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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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本职的认识及其存在的问题研究
〔摘要〕目前关于犯罪本质的认识主要包括法律本质观、政治本质观和社会危害性本质观。关于犯罪本质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犯罪本质不宜由其他现象来界定,不宜由社会危害性来界定,也不宜用关系属性来界定。关于犯罪的本质,应该从三个层面把握:犯罪的本质是一种不见容于社会的心理态度,犯罪的本质属于心理的“自我”层次,具体犯罪的本质有所区别。
〔关键词〕犯罪本质,心理态度,理性犯罪,率性犯罪
犯罪萌芽于母系氏族社会,发展成长于父权制社会。在阶级、国家产生以前漫长的无阶级社会里,都存在着犯罪。〔1 〕而犯罪的本质是关乎刑法学体系建设的一个根基性概念。人们对犯罪本质的认识是一个持续深入和渐进的过程,从历史角度看,大体经历了神学本质观和法律本质观两个阶段。目前关于犯罪本质已经形成几种观点,这些观点基本定型,并被所影响的受众接受而几成定论。笔者通览纵观,认为关于犯罪本质尚有进一步研究的余地,特撰本文提出商榷性意见。
一、目前关于犯罪本质的基本观点
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多种属性,而且在不同的实践活动中会表现出不同的属性。犯罪现象也是这样,也具有多种属性,而在这些不同属性之中,存在着它的本质属性。犯罪的本质属性由犯罪的本质所决定并反映了犯罪的本质。问题在于,在对犯罪本质的揭示中,目
前流行的观点通常将犯罪的本质属性当作了犯罪的本质。
1.法律本质观。在犯罪本质学说进化史上,法律本质观取代神学本质观是一大历史进步。因为犯罪与法律如形影相随,因而从法律角度定义犯罪是一个普遍现象。在大陆法系,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大体形成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大派系,主观主义主张规范违反说,客观主义坚持法益侵害说。近年来,我国也受到这些主张的影响。其融入我国已有学说之中,丰富了我国犯罪本质的学术观点。就当前关于犯罪本质的法律观点,具体来讲,存在多种情况。首先是犯罪论角度的犯罪本质观,其中的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是对刑法规范的违反,而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刑法所保护利益的侵害。其次是刑罚论角度的犯罪概念认为,犯罪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 〕(p61)再次是犯罪的混合概念,混合概念综合了犯罪论本质属性和刑罚论本质属性。主流的混合概念认为,犯罪是应受刑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 〕(p19-20)
2.政治本质观。马克思揭示了犯罪的政治属性,他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存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4 〕(p379)马克思关于犯罪政治属性的判断,常常被我国较多的学者理解为马克
思关于犯罪本质的定义。
3.社会危害性本质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观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并且强调社会危害性对刑事违法性的决定作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观是我国学习苏联犯罪实质概念的重要成果,并一度成为我国的通说。当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说面临着因超法规的评价不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而遭质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观思想基础源于西方刑事古典学派,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5 〕(p67)我国当代学者也指出,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其界定犯罪概念的不二法门。〔6 〕(p224)
二、犯罪本质诸观点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象都有属性,属性或表现为对象自身具有的性质,或表现为对象之间的关系。界定对象的本质,就是从这两个角度通过把握对象的本质属性来揭示对象的本质,犯罪本质的揭示也不外这两个思路,然而,当下对犯罪本质的揭示,无论是从自身性质还是从与其他对象的关系上看,都存在突出问题。
1.犯罪本质不宜由其他现象来界定。从犯罪自身性质的角度看,犯罪本质不能用违反刑法、法益侵害、政治斗争或其组合来界定。总体而言,对于本质的揭示,笔者认为,因为对现象的体察是感性认识,对现象本质的认识是理性认识,所以不能以一种现象来定义
另一种现象。现象与现象之间的意义表现为,现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们之间可以相互限定对方的存在范围。两个现象在认识论上只能相互限定外延而不能相互界定内涵。而犯罪与法律现象、政治斗争或其组合同样是现象,他们只能相互限定对方的存在范围,而不能界定另一方的本质。
具体而言,第一,刑法、法益侵害等不适合用来界定犯罪的本质。马克思曾经就针对犯罪法律本质的肤浅观点指出,“只有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
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第二,法益侵害说是近来影响日盛的一种观点,但其在侵犯不受法律保护的赃款赃物等非法利益如何定罪的问题上,便显得捉襟见肘。我们知道,账款赃物等非法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即不是法益,但对这些非法利益的侵犯仍然可以构成犯罪,这使“法益侵害说”无法解释。其实,刑法规定对非法利益的侵犯构成犯罪不是因为这些非法利益应当受
法律保护,而是因为侵犯非法利益的行为应当受惩罚。第三,政治斗争也不宜用来界定犯罪的本质。当前一些学者将犯罪的政治属性理解为犯罪本质的观点可能造成对马克思见解的误判,马克思做出如此的表述,是对犯罪政治属性的科学表述,但也仅仅指出了犯罪的政治属性,而不是界定了犯罪的本质。事实上,“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既有作为阶级斗争表现的犯罪,也有不属于阶
级斗争表现的犯罪;而且,这两类犯罪的比例,也是随着社会政治
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7 〕(p44)可见,犯罪的政治属性也不适合用来界定犯罪的本质。
2.犯罪本质不宜由社会危害性来界定。将犯罪的本质界定为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具有相当普遍性,然而,社会危害性也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第一,犯罪并非都有社会危害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的意志。同样,犯罪也不过是被统治阶级认定是犯罪的统治阶级的判断,而并不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有的犯罪是反对腐朽没落的政治统治,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还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第二,应当区分犯罪的本质与犯罪的本质属性。事物之间固然是普遍联系的,事物的属性也固然是在这种联系中存在,但事物的本质却是事物内在的固有的,事物的本质属性只是事物本质的表现。事物的本质是相对于事物自身现象而言的,而事物的属性相对于其他事物而言。社会危害性即便是犯罪的本质属性,也是与犯罪的本质有区别的。“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行为方式,其自身无以生成害益,只有在它与社会发生相互作用时,才会有社会危害事实的形成。所以说,犯罪的社会危害不是犯罪所固有的,也不是社会原存的。”〔8 〕(p14)因此,在揭示犯罪本质的时候,应当区别犯罪的本质与犯罪的本质属性这两个概念。换言之,我们在把握犯罪的本质属性之后,仍然需要进一步揭示犯罪具有这些属性的内在本质。3.犯罪本质也不宜用关系属性来界定。从犯罪与其他对象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