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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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的本质特征

论犯罪的本质特征

关键 词 : 犯罪的本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中图分 类号 : D 2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57 (00)2 0 8 4 9 41 10 38 2 1 0 —0 3 —0
对于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在理论界主张不一。在我国就 有两特征 说、 三特征说 、四特征说 、六特征说等。以马克 昌为代表的一派刑法学家持两特征学说 ,他们说 : “ 我们赞 同两特征说 ,并且认为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应 当是 : ( ) 一 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 ( ) 二 犯罪的 法律特征——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以高铭喧为代表的一派 刑法学家则主张三特征说 , “ 我们认 为,犯罪特征有三个 , 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 以上两派主流学者的观点虽然有所不同 ,但是他们都认 为社会危 害性 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两特征说直接表述为 : “ 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三特征论 者认为 : “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即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 犯罪第一个具有决定意义 的特征,是犯罪的实质 内容。” 持 四特征说和六特征说者也大都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 危害性 ,有少部分人则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 。 那么犯罪 的本质特征究竟是什么? 让学者们把视角扩展 到 整 个人类 前行 的历 史进程 ,去考察一下有史 以来的人类犯 罪,去看一看犯罪的本质特征究竟是什么。在考察以前 ,笔者 先厘清一下本质特征的含义 .然后再去寻找犯罪的本质特征。 我国 《 现代汉语词典 》对 “ 本质 ”一词所作的解释是 : “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 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 、面貌和发展 的根本属性 。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 ,是通过现象来表现的 , 不能用简单的直观去认识 ,必须透过现象掌握本质 。” 什 么是特征呢?所谓特征就是一个事物与别的事物相 区分的征 象和标志。据此笔者认为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必须具有两个 方面 :第一 ,它必须为人类历史上所有犯 罪现象所共有 ;第 二 ,它必须是表现犯罪独特性质的根本标 志,即通过这个标 志可 以把它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 。 经过考察 ,笔者认 为 :社会 危害性 不是犯罪的本质特 犯罪 ,而被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被 司法者判定 为犯 罪的行为又不一定具有社会危 害性 这表现在 :l 、有些被 国家刑法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并 不 具有 社会危 害性 。例如政治犯罪 ,政治犯 “ 是些 ‘ 高贵之 人 ’,是些甘愿牺牲个人利益、为自阶级谋利益之人 。” “ 他们抛弃他们的福利 ,他们把权利和生命置于危难之中, 为着他们所 向往的社会利益而牺牲 。” 因而这些被统治者 称 为罪犯 的政 治犯 的行 为只是对当时的统治阶级具 有危 害 性 ,但是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例如美国逃奴法案明文规定 对帮助奴隶逃跑者给予严惩 ,认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然而 那些反对奴隶制度并协助黑奴逃往北方的罪犯—— “ 地下铁 道 ”们所实施 的行 为真 的具有社会危 害性 吗?肯定没有 ! 无论在 当时 的历史条件 下,或是从人类历史发展 的长远角 度看它对美 国社会都是有益 的 ,逃奴法案后来被废 除便说

论犯罪本质——精选推荐

论犯罪本质——精选推荐

论犯罪本质一、犯罪本质概说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本质是由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根据就是内在存在着的本质,而本质实际上即是根据‛。

[1]因此,本质,从事物的内在结构而言,就是事物内部所具有的特殊矛盾;从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就是事物的存在根据。

可见,犯罪本质就是犯罪的特有属性和成立根据,它回答的是‚行为为什么是犯罪‛的问题。

对于这一刑法学的基本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见解,形成了形形色色的犯罪本质观。

1、中国历史上的犯罪本质观在奴隶社会早期,人类的认识能力十分低下,对许多问题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便将其归结为天意,对于包括刑罚权在内的统治者的权力也是这样,认为统治者的权力‚受命于天‛,对违抗天命的行为‚恭行天罚‛。

这种认为犯罪是对神意的违反的观点,我们可以称为神学本质观。

神学本质观虽然本身极不科学,但它表明人们已经开始找寻犯罪现象背后的东西,标志着犯罪本质研究的开端。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认识能力逐渐提高,终于对天命表示怀疑,西周时,周公作出了‚天不可信‛的结论,在怀疑天命的同时崇尚礼治。

而礼在古代中国是一整套行为规范,实际上也就是一个法律体系,因此他们是将犯罪看成是对法律的违反,这可以称为法律本质观。

[2]法律本质观将寻找犯罪本质的视线从神灵那里转移到了人间,将犯罪与法律联系起来,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来把握,相对于神学本质观,在接近犯罪本质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2、西方历史上的犯罪本质观中世纪的欧洲处于基督教统治之下,同样也长期存在着上述的神学本质观和法律本质观。

到了18世纪末期,在刑法领域出现了体现资产阶级要求,反对封建罪刑擅断的刑事古典法学派,他们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犯罪本质理论。

被誉为‚刑法学之父‛的贝卡利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在这里贝卡利亚在刑法史上首次提出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但遗憾的是他没有进一步说明什么是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本质及犯罪的衡量标准PPT资料24页

犯罪的本质及犯罪的衡量标准PPT资料24页
中国现行刑法典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 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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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控辩双方意见
控方 1.吴英本人,明知不能偿还高额利息贷款的情况下,以诱骗
的方式令他认为其提供资金 2.利用获得的钱财买豪车,买钻石,有恣意挥霍的故意,即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Page 5
许霆案简介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和朋友郭安山来到广州 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银行取款机取款。发现取款机系统 出错了,自己取了1000元,取款机却只在卡里扣划了1元 存款。此后一天之内,许霆从这台柜员机先后取出170多 笔款项,合计17.5万元,随后离开广州。在外潜逃1年之 后。 许霆于2019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许霆 犯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许霆违法所得175000元返 还给银行。许霆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 经最高院比准,在量刑幅度以下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 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其未退还的非法所得17万3千多 元。
犯罪的本质 :犯罪之所为成为犯罪或应当被法律
规定为犯罪的根源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才应被 刑法定为可罚的行为? 关于英美法系犯罪本质的学说
公共危害说 犯罪是对他人的危害,是对公
共利益有害的行为
道德危害说 犯罪是对社会道德的违反, 行

对犯罪本质的深层反思——以刑事和解为视角

对犯罪本质的深层反思——以刑事和解为视角

对犯罪本质的深层反思——以刑事和解为视角□张小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本文从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说”,对阶级话语霸权之下的“社会危害性”的再认识,以及刑事和解——法益侵害的内在要求几方面对犯罪本质进行了深入研究。

关键词犯罪本质刑事和解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09-04一、演进:从贝卡利亚到李斯特最早对犯罪的本质作出论述的是贝卡利亚,他说:“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①贝卡利亚首次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对犯罪的本质进行认识,揭开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理论的序幕。

但是,考察贝卡利亚身处的社会历史环境,这里的社会是指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奠基于社会契约之上的公民社会。

所以,贝卡利亚关于犯罪本质的界定,与其说是对“社会”的“危害”,不如说是对“契约”的违反。

这与苏联刑法理论后来确立的“社会危害性说”中的“社会”性质完全不同。

针对贝卡利亚这一社会学上的抽象的、非实证性的分析缺陷,费尔巴哈提出了“权利侵害说”,他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个人和国家的“权利”的侵害,从而把“社会危害”这一社会学语言转化为“权利侵害”的法学语言。

不难看出,权利侵害说是以启蒙思想家的人权理论和古典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引伸出来的,其目的在于贯彻罪行法定主义并对以“社会危害性”为内涵的犯罪实质概念的扩张进行限定。

然而,权利侵害说重点强调了个人权利,如果将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也解释为侵害权利似乎过于狭隘,有些勉强。

“这种权利侵害说当然也把握了犯罪的一方面,但是在犯罪中也包含着很多难以明确说是权利侵害的部分。

”②基于此,比伦巴姆(Johann Michael Franz Bir-nbaum,1792——1872)引入了“法益侵害说”,他强调犯罪的本质在于对刑法所保护的一定利益的侵害。

比伦巴姆认为,法益的范围大于权利,法益不仅揭示了权利的实体内容,而且能够涵盖权利。

第四讲 犯罪的本质与功能

第四讲   犯罪的本质与功能
第四讲
犯罪的本质与功能
一、犯罪的形式定义


犯罪:刑法明文规定科处刑罚的违法行为。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权的限制,刑法典都 规定犯罪的形式定义。


形式的犯罪定义自18世纪以来即成为通行的 犯罪观念,其最初的思想根基在于社会契约论 的国家观念。 当代的形式的犯罪定义的思想根基则是奠基于 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价值之上的罪刑法定。
法益理论与刑法的辅助保护原则:


法益理论另一方面又确认了刑法的辅助保护原则,即 刑法并没有保护所有应当保护的社会利益的功能与效 力,刑法只能在国家、社会或者个人以其他保护手段 无法有效地保护该利益而只能通过刑罚才能有效保护 的情况下才能利用,刑法在整个社会利益保护体系中 只具有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法益本身也就成为行为 犯罪化或者非犯罪化的本质根据。 法益侵害理论所确认的辅助保护原则符合刑法作为第 二次法的本质属性。
四:“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犯罪界定模式


外国刑法中对犯罪的界定包括“立法定性描述” 和“司法定量裁量”两个阶段: 先由立法定性规范可得刑法干预的刑事不法行 为的范围边界,再由司法定量裁判可得实际刑 罚处罚的刑事不法行为的程度边界,最终完成 定罪。
三、社会危害vs.法益侵害——犯罪本质的 界定
法益的立法论机能:

法益侵害理论的主要内容、地位和作用是在对 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和刑法规范的刑事政策合理 性的意义上进行理解和展开的。
无法益侵害则无犯罪

法益理论一方面强调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 确认了“无法益侵害则无犯罪”的根本界限,刑罚法 规将一种行为犯罪化的前提必须是在相关的社会生活 领域存在着被法律所保护、法律能够保护的生活利益。 如果不存在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或者生活利益不 应被法律所保护、不能被法律所保护,那么,即使行 为侵犯了这些客观存在的生活利益,用抽象的社会危 害性标准判断具有社会危害性,刑罚法规也不能将其 犯罪化。

第四章 犯罪概念

第四章 犯罪概念

• 三、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 1、二要件说。 •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行 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两部分。 •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主观 要件和客观要件两部分 。
• 2、三要件说。 • 一种认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密不可分 的有机整体,主张把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合并为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一个要件。犯 罪构成应是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 • 另一种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 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客体不是 构成要件。
•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 身份犯是指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才能构成 的犯罪。 • 非身份犯是指不需要特殊的身份构成的犯 罪。
• • • • • • •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①侮辱罪(246条) ②诽谤罪(246条) 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 ④虐待罪(260条) ⑤侵占罪(第270条)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一、犯罪的界定 违
合法行为


犯罪
行 为
第一节 犯罪的一般概念
• • • • • • 一、犯罪的本质 1、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认识 (1)权利侵害说。 (2)法益侵害说。 (3)义务违反说。 (4)折中说。
• 2、马克思对犯罪本质的认识 • 马克思、恩格思对犯罪本质的认识是建立在对 资产阶级犯罪观的基础上的,他认为 “犯罪-孤 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大一样也不是 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 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哪些把法和法律 看做是独立的一般意志的统治阶级的幻想家才会 把但在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全集3 卷379页《德意志意识形态》)“蔑视社会秩序 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2卷416页) 从而揭示了犯罪的阶级本质。

名词解释犯罪的意思是什么

名词解释犯罪的意思是什么

名词解释犯罪的意思是什么犯罪(Crime)是指违反社会公认的法律规定,以及伤害或危害社会公益、公共利益的行为。

它是一种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犯罪行为是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社会稳定、公序良俗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1. 犯罪的本质犯罪行为是违背社会伦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其本质是对社会和个人权益造成伤害。

犯罪突破了社会秩序和法规的底线,扰乱社会的正常运行。

犯罪行为导致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社会财富遭受损失,人们的生活质量受到负面影响。

2. 犯罪的分类犯罪可以按行为主体的不同分类,主要包括个人犯罪和组织犯罪。

个人犯罪是指由个人独立行为所引起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

组织犯罪则是由有组织的团体或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贩毒、恐怖袭击等。

此外,犯罪还可以按照不同的性质进行分类,如针对人身的暴力犯罪、侵犯财产的经济犯罪、侵犯精神和道德的性犯罪等。

不同类型的犯罪具有不同的危害程度和法律后果。

3. 犯罪的社会原因犯罪行为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社会原因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社会经济因素社会经济因素是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失业率上升等因素会导致一些人陷入经济困境,迫使他们采取非法手段谋求生存。

3.2. 文化价值观念文化价值观念对犯罪行为的产生有一定的影响。

道德水平的低下、个人主义倾向以及家庭教育的缺失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个人将自我利益置于社会法律之上,从而产生犯罪行为。

3.3. 教育和就业问题教育和就业问题是导致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教育质量低下、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失学和辍学现象等会增加一部分人的心理压力,进而增加了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3.4. 社会道德缺失社会道德缺失是引起犯罪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公共道德观念的弱化、法律约束力的不足、社会监管的缺失等都会削弱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对犯罪的警惕。

浅析犯罪的本质

浅析犯罪的本质

浅析犯罪的本质作者:王思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目前关于犯罪本质的学说中法益侵害说占据着主要地位,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为了能获得一个较为全面的对诸多犯罪现象予以解释的学说,故而尝试着用比较的方法从中看到一些新的启示,这里所要讨论的刑事犯罪主要是以民事不法作为参照。

在各种当前主流学说中择取优者而并加以改造而获得一个较为完备的学说。

关键词犯罪的本质社会相当性理论比较视野作者简介:王思远,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12-02一、关于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分界的困惑很多时候,我们对于部门法的讨论都只是限于其内部。

当然,这种以其专门理论解决专门问题是由其专业性造成的,但这也经常会出现“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尴尬局面,使得理论研究限于封闭而造成的困顿,由此跨学科跨体系的比较研究就为此开辟了一条新道路,注入了新鲜血液,使得单一学科的研究由于其他学科的介入而丰富了起来。

同样,我们这里在研究刑法的犯罪本质问题上,也可尝试着通过其他部门法的比较视野重新予以观照,以期获得更为有意义的新的不同启示。

而本文就采取以民法为参照来重新尝试对刑法犯罪的分析。

众所周知,在我们的现代法治体系下,刑法与民法早已随着公法与私法的分化而相分离。

但我们也知道,在古代时期世界各地的法的制定都经历了一段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阶段。

“古代社会的刑法不是犯罪法而是不法行为法,或是用英国的术语,就是侵权行为法”。

这时损害所造成的只被认定为个人的损失而不是具有集体属性的国家或社会的损失,而这时国家的官吏也只居中作为一个私人仲裁者的角色,这里的犯罪尚还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只不过算是比较严重的一种而已。

刑法概念真正开始明确起来是在国家或社会团体自身收到了损害尤其是当它感到某种直接且严重作用于私人利益的侵权行为破坏了社会团体共同生活秩序,此时“国家就不再是以超然的姿态游离于损害之外,摒弃了仲裁者的身份,直接成为当事人一方主动干预纠纷”。

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2011年04月29日来源:检察日报一、“应受刑罚惩罚性”定位之争关于犯罪的本质问题,素来存在激烈的论争。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犯罪与刑罚的关系问题上,犯罪引致刑事责任的负担,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实现的重要方式。

换句话说,无论如何,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即罪刑机理的决定因素应当是犯罪而不是刑罚。

但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有学者提出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因为它体现了犯罪与其他危害行为之间的内部联系,既体现了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社会关系的行为这一本质,同时应受刑罚惩罚性也体现了犯罪本身特有的内部联系——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程度;此外,应受惩罚性能为人们知觉把握,而且也是区分犯罪与其他行为的科学标准。

之后冯亚东教授在《理性主义与刑罚模式》一书中,对传统的犯罪本质观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了检讨,就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比做鸡与鸡蛋的关系,并提出司法定罪中的逆向思维,认为应罚性不等同于法律后果,从而得出刑罚和犯罪的先后制约关系。

此后有关该问题的探究从未停止过。

二、“应受刑罚惩罚性”与目的刑论的衔接关系笔者赞成应受刑罚惩罚性应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

原因在于,首先,通说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虽然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之前加了量(严重)的限定,但是这种限定是很难有说服力的,也很难说明轻微的犯罪行为和严重的行政违法之间的区别何在。

其次,若承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何谓“严重”?严重与否应当是一个价值判断,取决于判断主体自身的利益及主体对事物的容忍度。

严重与否已经不能独立作为事物的本质属性,而应当求助于统治阶级对既存事物的认识与判断。

作为社会对付最极端行为的最极端的手段,任何人都不愿意成为这种极端手段的试验品,统治者、被统治者对此都深信不疑,这就是刑罚。

当一种事物的存在使得统治者很不安,并且促使统治者动用这种极端手段对付时,犯罪也就存在了。

第二章心理学理论对犯罪本质的

第二章心理学理论对犯罪本质的



水平III:原则水平,这一水平的人其行为 原则已不限于遵从某一权威人物,而是与 人共同承担责任。此时道德标准已被内化 为他自己内部的道德命令。 阶段5:社会契约取向 阶段6:良心或原则取向 这一阶段的人基于他自己的良心所选择的 道德原则来判断是非。




2.道德发展与少年犯罪 (1)一般而言,少年犯罪人会表现出发展演化现 象,他们的道德成熟度低于守法少年。(假设) 结论认为少年犯罪人有可能处于前习俗推理水平 的结论。 (2)一种理论假设:道德不成熟是少年犯罪人在 家庭中缺少角色扮演机会的结果。 结论:少年犯罪人的目前表现出的道德推理水 平,明显低于守法少年的目前;缺少父爱或是代 替父亲的少年犯罪人尤其表现低的道德推理水平

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 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 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 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 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 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 务。
(二)本能与犯罪
本能的理论,开始他提出来了人的本能冲动是利比 多——性冲动,在晚年,他把本能修改成生本能与死本 能。

1.生本能与犯罪(欲求不满论) 生本能是人追求生存的欲望,是人们一种内驱力,生本 能就是生活和生长的原则。


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希利等人认为,这种欲望不能满足 是犯罪心理的原动力。

2.死本能与犯罪
死本能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侵害他人进行毁灭的本能 冲动,是衰退和死亡的原则,是恨和破坏的动力。弗洛伊 德用这个观点解释战争。


人的犯罪是死本能突出地发展。本来认识从动物演化而来 的。在长期的进化中,这种野蛮的侵犯性已逐渐消失,但 不可能完全消失,在发怒与激烈争斗时,不自觉的泄露出 来,用此解释激情状态下的杀人。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危害结果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危害结果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主要特征法益侵犯是犯罪的本质,危害结果是犯罪本质的表现。

只要危害行为侵犯了法益就一定有危害结果,但仅有危害结果不一定侵犯了法益。

1.因果性:危害结果中的实害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二者要有因果关系。

2.侵害性与危险性: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

3.现实性:通常具有现实侵害事实。

4.多样性:具体表现多样,根据犯罪的法益侵犯内容具体判断。

5.法定性:分则条文规定的结果。

(二)危害结果分类1.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影响定罪)VS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影响量刑)2.物质性危害结果VS非物质性危害结果3.直接危害结果VS间接危害结果(三)实害犯与危险犯1.犯罪成立条件危险犯和实害犯主要考分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章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1)实害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这种犯罪称为实害犯(结果犯)。

例如立法者规定,过失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实害结果。

所以,过失犯都是实害犯。

又如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劣药罪)。

常考的实害结果有丢失枪支不报罪:造成严重后果。

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要求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具体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犯罪称为具体危险犯。

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成立,要求产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

该罪便是具体危险犯。

又如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形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抽象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这种犯罪称为抽象危险犯。

犯罪的本质

犯罪的本质

1、权利侵害说权利侵害说是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所提出的学说。

该说以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为背景,认为犯罪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费尔巴哈提出这一学说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天赋人权,任何人都享有权利,国家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而享有的权利也是一种权利;权利不仅界定了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划定了个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有权利联结起来,侵害权利的行为便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权利。

第二,法律与伦理具有严格的区别,内心的恶意不是法律规制的对象,法律只能规制侵害权利的外部行为。

第三,将犯罪界定为侵害权利的行为,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利的恣意,确保刑法的安定性,从而保障市民的自由。

[2]权利侵害说盛行于18世纪末期至19世纪上半期,由于“这种权利侵害说当然也把握了犯罪的一方面,但是,在犯罪中也包含着许多难以明确说是权利侵害的部分”[3],所以,权利侵害说被随后的法益侵害说所代替。

2、法益侵害说法益侵害说是19世纪初期有毕尔巴模所提出的学说,是在权利侵害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该说一经提出就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以至于成为现在刑法理论中的通说。

该说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或引起危险,亦即对法益的侵害或造成危险。

其理论根基在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该说主张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的存在本身就是社会存在的目的,因此为了个人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应尽量减少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而对国家权力尽可能多的限制。

对于代表国家权威的刑法,也应当限制其处罚范围。

仅仅违反社会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不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3、社会危害性说社会危害性说在前苏联、独联体国家以及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居于重要位置,该说主张犯罪的本质是其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说有其优点:从理论上看,它可以涵盖一切犯罪的客观特征。

但是社会危害性说也有其弊端:首先,它过于对国家、社会的保护而忽视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这在现代法治国理念日益盛行的今天是缺乏市场的;其次,社会危害性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认定什么样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标准很模糊,而且社会危害性说中的“社会”到底是什么样的社会,对此理解上存在分歧,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社会是一个过分强调阶级化的概念,这样对于什么是犯罪就成了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结合。

犯罪本质二元论新说

犯罪本质二元论新说

犯罪本质二元论新说犯罪本质一元论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唯一本质特征,把应受刑罚惩罚性看做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当然结果,不仅使得犯罪三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存在矛盾,而且不能科学地解释犯罪与犯罪构成、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

重新认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含义,把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犯罪的主观特征,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客观特征,即犯罪本质二元论,不仅使犯罪三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严密,而且能科学地解释犯罪、犯罪构成、刑罚等诸范畴之间的关系。

标签:犯罪;本质;应受刑罚惩罚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联,并不是相互孤立、彼此割裂的。

其中,严重危害性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犯罪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中派生而来并由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上述关于犯罪三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及其相互关系的观点是目前我国刑法界的通说(姑且称之为犯罪本质一元论)。

笔者虽赞成犯罪三特征论,但对三特征在犯罪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却有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均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姑且称之为犯罪本质二元论),是第一位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第二位的。

一、犯罪本质一元论的缺陷分析(一)犯罪本质一元论关于犯罪三特征关系的表述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从本质上来看,刑罚当罚性的犯罪特征,也是从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中派生出来的,它与刑事违法性一样,都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前提条件,是由犯罪的本质特征决定的。

同时,刑罚当罚性又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

根据上述观点,如果认为应受刑罚惩罚性是从社会危害性中派生出来的,并且是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那么在逻辑上应受刑罚惩罚性即是属于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下位概念,不能也不应该同上位概念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并列在一起作为犯罪的三个特征之一,所以通说关于犯罪三特征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表述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

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判断题

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判断题

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判断题犯罪的本质特征有以下几点:1、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首要特征,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害群众的利益;2、犯罪是一种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法律形式特征,以法律形式将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认定为犯罪;3、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受到应有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分析】: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是其本质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基本特征中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

例如故意犯罪的量刑就重,过失造成同样的结果,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危害大而且必须定罪的,量刑也就比故意犯罪轻得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关于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在我国刑法学界经常争论,从“特征”的含义、定义的目的,以及定义与基本特征的关系的来解析,犯罪的基本特征只有社会危害性、刑罚惩罚性和刑事违法性。

从“本质”的含义和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基本特征的影响来解析,社会危害性仍然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构成的分类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就是故意伤害罪的标准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是相对于派生的犯罪构成而言的,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在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

根据犯罪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有助于我们掌握与说明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的犯罪构成的特点,学习和研究对犯罪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条件。

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构成的内部对构成要件状况的不同要求,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又称单纯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又称混合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构成成立依据的不同法律根据,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叙述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构成的成立直接依据刑法分则条文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叙述。

对于犯罪性质比较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和认定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的叙述可以是比较概括和简略。

为了准确认定一种难以认定的犯罪,或者为了防止将一种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混淆,刑法分则可以比较详细地叙述对该罪的构成要求。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1.违法性:犯罪行为违背了国家或社会法律规定的规范,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2.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给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和危害。

3.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故意要素,即犯罪人有意识地实施违法行为,并意图达到违法的后果。

4.可能性:犯罪行为是指有可能造成犯罪结果的行为,并非必然会导致犯罪结果。

5.社会评价的负面性:犯罪行为在社会上普遍受到谴责和否定,其具有严重的负面评价。

6.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责任,即犯罪人要为其犯罪行为负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1.客观要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例如杀人、盗窃等。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的产生的实际后果,例如死亡、财产损失等。

2.主观要件: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有意识地实施违法行为,并意图达到违法的后果。

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后果。

3.法律要件:犯罪构成的法律要件是指特定犯罪行为所规定的法律条文或规范。

例如,杀人罪的法律要件包括故意杀人和具体的杀人方式。

4.构成要件: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指实现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和要素。

例如,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他人动产和未经许可。

总结起来,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而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法律要件和构成要件。

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犯罪行为的基本要素,并为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定性提供了依据。

犯罪学不定向选择题

犯罪学不定向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1. 犯罪学的学科作用主要有A. 为预防犯罪的实践提供理论依据B. 为制定和完善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提供依据C. 为培育犯罪预防的社会基础提供帮助D. 认识犯罪E. 打击犯罪参考答案:A B C D满分:得分:2.马克思认为犯罪的本质是A. 犯罪产生于私有制和阶级斗争B. 犯罪是全体社会成员相约而成的对任何人一视同仁的社会行为规范C. 犯罪这种社会现象具有强烈的阶级性D. 犯罪是统治阶级以其阶级意志认定或规定的参考答案:A C D满分:得分:3.综合治理治安的手段有A. 法律手段B. 政治处理手段C. 经济手段D. 文化教育手段参考答案:A B C D满分:得分:4.狭义的犯罪预防体系A. 治安预防B. 家庭预防C. 学校预防D. 社区预防参考答案:B C D满分:得分:5.我国改造工作中最轻层次的是A. 劳动教养B. 教育改造C. 自我改造D. 劳动改造参考答案:C满分:得分:6.犯罪场包括A. 社会因素B. 犯罪人个体原因C. 自然因素D. 反社会意识参考答案:A C满分:得分:7.犯罪预测的方法有A. 分析模型法B. 比较类推法C. 生长曲线法D. 趋势外推法参考答案:A B C D满分:得分:8.以下关于犯罪人的描述正确的是A. 根据实施犯罪次数不同,可分为初犯和再犯B. 等同于犯罪嫌疑人C. 等同于刑事被告人D. 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危害了社会,社会应当对其采取矫治措施的人参考答案:A D满分:得分:9.经济犯罪有何特点A. 作案手段日趋智能化、技巧化B. 具有智性、隐藏性、间接性,不易被人所发觉C. 作案习惯的顽固性D. 犯罪行为手段的多样性参考答案:A C D满分:得分:10.对违法犯罪的改造目的是A. 惩前毖后B. 改造罪犯,塑造新人C. 配合严打D. 改造和教育相结合参考答案:B满分:得分:11.社会帮教的对象主要有A. 原送请劳动教养的单位、家长、监护人请求领回自行负责管教,经劳动教养机关批准的青少年B. 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良好而有就业条件,经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另行就业的青少年C.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和少年管教以及工读学校教育后,仍然表现不好,有可能继续违法犯罪的青少年D.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可能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参考答案:A B C D满分:得分:12.以下关于劳动教养说法错误的是A. 劳动教养是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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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本职的认识及其存在的问题研究〔摘要〕目前关于犯罪本质的认识主要包括法律本质观、政治本质观和社会危害性本质观。

关于犯罪本质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犯罪本质不宜由其他现象来界定,不宜由社会危害性来界定,也不宜用关系属性来界定。

关于犯罪的本质,应该从三个层面把握:犯罪的本质是一种不见容于社会的心理态度,犯罪的本质属于心理的“自我”层次,具体犯罪的本质有所区别。

〔关键词〕犯罪本质,心理态度,理性犯罪,率性犯罪犯罪萌芽于母系氏族社会,发展成长于父权制社会。

在阶级、国家产生以前漫长的无阶级社会里,都存在着犯罪。

〔1 〕而犯罪的本质是关乎刑法学体系建设的一个根基性概念。

人们对犯罪本质的认识是一个持续深入和渐进的过程,从历史角度看,大体经历了神学本质观和法律本质观两个阶段。

目前关于犯罪本质已经形成几种观点,这些观点基本定型,并被所影响的受众接受而几成定论。

笔者通览纵观,认为关于犯罪本质尚有进一步研究的余地,特撰本文提出商榷性意见。

一、目前关于犯罪本质的基本观点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多种属性,而且在不同的实践活动中会表现出不同的属性。

犯罪现象也是这样,也具有多种属性,而在这些不同属性之中,存在着它的本质属性。

犯罪的本质属性由犯罪的本质所决定并反映了犯罪的本质。

问题在于,在对犯罪本质的揭示中,目前流行的观点通常将犯罪的本质属性当作了犯罪的本质。

1.法律本质观。

在犯罪本质学说进化史上,法律本质观取代神学本质观是一大历史进步。

因为犯罪与法律如形影相随,因而从法律角度定义犯罪是一个普遍现象。

在大陆法系,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大体形成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大派系,主观主义主张规范违反说,客观主义坚持法益侵害说。

近年来,我国也受到这些主张的影响。

其融入我国已有学说之中,丰富了我国犯罪本质的学术观点。

就当前关于犯罪本质的法律观点,具体来讲,存在多种情况。

首先是犯罪论角度的犯罪本质观,其中的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是对刑法规范的违反,而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刑法所保护利益的侵害。

其次是刑罚论角度的犯罪概念认为,犯罪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 〕(p61)再次是犯罪的混合概念,混合概念综合了犯罪论本质属性和刑罚论本质属性。

主流的混合概念认为,犯罪是应受刑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 〕(p19-20)2.政治本质观。

马克思揭示了犯罪的政治属性,他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存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4 〕(p379)马克思关于犯罪政治属性的判断,常常被我国较多的学者理解为马克思关于犯罪本质的定义。

3.社会危害性本质观。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观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并且强调社会危害性对刑事违法性的决定作用。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观是我国学习苏联犯罪实质概念的重要成果,并一度成为我国的通说。

当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说面临着因超法规的评价不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而遭质疑。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观思想基础源于西方刑事古典学派,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5 〕(p67)我国当代学者也指出,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其界定犯罪概念的不二法门。

〔6 〕(p224)二、犯罪本质诸观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象都有属性,属性或表现为对象自身具有的性质,或表现为对象之间的关系。

界定对象的本质,就是从这两个角度通过把握对象的本质属性来揭示对象的本质,犯罪本质的揭示也不外这两个思路,然而,当下对犯罪本质的揭示,无论是从自身性质还是从与其他对象的关系上看,都存在突出问题。

1.犯罪本质不宜由其他现象来界定。

从犯罪自身性质的角度看,犯罪本质不能用违反刑法、法益侵害、政治斗争或其组合来界定。

总体而言,对于本质的揭示,笔者认为,因为对现象的体察是感性认识,对现象本质的认识是理性认识,所以不能以一种现象来定义另一种现象。

现象与现象之间的意义表现为,现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们之间可以相互限定对方的存在范围。

两个现象在认识论上只能相互限定外延而不能相互界定内涵。

而犯罪与法律现象、政治斗争或其组合同样是现象,他们只能相互限定对方的存在范围,而不能界定另一方的本质。

具体而言,第一,刑法、法益侵害等不适合用来界定犯罪的本质。

马克思曾经就针对犯罪法律本质的肤浅观点指出,“只有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第二,法益侵害说是近来影响日盛的一种观点,但其在侵犯不受法律保护的赃款赃物等非法利益如何定罪的问题上,便显得捉襟见肘。

我们知道,账款赃物等非法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即不是法益,但对这些非法利益的侵犯仍然可以构成犯罪,这使“法益侵害说”无法解释。

其实,刑法规定对非法利益的侵犯构成犯罪不是因为这些非法利益应当受法律保护,而是因为侵犯非法利益的行为应当受惩罚。

第三,政治斗争也不宜用来界定犯罪的本质。

当前一些学者将犯罪的政治属性理解为犯罪本质的观点可能造成对马克思见解的误判,马克思做出如此的表述,是对犯罪政治属性的科学表述,但也仅仅指出了犯罪的政治属性,而不是界定了犯罪的本质。

事实上,“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既有作为阶级斗争表现的犯罪,也有不属于阶级斗争表现的犯罪;而且,这两类犯罪的比例,也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7 〕(p44)可见,犯罪的政治属性也不适合用来界定犯罪的本质。

2.犯罪本质不宜由社会危害性来界定。

将犯罪的本质界定为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具有相当普遍性,然而,社会危害性也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

第一,犯罪并非都有社会危害性。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的意志。

同样,犯罪也不过是被统治阶级认定是犯罪的统治阶级的判断,而并不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有的犯罪是反对腐朽没落的政治统治,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还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第二,应当区分犯罪的本质与犯罪的本质属性。

事物之间固然是普遍联系的,事物的属性也固然是在这种联系中存在,但事物的本质却是事物内在的固有的,事物的本质属性只是事物本质的表现。

事物的本质是相对于事物自身现象而言的,而事物的属性相对于其他事物而言。

社会危害性即便是犯罪的本质属性,也是与犯罪的本质有区别的。

“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行为方式,其自身无以生成害益,只有在它与社会发生相互作用时,才会有社会危害事实的形成。

所以说,犯罪的社会危害不是犯罪所固有的,也不是社会原存的。

”〔8 〕(p14)因此,在揭示犯罪本质的时候,应当区别犯罪的本质与犯罪的本质属性这两个概念。

换言之,我们在把握犯罪的本质属性之后,仍然需要进一步揭示犯罪具有这些属性的内在本质。

3.犯罪本质也不宜用关系属性来界定。

从犯罪与其他对象关系的角度来看,犯罪本质也不适用关系属性来界定。

关系属性即对象与其他事物间的特殊关系。

对象的关系属性只能通过揭示其与其他对象的独特关系才能显示出来。

例如,叔父是指跟父亲辈分相同而年纪较小的男子。

对象与用以揭示对象关系属性的其他对象之间必然具有相互规定且不可脱离的关系,而犯罪与刑法或刑罚不是必然伴随的关系。

因此,不能用刑法或刑罚来界定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的本质属性不是关系,而是性质。

犯罪具有自身的固有属性,其之所以成其为犯罪不是因为与刑法和刑罚的并存。

具体来讲,首先,从实体法上看,在不实行法制的国家或时期,没有刑法照样有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而遭到取缔或消灭。

第一,在不实行法制的国家,例如,在1327年的意大利,天文学家采科·达斯科里因为说地球是球状、在另一个半球上也有人类居住,违背了圣经的教义,被宗教裁判所认定为异端而惨遭迫害,被活活烧死。

1600年2月17日,意大利哲学家布鲁诺,也是因为到处宣传哥白尼的学说,动摇了地球中心说,在罗马百花广场也被宗教裁判所活活烧死。

第二,在国家不实行法制的时期,例如在我国文革时期,是没有刑法和法定刑的,犯罪只是反革命的类别,一切罪名乃至具体的惩罚方法皆依掌权者的想象力而定,只有政治上的专政,而不是法律上的依法办事。

其次,从诉讼程序上看,犯罪与刑法或刑罚的适用也无必然联系。

在人类历史上,对犯罪的控告由私人起诉发展为国家起诉,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

在对人类早期的认识上,犯罪被认为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利益的侵犯,而不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犯,因此首先产生的是原告控告式诉讼,并且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被害人可以与加害人订立赔偿协议,自行了结;也可对加害人表示宽恕,他人不得下预;是否起诉,也主要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

”〔9 〕(p34)这些情况表明犯罪与刑法或刑罚并非并存。

再次,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定罪免刑,也在一定程度上地支持了犯罪与刑法或刑罚的两不相关。

可见,在诉讼程序上对犯罪的认定并不依赖其与刑法或刑罚的关系。

三、犯罪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在质疑目前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层面把握犯罪的本质。

第一,犯罪的本质是一种不见容于社会的心理态度。

人性问题是一切人文社会科学的“阿基米德点”。

认识犯罪,应当从认识人性开始。

人性的本质是分层次的,人性的本质由浅入深可以依次表现为社会主体、精神主体和生物主体。

人作为生物主体,需要从外界获取物质和能量,而人的欲壑难填与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使得人性的生物主体的属性表现为贪婪。

而精神主体的价值判断是人类行动的指南针,生物主体的贪婪经过价值判断的筛选也就转变为精神属性的欲念。

而精神主体的欲念一旦以行为表现出来,就要接受社会规范的评判。

精神主体成功进化为社会主体必需使人的行为具备规范性。

规范性的行为谓之善,反之谓之恶。

严重的恶行经法律程序评价后就是犯罪。

人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是一个持续不断的社会化和继续社会化的过程。

所以,理解行为就要理解人的社会化,理解犯罪也必须从社会化着手。

行为是人社会化的基本环节,犯罪是行为人社会化失败的一种表现,社会化概念是理解犯罪的钥匙。

社会化是指个体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过渡的过程,其实质是人从生物主体或精神主体逐步地转变为社会主体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人从具有自然属性或精神属性逐渐地进化为具备社会属性,从而与社会融为一体。

社会属性是人在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属性,换言之,它是人在社会实践中的行为属性。

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它体现了人的意志性,但这种意志行为不是人为所欲为的一意孤行,而是合乎必然性的人的意志行为;实践体现了人的交往性,但这种交往不是你死我活的利益争夺,而要彼此都可接受,也即具有正义性;人们的实践活动也决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枉为,而是由在一起生活的人们群体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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