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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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法:理性动物参与(懂善恶)永恒法,上 帝统治人类的法律。永恒法的一部分。
3.人法:在自然法基础上,根据人的理性制定的 行为准则。 4.神法:神的启示,上帝的礼物。


3.古典自然法学

1583—1645年,荷兰人, 自然法创始人,国际法之 父。著《论海洋自由》、 《战争与和平法》。 国际法理论的两大贡献: 1.他第一次真正意义上 阐述了国际法的概念;


1.古代自然法学

西塞罗,公元前106年—前 43年。古罗马著名政治家、 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 哲学家。

出身于古罗马阿尔皮努姆的 奴隶主骑士家庭,以善于雄 辩而成为罗马政治舞台的显 要人物。
公元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 被政敌马克· 安东尼派人杀害 于福尔米亚。



பைடு நூலகம்

著有:《论共和国》、 1.自然法思想。自然法 《官吏篇》、《法律 和人定法之分;自然法 篇》 是人的正确的理性;自 然法是正义(法律)的 斯多葛学派 基础;人定法要符合自 自然法是普世的、永 然法。 恒的和至高无上的法 则 2.国家理论。在君主制、

古典自然法理论与近代西方宪政制度 人权原则 社会契约论 人民主权原则 分权原则 法治原则
4.新自然法学

富勒,1902—1978,美国著名法哲学家。
《法律的道德》
理论基础:道德分为追求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 前者是引导人们追求至善生活的灯塔,后者是社 会生活最基本的准则。法律是内在与外在道德的 统一。 法律的内在道德(合法性原则):程序自然法 普遍性;公开性;无溯及力;明确性;一致性; 可行性;稳定性;官方行为与法律之间的一致性。
法理学专题讲座:西方法学流派
一、格局:百花齐放
二、演变:百家争鸣
西方法学流派的格局及演变
一、格局:百花齐放

(一)自然法学派:古代自然法学、神学自然法、古典自 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观点:法律分为实然法和应然法;应然法是实然法善与恶 的评价标准;恶法非法;公民有反抗恶法的权利。 研究路径:价值分析方法是建立在价值判断基础上,运用 价值理论对外界事物进行评价的一种思维方法。在法学研 究中,该方法旨在探寻“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的 意义应当是什么?”、“秩序与正义何者为首要价值”等 法学的“症结”或“永恒的主题”。








1.自然法理论:将其与资产阶级利益结合起来, 系统阐述了自然权利问题。 自然状态: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和秩序状态 自然法: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 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权和惩罚违反自然 法的行为的权利 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的缺陷(无法、裁判者和 裁判者);人们合意组成共同体;契约具有信托 的性质——政府的宗旨。 2.自由主义理论:自由分为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 自由对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自由应受法律的 约束;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2.他提出了公海自由的 经典理论。


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 示,符合理性法则的行为就是正当的,反之就是 罪恶的。 自然法的两条基本原则:各有其所有;各偿其所 负。 自然法是从理性产生的,而国际法则是由共同的 社会契约组成的。 自然法理论特点:1.完善了自然法的理论;2.摆 脱了中世纪的神学观,奠定了近代理性主义的基 石。

卢梭,1712—1778年,法国 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 础》、《社会契约论》。


不平等与私有制有关;自然 状态下——平等;文明进 步——不平等;专制暴政下 不平等到达顶点;新的平等 的原因和起点:暴力支持暴 君,革命暴力推翻暴君。




自然法理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然状态——黄金时代——性善论——自由、平等 社会契约论:每个结合者将自己和全部权利转让给 社会;结合行为组成了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 主动时——主权者,被动时——国家。 人民主权理论: 以社会契约方式组成的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即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永远正确。 人民主权的原则: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 至高无上。

人定法应该符合自然 法 自然法体现客观、公 正

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基础 上,而建立一“混合政 体”。执政官、元老院 和平民会议势力均衡。
2.神学自然法学

1227—1274年,意大利人,西欧 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政治思想 家和经院哲学家。 14岁,入那不勒斯大学深造,学 习哲学、雄辩学、逻辑学和拉丁 语法。1257年,获得博士学位; 服务于教宗法庭。1274年,赴里 昂大公会议途中去世。


自然法: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于保存自己。自
然法的目的是寻求和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社会契约:自然状态下的战争源于无公共权力;公共权力 必须通过契约产生;公共权力来自经过契约所转让的自然 权利;通过契约,人们统一于一个人格中——利维坦。


洛克,1632—1704年,英 国思想家、哲学家。 1688年光荣革命革命后, 先后发表《政府论》上下 篇。 上篇批驳了菲麦尔的“君 权神授”、“王位世袭” 论。 下篇针对国家主义、绝对 主权,提出自由主义法哲 学,主张政府分权,以确 保人民的自然权利。


1323年教皇追封他为“圣徒”, 1567年被教皇命名为“教义师”, 1879年教皇宣布他的学说是“天 主教会至今唯一真实的哲学”。

《神学大全》基督教神学的经典:调和奥古斯丁和 亚里士多德,融合“神启”与“理性”,以神学 为主,哲学为辅。 法的分类 1.永恒法:神的理性的体现,上帝统治和支配宇 宙的大法。永恒法源于神的智慧,至高无上。



霍布斯

1588—1679年,英国
著名哲学家、思想家。 著有《利维坦》,利 维坦圣经记载的巨大 的海兽,力大无穷, 用以比喻强大的国家。


自然法理论

从性恶论出发,对自然状态、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展开论述,
建立其自然法体系。 性恶论:人类本性的平等性(时间、体力、智慧)——相 互争斗(竞争、猜疑和荣誉) 自然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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