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房政字[2006]83号

合集下载

直管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服务指南

直管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服务指南

直管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直管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二、办理依据《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济房政字【2010】3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天桥东管理所(前陈家楼13号)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天桥北管理所(工人新村南村中街11号)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纬北管理所(天桥东街76号)四、办理条件协议离婚自然变更、判决离婚自然变更、死亡自然变更。

五'申请材料(一)协议离婚自然变更乙方承诺在与甲方签署《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前,结清所欠房租,并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原承租人的《直管公房租赁合同》;(2)离婚协议、离婚证和有无再婚的证明;(3)乙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4)乙方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乙方无房证明。

乙方如系再婚的,还须提交再婚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和再婚配偶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为避免因变更合同产生纠纷,乙方保证原承租人必须在本协议上签署同意变更合同的意见。

(二)判决离婚自然变更乙方承诺在与甲方签署《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前,结清所欠房租,并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原承租人的《直管公房租赁合同》;(2)离婚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离婚证和有无再婚的证明;(3)乙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4)乙方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乙方无房证明。

乙方如系再婚的,还须提交再婚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和再婚配偶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如生效判决书没有涉及本协议所列直管公房使用权归属内容的,为避免因变更合同产生纠纷,乙方保证原承租人必须在本协议上签署同意变更合同的意见。

(三)死亡自然变更乙方承诺在与甲方正式签署《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前,结清所欠房租,并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原承租人的《直管公房租赁合同》;(2)原承租人死亡证明、与原承租人系夫妻关系的证明和有无的再婚证明;(3)乙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4)乙方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保障文件汇编(目录)

住房保障文件汇编(目录)

第一部分国务院及部委文件(一)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10)3.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 (16)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 (2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27)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33)7.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39)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47)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52)10.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57)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70)(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1.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 (67)2.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 (79)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 (81)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 (87)5.政治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 (91)6.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98)7.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 (108)8.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 (118)9.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民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保〔2008〕79号) (121)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8〕215号) (145)1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 (149)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保〔2009〕293号) (157)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 (183)16.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 (187)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191)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 (196)19.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 (202)(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 (204)(四)财政部文件1.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 (207)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211)3.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21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26)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将福建、山东和辽宁三省纳入中央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补助范围的复函(财综〔2009〕11号) (229)6.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0号) (23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238)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 (240)9.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0号) (245)(五)国土资源部文件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251)2.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 (255)3.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 (262)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 (267)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273)6.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280)(六)人民银行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 (287)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355号) (291)(七)其他部委文件1.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295)第二部分山东省政府及厅局文件(一)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 (300)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3号) (307)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建设厅等五部门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93号) (313)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320)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6号) (331)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0〕73号) (341)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建设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30号) (349)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 (352)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 (359)1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7号) (366)1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 (375)(二)厅局文件1.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40号) (382)2.山东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鲁建发〔2007〕9号) (384)3.山东省住房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3号) (390)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转发〈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5号) (393)5.山东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6号) (396)6.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建住字〔2010〕7号) (399)7.山东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0〕79号) (401)8.关于贯彻落实两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0〕179号) (402)9.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234号) (407)第三部分济宁市政府及部门文件(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9〕65号) (409)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建委《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2〕11号) (414)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济宁市2004年度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62号) (419)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委等六部门《济宁市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36号) (423)5.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06〕23号) (430)6.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2007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07〕49号) (434)7.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7〕36号) (435)8.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济政发〔2008〕7号) (447)9.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济政发〔2008〕41号) (456)10.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08〕45号) (459)11.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济政发〔2009〕4号) (462)1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济政办字〔2009〕27号) (464)1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较大住宅小区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通知(济政字〔2010〕35号) (466)1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82号) (470)15.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济政字〔2010〕121号) (486)(二)部门文件1.济宁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济宁市城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济建〔2000〕193号) (488)2.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04年济宁市城区廉租住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2004〕82号) (490)3.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对2004年城区廉租住房政策的补充规定》(济建〔2004〕121号) (497)4.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济建〔2005〕117号) (498)5.济宁市建委、市总工会《关于对济宁市城区特困职工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和提高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济建〔2007〕104号) (501)6.济宁市建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通告〉的通知》(济建〔2008〕8号) (505)。

济政办发8号附表xls

济政办发8号附表xls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印发《济宁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济宁市节约能源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双保”工业企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等三个考核 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对外经贸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优秀中青年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济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关于印发《济宁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保护个体私营经济权益若干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骨干企业实行晋档升级贡献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个体私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教育发展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出租客运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5-8-28 1995-9-4 1995-9-5 1995-12-20 1995-12-29 1996-1-1 1996-1-28 1996-1-29 1996-4-3 1996-6-5 1996-8-28 1996-10-15 1996-11-12 1996-11-21 1996-11-27 1996-12-16 1997-4-8 1997-4-29 1997-10-15 1997-10-31 1998-5-8 1998-5-19 1998-6-3 1998-6-3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际集装箱港外堆场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际集装箱港外堆场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际集装箱港外堆场有关收费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25
•【字号】甬政发[2006]83号
•【施行日期】2006.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际集装箱港外堆场有关收费问题的通

(甬政发[2006]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宁波港集装箱运输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宁波人民政府对宁波口岸国际集装箱港外堆场(货运站)受费价格干预措施的批复》(浙政函[2006]103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国际集装箱港外堆场(货运站)在集装箱提(还)空箱的装卸业务中一律停止向提(还)箱人收取堆场附加费。

二、国际集装箱港外堆场(货运站)收取的集装箱空箱装卸费(吊机费)仍维持20英尺标准箱50元/次、40英尺标准箱75元/次的标准,不得提高;向外贸货主方收取的其他费用一律稳定在原有水平,不得提高,也不得新增收费项目或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附加费。

三、货物代理企业一律不得再向外贸货主收取堆场附加费。

四、上述要求请严格执行。

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相关企业与单位。

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期间,要正确处理航运公司、堆场、货主、集卡车队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加强综合治理,积极疏导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补充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补充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补充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11.16
•【字号】济价格字[2004]154号
•【施行日期】2004.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
价格补充规定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4]154号)
济南市热电总公司及有关供热单位:
《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4]144号)文件下发后,我局陆续收到部分群众的来电来访。

为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阁楼、假层采暖费标准。

阁楼、假层的解释,以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文件规定为准。

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集中供热采暖价格的50%收取采暖费;假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集中供热采暖价格的100%收取采暖费。

二、关于居民住宅采暖费的计价面积。

2004年至2005年居民住宅采暖季的采暖价格分两段执行;采暖计价面积自2004年11月5日起,不论有无房产证一律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分户计量的除外)。

三、未在济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登记的其它供热单位对社会供热,其收费标准应在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4]144号)文件规定之内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同(济价格字[2004]144号)文件一并执行,济价工字[1999]第328号文件、济价工字[1999]第368号文件自本补充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财综[2006]49号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财综[2006]49号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财综[2006]4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情况,根据我部编报部门决算的工作要求,现就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编制范围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决算。

其中:住房公积金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提租补贴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事业单位),不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购房补贴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部分发放购房补贴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如青海高海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等,不含经费自理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编制内容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制内容,包括《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汇总表》(附件1,略)、《2006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略)、《2006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3,略)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职工基本情况表》(附件4,略)、《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支情况表》(附件5,略)和《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6,略)等6张报表和相关的分析说明。

济南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明确供热价格计价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明确供热价格计价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明确供热价格计价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济价格字[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明确供热价格计价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价格字〔2012〕111号)各供热企业:为进一步完善供热价格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利益,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供热价格计价面积等问题明确如下:一、居民供热计价面积(一)居民供热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

按照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文件规定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套内使用面积,二是套内墙体面积,三是阳台建筑面积。

阳台计价面积:封闭式阳台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算计价面积;封闭式阳台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按50%计算计价面积;未封闭的阳台不计入计价面积。

阁楼、假层计价面积:阁楼、假层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算计价面积,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计入计价面积。

(二)楼层超高计价面积:层高超过3米(不含)为超高楼层,其计价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实际层高除以3米)计算。

公式:计价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

二、非居民供热计价面积(一)非居民供热以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

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扣除未安装供热设施的电梯间、设备间、蓄水池间、仓库、地下室、车库、阁楼、室外楼梯以及与供热空间不贯通部分。

(二)楼层超高计价面积:层高超过3米(不含)的为超高楼层,其计价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实际层高除以3米)计算。

公式:计价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

三、试行供热分户计量的用户,执行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的计价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

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补充规定

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补充规定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房政字[2006]83号各县(市)区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房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现将《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一、房产面积精度房产面积误差按《房产测量规范》3.2.6规定中的二级精度执行。

二、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的测量进行商品房分层分户平面图测量时,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竣工图纸进行实地测量、核对,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取值计算:实测边长数据与图纸上相应部分尺寸之差的绝对值△D符合以下规定,则该边长数据取用建筑设计图上的尺寸。

△D≤0.003D (D≤30米,当D小于10米时,以10米计);△D≤0.1米 (D>30米)其中D为实测边长值,以米为单位。

三、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的绘制(一)分层分户平面图的绘图比例(1:X)中,X的值一般取200,当房屋过大或过小时,可以适当缩小或放大比例尺,但X应为50的整数倍。

(二)绘制坡屋顶分层分户平面图时,屋面底板距本楼层地面净高大于2.10米部分,用实线绘制,小于2.10米部分及2.10米分界线用虚线绘制。

(三)具有独立出口的假层户室,在编排户室号时,其层号按整幢房屋自然层顺延编号,如顶层自然层为第6层,则户室1-601对应的上部假层户室编号应为1-701。

但在房屋所在层次一栏填写“假层”。

(四)跃层式住宅,只有一层开门的,按其开门层的层号来编排户室号;上下两层都开门的,按下层层号来编排户室号。

绘制房屋分户图时,其上下两层绘在同一页面中。

如二单元的第四、五层为跃层式住宅,户室门在四楼,房屋的户室号应编为“2-401”,绘制房屋分户图时,上下两部分分别命名为“2 -401(上)”和“2-401(下)”。

四、房产面积测算(一)层高大于等于2.20米的避难层、结构转换层以及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避难室等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共用建筑面积。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大开管发〔2003〕29号
104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4〕16号
105
关于印发国储油基地项目动迁补偿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5〕7号
106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非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5〕8号
107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7]9号
115
关于调整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7]16号
116
关于公布大连开发区临时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7]61号
117
印发关于大连开发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8]11号
118
转发国土局关于2008年房屋征收动迁安置计划的通知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清理责任单位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批管理的通知
大金政办发[2003]28号
规划建设局(共23件)
2
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划村民集资楼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金政办发[2007]72号
3
金州区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金劳字[2007]25号
70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金劳字[2008]77号
71
关于给予民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职业培训单位鉴定补贴的通知
大金劳字[2008]78号
72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产保障办法的通知

市府济政发(2006)5号文件

市府济政发(2006)5号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的通知时间:2006-02-27济政发(20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企业改革改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促进招商引资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是指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转让交易、清算退出等利益调整行为。

产权改革的形式包括: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企业股权结构调整,企业之间并购重组、国有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租赁或承包经营、企业关闭清算、破产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

移交县区属地管理的原市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企业的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无证或证照不符的,改制时因资产确权评估需办理土地、房屋权证,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化解矛盾、承认现实”的原则处理,一次性予以办理资产确权手续,免收滞纳金和罚款。

第五条企业现状使用的土地、房产,因资产确权涉及的规划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因企业改制需要办理国有划拨土地出让确权评估或直接收储的,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后,市规划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有特殊情况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

(二)企业用地所在区域整体规划意见尚不明确,或虽有整体规划而短期内无法出具详规的,由市规划局按照用地现状出具规划意见。

(三)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改变土地性质的,包括城市道路、绿地、河道规划暂不实施的,在企业保证不进行改扩建、重建的前提下,按企业原土地用途性质维持现状出具规划意见。

(四)企业现状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需要确权评估的,以及历史上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企业现状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现状给予规划认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29
•【字号】豫政[2014]70号
•【施行日期】2014.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豫政〔2014〕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省政府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5〕3号)等62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等6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1981〕44号)等32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26件)
2.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6件)
3.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6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附件1。

济南市房管局112号文

济南市房管局112号文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各区房管局,市公房管修处、房产交易所、房产登记中心、房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中心:为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进一步规范房产登记中房产平面图绘制及面积测量工作,现将《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请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报市局。

市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平面图绘制及房屋面积测量计算规划〉(试行)的通知》(济房产字[1999]160号)停止执行。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2000年8月23日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地籍测绘要求配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的通知》[1989]建房字第3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房产平面图绘制房产平面图包括“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丘平面图”、“房产坐落平面图”、“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房产分户平面图”。

一、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幅平面图是全面反映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状况的基本图,是测绘分丘图和分户图的基础资料,也是房产登记和建立产籍资料的索引和参考资料。

房产分幅平面图以幅绘制。

1、房产分幅平面图的测绘范围。

分幅图的测绘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压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等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

2、分幅图的规格分幅图采用50cm×50cm正文形分幅。

3、分幅图的比例尺建筑物密集区的分幅图一般采用1:500比例尺,其他区域的分幅图可采用1:1000比例尺。

4、分幅图应表示的基本内容分幅图应表示控制点、行政境界、丘界、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以及与房地产有关的地籍地形要素和注记。

济南市住房委字(2001)1号 有关公有房价

济南市住房委字(2001)1号 有关公有房价

济南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关于调整2001年度现有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文号:济房委字[200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市区各单位:
2001年度现有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于2001年7月1日起实行。

2000年度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价格和相关政策执行至2001年6月30日。

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度现有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济南市关于调整2001年度现有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积极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进程,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济南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就调整我市2001年度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价格和相关政策作如下规定:
2001年度各类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分别为:
1881元
1646元
1365元
1146元
1077元
1017元
915元
814元
/平方米(建筑面积)
504
二等432
甲等360
乙级288
丙级259
丁级223
201元,砖混二等成套住房为180元。

1994]57号、济房改字[1996]2号、7号、济房委字[1999]1号、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中各类住房的价格确定集资标准,单位有困难,无法给予更多资助的,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确保集资建房资金足额到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济政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济政办发〔20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从稳增长、调结构、抗通胀、保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协调领导,成立济南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今年年底前,建设保障性住房3万套。

其中,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不低于2.3万套,向社会提供不低于2000套廉租住房,开工建设5000套棚改安置房。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清理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取消单位实物分房和售房,逐步建立以货币化分配为核心的住房制度改革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市区(不含长清区、章丘区)直管公房成套住房和单位自管成套住房(不含市直机关统建住房和1998年年底以后的集资建房及单位购买住房)。

二、基本原则坚持房改政策严肃性和与上级精神一致性原则;坚持一个家庭享受一次标准内房改购房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原则。

三、处理意见(一)关于购房申请人资格问题。

购买公有住房的主体为家庭(夫妻双方),购房人须为本住房合法承租人,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我市城镇常住居民户籍。

(二)关于购买现住房问题。

已办理一、二、三期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手续,尚未办理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的,审批手续一律作废。

符合此次购房条件的,按照我市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执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及职务职称以申请房改的时间节点为准,出售面积以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

(三)关于单套住房超标购买问题。

单套住房已达到或超过出售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价格按照我市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执行,面积控制标准以外的价格执行房改评估市场价。

单套住房已达到或超过房改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得购买第二套公有住房。

(四)关于两套住房超标购买问题。

两套公有住房超标购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单套住房均达不到房改面积控制标准,合并计算超过房改面积控制标准的;2.拟购住房的承租时间为2004年12月底前的(拆迁安置房的承租时间以被拆迁住房承租时间为准);3.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批准并公示、住房产权单位批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加强土地调控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加强土地调控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加强土地调控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加强土地调控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土地调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土地调控,是中央针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作出的重大部署,是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土地国情和保护耕地任务的艰巨性,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对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快增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作用。

要进一步增强大局和责任意识,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要认真做好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严把土地“闸门”,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从根本上解决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扩张、以及违法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要确保全省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省政府将对各设区市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与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相挂钩。

【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履行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

【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履行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

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和棚户区履行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
济价房字[2008]111号
各有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省政府鲁政发[2007]74号、市政府济政发[2007]47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文件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汇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首批免收项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免收政策,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对规定免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继续收费。

对违反规定者,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降低住房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房价格实行成本监审。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设成本,自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降低房价,优惠于民。

附件:《济南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布免收目录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抄送: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7日
附件
济南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
首批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房地产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房地产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房地产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文号:济房政字[2001]61号市房产交易监理所:你所“关于对几种特殊抵押因由的房地产抵押是否准予办理登记的请示”收悉。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局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你所提出的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两个非金融企业之间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给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原则上不宜由监护人办理被监护人的房地产抵押登记。

但是,为了未成年人(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求学、出国等),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可以给予办理,应另外提供以下材料:(一)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1. 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等);2. 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指定为监护人的证明;3. 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证明;4. 人民法院裁决监护人的裁定书或判决书;5. 有多位监护人的,需出具其他监护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 被监护人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证明材料1. 求学的有关证明(入学通知书等);2. 出国的有关证明(护照等);3. 为被监护人利益的其他证明材料。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房政字〔2018〕72号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房政字〔2018〕72号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房政字〔2018〕72号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公房管修处: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济南市市区房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济政办字〔2001〕200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公房租金各单位要按照现行直管公房住宅和非住宅租金标准规定,严格依据租金标准及有关减、免、缓交租金的各项规定,加强直管公房租金收缴管理。

对拖欠房租的承租人(单位),要根据《济南市直管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书面催告(当面签收、EMS邮寄等)手续,将欠租情况及补交时限等内容告知清楚。

经书面催告后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

二、关于超标准公房不符合或未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7号)规定处理的公有住房必须腾退。

直管公房清理出的腾退住房,由各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

已购或承租其他福利性住房,与承租直管公房住宅面积超过家庭住房控制标准且符合济政办发〔2018〕7号规定的,对超控制标准面积实行超标加租;享受住房补贴家庭实行住房补贴加租。

各单位对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加收住房补贴和超面积控制标准住房租金的,发放书面通知予以告知。

对应当实行住房补贴加租和超面积控制标准加租的,承租人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的次月起,在月基准租金的基础上,增加承租人超标准住房面积和住房补贴方面的租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济房政字[2006]83号
各县(市)区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房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现将《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
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一、房产面积精度
房产面积误差按《房产测量规范》3.2.6规定中的二级精度执行。

二、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的测量
进行商品房分层分户平面图测量时,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竣工图纸进行实地测量、核对,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取值计算:
实测边长数据与图纸上相应部分尺寸之差的绝对值△D符合以下规定,则该边长数据取用建筑设计图上的尺寸。

△D≤0.003D (D≤30米,当D小于10米时,以10米计);
△D≤0.1米(D>30米)
其中D为实测边长值,以米为单位。

三、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的绘制
(一)分层分户平面图的绘图比例(1:X)中,X的值一般取200,当房屋过大或过小时,可以适当缩小或放大比例尺,但X应为50的整数倍。

(二)绘制坡屋顶分层分户平面图时,屋面底板距本楼层地面净高大于2.10米部分,用实线绘制,小于2.10米部分及2.10米分界线用虚线绘制。

(三)具有独立出口的假层户室,在编排户室号时,其层号按整幢房屋自然层顺延编号,如顶层自然层为第6层,则户室1-601对应的上部假层户室编号应为1-701。

但在房屋所在层次一栏填写“假层”。

(四)跃层式住宅,只有一层开门的,按其开门层的层号来编排户室号;上下两层都开门的,按下层层号来编排户室号。

绘制房屋分户图时,其上下两层绘在同一页面中。

如二单元的第四、五层为跃层式住宅,户室门在四楼,房屋的户室号应编为“2-401”,绘制房屋分户图时,上下两部分分别命名为“2-401(上)”和“2-401(下)”。

四、房产面积测算
(一)层高大于等于2.20米的避难层、结构转换层以及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避难室等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共用建筑面积。

(二)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房屋,按照屋面底板距本楼层地面净高超过2.10米(含2.10米)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三)跃层式住宅的上下两部分所在层次分别属于不同的功能区,若上下两层分别对相应层的共用部位开门,则上下两部分分别按其所在功能区参与分摊;如果只有其中一层开门,则上下两部分都按照开门层所在的功能区参与分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