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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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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编制:审核:批准: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项目部年月日法律文件清单建设工程常用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技术规程A3-4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审核:批准:编制日期:年月日目录1、土石方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4)2、单斗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3、蛙式夯实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8)4、潜孔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9)5、桩工及水工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10)6、柴油打桩机、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1)7、振动桩、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3)8、螺旋钻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6)9、静力压桩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8)10、转盘钻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20)11、全套管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22)12、深层搅拌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3)13、泥浆护壁机械成孔灌注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4)14、地下连续墙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5)15、井点降水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6)16、挖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7)17、回填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8)18、基坑支护及开挖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9)19、水平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操作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30)20、机动翻斗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1)21、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电梯)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2)22、井架、平台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4)23、履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5)24、塔式起重机拆装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7)25、塔式起重机升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9)26、附着式、内爬式塔式起重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40)27、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41)28、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43)29、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45)30、电动吊篮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46)31、混凝土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47)32、混凝土泵送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48)33、混凝土泵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0)34、混凝喷射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1)35、插入式振动器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2)36、附着式、平板式振动器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3)37、钢筋加工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54)38、钢筋调直切断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5)39、钢筋切断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6)40、钢筋弯曲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7)41、钢筋冷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8)42、钢筋冷拉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9)43、预应力钢丝拉伸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0)44、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61)45、射钉枪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3)46、冲击电钻、电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4)47、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65)48、装修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68)49、灰浆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9)50、喷浆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0)51、水磨石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1)52、瓷片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2)53、混凝土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3)54、铆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74)55、交流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6)56、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7)57、埋弧焊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8)58、竖向钢筋电渣压力焊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9)59、对焊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80)60、气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81)61、模板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82)62、模板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84)63、室内满堂脚手架搭设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86)6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87)6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管理技术交底 (89)66、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90)67、金属扣件双排钢管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91)68、附着升降脚手架配件制作技术交底 (92)69、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和使用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93)70、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搭设施工技术交底 (94)71、附着升降脚手架调试、验收技术交底 (95)72、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作业技术交底 (96)73、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技术交底 (97)74、附着升降脚手架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98)75、附着升降脚手架维修、养护及报废技术交底 (99)76、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检验技术交底 (100)77、电梯井道内架子、安全网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102)78、钢筋绑扎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自然地面以下钢筋绑扎) (103)79、钢筋绑扎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04)80、钢筋绑扎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05)81、钢筋绑扎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斜屋面) (106)82、混凝土浇捣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商品混凝土) (107)83、混凝土浇捣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斜屋面) (109)84、砌筑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10)85、薄钢板和波形薄钢板屋面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11)86、涂料防水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12)87、装饰工程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场所物品管理安全技术交底 (113)88、装饰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114)89、装饰工程现场登高平台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115)90、装饰工程现场自制登高用具安全技术交底 (116)91、装饰施工现场配电箱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117)92、装饰工程施工临时宿舍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118)93、装饰工程吊篮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19)94、管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20)95、管道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121)96、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122)97、门窗安装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3)98、构件吊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24)99、钢结构吊装安全技术交底 (125)100、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6)101、模板支撑和拆卸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7)102、混凝土浇筑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8)103、预应力张拉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9)104、门窗安装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0)105、钢筋绑扎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1)106、钢柱、钢屋架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132)107、攀登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3)108、搭设临边防护栏杆安全技术交底 (134)109、临边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5)110、洞口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6)111、建筑施工洞口防护安全技术交底 (137)112、操作平台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8)113、悬挑式钢平台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9)114、建筑施工交叉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40)115、线路架设安全技术交底 (141)116、电缆敷设安全技术交底 (143)117、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安全技术交底 (144)118、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145)119、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 (146)120、电工安全技术交底 (147)121、电焊工安全技术交底 (148)土石方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续表)单斗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蛙式夯实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潜孔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桩工及水工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柴油打桩机、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振动桩、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螺旋钻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静力压桩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转盘钻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全套管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深层搅拌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泥浆护壁机械成孔灌注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地下连续墙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井点降水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挖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回填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基坑支护及开挖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水平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操作基本要求技术交底机动翻斗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电梯)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井架、平台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履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塔式起重机拆装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塔式起重机升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附着式、内爬式塔式起重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

沪建安质监[2006]第170号

沪建安质监[2006]第170号

沪建安质监[2006]第170号关于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若干规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以下简称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均应根据规定,同时约定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

总包单位措施费用总额必须符合工程中标时的费用报价;分包单位措施费用总额必须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应附详细的措施费用范围清单。

(可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市管[2006]91号附件填写,项目内容应注明材质、使用部位、使用周期;创建文明工地的,增加费用另行注明。

)合同中应明确措施费用预付的时间节点与额度;根据合同工期进度安排划分支付时段与额度。

支付时段与额度须能满足下一施工阶段措施费用需求。

措施费用的合同应报受监安监站备案。

二、资料记录。

施工现场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记录应作为安全管理资料装订成册。

记录内容应包括合同,措施费用清单,使用、支付计划(使用计划应与支付计划相对应),支付、使用、审核、审批、检查记录,财务报表等。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部门均应有各自相应的记录。

措施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财务应单独立帐,确保专款专用。

三、支付程序。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使用申请,以满足施工进度需要。

使用申请由总包单位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拨付。

审核审批应对已落实的费用及即将发生的费用同时进行审查核实。

总包单位审核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员;监理单位审批人员应包括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2024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样本(二篇)

2024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样本(二篇)

2024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样本一、相关文件1、沪建安质总(____)发布的《关于加强高大水平模板支撑系统管理及迎接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2、沪建安质总(____)第____号文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措施》3、沪安质监(____)第____号《关于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通知》4、沪建安质监(____)第____号文件《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二、模板工程强制性规定1、禁止在钢管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孔操作。

2、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3、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使用过程中禁止开挖,如需开挖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4、严禁混合使用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

5、剪刀撑、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同步搭设。

6、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禁止同时上下作业。

7、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发现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滑丝螺栓必须更换。

8、模板及其支架设计应考虑工程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因素,确保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

9、模板及其支架拆除应遵循既定顺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安全监理工作内容1、资料检查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模板支撑系统专项安全方案、图纸、计算书及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不少于____人的专家团队,对涉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模板支撑系统专项安全方案或经论证后的修改方案需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确保钢管、扣件按批次抽样检测合格。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模板支撑系统验收记录。

2、实施过程检查确保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针对性交底,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

高大模板工程作业人员需持有登高架设作业和架子操作工证,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或监护人需在现场进行监护,并做好监护记录。

沪建安质监[2022]第105号《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沪建安质监[2022]第105号《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沪建安质监[2022]第105号《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市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按照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交房时或在保修期内当小业主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有异议时有建设单位负责解释、解决。

当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委托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各(子)分部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验收合格;(三)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室内地面(全装修在图纸上)已标识好暗埋水管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指控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已标识清晰。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程序与方法(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具备分户验收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的书面申请;(二)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实施和管理分户验收工作。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组分领导小组和检查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建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

检查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任命。

(三)分户验收工作单位组应依照分户验收的内容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应包含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检查数量、检查方法、人员分组、仪器设备配置(应注明仪器型号、标号、校准有效期)、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等内(四)分户验收以实物测量、观感目测方式为主,辅以功能性检测手段,逐户逐间对住宅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沪建安质监[2010]88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88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88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建筑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要求,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精神,市安质监总站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7]第113号)、《关于贯彻<绿色施工导则>深化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补充意见(试行)》(沪建安质监[2009]第053号)等有关文件,并组织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围绕“四节一环保”这一主线,开展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活动,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主要材料等方面取得实效。

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全面、持续和健康发展,在总结近几年开展节约型工地创建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新一轮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通知如下:一、设立组织机构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沪建交[2009]1518号)精神,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应会同相关协会组建相应的区(县)级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评审机构。

二、实行分级管理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仍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市级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评审工作由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区(县)级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评审工作,依据工程项目受监所属区(县),由各区(县)级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按统一考评要求,执行同一检查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三、落实创建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是创建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创建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总负责,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各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其相应施工部分的创建工作;上级管理部门应将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创建情况作为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的通知(试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的通知(试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沪建安质监[2009]第029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的通知(试行)(沪建安质监[2009]第02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要求,确保竣工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际节能效果达到设计标准,现将开展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1、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是指纳入能效测评标识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能源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给出建筑能效是否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活动。

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属于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理论值阶段,其结果如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不得予以竣工验收。

2、以下工程应实施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1)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2)新建大型住宅项目(同一立项建设的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3)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国家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4)申请国家级或上海市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5)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3、从事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活动的能效测评机构应获得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首批经认定通过的五家能效测评机构名单见附件)。

4、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之前,按规定收集和整理相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委托经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能效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竣工检测评估。

2024年移动式固定式操作平台安全监理实施细则(4篇)

2024年移动式固定式操作平台安全监理实施细则(4篇)

2024年移动式固定式操作平台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在实施本工程项目过程中,涉及到移动式操作平台的施工情况如下:一、移动式操作平台施工概述本工程在装饰及安装阶段,将采用移动式操作平台进行作业。

具体而言,大堂及施工楼层所使用的移动式操作平台的搭设高度、操作面的尺寸、以及是采用钢管搭设还是门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均需详细规划。

操作平台是移动式还是固定式,均应由安全监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操作平台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应依据施工单位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二、操作平台安全监理依据以下规范及文件为操作平台安全监理的主要依据:JGJ130-____《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128-____《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沪建建管(____)第____号《____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____》建设部建质(____)第____号《____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及《建筑工程预防坝塌事故若干规定》沪建安质监(____)第____号《____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措施____》沪建安质监(____)第____号《____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改____》三、门式钢管脚手架及高处作业的强制性条文以下为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 钢管必须平直,平直度偏差不得超过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或严重锈蚀的钢管。

2. 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连接棒直径应小于立杆内径的1-2mm。

3. 加固杆、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

4. 工人进行拆卸作业时,必须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并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5. 搭设脚手架必须由持证上岗的专业架子工担任,且需通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的考核。

6. 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7. 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包括防护栏杆和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沪建安质监[2006]第153号

沪建安质监[2006]第153号

关于建设工程现场安全强势监管综合整治活动的具体要求沪建安质监[2006]第15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沪建安质监[2006]第1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安全强势监管综合整治,切实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以下强势监管和重点处罚的重点,望认真贯彻执行:一、强势监管的方面:(一)施工单位1、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情况;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4、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情况;5、方案审批的真实性;6、对所属工程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的开展情况。

(二)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1、作业人员:(1)必须经过安全教育;(2)必须经过岗前培训;(3)必须持有健康证;(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2、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尤其是周末和节假日期间要确保到位率;3、施工班组:每天上班前清点人数(项目部要掌握人员总数),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4、施工方案:无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施工;5、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交底,履行签字手续;6、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必须建立检查、验收、保养、装拆等相关制度;7、安全防护用品:所从事的工作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8、抓好四个重点:(1)开、竣工前后;(2)节假日前后;(3)施工阶段转换;(4)新进队伍、新进人员、转岗及换岗;9、危险源监控:现场必须每日公示危险源,监控措施有针对性;10、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临边洞口防护、生命绳等)必须做到:作业前有交底、使用前有验收、过程中有检查;11、安全警示标志:相应部位有针对性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2、有毒有害作业安全:凡涉及各类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施工的,必须确保防护措施及监护人员的落实;13、脚手架及工作平台的“三个验收”:一是建筑外脚手架验收;二是电梯井脚手架验收;三是移动平台验收。

沪建安质监【2019】31号 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维权信息公开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9】31号 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维权信息公开的通知

附件1汉仪综艺体简 175 pt建筑工人维权告知事项你在本工地工作,拥有以下权利:一、当你被建筑用人企业录用时,你有权要求用人企业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支付标准。

二、当你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你有权接受当地政府部门和施工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等。

三、你在进入施工现场履行劳动合同时:用工企业应为你缴纳工伤保险。

用人企业应为你进行实名制登记,登记或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每日考勤,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劳动报酬。

四、当用人企业同你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或存在拖欠工资行为时,总承包企业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用人企业是直接责任人。

如你向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投诉仍不能得到处理的,你可通过逐级反映的正常途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时你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明、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工作证、考勤记录、被拖欠工资的证明等内容的有效材料。

六、你可自愿参加工会组织,依法享有工会会员的权利。

请提高劳动防护意识,遵守操作规程,佩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遵守工作纪律,接受日常考勤,服从管理。

请理性维权,任何过激的不当投诉行为都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1500 m m800 mm方正黑体简体 75 pt注:告示牌材料为:KT板(底色为白色,字体为深红色)附件2汉仪综艺体简 175 pt200mm 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200mm 100mm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100mm100mm 建设单位100mm 100mm 施工总承包企业100mm 200mm 分包企业200mm 1500 m m 100mm 总包企业分管领导联系电话总包企业工会负责人联系电话100mm 100mm 总包企业项目经理联系电话总包企业项目劳务员联系电话100mm 140mm 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地址70mm联系电话70mm140mm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地址70mm联系电话70mm140mm 属地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地址70mm联系电话70mm140mm 市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地址70mm联系电话70mm40mm 100mm 260mm 100mm260mm 800 mm注:告示牌材料为:KT板(底色为白色,字体为深红色)汉仪综艺体简 55 pt。

沪建安质监[2008]第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现场推进监管的若干规定

沪建安质监[2008]第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现场推进监管的若干规定

沪建安质监[2008]第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现场推进监管的若干规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确保本市新建民用建筑100%达到建筑节能50%的标准,现将有关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现场推进监管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主体行为,强化责任落实。

(一)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建筑节能现场推进责任。

牵头组织参建各方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交底、建筑节能开工条件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以及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审图业务的委托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检测业务和能效评估业务的委托工作。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民用建筑进行节能专项设计。

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影响节能效果的变更要求应进行重新计算后,出具设计变更修改图,并建立设计变更档案,设计变更仍应满足设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出具设计合格证明文件并签署验收意见。

(三)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以及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按规范规定对节能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

(四)节能材料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节能材料(系统)质量负责,按规定办理节能材料备案手续,向施工现场提供节能产品质量保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防伪核验单,并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提供节能材料合格确认证明,确认提供节能材料的数量、规格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规定实施监理。

对于首件样板、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过程应进行旁站,并留有影像资料。

负责将建筑节能工程监理通知书和整改情况按月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负责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理评估报告。

(六)审图机构应按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对节能设计修改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建立节能设计和变更审查档案,并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出具审查复核证明。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沪建安质监[2008]第065号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沪建安质监[2008]第065号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沪建安质监[2008]第065号)一、一般规定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本监督细则适用于本市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基坑工程监督工作。

基坑工程监督内容包括支护结构(含边坡)、基底加固、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

2、基坑工程报监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确定符合条件的主监员负责监督工作。

主监员应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将基坑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法,使基坑工程的处于受控状态。

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应在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公布。

3、基坑工程的监督采用节点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基坑工程一般情况下以下监督控制点应到场监督:(1)基坑开工前、(2)基坑开挖前、(3)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4)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到场监督和质量事故的处理、(5)基础施工至±0.00及支撑结构已拆除、逆作法施工时底板全部完成。

对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米且小于5米的基坑工程,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可视具体情况简化处理。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要加大对责任主体行为和基坑实体质量的检查力度,掌握施工动态,落实整改消项,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基坑工程开工前的监督基坑工程开工前,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行为作检查重点:1、建设单位(1)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有关手续;(2)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现状、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的情况的调查、处理和移交交底情况;(3)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的发包;(4)图纸会审、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5)深基坑工程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预案;2、勘察、设计单位(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2)勘察设计交底及变更;3、施工单位(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特殊工种上岗证等);(2)分包单位资质及总包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制定与审批;(4)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5)建筑材料、构配件、(大型)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的检验;(6)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7)场地布置和安全设施的落实情况。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doc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doc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文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64号发布日期:2006-11-22执行日期:2006-11-22生效日期:1900-1-1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第141号部长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市建设和交通委沪建研(2004)4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市建管办沪建建管(2005)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建设工程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2、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证书和检测机构能力评估认可证书,不得超越检测资质和能力认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3、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委托方及时将合同信息登记到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后,携带登记单、合同副本到检测行业信息管理中心(地址:中山南二路777弄1号楼17F)办理合同登记确认手续。

4、建设单位在委托检测业务时,应确保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5、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项目监督任务后,应通知检测机构参加首次综合监督会议,告知各项监督管理要求,并加强对检测业务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

6、2006年12月1日以后报监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沪建安质监[2010]88号《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

沪建安质监[2010]88号《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

沪建安质监[2010]88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建筑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要求,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精神,市安质监总站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7]第113号〕、《关于贯彻<绿色施工导则>深化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补充意见(试行)》〔沪建安质监[2009]第053号〕等有关文件,并组织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围绕“四节一环保”这一主线,开展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活动,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主要材料等方面取得实效。

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全面、持续和健康发展,在总结近几年开展节约型工地创建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新一轮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通知如下:一、设立组织机构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沪建交[2009]1518号〕精神,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应会同相关协会组建相应的区〔县〕级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评审机构。

二、实行分级管理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仍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市级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评审工作由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区〔县〕级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评审工作,依据工程项目受监所属区〔县〕,由各区〔县〕级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按统一考评要求,执行同一检查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三、落实创建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是创建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创建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总负责,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各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其相应施工部分的创建工作;上级管理部门应将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创建情况作为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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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
3、改建、扩建民用建筑
本市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采取建筑节能措施,根据民用建筑分类,实施时间参照本条第1、2款。
三、现场质保体系
1、现场应具备通过审查合格的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涉及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更改时,必须出具设计变更手续并重新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外墙内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保温砂浆)。
2、EPS板薄抹灰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凸起、空鼓和疏松部位应剔除并找平。找平层应与墙体粘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裂缝,面层不得有粉化、起皮、爆灰等现象。
3、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和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空鼓、疏松部位应剔除。
沪建安质监第号
———————————————————————————————— 作者:
———————————————————————————————— 日期:

沪建安质监[2006]第060号
关于印发《建筑节能围护结构保温工程质量监督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和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围护结构保温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与方法,统一监督标准,现将《建筑节能围护结构保温工程质量监督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5)内保温系统的粘结石膏、粉刷石膏砂浆、耐水腻子均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批的产品至少抽样一次;
2、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备下列有效期为二年的型式检验报告:
1)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检验;
2)采用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抗拉强度检验;
3)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现场粘结强度检验;
附件:建筑节能围护结构保温工程质量监督要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建筑节能围护结构保温工程质量监督要点
一、监督检查依据
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3、《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
2)外环线以外新建居住建筑建设项目从2005年5月15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5年5月15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5年7月15日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公共建筑
1)从2005年7月1日起,本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重点是新建办公建筑)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膨胀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聚氨脂硬泡体每5000m2为一批;
2)胶粉聚苯颗粒保浆料(外保温)每10吨为一批;
3)网格布每7000m为一批;
4)外保温系统的界面剂(界面砂浆)、胶粘剂、抹面砂(胶)浆、抗裂砂浆、增强抗裂腻子均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批的产品至少抽样一次;锚固件(外保温)每种基层做一组,每组为3件拉拔强度试验;
4、各节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
五、工程实物质量
1、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消防梯、水落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2、施工现场应具备施工方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施工工艺以及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各项审批手续齐全。
四、质量控制资料
1、外墙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限期二年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现场抽样送检复试报告。保温系统各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E的规定。进场复检报告抽样数量要求如下:
4)外保温系统其他型式检验项目参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第4.0.6条。
3、外墙外保温工程下列项目应进行现场抽样送检:
1)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与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不应低于0.3MPa,并且粘结界面脱开面积不应大于50%;
2)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层硬化后,应现场取样做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检验。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4、《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
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6、《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
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04)
8、《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
4、保温层施工前,应对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
2)从2006年7月1日起,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的新建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以及工业项目中配套的办公建筑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
3)从2007年1月1日起,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的其他新建公共建筑,如: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交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
9、《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DG/TJ08—801—2004)
10、《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沪建建(2005)第649号文件
二、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时间要求
1、居住建筑
1)外环线以内新建居住建筑(住宅、集体宿舍、招待所、托幼建筑、敬老院等,余同)建设项目从2004年2月1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4年2月1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4年4月1日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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