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焊缝目测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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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焊缝目测合格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容器和热交换器焊缝目视检查的合格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压力容器和热交换器制造焊缝目测,

其它产品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150压力容器》

3目视检查标准

3.1焊接母材不应有夹层,同时表面的凹陷不允许超过0.8mm ;同时母材表面的打磨深度不允许超过0.8mm 与容器母材名义厚度下偏差之最小值。 3.2筒体外观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3.2.1对于卷制的筒体,则对接的纵缝应平滑过渡。同时其它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包括环缝及角焊缝。 3.2.2筒体(包括筒体上开孔情况下)任一横截面的最大和最小内径差参照《压力容器通用工艺规程》。 3.2.3所有焊缝不得有表面裂纹、未熔合、表面气孔、弧坑、未填满和肉眼可见的夹渣等缺陷,焊缝上的熔渣和两侧的飞溅物必须清除。

3.2.3.1未熔透是指指相邻的焊道金属或者焊道金属和被焊母材金属末熔化结合,(见图1)。 3.2.3.2未焊透是指焊接根部母材金属之间应该熔合而未焊上的部分,(见图1)。

3.2.3.3应力增加是指在焊接接头邻近材料接口角度小于90°处的鱼背凸起和凹陷,(见图1)。

(图1) (图2)

3.3焊缝和相邻的被焊零件金属应没有过粗的波纹、鱼背凸起和凹陷、焊渣、药皮和熔渣,这些会影响达到此标准的规范要求。

3.4除特殊要求外,坡口根部不应有凹陷,不允许有未填满。 未填满是指焊缝表面高度低于互相熔合的母材高度,(见图2)。

3.5当同时满足以下的条件时,允许在单边焊接对接环焊缝的根部存在凹槽。

3.5.1凹度不超过1.2mm 或者等于在确保强度的情况下所允许的凹度的最大值,取两者中的较小值。 3.5.2焊接表面的焊缝补强度等于或者大于根部的凹槽强度。 3.5.3凹槽的轮廓线平滑且焊缝两侧的母材充分熔合。

3.6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咬边的边续长度不得大于100mm,焊缝两侧咬边的总长不得超过焊缝长度的10%,(见图3)。

(图3) (图4)

3.7焊接表面的焊缝余高

3.8焊缝余高应符合要求。焊缝与母材过渡区域内不应有裂纹、间隙。焊缝与母材的熔合处角度应小于90°,(见图4)。

3.9不允许出现重叠。

焊缝与母材或邻近焊缝的熔合处角度小于90°,(见图4)。 3.10已完成的对接焊缝的边缘应对齐:

3.10.1当完成的接缝超过了允许的公差值,按规定返工直到满足要求。

3.10.2带坡口的对接焊缝宽度比坡口每侧增宽0.5-2.5mm(自动焊为2-4mm),焊后焊缝的宽度差≤3mm,如果必要,在焊缝外增加焊接金属。然后按照GB150说明进行渗透探伤。

3.11当封头和壳体的厚度差大于3.2mm 或者较薄的部分厚度的1/4,应保证接头锥度不大于1:3。且壳体和封头中心线不同轴度应小于实际壳体和封头厚度差的一半,(见图5)。

3.12由两个或多个筒节组成的筒体的相邻筒节的纵焊缝的中心线间距应不小于较厚母材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焊缝探伤要求按GB150标准10.8节相关内容;

3.13板材的开孔中心应远离对接焊缝边缘1.5倍开孔直径; 3.14壳体上两个相邻的开孔要有至少12.7mm 的母材连接; 3.15焊缝重叠部分

若焊缝被附件覆盖(或者先在部件上和焊缝重叠的部位开槽),需先磨平筒体上将被覆盖的焊缝,按规定探伤焊缝,再安装受压元件;

3.16角焊缝外形应符合图6规定,且尺寸应达到相关工艺标准要求;图7为不合格的角焊缝外形;

焊缝不饱满 焊角尺寸不合格 未焊透 咬边 焊脚高度不够

(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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