 类 芽 孢 杆 菌 、放 射 土壤杆菌 金 龟 子 绿 僵 菌 、球 孢 白 僵 菌 、木 霉 菌 、淡 紫 拟 青霉、耳 霉 菌 、厚孢轮枝菌 1 ) 核型多角体病毒: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 甜菜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苜蓿银纹夜蛾核型 多角体病毒、斜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油桐 尺 蠖 核 型 多 角 体 病 毒 、草 原 毛 虫 核 多 角 体 病 毒、黏 虫 核 型 多 角 体 病 毒 ; 2 ) 质型多角体病毒: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 松毛虫质型多角体病毒; 3 ) 颗粒体病毒:菜青虫颗粒体病毒、黏虫颗粒 体病毒、蟑螂浓核病毒、小菜蛾颗粒体病毒
X≤2.5
±1 5 % X ( 对乳油、悬浮剂、
可溶液剂等均匀制剂)
±2 5 % X ( 对颗粒剂、水分散
粒剂等非均匀制剂)
2.5<X≤10
±10%X
10<X≤25
3.1 限定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 新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列出了农药制剂有效成分
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见表3)所示。 但由于微生物农药产 品具有特殊性,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单位、测定方法及精 确度均不同于化学农药,因此其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也 应特殊规定。
表3 农药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标明含量X[%或g/100mL,(20±2) ℃] 允许波动范围
81
素、出现明显的感染症状或者持久存在等迹象,可视情况 立了登记产品的退出机制。 另外,产品扩大使用范围、改
补充试验资料,如亚慢性毒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慢 变使用方法或变更使用剂量,不改变产品的登记有效期。
性毒性、致癌性、免疫缺陷、灵长类动物致病性等;根据 已取得正式登记的产品申请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
Abstract: The status of the regist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microbial pesticides in EU, USA and China were reviewed in this paper, and the impact of new pesticide registration policy on the data requirement for microbial pesticide registration in China were analyzed specially. In additi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microbial pesticide products were also introduced, as well as some other related issues. Key words: microbial pesticide;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sta致病性要求提供经口、吸入致病性、注
目前,我国微生物农药施用面积仅占病虫害防治总面 射致病性(细菌和病毒进行静脉注射试验;真菌或原生动物
积的10% ̄15%,其销售额超过60亿元,其中苏云金芽孢杆 进行腹腔注射试验) 的报告;如果发现微生物农药产生毒
第2 期
王以燕,等: 微生物农药登记管理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农药实施登记管理,对微生 物 农 药 也 不 例 外 ,如 美 国 、欧 盟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亚 、 日 本 等 许 多 发 达 国 家 都 制 订 了 农 药 指 令 及 法 律 、法 规 等,其历史很多都比我国悠久。 由于各国制订的农药 法规和负责农药登记的部门有所不同,登记农药的范围 和种类也存在差异,但其框架和总模式大都基本相同或 相似。 我国农药登记起步较晚,参考借鉴了其他国家 的经验,正在摸索着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药登记管 理制度。
1 国外微生物农药登记管理概况
表1 欧盟列入附录1中的微生物农药名单
农药类别 数量
杀虫剂
8
杀菌剂
12
有效成分种类 苏云金杆菌( 鲇泽亚种、以色列亚种、库斯塔 克亚种、拟步甲亚种) 、球孢白僵菌、苹果蠹 蛾 颗 粒 体 病 毒 、甜 菜 夜 蛾 核 型 多 角 体 病 毒 、 金 龟 子 绿 僵 菌 、大 丽 花 轮 枝 菌 、绿 针 假 单 胞 菌( M A 3 4 2 ) 、蜡蚧轮枝菌 哈茨木霉菌( T - 1 1 、T - 2 2 ) 、多孢木霉菌、莲 徽素鼠青绿、枯草芽孢杆菌( Q S T 7 1 3 ) 、白粉 菌寄生菌( A Q 1 0 ) 、淡紫拟青霉、链孢粘帚霉 分离株( J 1 4 4 6 ) 、盾壳霉、玫烟色拟青霉菌、 大伏革菌、寡雄腐霉( M 1 ) 、绿色木霉菌 (ICC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