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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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
主讲人:
一、侦查监督工作的概念
侦查监督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 部门依法对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刑事案 件是否准确、全面、合法和有效所进行的监 督活动。 侦查监督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 具体进行侦查监督工作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侦 查监督部门。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 的一项重要职能。
1.逮捕的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也是逮捕 的前提条件和事实基础。 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 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文”)第 26条,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细化解释为同时具 备以下三种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逮捕的刑罚条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逮捕的刑罚 条件,即是在符合逮捕证据条件的前提下, 在是否批准或决定逮捕之间作出选择的法律 尺度,也是捕与不捕的分水岭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可能判处徒刑 以上刑罚”,只是一种不确定的判断,而非 最后的确定。
3.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 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社会危险性 条件,即是否有逮捕的必要。
③批捕质量不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批捕质量不高: (1)对明显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可以防止发生社会 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批准、决定逮捕的。 (2)对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采取取保候 审等强制措施,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批准、决定逮捕的。 (3)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同案犯罪嫌疑人,而未提出建议或直接作出 决定的。 (4)应当发现其他犯罪线索或立案监督线索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相应 措施的。 (5)法律文书制作不准确、不规范的。 (6)审结案件超过法定期限,或诉讼程序不合法的。 (7)对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该发现未发现,该提出纠 正意见而未提出纠正意见的。 (8)阅审查批捕时,已经发现了疑点,在未排除疑点的情况下,仍批准、决 定逮捕,后被撤案、不诉、判无罪的。 (9)审查批捕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证据相对单薄,在作出批准逮捕 的同时,没有建议公安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待移送起诉后,因证据不充分 而被撤案、不诉、判无罪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 件有三种情况:
一是不构成犯罪的,即审查逮捕当时的证据材 料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侦查机关(部门) 报捕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 二是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 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假如补充侦 查后符合逮捕条件的,侦查机关可以重新报捕。
第一项职责----审查逮捕
一、审查逮捕简述 审查逮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 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监狱(以下统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 行审查之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 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对本院侦 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照事实和法律, 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一)逮捕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1.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原则 “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是根据我国 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确立的,各级执法部门据以审 查判断证据和认定犯罪事实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以下简称“两个基本”原则)。 根据逮捕的性质和条件,审查逮捕阶段的“基 本事实”,是指构成起点犯罪的事实,必须同时具 备起点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 审查逮捕阶段的“基本证据”,是指对以上构 成起点犯罪的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
3.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①主体证据的审查判断 行为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审查逮捕案件必须查明的 问题。 首先,应当查明刑法对报捕的罪名是否要求特殊主体, 该行为人是否具备特殊主体资格,有哪些证据材料可以证明 其具备特殊身份的资格。 其次,审查行为人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第三,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反常的 迹象,是否存在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 第四,对不是现场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时要特别 注意查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真正的作案者,有无张 冠李戴的可能等特殊情况,以防止错捕现象的发生。
1.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
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该规则第87条规定:“对实施多个 犯罪行为,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或有证据证明实 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 人,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决 定逮捕。”规则第88条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 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 则第86条、87条规定的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 根据以上规定,在审查逮捕中,只要有一罪或一次犯罪 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即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
(一)审查逮捕的内容
审查逮捕的内容,可分为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 ①程序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同级公 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 案件,应当查明提请批准逮捕书、呈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 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②实体审查。是指对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逮捕书 和呈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认定犯罪性质和适用法条是否准确,是否符 合刑诉法第60条逮捕的3个条件,有无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的情形, 有无立案监督的线索或者其他犯罪线索需要移送等情况,进 行全面审查。
2.审查判断证据的步骤
①.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本身是否 真实可靠,是否具有证明能力,是否具有证明价值。 ②.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司法实践中,有时对单个证据本身无法作出正确的审查 判断,往往要将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 据材料进行比较,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 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③.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对案件中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 综合的分析、研究和鉴别,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 一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得出相应的结论。
②漏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漏捕: (1)应当逮捕,而作出不批准逮捕、不予逮捕决 定的。 (2)应当逮捕,而建议撤销或撤回案件的。 (3)应当逮捕,而建议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直接移 送起诉,因而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4)经复议复核,在原认定犯罪事实、证据未变 化的情况下,改为批准逮捕的。 (5)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 错误,改为批准逮捕的。
④不认为是错捕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认为 是错捕: (1)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2)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对事实的性质、法律的运用 理解不一致的。 (3)因为当事人的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 出现偏差的。 (4)案件承办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5)经其他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 (6)捕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是逮捕当时无法预见的。
(二)审查逮捕的方式
①审阅案卷材料。
②讯问犯罪嫌疑人。 ③案件讨论。 ④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⑤适时介入活动。 ⑥对逮捕关键性证据的必要复核
(三)审查逮捕的结果
依照刑诉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 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 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照刑事诉讼规则第112条、第113 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 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 逮捕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只能作 出捕或不捕两种决定。
二、 逮捕的条件
我国刑诉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 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 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 依法逮捕。” 这表明,逮捕条件由三个方面组成,即:有证 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证据条件;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是逮捕的刑罚条件;有逮捕必要, 则是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以上三个方面是一个 有机的整体,必须同时具备。
综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决定逮捕 时,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以 及三个条件的相互联系,并结合具体案情综 合考虑,而后作出正确的决定。
三、逮捕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刑事诉讼过 程中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 比和鉴别,看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 联系,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完备;看它们对查明和 证实案情有无意义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而就案件事 实真相作出相应结论的诉讼活动。 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和基础是收集证据;审查 判断证据的目的和结果是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并依 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保 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
源自文库
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概 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 务”。 “三项职责”是指侦查 监督部门担负着审查逮捕、 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 监督三项职责。
“八大任务”,是对三项职 责的具体化: 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②开展刑事立案监督; ③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④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延长羁 押期限; ⑤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 必须的证据材料; ⑦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⑧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2.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
刑事诉讼规则第89条规定:“不符合规则第86 条、87条规定的逮捕案件,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 定或者不予逮捕。”该规则第90条规定:“应当逮 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 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 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刑诉法第68条还 规定:“对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 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 件有两种情况:
一是患有严重疾病;
二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1.质量标准 衡量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内容主要有: (1)逮捕案件是否符合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 (2)是否正确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逮捕决定执行监督 的职能; (3)是否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并依法追捕或建议 补充侦查; (4)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 (5)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是否符合刑诉法第124、126、127条 规定; (6)审查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是否符合刑事 诉讼规则第 105、106条的规定; (7)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准确、规范; (8)是否发现并及时移送其他犯罪线索; (9)结合个案是否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对错捕、漏捕、批捕质量不高的界定
①错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错捕: (1)完全无辜的。 (2)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 (3)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对同一犯罪事实,已作过刑事处罚,未发现新罪、漏罪,又批 准逮捕的。 (5)应由民事、行政、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 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6)属于刑法第16条,第20条第1款、第3款,第21条第1款规定情形 的。 (7)捕后在案件事实、证据无变化的情况下,被本院或上级检察院 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的。 (8)捕后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是由于审查逮捕承办人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案件最终被撤案、不诉、宣告无罪的。
主讲人:
一、侦查监督工作的概念
侦查监督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 部门依法对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刑事案 件是否准确、全面、合法和有效所进行的监 督活动。 侦查监督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 具体进行侦查监督工作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侦 查监督部门。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 的一项重要职能。
1.逮捕的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也是逮捕 的前提条件和事实基础。 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 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文”)第 26条,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细化解释为同时具 备以下三种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逮捕的刑罚条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逮捕的刑罚 条件,即是在符合逮捕证据条件的前提下, 在是否批准或决定逮捕之间作出选择的法律 尺度,也是捕与不捕的分水岭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可能判处徒刑 以上刑罚”,只是一种不确定的判断,而非 最后的确定。
3.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 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社会危险性 条件,即是否有逮捕的必要。
③批捕质量不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批捕质量不高: (1)对明显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可以防止发生社会 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批准、决定逮捕的。 (2)对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采取取保候 审等强制措施,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批准、决定逮捕的。 (3)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同案犯罪嫌疑人,而未提出建议或直接作出 决定的。 (4)应当发现其他犯罪线索或立案监督线索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相应 措施的。 (5)法律文书制作不准确、不规范的。 (6)审结案件超过法定期限,或诉讼程序不合法的。 (7)对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该发现未发现,该提出纠 正意见而未提出纠正意见的。 (8)阅审查批捕时,已经发现了疑点,在未排除疑点的情况下,仍批准、决 定逮捕,后被撤案、不诉、判无罪的。 (9)审查批捕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证据相对单薄,在作出批准逮捕 的同时,没有建议公安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待移送起诉后,因证据不充分 而被撤案、不诉、判无罪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 件有三种情况:
一是不构成犯罪的,即审查逮捕当时的证据材 料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侦查机关(部门) 报捕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 二是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 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假如补充侦 查后符合逮捕条件的,侦查机关可以重新报捕。
第一项职责----审查逮捕
一、审查逮捕简述 审查逮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 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监狱(以下统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 行审查之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 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对本院侦 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照事实和法律, 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一)逮捕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1.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原则 “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是根据我国 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确立的,各级执法部门据以审 查判断证据和认定犯罪事实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以下简称“两个基本”原则)。 根据逮捕的性质和条件,审查逮捕阶段的“基 本事实”,是指构成起点犯罪的事实,必须同时具 备起点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 审查逮捕阶段的“基本证据”,是指对以上构 成起点犯罪的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
3.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①主体证据的审查判断 行为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审查逮捕案件必须查明的 问题。 首先,应当查明刑法对报捕的罪名是否要求特殊主体, 该行为人是否具备特殊主体资格,有哪些证据材料可以证明 其具备特殊身份的资格。 其次,审查行为人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第三,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反常的 迹象,是否存在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 第四,对不是现场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时要特别 注意查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真正的作案者,有无张 冠李戴的可能等特殊情况,以防止错捕现象的发生。
1.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
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该规则第87条规定:“对实施多个 犯罪行为,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或有证据证明实 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 人,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决 定逮捕。”规则第88条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 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 则第86条、87条规定的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 根据以上规定,在审查逮捕中,只要有一罪或一次犯罪 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即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
(一)审查逮捕的内容
审查逮捕的内容,可分为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 ①程序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同级公 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 案件,应当查明提请批准逮捕书、呈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 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②实体审查。是指对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逮捕书 和呈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认定犯罪性质和适用法条是否准确,是否符 合刑诉法第60条逮捕的3个条件,有无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的情形, 有无立案监督的线索或者其他犯罪线索需要移送等情况,进 行全面审查。
2.审查判断证据的步骤
①.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本身是否 真实可靠,是否具有证明能力,是否具有证明价值。 ②.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司法实践中,有时对单个证据本身无法作出正确的审查 判断,往往要将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 据材料进行比较,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 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③.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对案件中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 综合的分析、研究和鉴别,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 一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得出相应的结论。
②漏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漏捕: (1)应当逮捕,而作出不批准逮捕、不予逮捕决 定的。 (2)应当逮捕,而建议撤销或撤回案件的。 (3)应当逮捕,而建议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直接移 送起诉,因而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4)经复议复核,在原认定犯罪事实、证据未变 化的情况下,改为批准逮捕的。 (5)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 错误,改为批准逮捕的。
④不认为是错捕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认为 是错捕: (1)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2)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对事实的性质、法律的运用 理解不一致的。 (3)因为当事人的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 出现偏差的。 (4)案件承办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5)经其他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 (6)捕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是逮捕当时无法预见的。
(二)审查逮捕的方式
①审阅案卷材料。
②讯问犯罪嫌疑人。 ③案件讨论。 ④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⑤适时介入活动。 ⑥对逮捕关键性证据的必要复核
(三)审查逮捕的结果
依照刑诉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 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 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照刑事诉讼规则第112条、第113 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 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 逮捕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只能作 出捕或不捕两种决定。
二、 逮捕的条件
我国刑诉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 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 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 依法逮捕。” 这表明,逮捕条件由三个方面组成,即:有证 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证据条件;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是逮捕的刑罚条件;有逮捕必要, 则是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以上三个方面是一个 有机的整体,必须同时具备。
综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决定逮捕 时,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以 及三个条件的相互联系,并结合具体案情综 合考虑,而后作出正确的决定。
三、逮捕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刑事诉讼过 程中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 比和鉴别,看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 联系,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完备;看它们对查明和 证实案情有无意义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而就案件事 实真相作出相应结论的诉讼活动。 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和基础是收集证据;审查 判断证据的目的和结果是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并依 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保 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
源自文库
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概 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 务”。 “三项职责”是指侦查 监督部门担负着审查逮捕、 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 监督三项职责。
“八大任务”,是对三项职 责的具体化: 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②开展刑事立案监督; ③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④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延长羁 押期限; ⑤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 必须的证据材料; ⑦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⑧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2.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
刑事诉讼规则第89条规定:“不符合规则第86 条、87条规定的逮捕案件,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 定或者不予逮捕。”该规则第90条规定:“应当逮 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 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 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刑诉法第68条还 规定:“对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 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 件有两种情况:
一是患有严重疾病;
二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1.质量标准 衡量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内容主要有: (1)逮捕案件是否符合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 (2)是否正确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逮捕决定执行监督 的职能; (3)是否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并依法追捕或建议 补充侦查; (4)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 (5)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是否符合刑诉法第124、126、127条 规定; (6)审查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是否符合刑事 诉讼规则第 105、106条的规定; (7)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准确、规范; (8)是否发现并及时移送其他犯罪线索; (9)结合个案是否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对错捕、漏捕、批捕质量不高的界定
①错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错捕: (1)完全无辜的。 (2)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 (3)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对同一犯罪事实,已作过刑事处罚,未发现新罪、漏罪,又批 准逮捕的。 (5)应由民事、行政、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 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6)属于刑法第16条,第20条第1款、第3款,第21条第1款规定情形 的。 (7)捕后在案件事实、证据无变化的情况下,被本院或上级检察院 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的。 (8)捕后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是由于审查逮捕承办人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案件最终被撤案、不诉、宣告无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